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百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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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修總裁官經筵日講起居注官太子太保上書房總師傅文淵閣領閣事翰林院掌院學士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國史館總裁官武英殿大學士管理兵部事務加十三級紀錄十四次臣賈桢稿本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保文淵閣領閣事武英殿總裁官教習庶吉士體仁閣大學士管理戶部三庫事務管理刑部事務加二十三級紀錄十六次臣周祖培總裁官太子少保管理内繙書房事務對引大臣軍機大臣鑲藍旗滿洲都統戶部尚書管理三庫事務加四級随帶加五級紀錄十二次臣寶鋆總裁官經筵講官弘德殿教習清文谙達上書房總谙達國史館總裁官正藍旗蒙古都統禮部尚書管理太常寺鴻胪寺事務加二級軍功加四級随帶加八級紀錄五次臣倭什珲布等奉敕修
鹹豐十年。
庚申。
五月。
甲午朔。
谕内閣、禦史賀壽慈奏、錢鋪關閉、贻害地方、請饬嚴辦等語。
本月二十四五等日。
正陽門外錢鋪。
無故關閉數家。
貧民受累甚多。
傥内外城各鋪。
相率效尤。
于圜法民生。
殊有關系。
着步軍統領衙門、順天府、五城、嚴定章程具奏。
其有挾嫌散造謠言。
緻民間齊集取錢。
複乘間攘奪。
以緻各鋪閉門歇業者。
并着嚴拏懲辦。
以儆奸商而安良賈。
再據禦史朱潮片奏、錢鋪無故關閉、請以竊盜論、計贓治罪等語。
着刑部議奏。
○谕軍機大臣等、有人奏、近京直隸州縣。
及與豫東接壤各屬。
時有盜匪劫掠。
雖疊經參奏責緝。
而未經呈報者甚多。
恐與敗逃撚匪句結。
緻煩兵力。
請饬直隸總督、責令地方文武。
于所屬地面。
各仿鄉約保甲之法。
變通行之。
訪其窩藏。
察其形迹。
懸賞購線。
設法密捕。
并責成道府鎮協。
時加查考。
定以限期。
有成效者保擢。
無成效者參劾。
以清盜源等語。
畿輔地關緊要。
豈容盜匪肆行無忌。
恒福于失事各州縣等。
雖疊經參辦有案。
續報緝獲者。
甚屬寥寥。
可見該督徒以一參了事。
地方官仍屬漫不經心。
其未經舉發者。
諱飾彌縫。
皆所難免。
即着該督嚴饬所屬文武。
舉辦保甲。
實力稽查。
一經訪有匪迹。
即會督兵役。
密速摉捕。
務求淨絕根株。
勿緻養癰贻患。
其接壤豫東各屬。
尤應認真查拏。
以免與撚匪句結。
緻煩兵力。
傥有陽奉陰違。
視為故事。
以及有心諱飾。
規避處分者。
恒福矛即嚴行參辦。
毋稍徇縱。
其如何責成道府鎮協。
時加查考。
予限責效。
以免有名無實。
并着斟酌妥辦具奏。
原片着鈔給閱看。
再據禦史朱潮奏、都城大錢、日形短绌、緣直隸匪徒、多以私銷為業、以緻民困益甚等語。
已谕令步軍統領衙門、順天府、查拏究辦。
仍着恒福曉谕各屬。
傥查有私銷匪犯。
即着密速嚴拏。
盡法處治。
毋任漏網。
