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百五十三
關燈
小
中
大
國瑞、遵照前旨。
于去南路較近各官軍内。
酌撥精兵。
派委得力大員統帶。
克日馳赴徐宿相機進剿。
速解城圍。
以固北路藩籬。
該大臣等、身膺重寄。
諒能權衡輕重。
不至稍存畛域之見。
緻有贻誤也。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前因宿城被困。
饷道阻塞。
當谕吳棠撥兵援應。
并疏通饷道。
以解宿州之圍。
本日據田在田奏、疊次出奇擊退西南兩面黑旗悍賊。
請催撥援兵等語。
本日已谕知僧格林沁等、速撥官兵援應矣。
宿州西南黑旗悍賊。
雖經官軍疊擊敗退。
東北兩路賊匪。
亦均撤退。
城圍稍松。
惟據奏亓縣匪首王玉科等、又糾匪黨數千。
至城南三裡灣地方。
盤踞各莊。
意将乘夜撲城。
着田在田督饬地方文武。
及各營将弁。
實力防剿。
勿令蔓延。
宿州缺饷已久。
兵勇嘩噪。
此次雖經吳棠解饷銀一千餘兩。
錢票一千餘串。
為數無多。
仍屬無益。
着吳棠設法疏通饷道。
籌款源源接濟。
以應急需。
其徐州附近賊匪。
并着督饬帶兵各員。
痛加剿洗。
以期漸就肅清。
将此由六百裡各谕令知之。
○癸醜。
谕軍機大臣等、勝保奏、擊退回撲冠縣賊匪、并籌顧臨清、清豐、東西兩路情形、請添撥馬隊一摺。
冠縣敗匪。
複糾堂邑、朝城、莘、觀城南路各股。
攻撲城關。
經勝保派兵、分路迎剿。
疊獲勝仗。
斃賊極多。
賊衆奔潰。
勝保此次出師。
屢獲勝仗。
連克城池。
辦理尚為妥速。
斷不準徒恃虛聲。
漸緻驕滿。
惟河東撚匪張樂行、糾衆在濮範一帶。
搶渡河西。
圍撲清豐。
并有另股、由清平縣境之戴家灣官窯等處。
撲過運河。
是東西兩路賊勢。
意在牽掣大軍。
該大臣由中路進兵。
仍須相機進剿。
不可銳意深入。
緻有疏失。
朝陽雖已肅清。
所存馬隊。
皆非精銳。
調赴軍營。
亦恐無益。
所請着毋庸議。
更換補額之西安馬隊四百名。
已據托明阿等、奏報啟程。
着勝保派員迎提到營。
以資攻剿。
至河北會匪情形已松。
此項馬隊。
經過懷慶時。
着聯捷即饬趕緊前赴勝保大營。
不得任意截留。
緻令兵力不敷。
現在撚匪圍撲清豐。
勝保已派侍衛祥恩、帶隊前往。
會同總兵阿麟保、協力堵剿。
并着聯捷督率練勇。
并力剿洗。
務将此股迅速殄除。
毋令蔓延。
将此由六百裡各谕令知之。
○以克複福建汀洲府城。
賞知縣趙均、遊擊楊三益、都司黃大雄、花翎。
通判徐慶崧、藍翎。
總兵官曾玉明、以提督用。
副将林文察、以總兵用。
餘升叙有差。
○甲寅。
上以祈雨。
遣恭親王奕詣大高殿。
豫親王義道、詣時應宮。
昭顯廟。
克勤郡王慶惠、詣宣仁廟。
凝和廟。
拈香。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據色克通額等奏、俄商欲在庫倫常川貿易、并該國使臣進京、懇請毋庸派員護送各一摺。
上年與俄國續定條約内。
載有該國商人經過庫倫等地方。
如有零星貨物。
亦準行銷。
并準設領事官一員。
酌帶數人。
自行蓋房一所。
在彼照料。
并無準在庫倫常川通商之語。
今該國欲由恰克圖至庫倫貿易。
系與條約不符。
經色克通額等阻止。
該夷雖已辭窮。
仍恐任意久居。
着奕等、谕知修士固理。
行文伊格那提業幅。
以該國商人經過庫倫。
如有零星貨物。
應照條約準其銷售。
傥欲設立行棧。
