卷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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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問皇貴太妃安。
○調廣東高州鎮總兵官餘萬清、為四川川北鎮總兵官。
○庚子。
上詣正大光明殿幾筵前、供奠。
○詣永春室、問皇貴太妃安。
○以工部尚書杜受田、兼署吏部尚書。
○辛醜。
上詣永春室、問皇貴太妃安。
○谕内閣、本日據裕泰由四百裡馳奏、官兵獲勝、賊勢窮蹙、現在催兵分剿一摺。
據稱本年二月十三日。
賊匪竄至靖州哨團地方。
經護提督孫應照、派令千總哈心發等。
帶領兵勇。
槍械兼施。
殲斃多名。
并生捦夥匪吳志全等三名。
十六日夜。
追至大石橋地方。
擊斃賊黨二十餘人。
生捦謝安南等十五人。
遊擊李英等。
于十九日。
馳抵地平。
突有賊匪四千餘人。
分作二隊。
撲擁前來。
我兵兩路夾攻。
賊始大潰。
共計轟斃賊衆、五百餘名。
現在賊多逃散。
勢甚窮蹙等語。
該逆等始踞城池。
抗拒官兵。
繼複肆行竄擾。
屢戕官弁。
殊堪痛恨。
現在我兵既獲勝仗。
正可乘此機會。
大振軍威。
翦除黨與。
迅将首要各犯。
盡數追剿。
其脅從之人。
傥隻随行。
并無助虐這事。
務當訊明解散。
如有将脅從老弱。
割級獻功。
反緻正賊漏網。
一經發覺。
定将冒功之人治罪。
至剿辦初次得手。
尤須倍加小心。
斷不可因偶獲勝仗。
稍涉驕惰。
其粵黔兩處防堵。
亦勿稍形弛懈。
總期同心戮力。
将賊百克日蕩平。
以靖邊圉而安黎庶。
将此通谕知之。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據戶部遵議陸建瀛奏、淮鹾興利除弊一摺。
據原拟各條。
如按舊科則。
酌減外費。
酌複額引。
加帶乙鹽。
均以輕成本而恤疲商。
永禁整輪。
核實岸費。
以及删除繁文。
務歸簡易。
亦與從前奏案相符。
至改捆鹽包。
以剔除弊混。
分年批補。
以調劑災商。
均屬妥協。
已依議行矣。
惟分岸運銷一層。
水販領照之後。
不由地方文武員弁稽查。
能否不緻越界侵灌。
有礙鄰省引地。
且改運九江。
已寓行票之意。
如何杜絕奸商。
不令詭名領票。
緻鹽引虛懸。
回課無出。
事窮則變。
固不能拘泥舊章。
而創始之時。
必須熟籌全局。
為可大可久之計。
其綱食科則。
請歸一律。
官定場價、以免居奇兩條。
亦皆議改章程。
有無窒礙。
殊難懸揣。
該督身膺重寄。
當國用支绌之時。
獨能不避嫌怨。
力籌整頓。
于淮鹾疲極之秋。
籌補偏救弊之策。
但于此三層。
果否确有把握。
可以久行無弊。
并如何嚴禁竈私。
均未據切實指陳。
着該督博采旁咨。
秉公妥議具奏。
又戶部片奏、裁費為救弊要着。
淮南與漢岸。
必須相助為理。
設再任不肖官吏。
藉詞擊肘。
相率阻撓。
是名為革除浮費。
而仍托諸空言。
安望日有起色。
着陸建瀛。
咨商各該督撫。
不分畛域。
督饬所屬。
實力會辦。
務須破除情面。
不顧己私。
一洗向來惡習。
是為至要。
前據給事中曹履泰奏、請複窩單。
以符舊制。
并陳利弊八條一摺。
于現在辦理情形。
有無可以采擇之處。
着鈔給閱看。
該督肩此钜任。
責無旁貸。
朕深加倚賴。
惟當堅持定力。
認真辦理。
中飽之弊。
亟應禁革。
所論裁減浮費。
必不便于貪蠹官吏。
傥有掣肘阻撓之員。
即行參辦。
但須着有成效。
方為不負委任。
設将來并無起色。
甚至日見疲敝。
朕惟該督是問。
将此谕知陸建瀛、并谕令裕泰、王植、費開绶、知之。
○又谕、有人奏、本年二月初一日。
有雲南舉人羅群書、馬長春、黃椿、向丹綸等。
