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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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河低窪村莊、田廬被淹。
着即确切勘明。
妥為安撫。
無令失所。
○又谕、程矞采、張日晸奏、思茅邊外遊匪、滋擾車裡土境、沿及近甲猛地、調集兵練堵剿一摺。
據稱沿邊土境。
蠻觸相争。
事所時有。
向系責令猛弁、集練捦捕。
鄰封弁策應。
今該匪等滋擾土境。
竟至沿及近甲猛地。
偪近茶山。
經官兵防堵。
膽敢恃衆抗拒。
戕斃員弁。
實屬暋不畏法。
現據該督等、派委鎮道等、調集弁兵。
馳往兜捕。
并饬各猛土弁、合力堵截。
務期悉數殲除。
淨絕根株。
迅速蒇事。
毋任遷延。
現獲匪犯。
尤須嚴切根究。
務得确情。
盡法懲治。
○又谕、前據榮玉木□□、奏參将軍台湧各款。
當交裕泰前往查辦。
茲據逐款查明。
台湧并無廢弛操演、恥辱屬員等事。
其咨行本旗承蔭。
不關旗營公事。
自可毋庸會銜。
至挑選官缺。
亦據查明、該将軍并無偏護。
榮玉木□□以二品大員。
辄因意見不合。
摭拾多款。
率行具奏。
實屬冒昧。
着交部議處。
将軍台湧、于挑選骁騎校。
與榮玉木□□互相争執。
以緻員缺久懸。
亦有不合。
着交部察議。
○河南巡撫潘铎奏、豫省分發試用佐雜本多。
兼以地處中州。
各省親老告近人員。
改發來豫者。
亦倍于他省。
以緻各班多形擁擠。
懇饬部将布政司經曆、布都事、布庫大使、按察司經曆、府屬州同、州判、府經曆、縣丞、主簿、州吏目、從九品、未入流等、十二項。
暫停分發豫省。
從之。
○予雲南堵匪陣亡守備毛三元、把總郭顯、外委王永壽、祭葬世職。
○丙申。
上詣永春室、問皇貴太妃安。
○以乾清門侍衛肅順、為内閣學士。
兼禮部侍郎銜。
○撫恤琉球國遭風難夷如例。
○丁酉。
上詣永春室、問皇貴太妃安。
○引見八旗及直省考取拔貢生。
得旨。
淳慶等五十七名、以七品小京官分部學習。
英恒等七十八名、以知縣度用。
姚亮祖等五十六名、交吏部詢問、以教職佐貳等官分用。
○定郡王載铨等、會同戶部、議覆奉天清查案内。
未豁民欠墊買運通豆價。
去省在省各官。
虧短承德縣墊發攤捐辦公移居京旗尖宿飯食。
共銀十三萬九千餘兩。
制錢七萬五千餘串。
小數錢六萬五千餘吊。
粟米十萬六千餘石。
按照議定章程。
依限追繳。
從之。
○戊戌。
上詣正大光明殿幾筵前供奠。
○詣永春室、問皇貴太妃安。
○禮部奏、文舉人承襲世管佐領文璲、引案呈請會試。
可否準行。
得旨。
承襲世管佐領文舉人文璲、有掌管圖記之責。
與間散世職不同。
所有呈請一體會試之處。
着不準行。
○國子監祭酒勝保奏、薛執中編造妖言一案。
書寫悖逆言語。
妄談禍福。
因而道路鬨傳。
人心聳動。
開奸徒玩法之漸。
啟愚民藐上之心。
至其牽涉大員。
醫術惑衆。
猶屬案中枝節。
異端為邪教所由開。
妖言為叛逆所自始。
光天化日之下。
固不慮其惑世誣民。
而履霜堅冰。