以重圜法。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禦史朱潮奏、大錢短绌、請嚴拏私銷一摺。
據稱、現在都城、錢票一千文。
祇換現錢八百有零、或八百文。
京票攜往海澱。
有時不能換錢。
究诘其故。
佥稱大錢短少。
并有奸民将當十大錢。
毀質私鑄。
計當十大錢一枚。
可作輕薄制錢五六文。
獲利無算。
附京西山一帶。
宵小潛設爐匠。
徹行銷毀。
官吏恐其拒捕。
不敢過問等語。
錢鋪以票換錢。
通行已久。
豈可任奸商漁利。
暗行私銷。
緻令票賤錢貴。
民生倍形拮據。
似此藐法殃民。
亟應實力查拏。
着步軍統領衙門、順天府、一體認真究辦。
務令悉數拏獲。
毋任漏網。
以重圜法而戢奸宄。
将此各谕令知之。
○又谕、本日據何桂清奏、徐有壬照會<口英>口□佛、欲借夷兵防守蘇州、該酋答以必須何總督來滬面商、方能定議、何桂清已坐輪船前赴上海商辦各等事。
夷人欲入長江。
我方必欲阻止。
豈可招之使來。
徐有壬此舉、纰缪已極。
此事斷不可行。
恐何桂清仍伸前說。
着薛煥即饬吳煦等、告知該夷。
徐有壬已死。
此事毋庸再議。
即或該夷情原入江相助。
亦當婉言拒之。
以杜後患。
然乘此機會。
正好籠絡該夷。
相機開導。
就我一切範圍。
不但永息兵端。
亦可消弭無窮後患。
是為至要。
本日何桂清奏、但雲徐有壬殉難。
此外文武各官。
尚無下落。
着薛煥确切查明具奏。
何桂清業已革職拏問。
于夷務軍務。
均無幹涉。
着薛煥即派員起解赴京。
聽候審訊。
毋任逗遛。
将此由六百裡加緊密谕知之。
○已革兩江總督何桂清奏、前赴上海。
商借夷兵。
得旨。
蘇垣保固。
尚不可借用夷兵。
今事已至此。
何事可商。
巧藉一避賊之地耳。
○署陝西巡撫譚廷襄奏、請将責斃流犯之鳳縣知縣楊國鈞、先行撤任。
得旨。
暫行革職。
提督嚴訊。
并迅即饬驗屍傷。
究系因責因病。
不準稍涉徇庇。
○甘肅肅州鎮總兵官李世忠奏謝授缺恩。
得旨。
汝自擢用以來。
屢挫賊鋒。
實堪嘉尚。
汝部下人數衆多。
并妥為彈壓。
勿緻累汝聲名。
○以江蘇布政使薛煥、為巡撫。
仍暫署兩江總督。
○乙未。
谕内閣、參員讦告上司。
定例立案不行。
其有情節較重。
或牽涉贓私。
不得不加以查辦。
惟審訊既屬虛誣。
則挾嫌陷害之人。
自應從重懲治。
以昭平允。
嗣後各直省參員、讦告上司者。
除立案不行外。
其有欽派大員審訊。
因誣告而罪拟待流者。
均不準贖罪。
因有賄和而被革職者。
亦不準捐複。
以儆官邪而懲刁健。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文煜奏、口□佛夷孟姓船隻。
駛至煙台山下。
約有三四千人。
持械上岸。
于山上劄營。
并張貼僞示。
尚無滋擾。
已派署青州府知府董步雲等、前往詢問來意。
當經谕令該撫、饬令該員等。
谕該夷以上年曾經知照該國。
按咪唎口□堅換約之事商辦。
未據答覆。
今驟然帶兵前來。
查該處并非通商之地。
亦非商辦換約處所。
未便久留。
應即回上海。
向欽差大臣商議。
向其妥為開導。
本日複據文煜奏、該夷自占踞張姓房屋後。
複占踞比鄰劉姓房屋。
于山下開井二眼。
二十一日巳刻。
東南洋南。
複駛來火輪船二隻。
仍泊之罘島。
并由該船搬下馬鞍二三百盤。
并未見有馬匹。
又偪令各鋪戶、買伊洋錢使用。
似有挾制通商之意等語。
夷人船隻。
