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百四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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鹹豐十一年。
辛酉。
二月。
己未朔。
谕内閣、徐之銘奏、回匪襲踞晉甯州城、旋即克複、并江川甯州等處解圍一摺。
上年十一月閑。
雲南迤西回匪分股襲踞晉甯州城。
經知州熊夢昌等、調集練勇。
分隊進攻。
外委李和、首先登城。
外委蔣連璧等、先經改裝進城。
放火接應。
兵勇乘勢齊登。
斃賊數百名。
逃出之賊。
複經兵練截殺五六百名。
奪獲槍炮器械無算。
立将州城克複。
另股匪首馬勇、即馬雙恩、攻撲江川縣城。
署知州讷谟謹等、分路剿擊。
武生周鈞等、殺賊三四百名。
武生李必湯、矛戳馬勇斃命。
賊始紛紛敗潰出城。
追殺三十餘裡。
其攻撲甯州之賊。
經知州文廷銑等、分督兵練。
竭力守禦。
并乘夜圍攻賊營。
槍炮齊施。
斃賊無算。
複追殺十餘裡。
賊屍遍野。
江川甯州兩屬。
均已一律肅清。
剿辦尚屬出力。
在事出力員弁。
着徐之銘擇尤保奏。
候朕施恩。
○又谕、徐之銘奏、請将前署道員革職提問等語。
前署雲南迤東道汪之旭、官聲平常。
前經降旨、送部引見。
乃時逾兩年。
辄敢抗不遵依。
複藉圖差委。
任意延宕。
實屬目無法紀。
汪之旭、着即革職。
交徐之銘提問。
并查明銅務曆年交代。
如有虧短情弊。
即着從嚴懲辦。
○谕軍機大臣等、舒精阿奏、籌畫安設隔斷丈尺、接搭平台、繪圖呈覽、并請免報銷一摺。
恭順皇貴妃金棺。
至和裕皇貴妃園寝飨殿。
着仍安設東次閑。
原設酒桌。
着移安西次間。
戗橋平台、俱無庸添設。
發去朱筆一件。
着舒精阿、遵照敬謹辦理。
所需銀兩。
由廣恩庫支領。
事竣後仍着報部核銷。
以重款項。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前據僧格林沁等奏、請裁減察哈爾兵額。
當經谕令慶昀、查明該處兵額。
酌量裁減。
以節糜費。
茲據慶昀等奏、遵查該處各項兵額。
共八千一百六十八名。
饷數例祇京兵之半。
分守之地。
東西計千裡以外。
南北亦八九百裡。
與紮薩克遊牧。
共衛北邊。
難議裁減。
拟将現在甲兵空缺六十三名。
暫行停撥。
并已撥到旗之二百二十四名。
及各旗出征兵内遇有出缺。
無丁可補。
一并暫行停撥等語。
察哈爾各項官兵、控制北面。
地方遼闊。
近日緝盜防邊。
更為緊要。
且俸饷定額。
本較京旗數減。
窮困者多。
既據該都統等、查明情形。
自未便遽議裁減。
着仍循舊章辦理。
所有甲兵等空缺。
并着無庸停撥。
以重邊防。
惟該處兵丁從前徵調時。
臨陣多不得力。
該都統等、務宜汰除老弱。
簡補精壯。
随時講明紀律。
認真操演。
以備徵調。
庶幾兵歸實用。
饷不虛糜。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徐之銘上年十月閑奏、請令張亮基在任調理摺内、有七月二十四日護提督褚克昌陣亡之語。
未見專摺奏報。
是否摺件遺失。
着該撫查明該總兵陣亡情形。
詳細具奏。
其回務副掌教徐元吉、武生馬如龍、前據該撫奏請、令其辦理應撫事宜。
此次竄踞呈貢。
經總兵何自清、督兵剿擊。
