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百十九
關燈
小
中
大
監修總裁官經筵日講起居注官太子太保上書房總師傅文淵閣領閣事翰林院掌院學士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國史館總裁官武英殿大學士管理兵部事務加十三級紀錄十四次臣賈桢稿本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保文淵閣領閣事武英殿總裁官教習庶吉士體仁閣大學士管理戶部三庫事務管理刑部事務加二十三級紀錄十六次臣周祖培總裁官太子少保管理内繙書房事務對引大臣軍機大臣鑲藍旗滿洲都統戶部尚書管理三庫事務加四級随帶加五級紀錄十二次臣寶鋆總裁官經筵講官弘德殿教習清文谙達上書房總谙達國史館總裁官正藍旗蒙古都統禮部尚書管理太常寺鴻胪寺事務加二級軍功加四級随帶加八級紀錄五次臣倭什珲布等奉敕修
鹹豐十年。
庚申。
五月。
甲辰。
谕内閣、曾望顔奏、官軍會擊滇匪、剿撫兼施、川滇邊界肅清一摺。
滇匪李短搭搭、竄入川境後。
夥黨盤踞滇邊一帶。
遙為聲援。
意圖會合。
經川省官軍、随時擊退。
剿撫兼施。
匪首馬源盛等、先後乞降。
随同參将祥符等、越境進剿。
捦斬多名。
先将柿子壩等處賊巢埽蕩。
适雲南官兵由大關會剿。
分途摉捕。
複将李逆之弟李小花幺、匪首羅四闆枷等、次第誅滅。
其敗竄各匪。
悉被滇省兵團殺斃。
川滇兩省邊界地方。
一律肅清。
剿辦尚為得手。
所有在事出力員弁紳民、準其擇尤保奏。
候朕施恩。
○谕軍機大臣等、玉明奏、夷船陸續駛至。
并于大孤山登岸等語。
夷人火輪船。
先後駛至金州海口者、已有三十七隻。
與劫去商船、同泊大孤山、和尚島、青泥窪、等處。
并因一船墊破。
有夷人二百餘名、于大孤山灣内、登岸搭蓋帳房栖止。
實屬心存叵測。
不得因其并未滋事。
任令久行居住。
着玉明即知照該副都統、令其揀派明幹員弁。
前往曉谕。
以該處并非通商口岸。
未可在此逗遛等詞。
婉言開導。
令其迅速回船。
并将船隻即行駛去。
一面督饬地方官、嚴密禁止海口居民。
接濟該夷食物、及與夷人錢貨交易等事。
并防其雇覓内地民人。
購買馬匹。
務令認真辦理。
不得有名無實。
該夷食用之物。
斷不能多為攜帶。
一經嚴斷接濟。
勢将不驅自去。
即自稱系俄夷船隻、索取食物。
可告以此處并非應到之地。
亦不能接濟。
惟在該将軍等、實力防範。
毋稍玩視。
緻涉贻誤。
将此由五百裡密谕知之。
○又谕、有人奏、順天府屬大城縣知縣陳鸾、賦性貪鄙。
舉動乖張。
前署良鄉縣任内。
聲名已屬平常。
及補大城縣缺。
更複不修簠簋。
到任之始。
即請地方商民富戶、至署飲酒。
索借錢财。
本年閏三月閑、為其妾作壽。
複向鹽當商人、派令出銀若幹兩。
以為壽禮。
于詞訟案件。
并不細心推鞫。
惟恣意濫刑。
欲藉立威。
意存需索。
如遇稍為殷實之戶有詞到官。
即罰令出錢。
托名充公。
實飽私橐。
稍不如意。
押責随加。
生監衿耆。
亦難幸免。
以緻民怨沸騰。
輿情不洽。
請饬查辦等語。
