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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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
耳目未廣。
用人惟知公正。
從不稍存成見。
九卿科道拾遺補阙。
朕所樂聞然黜陟大權朕自持之。
田雨公此奏殊屬冒昧。
着傳旨申饬。
嗣後有言責諸臣仍當遇事直陳無隐。
不得因有此旨。
遂緘默不言負朕虛衷納谏之本意也。
○又谕、程矞采奏、甄别遊擊都司一摺雲南提标右營遊擊。
現署開化鎮遊擊向文美、當防堵鄰省盜匪之際。
辄行告病。
顯系規避。
着即革職。
貴州鎮遠鎮左營遊擊彭萬春、精力就衰。
雲南楚雄協都司姚華、年逾六旬。
辦事竭蹷。
均着勒令休緻。
貴州畢赤營遊擊克木能額、于營務難期振作。
着送部引見。
姚華承襲之世職。
着該部照例辦理。
○大理寺少卿田雨公奏、新授道員呂佺孫、知府孫毓溎、未及到任。
均擢臬司。
用人太驟恐閱曆未深。
無以收駕輕就熟之效。
得旨。
朕之破格恩施。
乃振興之權。
汝所言、乃用人之常經。
所奏不為無見。
然二人究有何不堪外任者。
何不明言。
又奏、外官有聲名平常。
經督撫科道參奏者。
驗之不爽。
當經斥罷。
若留京補用。
恐黠者冀死灰之然。
劣者為棧豆之戀。
批。
此又何不明指其人。
朕知之。
汝所奏意必在萬貢珍、嚴良訓二人。
然二人亦堪内用者。
○免雲南銅廠民欠無着工本銀。
○甲寅。
谕内閣、朕聞各省州縣。
虧那庫項。
往往藉流攤名目。
列入交代。
積弊相沿。
遂成钜款。
前于清查案内。
疊經王大臣會同戶部、議立章程。
禁止流攤濫抵等弊。
并嚴饬交代盤查。
認真稽核。
第恐奉行日久。
視為具文不肖州縣。
複逞其侵漁故智。
上司不加查察。
甚或有意徇隐。
舊欠未補。
新虧又增。
國家度支有常。
豈容如此耗蠹。
着各督撫府尹、于所屬各州縣核算交代時。
如查有分年流攤名目。
或虛報工程。
或藉稱賠累。
輾轉攤認。
以緻庫款虛懸。
即行徹底根究。
嚴參懲辦。
庶侵虧之弊可杜。
彌縫之習漸除。
傥仍前徇庇。
經朕查出。
或被人參奏。
定将該督撫等、一并重懲不貸。
将此通谕知之。
○又谕、近來各省盜賊橫行。
劫案累累。
甚至湖南會匪滋擾。
兩粵賊勢蔓延。
推原其故。
皆由保甲之法不行。
以緻莠民無所忌憚。
本年春間、曾經降旨、通谕各直省督撫。
嚴饬該管州縣。
力複舊章實心辦理。
迄今已逾半年各省大吏。
并未将現辦情形。
據實覆奏。
是直以通谕為虛文。
視保甲為故事。
無怪各省搶劫之案。
層見疊出。
毫無儆畏也。
盜匪一日不除。
闾閻一日不靖。
安良鋤暴。
時廑朕懷。
各督撫府尹、身任疆圻。
宜如何勤思綏輯。
着即遵照前奉谕旨。
各将地方現辦章程。
據實具奏。
州縣中認真奉行。
着有成效。
衆所共知者。
即應加以鼓勵。
其奉行不力。
或虛詞欺飾、及借端擾累者。
