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百五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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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來如有窒礙之處。
仍可由該王大臣等、随時變通。
不必令原議諸臣另議。
反不能洞悉流弊。
至内地貨物。
出口而複進口。
條約稅則。
未經分晰。
牽混之語甚多。
既經奕等。
照會<口英>口□佛兩國。
拟令内地貨複進口時。
完一正稅。
準扣二成。
若完一半正稅。
不扣二成。
完清之後。
仍逢關納稅。
應俟該二國照覆到時。
再行妥商籌辦。
此項貨稅。
為内地關課大宗。
易起影射偷漏之弊。
果能就我範圍。
既可杜内地商民句串情弊。
亦可杜外國人入内地通商藉端起釁。
總在奕等悉心籌議。
期于有利無弊。
方為妥善。
将此由五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恭親王奕等奏、商辦稅務事宜、先将該總稅務司所遞清單禀呈、分别辦法、開單呈覽一摺。
現當開辦關稅之初。
必須嚴定章程。
方期稅課日增。
且以杜影射偷漏之弊。
今據該總稅務司赫德、呈遞清單七件。
禀呈二件。
經恭親王奕等、逐層辯論。
分别辦法。
其中不無可采之處。
如長江一帶通商一款。
據稱起貨下貨。
均在上海徵納稅饷。
其鎮江以上。
漢口以下。
準商人任便起貨下貨。
鎮江以上。
即作為上海内口。
無庸設虛立之關等語。
長江賊匪。
出沒無常。
商販走私。
難于查拏。
固宜于總處納交。
以免偷漏。
然任便起卸貨物。
又恐漫無限制。
又所稱徵收子口稅。
須擇緊要處所。
設立關卡。
系專指洋貨進口。
土貨出口而言。
非土貨出口複進口可比。
自應設卡徵收。
土貨出口。
以過卡準照為憑。
洋貨進口。
以入卡準照為斷。
總期該商進口出口貨物。
完一正稅。
即有一子稅。
庶稅課可期充裕。
此項子稅。
既為條約中應行之事。
且系内地稅。
可以不扣二成。
又洋藥各口徵稅情形一款内。
據稱通商本口。
作洋藥生理者。
或令請領字号招牌。
或令呈明請領印票執照。
以上各款。
着薛煥、崇厚、妥籌辦理。
又通商各口徵稅費用。
每年通共銀五十七萬兩零一款。
單内所開各項人數。
及應給銀數。
是否均屬允協。
并着薛煥、崇厚、妥議章程。
會商核辦。
至廣東私鹽。
與私貨同路進入。
應設巡船禁止繞越。
令粵海關監督、并廣東鹽運司、會同合辦。
每缺各出十餘萬兩經費。
而國課可增五十餘萬一節。
廣東鹽運司、及粵海關。
均有例設巡船。
但會同出款巡緝。
有無窒礙。
着勞崇光、耆齡、會同毓清、妥速核議。
又稱廣東設有洋藥抽厘總局。
如有人先輸五十兩。
即無庸在關上完納正稅。
又澳門漏稅之茶葉。
日見其多。
每百斤。
稅銀二兩五錢。
抽厘局祇徵五錢。
即可任商繞越走私。
無一肯到關納稅。
設局抽厘。
原以補正稅之不足。
若如赫德所稱洋藥茶葉。
一經抽厘。
轉于關稅有礙。
是否實有其事。
并着勞崇光等據實查明。
赫德所遞各件。
及奕等給<口英>口□佛照會。
已咨行各口通商大臣。
即着薛煥等、按照各款。
詳細覆奏。
将此由六百裡谕知薛煥、崇厚、勞崇光、耆齡、并傳谕毓清知之。
○又谕、前因金華等城失守。
谕令瑞昌等、挑兵交饒廷選統帶。