克複縣城。
詳細情形。
摺内亦未據聲叙。
至楚雄府城被陷時。
迤西道宋延春、如何回省。
有無逃避情事。
均着徐之銘、确切查明。
據實詳晰具奏。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杭州織造恒起、奏報到任日期。
得旨。
随時整饬。
勿得藉口商販不通。
緻虧稅項。
○以克複雲南晉甯州等城。
賞知州文廷銑、外委李和、花翎。
軍功李之鳳等、藍翎。
餘加銜升叙有差。
○補鑄雲南迤西道關防。
楚雄府知府印信。
從巡撫徐之銘請也。
○予雲南江川縣陣亡典史羅宗洲祭葬世職。
○辛酉。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僧格林沁等奏、黑藍二旗撚匪、複竄菏澤。
拟親督鄉團、前往會剿。
當經谕令該大臣等、宜嚴扼邊濠。
不可經臨前敵。
緻令再有挫失。
本日據僧格林沁等奏、撚匪五旗并出。
分股在定陶、曹縣、菏澤等處滋擾。
該大臣行抵大義集。
各州縣鄉團。
因賊勢過衆。
膽怯不能協剿。
現在仍回唐家口。
激勵官兵。
防守河岸等語。
此股撚匪既号稱十餘萬。
兇悍異常。
各屬鄉團。
未能協助官兵。
但各守村寨。
必須互相聯絡。
方能杜賊竄撲。
該大臣等、仍當激勵趙康侯等、令其分饬鄉團。
遇賊即擊。
毋令賊蹤北竄。
現在裁汰陝甘官兵二千餘名。
兵力更單。
惟有将牛頭河、及運河等處各要隘。
嚴密防守。
以固北路藩籬。
俟袁甲三、會同田在田、伊興額等、分兵剿辦。
将撚匪後路牽制。
該大臣再當酌度機宜。
督兵策應。
此時宜仍遵前旨。
不可銳意輕進。
再蹈從前覆轍。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前因綿性奏、變通私徵改充公用一摺。
複據奏派令回子郡王愛瑪
辛酉。
二月。
己未朔。
谕内閣、徐之銘奏、回匪襲踞晉甯州城、旋即克複、并江川甯州等處解圍一摺。
上年十一月閑。
雲南迤西回匪分股襲踞晉甯州城。
經知州熊夢昌等、調集練勇。
分隊進攻。
外委李和、首先登城。
外委蔣連璧等、先經改裝進城。
放火接應。
兵勇乘勢齊登。
斃賊數百名。
逃出之賊。
複經兵練截殺五六百名。
奪獲槍炮器械無算。
立将州城克複。
另股匪首馬勇、即馬雙恩、攻撲江川縣城。
署知州讷谟謹等、分路剿擊。
武生周鈞等、殺賊三四百名。
武生李必湯、矛戳馬勇斃命。
賊始紛紛敗潰出城。
追殺三十餘裡。
其攻撲甯州之賊。
經知州文廷銑等、分督兵練。
竭力守禦。
并乘夜圍攻賊營。
槍炮齊施。
斃賊無算。
複追殺十餘裡。
賊屍遍野。
江川甯州兩屬。
均已一律肅清。
剿辦尚屬出力。
在事出力員弁。
着徐之銘擇尤保奏。
候朕施恩。
○又谕、徐之銘奏、請将前署道員革職提問等語。
前署雲南迤東道汪之旭、官聲平常。
前經降旨、送部引見。
乃時逾兩年。
辄敢抗不遵依。
複藉圖差委。
任意延宕。
實屬目無法紀。
汪之旭、着即革職。
交徐之銘提問。
并查明銅務曆年交代。
如有虧短情弊。
即着從嚴懲辦。
○谕軍機大臣等、舒精阿奏、籌畫安設隔斷丈尺、接搭平台、繪圖呈覽、并請免報銷一摺。
恭順皇貴妃金棺。
至和裕皇貴妃園寝飨殿。
着仍安設東次閑。
原設酒桌。
着移安西次間。
戗橋平台、俱無庸添設。
發去朱筆一件。
着舒精阿、遵照敬謹辦理。
所需銀兩。
由廣恩庫支領。
事竣後仍着報部核銷。