亦即指名嚴參懲辦。
以肅吏治而清盜源。
毋得以空言覆奏。
緻良法美意。
徒成具文。
将此通谕知之。
○又谕、理藩院奏、紮薩克多羅郡王托克托瑚圖噜、以其第二子三音蘇查喇勒圖、賞挑乾清門行走差使、呈請來京叩謝天恩一摺。
因思喀爾喀車臣汗部落。
距京師路途較遠。
加恩托克托瑚圖噜、着毋庸入京謝恩。
○又谕、都察院奏、浙江生員俞紹聖、具控吏部書吏章石樵、索詐不遂、阻襲世職等情。
着步軍統領、順天府、五城、一體查拏章石樵、送交刑部嚴行審辦。
俞紹聖着聽候傳質。
其應否承襲世職處。
着該部照例辦理。
○大學士兼管順天府府尹卓秉恬等奏、遵查香河等縣搶劫各案。
分别辦理。
并饬各屬認真查緝情形。
得旨。
所奏各情節。
惟哈玉麟一案。
尚有不實不盡。
着再嚴行查辦。
不可含混了事。
一奏塞責。
○調成都将軍倭什讷、為杭州将軍。
杭州将軍奕湘、為成都将軍。
○乙卯。
谕内閣、給事中黃兆麟奏、稽查倉内情形、請饬查辦一摺。
據稱本月二十五日。
萬安倉倉門無故敞開。
監督并不在倉。
任容夫役多人擁入。
經該給事中查問。
則以挑晾為詞。
其中顯有情弊。
着倉場侍郎、即查明是日入倉之夫役人等。
按名解送刑部。
嚴行審訊。
其曠誤值宿之監督。
交部嚴加議處。
不該班之監督。
交部議處。
仍着聽候傳問查辦。
○又谕、鄭祖琛、向榮馳奏、剿捕賊匪、大獲勝仗情形一摺。
廣西土匪、竄擾武緣賓州慶遠等處。
經該提督向榮、親督官兵馳往慶遠迎剿。
賊衆約有二千餘人。
在龍門司之索潭墟盤踞。
該提督恐其聞風逃竄。
不及早餐。
即督率将弁飛馳進剿。
殲斃賊匪數百名。
乘勝縱火圍攻。
該匪被傷燒斃。
及
耳目未廣。
用人惟知公正。
從不稍存成見。
九卿科道拾遺補阙。
朕所樂聞然黜陟大權朕自持之。
田雨公此奏殊屬冒昧。
着傳旨申饬。
嗣後有言責諸臣仍當遇事直陳無隐。
不得因有此旨。
遂緘默不言負朕虛衷納谏之本意也。
○又谕、程矞采奏、甄别遊擊都司一摺雲南提标右營遊擊。
現署開化鎮遊擊向文美、當防堵鄰省盜匪之際。
辄行告病。
顯系規避。
着即革職。
貴州鎮遠鎮左營遊擊彭萬春、精力就衰。
雲南楚雄協都司姚華、年逾六旬。
辦事竭蹷。
均着勒令休緻。
貴州畢赤營遊擊克木能額、于營務難期振作。
着送部引見。
姚華承襲之世職。
着該部照例辦理。
○大理寺少卿田雨公奏、新授道員呂佺孫、知府孫毓溎、未及到任。
均擢臬司。
用人太驟恐閱曆未深。
無以收駕輕就熟之效。
得旨。
朕之破格恩施。
乃振興之權。
汝所言、乃用人之常經。
所奏不為無見。
然二人究有何不堪外任者。
何不明言。
又奏、外官有聲名平常。
經督撫科道參奏者。
驗之不爽。
當經斥罷。
若留京補用。
恐黠者冀死灰之然。
劣者為棧豆之戀。
批。
此又何不明指其人。
朕知之。
汝所奏意必在萬貢珍、嚴良訓二人。
然二人亦堪内用者。
○免雲南銅廠民欠無着工本銀。
○甲寅。
谕内閣、朕聞各省州縣。
虧那庫項。
往往藉流攤名目。
列入交代。
積弊相沿。
遂成钜款。
前于清查案内。
疊經王大臣會同戶部、議立章程。