久在山東洋面遊駛。
茲複于毀台地方、上岸劄營。
并陸續占踞民房。
實屬心存叵測。
現已饬令文煜、密為防範。
該夷既攜帶多兵。
恐以煙台為屯聚之處。
仍欲駛往天津。
及山海關等處。
肆行滋擾。
僧格林沁等、于大沽海防。
業已辦理周妥。
其附近各海口情形。
仍着随時偵探。
傥該夷等、或實有欲用馬匹。
乘虛抄襲情事。
應如何設法堵禦。
即着該大臣等、豫為籌畫布置為要。
将此密谕知之。
○又谕、據文煜續報、該夷占房鑿井。
搬移馬鞍。
偪買洋錢。
種種情形。
殊有挾制通商之意。
文煜接奉前旨。
諒已遵照妥辦。
着仍饬前派之委員董步雲等、谕以此處并非通商之地。
勸其速回上海。
至洋錢一節。
上年<口英>夷兵船。
駛至湖北。
因民間素不使用。
難于相強。
否則必緻啟釁。
該夷既有馬鞍。
恐于附近地方。
購買馬匹。
或肆行據掠。
着密谕該處商民。
不得行使洋錢。
賣給馬匹。
并防其登岸擄搶。
其煙台近處。
如福山等縣地方。
均宜挑備官兵。
暗中設伏。
以備臨時策應。
免緻倉猝為所襲踞。
其内地民人。
接濟食物。
私行交易。
仍須随時查察。
嚴行禁止。
毋稍大意。
将此由五百裡密谕知之。
○又谕、本日據崇實奏、署四川總督曾望顔、不谙軍旅。
年衰偏聽。
聲望迥非昔比。
現在各股逆匪。
勢已窮蹙。
可以指日肅清。
乃該署督措置乖方。
以緻人心解體。
蕭啟江、現統楚勇到川。
軍務正當吃緊。
請饬曹澍鐘、迅即來川。
統籌全局。
克期進剿等語。
蕭啟江一軍。
既經抵蜀。
自可乘此聲威。
殄除群醜。
但該員資望較淺。
恐與該省統兵大員。
彼此不相聯絡。
曾望顔調度既未合宜。
轉多掣肘。
曹澍鐘前奏、拟于四月下浣啟程前進。
着即星馳赴蜀。
毋得遲延。
到省後即着提調各軍。
埽除逆匪。
以靖疆圉而副委任。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翁同書奏、江北應行設防、并籌畫淮揚饷需一摺。
據稱、揚郡裡下河。
應行設防者。
有三汊河、沙頭、萬福橋、邵伯鎮四處。
三汊河有高阜可據。
沙頭有江汊可防。
萬福橋有寬河可恃。
邵伯鎮有運河可限、支港重湖可憑。
此數處、防兵不可空虛。
至兵勇饷需。
有江北地漕厘捐可用。
又裡下河商賈輻湊。
富庶倍于往時。
從前雷以諴、創
庚申。
五月。
甲午朔。
谕内閣、禦史賀壽慈奏、錢鋪關閉、贻害地方、請饬嚴辦等語。
本月二十四五等日。
正陽門外錢鋪。
無故關閉數家。
貧民受累甚多。
傥内外城各鋪。
相率效尤。
于圜法民生。
殊有關系。
着步軍統領衙門、順天府、五城、嚴定章程具奏。
其有挾嫌散造謠言。
緻民間齊集取錢。
複乘間攘奪。
以緻各鋪閉門歇業者。
并着嚴拏懲辦。
以儆奸商而安良賈。
再據禦史朱潮片奏、錢鋪無故關閉、請以竊盜論、計贓治罪等語。
着刑部議奏。
○谕軍機大臣等、有人奏、近京直隸州縣。
及與豫東接壤各屬。
時有盜匪劫掠。
雖疊經參奏責緝。
而未經呈報者甚多。
恐與敗逃撚匪句結。
緻煩兵力。
請饬直隸總督、責令地方文武。
于所屬地面。
各仿鄉約保甲之法。
變通行之。
訪其窩藏。
察其形迹。
懸賞購線。
設法密捕。
并責成道府鎮協。
時加查考。
定以限期。
有成效者保擢。
無成效者參劾。
以清盜源等語。
畿輔地關緊要。
豈容盜匪肆行無忌。
恒福于失事各州縣等。
雖疊經參辦有案。