知縣為親民之官。
豈容貪鄙劣員。
肥已營私。
肆行無忌。
着張祥河等、按照原奏據實确查。
嚴參懲辦。
以儆貪劣而肅官方。
毋得稍有徇隐。
原摺着鈔給閱看。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前因江南逆焰鸱張。
蘇常失守。
特命曾國藩署理兩江總督。
并疊次谕令統帶各軍、兼程前進矣。
本日據曾國藩奏、統籌全局。
并辦理大概情形。
又據胡林翼奏、敬舉賢才。
力圖補救。
并瀝陳四川軍情各摺片。
曾國藩現在進兵安慶。
已薄城下。
驟難撤動。
而蘇常一帶。
望援孔亟。
亦須帶兵過江。
先固人心。
所稱平江财之賊。
必據上遊之勢。
現已駐劄徽池境内。
分兵三路。
一由池州進規蕪湖。
一由祁門至旌太。
進圖溧陽。
一分防廣信玉山以至衢州。
并聞賊欲分竄江西湖北。
須俟湖南協防江西兵勇。
布置妥協。
約須八月、方能進剿各情。
統籌全局。
甚合機宜。
即着照所拟辦理。
至四川軍務。
關系緊要。
本日據胡林翼陳奏各情。
業經降旨、令東純兼程前往署理四川總督、并令暫時接辦軍務。
曹澍鐘已令回籍終制矣。
該撫所保之左宗堂一員。
前已有旨。
賞給四品京堂。
令其襄辦曾國藩軍務。
若令督辦川省軍務。
能否獨當一面。
于大局有無裨益。
即着妥速籌商。
如可勝任。
即一面令該員迅赴川省。
一面奏聞。
再降谕旨。
其沈葆桢一員。
已谕慶端等、饬令前赴江西。
俟李元度募勇到時。
即可駐防一處。
劉蓉一員。
并谕知駱秉章、饬令募勇六千。
前赴江浙皖南等省。
張運蘭一軍。
已令迅速前往。
該員等到後、即着曾國藩、胡林翼、分别差委調遣。
再本日據曾望顔奏、蕭啟江在四川省城病故。
其所部全軍。
請迅由楚省揀選得力大員。
兼程來川。
以資統帶。
即着官文等于湖南湖北兩省中、揀派得力大員。
迅速馳往四川。
接續管帶。
以資攻剿。
将此由六百裡加緊各谕令知之。
○又谕、本日曾國藩奏、請起用告養回藉道員、以資熟手一摺。
據稱現已由徽池一路進兵。
賊必由衢廣等處、窺犯江西。
衢廣一路防兵。
最為吃重。
非得威惠素着之大員。
不能得力。
查有告養按察使銜江西九江道沈葆桢、前在署廣信府知府任内。
辦理防務。
籌兵籌饷。
東路藉以保全。
如仍令辦理廣信防務。
實于大局有裨。
請饬該員迅赴江西等語。
着慶端等、即饬沈葆桢迅速馳赴江西。
聽候曾國藩等差遣委用。
毋稍遲延。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曾國藩奏、軍營調遣乏員。
請饬催張運蘭迅速帶兵助剿等語。
前因曾國藩請調道員張運蘭一軍。
業已谕知駱秉章、令該員統帶所部。
迅赴胡北軍營。
随同剿賊。
茲據奏稱、現拟渡江。
由徽池等處、分路進剿。
兵力尚單。
将領亦乏獨當一面之才。
恐不足以資剿辦。
着駱秉章、即饬張運蘭克日啟程。
由湖南取道江西。
至饒州一帶。
聽候曾國藩調遣。
毋得遲延纡折。
緻誤事機。
本日又據胡林翼奏、請饬候選知縣劉蓉、由湖南募勇六千名。
馳赴江浙皖南援剿。