以重款項。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前據僧格林沁等奏、請裁減察哈爾兵額。
當經谕令慶昀、查明該處兵額。
酌量裁減。
以節糜費。
茲據慶昀等奏、遵查該處各項兵額。
共八千一百六十八名。
饷數例祇京兵之半。
分守之地。
東西計千裡以外。
南北亦八九百裡。
與紮薩克遊牧。
共衛北邊。
難議裁減。
拟将現在甲兵空缺六十三名。
暫行停撥。
并已撥到旗之二百二十四名。
及各旗出征兵内遇有出缺。
無丁可補。
一并暫行停撥等語。
察哈爾各項官兵、控制北面。
地方遼闊。
近日緝盜防邊。
更為緊要。
且俸饷定額。
本較京旗數減。
窮困者多。
既據該都統等、查明情形。
自未便遽議裁減。
着仍循舊章辦理。
所有甲兵等空缺。
并着無庸停撥。
以重邊防。
惟該處兵丁從前徵調時。
臨陣多不得力。
該都統等、務宜汰除老弱。
簡補精壯。
随時講明紀律。
認真操演。
以備徵調。
庶幾兵歸實用。
饷不虛糜。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徐之銘上年十月閑奏、請令張亮基在任調理摺内、有七月二十四日護提督褚克昌陣亡之語。
未見專摺奏報。
是否摺件遺失。
着該撫查明該總兵陣亡情形。
詳細具奏。
其回務副掌教徐元吉、武生馬如龍、前據該撫奏請、令其辦理應撫事宜。
此次竄踞呈貢。
經總兵何自清、督兵剿擊。
克複縣城。
詳細情形。
摺内亦未據聲叙。
至楚雄府城被陷時。
迤西道宋延春、如何回省。
有無逃避情事。
均着徐之銘、确切查明。
據實詳晰具奏。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杭州織造恒起、奏報到任日期。
得旨。
随時整饬。
勿得藉口商販不通。
緻虧稅項。
○以克複雲南晉甯州等城。
賞知州文廷銑、外委李和、花翎。
軍功李之鳳等、藍翎。
餘加銜升叙有差。
○補鑄雲南迤西道關防。
楚雄府知府印信。
從巡撫徐之銘請也。
○予雲南江川縣陣亡典史羅宗洲祭葬世職。
○辛酉。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僧格林沁等奏、黑藍二旗撚匪、複竄菏澤。
拟親督鄉團、前往會剿。
當經谕令該大臣等、宜嚴扼邊濠。
不可經臨前敵。
緻令再有挫失。
本日據僧格林沁等奏、撚匪五旗并出。
分股在定陶、曹縣、菏澤等處滋擾。
該大臣行抵大義集。
各州縣鄉團。
因賊勢過衆。
膽怯不能協剿。
現在仍回唐家口。
激勵官兵。
防守河岸等語。
此股撚匪既号稱十餘萬。
兇悍異常。
各屬鄉團。
未能協助官兵。
但各守村寨。
必須互相聯絡。
方能杜賊竄撲。
該大臣等、仍當激勵趙康侯等、令其分饬鄉團。
遇賊即擊。
毋令賊蹤北竄。
現在裁汰陝甘官兵二千餘名。
兵力更單。
惟有将牛頭河、及運河等處各要隘。
嚴密防守。
以固北路藩籬。
俟袁甲三、會同田在田、伊興額等、分兵剿辦。
将撚匪後路牽制。
該大臣再當酌度機宜。
督兵策應。
此時宜仍遵前旨。
不可銳意輕進。
再蹈從前覆轍。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前因綿性奏、變通私徵改充公用一摺。
複據奏派令回子郡王愛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