不可不防其漸。
得旨。
此摺深合今日之案情。
着現審之王大臣公同閱看。
務期無枉無蹤。
執法公平。
爾等身受厚恩。
斷不能稍有回護。
然認真訊究。
何難于水落石出。
夫懲惡勸善。
國家之大經也。
卿等慎之。
○己亥。
上詣永春室、問皇貴太妃安。
○谕内閣、吳文镕奏、海塘缺口、現已堵合、并下遊州縣、尚無被淹一摺。
此次浙江海塘石工。
沖缺六十餘丈。
續又将搶做土塘沖缺過水。
吳文镕等未能先事豫防。
前經降旨、将該撫照部議革職留任。
并饬查道廳等員職名。
送部核議。
茲據奏、沖缺口門。
克期堵合。
辦理尚為迅速。
下遊亦無被淹受害處所。
所有該撫革職留任處分。
着加恩開複。
其道廳等員應得處分。
亦着加恩一并寬免。
又另片奏、現籌塘工大概情形。
其應如何遴委賢能。
籌款估辦之處。
着該撫等、迅即通盤籌畫。
悉心妥議具奏。
○又谕、裕泰、龔裕奏、請将濫刑釀命之同知撤任審辦一摺。
湖北安陸府同知多瑞、本無審案之責。
乃輕信差役等口禀。
辄将民人鄧正國等杖責。
以緻釀成命案。
且難保無縱容誣詐情事。
自應徹底根究。
以成信谳。
多瑞着即撤任。
交該督等、提同全案人證。
嚴行審訊。
并将鄧正國杖責後。
是否被毒身死之處。
研訊确情。
按律定拟具奏。
鐘祥縣知縣馬晉圖、原驗屍格。
漏填傷痕。
着俟定案時查明辦理。
○調直隸大名鎮總兵官保恒、為江南徐州鎮總兵官。
以直隸督标中軍副将炳文、為大名鎮總兵官。
○湖北巡撫龔裕奏、江夏嘉魚等縣。
多被漫淹。
江陵公安二縣、民堤漫缺。
業民遷居高阜。
當饬該管道府查勘安輯。
缺堤趕緊堵築。
以資捍衛。
得旨。
妥速勘辦。
○
着即确切勘明。
妥為安撫。
無令失所。
○又谕、程矞采、張日晸奏、思茅邊外遊匪、滋擾車裡土境、沿及近甲猛地、調集兵練堵剿一摺。
據稱沿邊土境。
蠻觸相争。
事所時有。
向系責令猛弁、集練捦捕。
鄰封弁策應。
今該匪等滋擾土境。
竟至沿及近甲猛地。
偪近茶山。
經官兵防堵。
膽敢恃衆抗拒。
戕斃員弁。
實屬暋不畏法。
現據該督等、派委鎮道等、調集弁兵。
馳往兜捕。
并饬各猛土弁、合力堵截。
務期悉數殲除。
淨絕根株。
迅速蒇事。
毋任遷延。
現獲匪犯。
尤須嚴切根究。
務得确情。
盡法懲治。
○又谕、前據榮玉木□□、奏參将軍台湧各款。
當交裕泰前往查辦。
茲據逐款查明。
台湧并無廢弛操演、恥辱屬員等事。
其咨行本旗承蔭。
不關旗營公事。
自可毋庸會銜。
至挑選官缺。
亦據查明、該将軍并無偏護。
榮玉木□□以二品大員。
辄因意見不合。
摭拾多款。
率行具奏。
實屬冒昧。
着交部議處。
将軍台湧、于挑選骁騎校。
與榮玉木□□互相争執。
以緻員缺久懸。
亦有不合。
着交部察議。
○河南巡撫潘铎奏、豫省分發試用佐雜本多。
兼以地處中州。
各省親老告近人員。
改發來豫者。
亦倍于他省。
以緻各班多形擁擠。
懇饬部将布政司經曆、布都事、布庫大使、按察司經曆、府屬州同、州判、府經曆、縣丞、主簿、州吏目、從九品、未入流等、十二項。
暫停分發豫省。
從之。
○予雲南堵匪陣亡守備毛三元、把總郭顯、外委王永壽、祭葬世職。
○丙申。