續報緝獲者。
甚屬寥寥。
可見該督徒以一參了事。
地方官仍屬漫不經心。
其未經舉發者。
諱飾彌縫。
皆所難免。
即着該督嚴饬所屬文武。
舉辦保甲。
實力稽查。
一經訪有匪迹。
即會督兵役。
密速摉捕。
務求淨絕根株。
勿緻養癰贻患。
其接壤豫東各屬。
尤應認真查拏。
以免與撚匪句結。
緻煩兵力。
傥有陽奉陰違。
視為故事。
以及有心諱飾。
規避處分者。
恒福矛即嚴行參辦。
毋稍徇縱。
其如何責成道府鎮協。
時加查考。
予限責效。
以免有名無實。
并着斟酌妥辦具奏。
原片着鈔給閱看。
再據禦史朱潮奏、都城大錢、日形短绌、緣直隸匪徒、多以私銷為業、以緻民困益甚等語。
已谕令步軍統領衙門、順天府、查拏究辦。
仍着恒福曉谕各屬。
傥查有私銷匪犯。
即着密速嚴拏。
盡法處治。
毋任漏網。
以重圜法。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禦史朱潮奏、大錢短绌、請嚴拏私銷一摺。
據稱、現在都城、錢票一千文。
祇換現錢八百有零、或八百文。
京票攜往海澱。
有時不能換錢。
究诘其故。
佥稱大錢短少。
并有奸民将當十大錢。
毀質私鑄。
計當十大錢一枚。
可作輕薄制錢五六文。
獲利無算。
附京西山一帶。
宵小潛設爐匠。
徹行銷毀。
官吏恐其拒捕。
不敢過問等語。
錢鋪以票換錢。
通行已久。
豈可任奸商漁利。
暗行私銷。
緻令票賤錢貴。
民生倍形拮據。
似此藐法殃民。
亟應實力查拏。
着步軍統領衙門、順天府、一體認真究辦。
務令悉數拏獲。
毋任漏網。
以重圜法而戢奸宄。
将此各谕令知之。
○又谕、本日據何桂清奏、徐有壬照會<口英>口□佛、欲借夷兵防守蘇州、該酋答以必須何總督來滬面商、方能定議、何桂清已坐輪船前赴上海商辦各等事。
夷人欲入長江。
我方必欲阻止。
豈可招之使來。
徐有壬此舉、纰缪已極。
此事斷不可行。
恐何桂清仍伸前說。
着薛煥即饬吳煦等、告知該夷。
徐有壬已死。
此事毋庸再議。
即或該夷情原入江相助。
亦當婉言拒之。
以杜後患。
然乘此機會。
正好籠絡該夷。
相機開導。
就我一切範圍。
不但永息兵端。
亦可消弭無窮後患。
是為至要。
本日何桂清奏、但雲徐有壬殉難。
此外文武各官。
尚無下落。
着薛煥确切查明具奏。
何桂清業已革職拏問。
于夷務軍務。
均無幹涉。
着薛煥即派員起解赴京。
聽候審訊。
毋任逗遛。
将此由六百裡加緊密谕知之。
○已革兩江總督何桂清奏、前赴上海。
商借夷兵。
得旨。
蘇垣保固。
尚不可借用夷兵。
今事已至此。
何事可商。
巧藉一避賊之地耳。
○署陝西巡撫譚廷襄奏、請将責斃流犯之鳳縣知縣楊國鈞、先行撤任。
得旨。
暫行革職。
提督嚴訊。
并迅即饬驗屍傷。
究系因責因病。
不準稍涉徇庇。
○甘肅肅州鎮總兵官李世忠奏謝授缺恩。
得旨。
汝自擢用以來。
屢挫賊鋒。
實堪嘉尚。
汝部下人數衆多。
并妥為彈壓。
勿緻累汝聲名。
○以江蘇布政使薛煥、為巡撫。
仍暫署兩江總督。
○乙未。
谕内閣、參員讦告上司。
定例立案不行。
其有情節較重。
或牽涉贓私。
不得不加以查辦。
惟審訊既屬虛誣。
則挾嫌陷害之人。
自應從重懲治。
以昭平允。
嗣後各直省參員、讦告上司者。
除立案不行外。
其有欽派大員審訊。
因誣告而罪拟待流者。
均不準贖罪。
因有賄和而被革職者。