于直隸柏鄉縣之張村。
突遇盜匪數十人。
執械持刀。
搶去銀兩衣物。
并咨文火牌等件。
車夫身受重傷等語。
該處距京。
才八百裡。
如果似此。
剽掠公行。
捕務實屬廢弛。
着讷爾經額、即查明饬屬嚴拏賊犯。
務獲究辦。
傥該縣有縱盜、及諱飾情弊。
即着嚴參。
不得颟顸了事。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前因有人奏、貴州苗匪肆劫。
當即寄谕該撫。
嚴饬訪緝。
茲複有人奏稱、貴州鎮遠府屬之革夷寨苗匪。
以搶劫為事。
首匪盤踞寨中。
設有頭目。
該寨為匪等巢穴。
有五六百戶之多。
附近各寨。
聽其驅使。
并制有槍炮器械。
分掠鄉村。
劫殺奸淫。
無所不至。
經紳耆約甲呈報。
地方官畏葸姑容。
延宕至今。
又片稱、滇黔兩省之赴試北來者。
被苗匪劫去衣服銀兩。
已有九案等語。
除暴安良。
疆吏之責。
果能弭患于未形。
何至苗匪肆劫。
毫無顧忌。
着喬用遷、懔遵前旨。
督饬文武員弁、将首從各苗匪。
嚴密購拏。
按律懲辦。
毋令一名漏網。
平時藉詞經費無出。
現當楚匪滋擾。
毗連黔界。
該撫已籌款調兵。
即可以剿楚匪之兵饷。
兼為撫黔苗之費用。
一舉兩得。
孰便于此。
傥該地方文武。
剿撫無方。
藉詞諱飾。
但顧目前。
不思後患。
着即從嚴參處。
喬用遷、受簡畀重恩。
宜何如激發天良。
整頓地方。
以圖報稱。
如玩洩從事。
緻苗匪鸱張。
或與楚匪句結煽動。
朕惟喬用遷是問。
恐不能當此重咎也。
懔之。
原摺片着鈔給閱看。
将此谕令知之。
○貸湖南安鄉縣修築堤垸銀。
○壬寅。
上詣正大光明殿幾筵前、供奠。
○詣永春室、問皇貴太妃安。
○谕内閣、前據禮部、遵議皇考大行皇帝聖諱。
上一字。
拟以靈明字樣改避。
下一字。
拟以安定靜康字樣改避。
今據大學士耆英奏稱、天下省郡州縣名印。
以下一字志祯祥者甚衆。
四海臣民。
藉獲嘉休。
似可仍遵嘉慶二十五年欽奉谕旨。
中間避寫一畫一撇。
與高宗純皇帝聖諱
○調廣東高州鎮總兵官餘萬清、為四川川北鎮總兵官。
○庚子。
上詣正大光明殿幾筵前、供奠。
○詣永春室、問皇貴太妃安。
○以工部尚書杜受田、兼署吏部尚書。
○辛醜。
上詣永春室、問皇貴太妃安。
○谕内閣、本日據裕泰由四百裡馳奏、官兵獲勝、賊勢窮蹙、現在催兵分剿一摺。
據稱本年二月十三日。
賊匪竄至靖州哨團地方。
經護提督孫應照、派令千總哈心發等。
帶領兵勇。
槍械兼施。
殲斃多名。
并生捦夥匪吳志全等三名。
十六日夜。
追至大石橋地方。
擊斃賊黨二十餘人。
生捦謝安南等十五人。
遊擊李英等。
于十九日。
馳抵地平。
突有賊匪四千餘人。
分作二隊。
撲擁前來。
我兵兩路夾攻。
賊始大潰。
共計轟斃賊衆、五百餘名。
現在賊多逃散。
勢甚窮蹙等語。
該逆等始踞城池。
抗拒官兵。
繼複肆行竄擾。
屢戕官弁。
殊堪痛恨。
現在我兵既獲勝仗。
正可乘此機會。
大振軍威。
翦除黨與。
迅将首要各犯。
盡數追剿。
其脅從之人。
傥隻随行。
并無助虐這事。
務當訊明解散。
如有将脅從老弱。
割級獻功。
反緻正賊漏網。
一經發覺。
定将冒功之人治罪。
至剿辦初次得手。
尤須倍加小心。
斷不可因偶獲勝仗。
稍涉驕惰。
其粵黔兩處防堵。
亦勿稍形弛懈。
總期同心戮力。
将賊百克日蕩平。
以靖邊圉而安黎庶。
将此通谕知之。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據戶部遵議陸建瀛奏、淮鹾興利除弊一摺。
據原拟各條。
如按舊科則。
酌減外費。
酌複額引。
加帶乙鹽。
均以輕成本而恤疲商。
永禁整輪。
核實岸費。
以及删除繁文。
務歸簡易。
亦與從前奏案相符。
至改捆鹽包。
以剔除弊混。
分年批補。