上詣永春室、問皇貴太妃安。
○以乾清門侍衛肅順、為内閣學士。
兼禮部侍郎銜。
○撫恤琉球國遭風難夷如例。
○丁酉。
上詣永春室、問皇貴太妃安。
○引見八旗及直省考取拔貢生。
得旨。
淳慶等五十七名、以七品小京官分部學習。
英恒等七十八名、以知縣度用。
姚亮祖等五十六名、交吏部詢問、以教職佐貳等官分用。
○定郡王載铨等、會同戶部、議覆奉天清查案内。
未豁民欠墊買運通豆價。
去省在省各官。
虧短承德縣墊發攤捐辦公移居京旗尖宿飯食。
共銀十三萬九千餘兩。
制錢七萬五千餘串。
小數錢六萬五千餘吊。
粟米十萬六千餘石。
按照議定章程。
依限追繳。
從之。
○戊戌。
上詣正大光明殿幾筵前供奠。
○詣永春室、問皇貴太妃安。
○禮部奏、文舉人承襲世管佐領文璲、引案呈請會試。
可否準行。
得旨。
承襲世管佐領文舉人文璲、有掌管圖記之責。
與間散世職不同。
所有呈請一體會試之處。
着不準行。
○國子監祭酒勝保奏、薛執中編造妖言一案。
書寫悖逆言語。
妄談禍福。
因而道路鬨傳。
人心聳動。
開奸徒玩法之漸。
啟愚民藐上之心。
至其牽涉大員。
醫術惑衆。
猶屬案中枝節。
異端為邪教所由開。
妖言為叛逆所自始。
光天化日之下。
固不慮其惑世誣民。
而履霜堅冰。
不可不防其漸。
得旨。
此摺深合今日之案情。
着現審之王大臣公同閱看。
務期無枉無蹤。
執法公平。
爾等身受厚恩。
斷不能稍有回護。
然認真訊究。
何難于水落石出。
夫懲惡勸善。
國家之大經也。
卿等慎之。
○己亥。
上詣永春室、問皇貴太妃安。
○谕内閣、吳文镕奏、海塘缺口、現已堵合、并下遊州縣、尚無被淹一摺。
此次浙江海塘石工。
沖缺六十餘丈。
續又将搶做土塘沖缺過水。
吳文镕等未能先事豫防。
前經降旨、将該撫照部議革職留任。
并饬查道廳等員職名。
送部核議。
茲據奏、沖缺口門。
克期堵合。
辦理尚為迅速。
下遊亦無被淹受害處所。
所有該撫革職留任處分。
着加恩開複。
其道廳等員應得處分。
亦着加恩一并寬免。
又另片奏、現籌塘工大概情形。
其應如何遴委賢能。
籌款估辦之處。
着該撫等、迅即通盤籌畫。
悉心妥議具奏。
○又谕、裕泰、龔裕奏、請将濫刑釀命之同知撤任審辦一摺。
湖北安陸府同知多瑞、本無審案之責。
乃輕信差役等口禀。
辄将民人鄧正國等杖責。
以緻釀成命案。
且難保無縱容誣詐情事。
自應徹底根究。
以成信谳。
多瑞着即撤任。
交該督等、提同全案人證。
嚴行審訊。
并将鄧正國杖責後。
是否被毒身死之處。
研訊确情。
按律定拟具奏。
鐘祥縣知縣馬晉圖、原驗屍格。
漏填傷痕。
着俟定案時查明辦理。
○調直隸大名鎮總兵官保恒、為江南徐州鎮總兵官。
以直隸督标中軍副将炳文、為大名鎮總兵官。
○湖北巡撫龔裕奏、江夏嘉魚等縣。
多被漫淹。
江陵公安二縣、民堤漫缺。
業民遷居高阜。
當饬該管道府查勘安輯。
缺堤趕緊堵築。
以資捍衛。
得旨。
妥速勘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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