亦不準捐複。
以儆官邪而懲刁健。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文煜奏、口□佛夷孟姓船隻。
駛至煙台山下。
約有三四千人。
持械上岸。
于山上劄營。
并張貼僞示。
尚無滋擾。
已派署青州府知府董步雲等、前往詢問來意。
當經谕令該撫、饬令該員等。
谕該夷以上年曾經知照該國。
按咪唎口□堅換約之事商辦。
未據答覆。
今驟然帶兵前來。
查該處并非通商之地。
亦非商辦換約處所。
未便久留。
應即回上海。
向欽差大臣商議。
向其妥為開導。
本日複據文煜奏、該夷自占踞張姓房屋後。
複占踞比鄰劉姓房屋。
于山下開井二眼。
二十一日巳刻。
東南洋南。
複駛來火輪船二隻。
仍泊之罘島。
并由該船搬下馬鞍二三百盤。
并未見有馬匹。
又偪令各鋪戶、買伊洋錢使用。
似有挾制通商之意等語。
夷人船隻。
久在山東洋面遊駛。
茲複于毀台地方、上岸劄營。
并陸續占踞民房。
實屬心存叵測。
現已饬令文煜、密為防範。
該夷既攜帶多兵。
恐以煙台為屯聚之處。
仍欲駛往天津。
及山海關等處。
肆行滋擾。
僧格林沁等、于大沽海防。
業已辦理周妥。
其附近各海口情形。
仍着随時偵探。
傥該夷等、或實有欲用馬匹。
乘虛抄襲情事。
應如何設法堵禦。
即着該大臣等、豫為籌畫布置為要。
将此密谕知之。
○又谕、據文煜續報、該夷占房鑿井。
搬移馬鞍。
偪買洋錢。
種種情形。
殊有挾制通商之意。
文煜接奉前旨。
諒已遵照妥辦。
着仍饬前派之委員董步雲等、谕以此處并非通商之地。
勸其速回上海。
至洋錢一節。
上年<口英>夷兵船。
駛至湖北。
因民間素不使用。
難于相強。
否則必緻啟釁。
該夷既有馬鞍。
恐于附近地方。
購買馬匹。
或肆行據掠。
着密谕該處商民。
不得行使洋錢。
賣給馬匹。
并防其登岸擄搶。
其煙台近處。
如福山等縣地方。
均宜挑備官兵。
暗中設伏。
以備臨時策應。
免緻倉猝為所襲踞。
其内地民人。
接濟食物。
私行交易。
仍須随時查察。
嚴行禁止。
毋稍大意。
将此由五百裡密谕知之。
○又谕、本日據崇實奏、署四川總督曾望顔、不谙軍旅。
年衰偏聽。
聲望迥非昔比。
現在各股逆匪。
勢已窮蹙。
可以指日肅清。
乃該署督措置乖方。
以緻人心解體。
蕭啟江、現統楚勇到川。
軍務正當吃緊。
請饬曹澍鐘、迅即來川。
統籌全局。
克期進剿等語。
蕭啟江一軍。
既經抵蜀。
自可乘此聲威。
殄除群醜。
但該員資望較淺。
恐與該省統兵大員。
彼此不相聯絡。
曾望顔調度既未合宜。
轉多掣肘。
曹澍鐘前奏、拟于四月下浣啟程前進。
着即星馳赴蜀。
毋得遲延。
到省後即着提調各軍。
埽除逆匪。
以靖疆圉而副委任。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翁同書奏、江北應行設防、并籌畫淮揚饷需一摺。
據稱、揚郡裡下河。
應行設防者。
有三汊河、沙頭、萬福橋、邵伯鎮四處。
三汊河有高阜可據。
沙頭有江汊可防。
萬福橋有寬河可恃。
邵伯鎮有運河可限、支港重湖可憑。
此數處、防兵不可空虛。
至兵勇饷需。
有江北地漕厘捐可用。
又裡下河商賈輻湊。
富庶倍于往時。
從前雷以諴、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