以調劑災商。
均屬妥協。
已依議行矣。
惟分岸運銷一層。
水販領照之後。
不由地方文武員弁稽查。
能否不緻越界侵灌。
有礙鄰省引地。
且改運九江。
已寓行票之意。
如何杜絕奸商。
不令詭名領票。
緻鹽引虛懸。
回課無出。
事窮則變。
固不能拘泥舊章。
而創始之時。
必須熟籌全局。
為可大可久之計。
其綱食科則。
請歸一律。
官定場價、以免居奇兩條。
亦皆議改章程。
有無窒礙。
殊難懸揣。
該督身膺重寄。
當國用支绌之時。
獨能不避嫌怨。
力籌整頓。
于淮鹾疲極之秋。
籌補偏救弊之策。
但于此三層。
果否确有把握。
可以久行無弊。
并如何嚴禁竈私。
均未據切實指陳。
着該督博采旁咨。
秉公妥議具奏。
又戶部片奏、裁費為救弊要着。
淮南與漢岸。
必須相助為理。
設再任不肖官吏。
藉詞擊肘。
相率阻撓。
是名為革除浮費。
而仍托諸空言。
安望日有起色。
着陸建瀛。
咨商各該督撫。
不分畛域。
督饬所屬。
實力會辦。
務須破除情面。
不顧己私。
一洗向來惡習。
是為至要。
前據給事中曹履泰奏、請複窩單。
以符舊制。
并陳利弊八條一摺。
于現在辦理情形。
有無可以采擇之處。
着鈔給閱看。
該督肩此钜任。
責無旁貸。
朕深加倚賴。
惟當堅持定力。
認真辦理。
中飽之弊。
亟應禁革。
所論裁減浮費。
必不便于貪蠹官吏。
傥有掣肘阻撓之員。
即行參辦。
但須着有成效。
方為不負委任。
設将來并無起色。
甚至日見疲敝。
朕惟該督是問。
将此谕知陸建瀛、并谕令裕泰、王植、費開绶、知之。
○又谕、有人奏、本年二月初一日。
有雲南舉人羅群書、馬長春、黃椿、向丹綸等。
于直隸柏鄉縣之張村。
突遇盜匪數十人。
執械持刀。
搶去銀兩衣物。
并咨文火牌等件。
車夫身受重傷等語。
該處距京。
才八百裡。
如果似此。
剽掠公行。
捕務實屬廢弛。
着讷爾經額、即查明饬屬嚴拏賊犯。
務獲究辦。
傥該縣有縱盜、及諱飾情弊。
即着嚴參。
不得颟顸了事。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前因有人奏、貴州苗匪肆劫。
當即寄谕該撫。
嚴饬訪緝。
茲複有人奏稱、貴州鎮遠府屬之革夷寨苗匪。
以搶劫為事。
首匪盤踞寨中。
設有頭目。
該寨為匪等巢穴。
有五六百戶之多。
附近各寨。
聽其驅使。
并制有槍炮器械。
分掠鄉村。
劫殺奸淫。
無所不至。
經紳耆約甲呈報。
地方官畏葸姑容。
延宕至今。
又片稱、滇黔兩省之赴試北來者。
被苗匪劫去衣服銀兩。
已有九案等語。
除暴安良。
疆吏之責。
果能弭患于未形。
何至苗匪肆劫。
毫無顧忌。
着喬用遷、懔遵前旨。
督饬文武員弁、将首從各苗匪。
嚴密購拏。
按律懲辦。
毋令一名漏網。
平時藉詞經費無出。
現當楚匪滋擾。
毗連黔界。
該撫已籌款調兵。
即可以剿楚匪之兵饷。
兼為撫黔苗之費用。
一舉兩得。
孰便于此。
傥該地方文武。
剿撫無方。
藉詞諱飾。
但顧目前。
不思後患。
着即從嚴參處。
喬用遷、受簡畀重恩。
宜何如激發天良。
整頓地方。
以圖報稱。
如玩洩從事。
緻苗匪鸱張。
或與楚匪句結煽動。
朕惟喬用遷是問。
恐不能當此重咎也。
懔之。
原摺片着鈔給閱看。
将此谕令知之。
○貸湖南安鄉縣修築堤垸銀。
○壬寅。
上詣正大光明殿幾筵前、供奠。
○詣永春室、問皇貴太妃安。
○谕内閣、前據禮部、遵議皇考大行皇帝聖諱。
上一字。
拟以靈明字樣改避。
下一字。
拟以安定靜康字樣改避。
今據大學士耆英奏稱、天下省郡州縣名印。
以下一字志祯祥者甚衆。
四海臣民。
藉獲嘉休。
似可仍遵嘉慶二十五年欽奉谕旨。
中間避寫一畫一撇。
與高宗純皇帝聖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