出省剿辦。
并知照王履謙、認真勸辦團練。
本日據瑞昌等奏、蘭溪、武義、二縣。
複行失陷。
并據王履謙奏、紹郡危急。
竭力布置。
并請留莊煥文等會辦各等語。
逆匪由金華竄陷蘭溪。
其為窺伺紹興。
實在意中。
瑞昌等、現饬餘萬清扼守義烏。
文瑞防守浦江。
進規金華。
系為保衛紹郡起見。
惟嚴州為北竄要路。
且有昌化股匪。
蔓及富山。
情形尤為吃緊。
該府設有疏虞。
則杭紹兩屬。
均不可保。
張玉良恇怯無能。
豈應聽其贻誤。
着瑞昌、王有齡、嚴饬該提督、迅将金華、蘭溪兩城克複。
傥不知振作。
即嚴參懲辦。
并遵照前旨。
挑派官兵、交饒廷選統帶。
克日前赴嚴州一帶。
督率各路兵勇。
相機攻剿。
籌複各城。
不得株守省垣。
緻成坐困。
武義賊匪。
難保不南竄處州。
并着饬令溫處鎮道。
嚴密堵禦。
毋稍疏失。
至諸暨、嵊縣、為紹興緊要門戶。
王履謙已派主事何惟俊等。
分赴各該縣督團防守。
并派員外郎謝敬、統帶練丁。
為後路援應。
編修鐘寶華、郎中施本、辦沿江守禦事宜。
即着王履謙、督饬各該紳士等、同心禦侮。
無得有名無實。
勇糧及一切經費。
準其于捐輸項下動用。
如有赢餘。
仍解省城濟饷。
惟民團非與官兵相輔。
難期得力。
仍着瑞昌等、催令派赴紹興之參将葉聖言等軍。
星馳前赴諸暨嵊縣等處。
确探賊情。
相機進剿。
不得稍涉遲緩。
道員張景渠、未洽輿情。
已據瑞昌等、奏稱派赴甯波。
辦理捐務。
并已派運司莊煥文、帶兵八百名。
及道員彭斯舉、均随同王履謙辦防。
即着王履謙、督同莊煥文、彭斯舉、及段光清等、将城守防堵各事宜。
悉心籌商。
力保完善。
将此由六百裡各谕令知之。
○以河南剿擊獲嘉夏邑等處匪徒出力。
賞知縣暴大儒等、藍翎。
遊擊敖天印、以參将用。
予陣亡府經曆陳文兆、守備李若龍、祭葬世職。
五品軍功魏三樂等、賞恤加等。
○以袒護營兵。
摘署河南營參将文志頂帶。
外委趙奎元、革職查辦。
○以恇怯無能。
革安慶協副将慶福職。
永不叙用。
将來如有窒礙之處。
仍可由該王大臣等、随時變通。
不必令原議諸臣另議。
反不能洞悉流弊。
至内地貨物。
出口而複進口。
條約稅則。
未經分晰。
牽混之語甚多。
既經奕等。
照會<口英>口□佛兩國。
拟令内地貨複進口時。
完一正稅。
準扣二成。
若完一半正稅。
不扣二成。
完清之後。
仍逢關納稅。
應俟該二國照覆到時。
再行妥商籌辦。
此項貨稅。
為内地關課大宗。
易起影射偷漏之弊。
果能就我範圍。
既可杜内地商民句串情弊。
亦可杜外國人入内地通商藉端起釁。
總在奕等悉心籌議。
期于有利無弊。
方為妥善。
将此由五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恭親王奕等奏、商辦稅務事宜、先将該總稅務司所遞清單禀呈、分别辦法、開單呈覽一摺。
現當開辦關稅之初。
必須嚴定章程。
方期稅課日增。
且以杜影射偷漏之弊。
今據該總稅務司赫德、呈遞清單七件。
禀呈二件。
經恭親王奕等、逐層辯論。
分别辦法。
其中不無可采之處。
如長江一帶通商一款。
據稱起貨下貨。
均在上海徵納稅饷。
其鎮江以上。
漢口以下。
準商人任便起貨下貨。
鎮江以上。
即作為上海内口。
無庸設虛立之關等語。
長江賊匪。
出沒無常。
商販走私。
難于查拏。
固宜于總處納交。
以免偷漏。
然任便起卸貨物。
又恐漫無限制。
又所稱徵收子口稅。
須擇緊要處所。
設立關卡。
系專指洋貨進口。
土貨出口而言。
非土貨出口複進口可比。
自應設卡徵收。
土貨出口。
以過卡準照為憑。
洋貨進口。