并着該撫饬令該員妥速遵辦。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署廣西巡撫曹澍鐘奏、審明守禦不力之已革象州知州盧承勳、并無逃避情事。
請免治罪。
得旨。
盧承勳身任地方。
于賊匪撲城時。
藉名赴金雞塘迎敵。
複捏報受傷。
迨賊匪退後。
尚欲幸免失城之罪。
殊屬可惡。
着即發往新疆。
效力贖罪。
又奏、遵查前任按察使黃鐘音、殉難情節。
批。
念念不忘家事。
實不足徵其見危授命。
黃鐘音着仍遵前旨。
勿庸給予恤典。
○命前任廣東按察使齡椿、往天津軍營、差遣委用。
○命署成都将軍東純、兼署四川總督。
辦理剿匪事宜。
○命辦理四川軍務署廣西巡撫曹澍鐘、回籍終制。
○贈故記名按察使蕭啟江巡撫銜。
予祭葬恤蔭。
○乙巳。
谕軍機大臣等、前因戶部奏、廣東省請撥關稅充饷。
應饬加謹存儲。
當谕耆齡于抵粵後。
設法辦理。
本日據耆齡奏、訪查粵海關收稅數目。
現拟籌辦情形等語。
粵海關徵收稅銀。
自上年八月起。
所收銀兩。
被夷人提取大半。
該撫拟嗣後以西江北江軍需為名。
所有關庫收到稅銀。
無論多寡。
酌提十之五六。
同省城各庫銀兩。
一并解往佛山。
另款收存。
以備撥解。
餘銀留為補還該夷經費之用。
并拟于佛山建築城垣。
俾商賈不招自至。
漸收利權。
且築城以後。
足以自固。
該夷無可窺伺。
自屬妥善。
惟佛山尚與省城密迩。
仍不足以昭慎重。
若另覓去省較遠之處。
将提撥銀兩收存。
更可無虞疏失。
即着耆齡熟籌酌辦。
至粵省商賈留易。
近因夷踞省城。
本已争趨佛山。
此時設法招徕。
亦須以漸施行。
使夷人不覺。
以免因此啟釁。
将來利權盡歸于我。
自當廢然思返。
其省城之兵。
亦未可因佛山設備。
遽議移撤。
将此由六百裡密谕知之。
○閩浙總督慶端等奏、閩省添調兵勇、籌饷裹帶。
赴援蘇州。
得旨。
新調閩兵。
聲明由本省力籌裹帶。
并未奏明系動用何款。
共銀數若幹。
着戶部存記。
将來該省如果有意蒙混。
即不準作正開銷。
責令分賠。
○欽差大臣袁甲三奏。
定遠剿賊獲勝。
并李世忠擊賊情形
庚申。
五月。
甲辰。
谕内閣、曾望顔奏、官軍會擊滇匪、剿撫兼施、川滇邊界肅清一摺。
滇匪李短搭搭、竄入川境後。
夥黨盤踞滇邊一帶。
遙為聲援。
意圖會合。
經川省官軍、随時擊退。
剿撫兼施。
匪首馬源盛等、先後乞降。
随同參将祥符等、越境進剿。
捦斬多名。
先将柿子壩等處賊巢埽蕩。
适雲南官兵由大關會剿。
分途摉捕。
複将李逆之弟李小花幺、匪首羅四闆枷等、次第誅滅。
其敗竄各匪。
悉被滇省兵團殺斃。
川滇兩省邊界地方。
一律肅清。
剿辦尚為得手。
所有在事出力員弁紳民、準其擇尤保奏。
候朕施恩。
○谕軍機大臣等、玉明奏、夷船陸續駛至。
并于大孤山登岸等語。
夷人火輪船。
先後駛至金州海口者、已有三十七隻。
與劫去商船、同泊大孤山、和尚島、青泥窪、等處。
并因一船墊破。
有夷人二百餘名、于大孤山灣内、登岸搭蓋帳房栖止。
實屬心存叵測。
不得因其并未滋事。
任令久行居住。
着玉明即知照該副都統、令其揀派明幹員弁。
前往曉谕。
以該處并非通商口岸。
未可在此逗遛等詞。
婉言開導。
令其迅速回船。
并将船隻即行駛去。