永遠在該處貿易。
則是顯背和約。
中國礙難允準。
至該國使臣、赴恰克圖、及進京。
向派官兵護送。
原以防其任意行走。
今該國以驿站章京昆都等、盡可照料。
毋庸另行派員護送。
亦與向章不符。
恐滋流弊。
并着奕等令修士固理。
行文伊格那提業幅。
曉谕擇諾斐赤。
遵照辦理。
毋任狡執。
色克通額等清字摺片。
均着鈔給閱看。
将此谕令知之。
○乙卯。
谕内閣、倭仁等奏、在籍知縣恃符狡展、請革職嚴審一摺。
奉天錦縣民人李正有、控告伊子李剛。
被雇主旗人劉會、與其次子在籍知縣劉樹滋、毆踢斃命一案。
經倭仁等提案審究。
乃劉樹滋以要證潛逃。
恃無質對。
一味逞刁。
及委員押解該府、聽候驗審。
複大肆狡展。
不服解往。
并以無據之詞。
任意唐突。
實屬目無法紀。
案關職員毆斃人命。
亟應徹底根究。
以期水落石出。
前署陝西泾陽縣事在籍知縣劉樹滋、着即行革職。
押往錦州府取結覆驗。
嚴行審訊。
如有毆踢李剛緻斃情事。
即着從重定拟。
○補鑄湖南東安縣知縣印信。
從署巡撫翟诰請也。
○丙辰。
谕内閣、吏部奏、遵議道員丁憂、延不回旗、總督違例奏留處分一摺。
四川試用道桂榮、丁憂後逗遛省城。
服滿尚未回旗。
署四川總督崇實、既不查明參辦。
複違例奏留。
吏部将該員等議以降三級調用。
自系照例辦理。
惟桂榮之母。
系在四川病故。
與忘親在外逗遛省城者。
尚屬有間。
桂榮着改為降二級調用。
崇實着加恩改為降四級留任。
均不準其抵銷。
○谕軍機大臣等、前因宿州危急。
疊經谕令僧格林沁等、酌撥官兵援應茲據僧格林沁、國瑞奏、曹屬匪徒盤踞。
無兵可撥。
咨商譚廷襄、如東昌無須重兵助剿。
西淩阿回營、再行撥兵赴援徐宿等語。
曹州所屬地方。
長槍會匪。
句結土匪。
煽惑鄉民。
暗通南撚
于去南路較近各官軍内。
酌撥精兵。
派委得力大員統帶。
克日馳赴徐宿相機進剿。
速解城圍。
以固北路藩籬。
該大臣等、身膺重寄。
諒能權衡輕重。
不至稍存畛域之見。
緻有贻誤也。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前因宿城被困。
饷道阻塞。
當谕吳棠撥兵援應。
并疏通饷道。
以解宿州之圍。
本日據田在田奏、疊次出奇擊退西南兩面黑旗悍賊。
請催撥援兵等語。
本日已谕知僧格林沁等、速撥官兵援應矣。
宿州西南黑旗悍賊。
雖經官軍疊擊敗退。
東北兩路賊匪。
亦均撤退。
城圍稍松。
惟據奏亓縣匪首王玉科等、又糾匪黨數千。
至城南三裡灣地方。
盤踞各莊。
意将乘夜撲城。
着田在田督饬地方文武。
及各營将弁。
實力防剿。
勿令蔓延。
宿州缺饷已久。
兵勇嘩噪。
此次雖經吳棠解饷銀一千餘兩。
錢票一千餘串。
為數無多。
仍屬無益。
着吳棠設法疏通饷道。
籌款源源接濟。
以應急需。
其徐州附近賊匪。
并着督饬帶兵各員。
痛加剿洗。
以期漸就肅清。
将此由六百裡各谕令知之。
○癸醜。
谕軍機大臣等、勝保奏、擊退回撲冠縣賊匪、并籌顧臨清、清豐、東西兩路情形、請添撥馬隊一摺。
冠縣敗匪。
複糾堂邑、朝城、莘、觀城南路各股。
攻撲城關。
經勝保派兵、分路迎剿。
疊獲勝仗。
斃賊極多。
賊衆奔潰。
勝保此次出師。
屢獲勝仗。
連克城池。
辦理尚為妥速。
斷不準徒恃虛聲。
漸緻驕滿。
惟河東撚匪張樂行、糾衆在濮範一帶。
搶渡河西。
圍撲清豐。
并有另股、由清平縣境之戴家灣官窯等處。
撲過運河。
是東西兩路賊勢。
意在牽掣大軍。
該大臣由中路進兵。
仍須相機進剿。