禁止流攤濫抵等弊。
并嚴饬交代盤查。
認真稽核。
第恐奉行日久。
視為具文不肖州縣。
複逞其侵漁故智。
上司不加查察。
甚或有意徇隐。
舊欠未補。
新虧又增。
國家度支有常。
豈容如此耗蠹。
着各督撫府尹、于所屬各州縣核算交代時。
如查有分年流攤名目。
或虛報工程。
或藉稱賠累。
輾轉攤認。
以緻庫款虛懸。
即行徹底根究。
嚴參懲辦。
庶侵虧之弊可杜。
彌縫之習漸除。
傥仍前徇庇。
經朕查出。
或被人參奏。
定将該督撫等、一并重懲不貸。
将此通谕知之。
○又谕、近來各省盜賊橫行。
劫案累累。
甚至湖南會匪滋擾。
兩粵賊勢蔓延。
推原其故。
皆由保甲之法不行。
以緻莠民無所忌憚。
本年春間、曾經降旨、通谕各直省督撫。
嚴饬該管州縣。
力複舊章實心辦理。
迄今已逾半年各省大吏。
并未将現辦情形。
據實覆奏。
是直以通谕為虛文。
視保甲為故事。
無怪各省搶劫之案。
層見疊出。
毫無儆畏也。
盜匪一日不除。
闾閻一日不靖。
安良鋤暴。
時廑朕懷。
各督撫府尹、身任疆圻。
宜如何勤思綏輯。
着即遵照前奉谕旨。
各将地方現辦章程。
據實具奏。
州縣中認真奉行。
着有成效。
衆所共知者。
即應加以鼓勵。
其奉行不力。
或虛詞欺飾、及借端擾累者。
亦即指名嚴參懲辦。
以肅吏治而清盜源。
毋得以空言覆奏。
緻良法美意。
徒成具文。
将此通谕知之。
○又谕、理藩院奏、紮薩克多羅郡王托克托瑚圖噜、以其第二子三音蘇查喇勒圖、賞挑乾清門行走差使、呈請來京叩謝天恩一摺。
因思喀爾喀車臣汗部落。
距京師路途較遠。
加恩托克托瑚圖噜、着毋庸入京謝恩。
○又谕、都察院奏、浙江生員俞紹聖、具控吏部書吏章石樵、索詐不遂、阻襲世職等情。
着步軍統領、順天府、五城、一體查拏章石樵、送交刑部嚴行審辦。
俞紹聖着聽候傳質。
其應否承襲世職處。
着該部照例辦理。
○大學士兼管順天府府尹卓秉恬等奏、遵查香河等縣搶劫各案。
分别辦理。
并饬各屬認真查緝情形。
得旨。
所奏各情節。
惟哈玉麟一案。
尚有不實不盡。
着再嚴行查辦。
不可含混了事。
一奏塞責。
○調成都将軍倭什讷、為杭州将軍。
杭州将軍奕湘、為成都将軍。
○乙卯。
谕内閣、給事中黃兆麟奏、稽查倉内情形、請饬查辦一摺。
據稱本月二十五日。
萬安倉倉門無故敞開。
監督并不在倉。
任容夫役多人擁入。
經該給事中查問。
則以挑晾為詞。
其中顯有情弊。
着倉場侍郎、即查明是日入倉之夫役人等。
按名解送刑部。
嚴行審訊。
其曠誤值宿之監督。
交部嚴加議處。
不該班之監督。
交部議處。
仍着聽候傳問查辦。
○又谕、鄭祖琛、向榮馳奏、剿捕賊匪、大獲勝仗情形一摺。
廣西土匪、竄擾武緣賓州慶遠等處。
經該提督向榮、親督官兵馳往慶遠迎剿。
賊衆約有二千餘人。
在龍門司之索潭墟盤踞。
該提督恐其聞風逃竄。
不及早餐。
即督率将弁飛馳進剿。
殲斃賊匪數百名。
乘勝縱火圍攻。
該匪被傷燒斃。
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