一面督饬地方官、嚴密禁止海口居民。
接濟該夷食物、及與夷人錢貨交易等事。
并防其雇覓内地民人。
購買馬匹。
務令認真辦理。
不得有名無實。
該夷食用之物。
斷不能多為攜帶。
一經嚴斷接濟。
勢将不驅自去。
即自稱系俄夷船隻、索取食物。
可告以此處并非應到之地。
亦不能接濟。
惟在該将軍等、實力防範。
毋稍玩視。
緻涉贻誤。
将此由五百裡密谕知之。
○又谕、有人奏、順天府屬大城縣知縣陳鸾、賦性貪鄙。
舉動乖張。
前署良鄉縣任内。
聲名已屬平常。
及補大城縣缺。
更複不修簠簋。
到任之始。
即請地方商民富戶、至署飲酒。
索借錢财。
本年閏三月閑、為其妾作壽。
複向鹽當商人、派令出銀若幹兩。
以為壽禮。
于詞訟案件。
并不細心推鞫。
惟恣意濫刑。
欲藉立威。
意存需索。
如遇稍為殷實之戶有詞到官。
即罰令出錢。
托名充公。
實飽私橐。
稍不如意。
押責随加。
生監衿耆。
亦難幸免。
以緻民怨沸騰。
輿情不洽。
請饬查辦等語。
知縣為親民之官。
豈容貪鄙劣員。
肥已營私。
肆行無忌。
着張祥河等、按照原奏據實确查。
嚴參懲辦。
以儆貪劣而肅官方。
毋得稍有徇隐。
原摺着鈔給閱看。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前因江南逆焰鸱張。
蘇常失守。
特命曾國藩署理兩江總督。
并疊次谕令統帶各軍、兼程前進矣。
本日據曾國藩奏、統籌全局。
并辦理大概情形。
又據胡林翼奏、敬舉賢才。
力圖補救。
并瀝陳四川軍情各摺片。
曾國藩現在進兵安慶。
已薄城下。
驟難撤動。
而蘇常一帶。
望援孔亟。
亦須帶兵過江。
先固人心。
所稱平江财之賊。
必據上遊之勢。
現已駐劄徽池境内。
分兵三路。
一由池州進規蕪湖。
一由祁門至旌太。
進圖溧陽。
一分防廣信玉山以至衢州。
并聞賊欲分竄江西湖北。
須俟湖南協防江西兵勇。
布置妥協。
約須八月、方能進剿各情。
統籌全局。
甚合機宜。
即着照所拟辦理。
至四川軍務。
關系緊要。
本日據胡林翼陳奏各情。
業經降旨、令東純兼程前往署理四川總督、并令暫時接辦軍務。
曹澍鐘已令回籍終制矣。
該撫所保之左宗堂一員。
前已有旨。
賞給四品京堂。
令其襄辦曾國藩軍務。
若令督辦川省軍務。
能否獨當一面。
于大局有無裨益。
即着妥速籌商。
如可勝任。
即一面令該員迅赴川省。
一面奏聞。
再降谕旨。
其沈葆桢一員。
已谕慶端等、饬令前赴江西。
俟李元度募勇到時。
即可駐防一處。
劉蓉一員。
并谕知駱秉章、饬令募勇六千。
前赴江浙皖南等省。
張運蘭一軍。
已令迅速前往。
該員等到後、即着曾國藩、胡林翼、分别差委調遣。
再本日據曾望顔奏、蕭啟江在四川省城病故。
其所部全軍。
請迅由楚省揀選得力大員。
兼程來川。
以資統帶。
即着官文等于湖南湖北兩省中、揀派得力大員。
迅速馳往四川。
接續管帶。
以資攻剿。
将此由六百裡加緊各谕令知之。
○又谕、本日曾國藩奏、請起用告養回藉道員、以資熟手一摺。
據稱現已由徽池一路進兵。
賊必由衢廣等處、窺犯江西。
衢廣一路防兵。
最為吃重。
非得威惠素着之大員。
不能得力。