以入卡準照為斷。
總期該商進口出口貨物。
完一正稅。
即有一子稅。
庶稅課可期充裕。
此項子稅。
既為條約中應行之事。
且系内地稅。
可以不扣二成。
又洋藥各口徵稅情形一款内。
據稱通商本口。
作洋藥生理者。
或令請領字号招牌。
或令呈明請領印票執照。
以上各款。
着薛煥、崇厚、妥籌辦理。
又通商各口徵稅費用。
每年通共銀五十七萬兩零一款。
單内所開各項人數。
及應給銀數。
是否均屬允協。
并着薛煥、崇厚、妥議章程。
會商核辦。
至廣東私鹽。
與私貨同路進入。
應設巡船禁止繞越。
令粵海關監督、并廣東鹽運司、會同合辦。
每缺各出十餘萬兩經費。
而國課可增五十餘萬一節。
廣東鹽運司、及粵海關。
均有例設巡船。
但會同出款巡緝。
有無窒礙。
着勞崇光、耆齡、會同毓清、妥速核議。
又稱廣東設有洋藥抽厘總局。
如有人先輸五十兩。
即無庸在關上完納正稅。
又澳門漏稅之茶葉。
日見其多。
每百斤。
稅銀二兩五錢。
抽厘局祇徵五錢。
即可任商繞越走私。
無一肯到關納稅。
設局抽厘。
原以補正稅之不足。
若如赫德所稱洋藥茶葉。
一經抽厘。
轉于關稅有礙。
是否實有其事。
并着勞崇光等據實查明。
赫德所遞各件。
及奕等給<口英>口□佛照會。
已咨行各口通商大臣。
即着薛煥等、按照各款。
詳細覆奏。
将此由六百裡谕知薛煥、崇厚、勞崇光、耆齡、并傳谕毓清知之。
○又谕、前因金華等城失守。
谕令瑞昌等、挑兵交饒廷選統帶。
出省剿辦。
并知照王履謙、認真勸辦團練。
本日據瑞昌等奏、蘭溪、武義、二縣。
複行失陷。
并據王履謙奏、紹郡危急。
竭力布置。
并請留莊煥文等會辦各等語。
逆匪由金華竄陷蘭溪。
其為窺伺紹興。
實在意中。
瑞昌等、現饬餘萬清扼守義烏。
文瑞防守浦江。
進規金華。
系為保衛紹郡起見。
惟嚴州為北竄要路。
且有昌化股匪。
蔓及富山。
情形尤為吃緊。
該府設有疏虞。
則杭紹兩屬。
均不可保。
張玉良恇怯無能。
豈應聽其贻誤。
着瑞昌、王有齡、嚴饬該提督、迅将金華、蘭溪兩城克複。
傥不知振作。
即嚴參懲辦。
并遵照前旨。
挑派官兵、交饒廷選統帶。
克日前赴嚴州一帶。
督率各路兵勇。
相機攻剿。
籌複各城。
不得株守省垣。
緻成坐困。
武義賊匪。
難保不南竄處州。
并着饬令溫處鎮道。
嚴密堵禦。
毋稍疏失。
至諸暨、嵊縣、為紹興緊要門戶。
王履謙已派主事何惟俊等。
分赴各該縣督團防守。
并派員外郎謝敬、統帶練丁。
為後路援應。
編修鐘寶華、郎中施本、辦沿江守禦事宜。
即着王履謙、督饬各該紳士等、同心禦侮。
無得有名無實。
勇糧及一切經費。
準其于捐輸項下動用。
如有赢餘。
仍解省城濟饷。
惟民團非與官兵相輔。
難期得力。
仍着瑞昌等、催令派赴紹興之參将葉聖言等軍。
星馳前赴諸暨嵊縣等處。
确探賊情。
相機進剿。
不得稍涉遲緩。
道員張景渠、未洽輿情。
已據瑞昌等、奏稱派赴甯波。
辦理捐務。
并已派運司莊煥文、帶兵八百名。
及道員彭斯舉、均随同王履謙辦防。
即着王履謙、督同莊煥文、彭斯舉、及段光清等、将城守防堵各事宜。
悉心籌商。
力保完善。
将此由六百裡各谕令知之。
○以河南剿擊獲嘉夏邑等處匪徒出力。
賞知縣暴大儒等、藍翎。
遊擊敖天印、以參将用。
予陣亡府經曆陳文兆、守備李若龍、祭葬世職。
五品軍功魏三樂等、賞恤加等。
○以袒護營兵。
摘署河南營參将文志頂帶。
外委趙奎元、革職查辦。
○以恇怯無能。
革安慶協副将慶福職。
永不叙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