不可銳意深入。
緻有疏失。
朝陽雖已肅清。
所存馬隊。
皆非精銳。
調赴軍營。
亦恐無益。
所請着毋庸議。
更換補額之西安馬隊四百名。
已據托明阿等、奏報啟程。
着勝保派員迎提到營。
以資攻剿。
至河北會匪情形已松。
此項馬隊。
經過懷慶時。
着聯捷即饬趕緊前赴勝保大營。
不得任意截留。
緻令兵力不敷。
現在撚匪圍撲清豐。
勝保已派侍衛祥恩、帶隊前往。
會同總兵阿麟保、協力堵剿。
并着聯捷督率練勇。
并力剿洗。
務将此股迅速殄除。
毋令蔓延。
将此由六百裡各谕令知之。
○以克複福建汀洲府城。
賞知縣趙均、遊擊楊三益、都司黃大雄、花翎。
通判徐慶崧、藍翎。
總兵官曾玉明、以提督用。
副将林文察、以總兵用。
餘升叙有差。
○甲寅。
上以祈雨。
遣恭親王奕詣大高殿。
豫親王義道、詣時應宮。
昭顯廟。
克勤郡王慶惠、詣宣仁廟。
凝和廟。
拈香。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據色克通額等奏、俄商欲在庫倫常川貿易、并該國使臣進京、懇請毋庸派員護送各一摺。
上年與俄國續定條約内。
載有該國商人經過庫倫等地方。
如有零星貨物。
亦準行銷。
并準設領事官一員。
酌帶數人。
自行蓋房一所。
在彼照料。
并無準在庫倫常川通商之語。
今該國欲由恰克圖至庫倫貿易。
系與條約不符。
經色克通額等阻止。
該夷雖已辭窮。
仍恐任意久居。
着奕等、谕知修士固理。
行文伊格那提業幅。
以該國商人經過庫倫。
如有零星貨物。
應照條約準其銷售。
傥欲設立行棧。
永遠在該處貿易。
則是顯背和約。
中國礙難允準。
至該國使臣、赴恰克圖、及進京。
向派官兵護送。
原以防其任意行走。
今該國以驿站章京昆都等、盡可照料。
毋庸另行派員護送。
亦與向章不符。
恐滋流弊。
并着奕等令修士固理。
行文伊格那提業幅。
曉谕擇諾斐赤。
遵照辦理。
毋任狡執。
色克通額等清字摺片。
均着鈔給閱看。
将此谕令知之。
○乙卯。
谕内閣、倭仁等奏、在籍知縣恃符狡展、請革職嚴審一摺。
奉天錦縣民人李正有、控告伊子李剛。
被雇主旗人劉會、與其次子在籍知縣劉樹滋、毆踢斃命一案。
經倭仁等提案審究。
乃劉樹滋以要證潛逃。
恃無質對。
一味逞刁。
及委員押解該府、聽候驗審。
複大肆狡展。
不服解往。
并以無據之詞。
任意唐突。
實屬目無法紀。
案關職員毆斃人命。
亟應徹底根究。
以期水落石出。
前署陝西泾陽縣事在籍知縣劉樹滋、着即行革職。
押往錦州府取結覆驗。
嚴行審訊。
如有毆踢李剛緻斃情事。
即着從重定拟。
○補鑄湖南東安縣知縣印信。
從署巡撫翟诰請也。
○丙辰。
谕内閣、吏部奏、遵議道員丁憂、延不回旗、總督違例奏留處分一摺。
四川試用道桂榮、丁憂後逗遛省城。
服滿尚未回旗。
署四川總督崇實、既不查明參辦。
複違例奏留。
吏部将該員等議以降三級調用。
自系照例辦理。
惟桂榮之母。
系在四川病故。
與忘親在外逗遛省城者。
尚屬有間。
桂榮着改為降二級調用。
崇實着加恩改為降四級留任。
均不準其抵銷。
○谕軍機大臣等、前因宿州危急。
疊經谕令僧格林沁等、酌撥官兵援應茲據僧格林沁、國瑞奏、曹屬匪徒盤踞。
無兵可撥。
咨商譚廷襄、如東昌無須重兵助剿。
西淩阿回營、再行撥兵赴援徐宿等語。
曹州所屬地方。
長槍會匪。
句結土匪。
煽惑鄉民。
暗通南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