查有告養按察使銜江西九江道沈葆桢、前在署廣信府知府任内。
辦理防務。
籌兵籌饷。
東路藉以保全。
如仍令辦理廣信防務。
實于大局有裨。
請饬該員迅赴江西等語。
着慶端等、即饬沈葆桢迅速馳赴江西。
聽候曾國藩等差遣委用。
毋稍遲延。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曾國藩奏、軍營調遣乏員。
請饬催張運蘭迅速帶兵助剿等語。
前因曾國藩請調道員張運蘭一軍。
業已谕知駱秉章、令該員統帶所部。
迅赴胡北軍營。
随同剿賊。
茲據奏稱、現拟渡江。
由徽池等處、分路進剿。
兵力尚單。
将領亦乏獨當一面之才。
恐不足以資剿辦。
着駱秉章、即饬張運蘭克日啟程。
由湖南取道江西。
至饒州一帶。
聽候曾國藩調遣。
毋得遲延纡折。
緻誤事機。
本日又據胡林翼奏、請饬候選知縣劉蓉、由湖南募勇六千名。
馳赴江浙皖南援剿。
并着該撫饬令該員妥速遵辦。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署廣西巡撫曹澍鐘奏、審明守禦不力之已革象州知州盧承勳、并無逃避情事。
請免治罪。
得旨。
盧承勳身任地方。
于賊匪撲城時。
藉名赴金雞塘迎敵。
複捏報受傷。
迨賊匪退後。
尚欲幸免失城之罪。
殊屬可惡。
着即發往新疆。
效力贖罪。
又奏、遵查前任按察使黃鐘音、殉難情節。
批。
念念不忘家事。
實不足徵其見危授命。
黃鐘音着仍遵前旨。
勿庸給予恤典。
○命前任廣東按察使齡椿、往天津軍營、差遣委用。
○命署成都将軍東純、兼署四川總督。
辦理剿匪事宜。
○命辦理四川軍務署廣西巡撫曹澍鐘、回籍終制。
○贈故記名按察使蕭啟江巡撫銜。
予祭葬恤蔭。
○乙巳。
谕軍機大臣等、前因戶部奏、廣東省請撥關稅充饷。
應饬加謹存儲。
當谕耆齡于抵粵後。
設法辦理。
本日據耆齡奏、訪查粵海關收稅數目。
現拟籌辦情形等語。
粵海關徵收稅銀。
自上年八月起。
所收銀兩。
被夷人提取大半。
該撫拟嗣後以西江北江軍需為名。
所有關庫收到稅銀。
無論多寡。
酌提十之五六。
同省城各庫銀兩。
一并解往佛山。
另款收存。
以備撥解。
餘銀留為補還該夷經費之用。
并拟于佛山建築城垣。
俾商賈不招自至。
漸收利權。
且築城以後。
足以自固。
該夷無可窺伺。
自屬妥善。
惟佛山尚與省城密迩。
仍不足以昭慎重。
若另覓去省較遠之處。
将提撥銀兩收存。
更可無虞疏失。
即着耆齡熟籌酌辦。
至粵省商賈留易。
近因夷踞省城。
本已争趨佛山。
此時設法招徕。
亦須以漸施行。
使夷人不覺。
以免因此啟釁。
将來利權盡歸于我。
自當廢然思返。
其省城之兵。
亦未可因佛山設備。
遽議移撤。
将此由六百裡密谕知之。
○閩浙總督慶端等奏、閩省添調兵勇、籌饷裹帶。
赴援蘇州。
得旨。
新調閩兵。
聲明由本省力籌裹帶。
并未奏明系動用何款。
共銀數若幹。
着戶部存記。
将來該省如果有意蒙混。
即不準作正開銷。
責令分賠。
○欽差大臣袁甲三奏。
定遠剿賊獲勝。
并李世忠擊賊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