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百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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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職。
○甲辰。
谕内閣、前據給事中李培祜、以曾望顔、任性妄為。
聲名狼籍。
胪列十二款參奏。
當交樂斌、會同譚廷襄查辦。
茲據該督等、查明各款虛實情節。
分晰覆奏。
如原參濫保軍功一款。
據稱鹹豐七年間。
豫匪竄擾陝界。
曾望顔調兵防剿。
均有斬捦。
奏報情節。
尚無鋪張。
其添保及删除各員。
亦尚平允。
惟同知張兆蓉一員。
雖非遇賊先逃。
究無顯着勞績。
曾望顔将該員請賞換花翎。
殊未允協。
至商雒防堵一案。
用銀止六萬四千有奇。
原參所謂防堵為日無幾。
銷銀一百餘萬。
系屬傳聞之誤。
前任商州知州唐李杜、支應兵差。
有應行找領銀兩。
及繳還長支銀兩。
并無找給銀七百餘兩。
及委沈壽嵩調停之事。
至沈壽嵩、于官錢局未改章程以前。
曾節欠銀五千四百餘兩。
除收清外。
短銀三十餘兩。
亦經還訖。
此外并無向官錢鋪借用銀兩之事。
曾望顔之子報捐郎中曾捷魁、有查街拏賭之事。
原參所稱與各官宴會往來。
招權納賄。
均無實據。
委員長起、赴漢中辦理厘捐。
因與南鄭縣知縣蘇鼎甲、言論未協。
緻滋事端。
另無藉差滋擾情弊。
長起之父伊綿阿、原系漢中鎮總兵。
長起出省後。
家人送眷至漢中賃房居住。
就近支領廉俸。
亦無擾累百姓之處。
寶雞縣知縣王昌谷、平日居官。
尚無不洽輿情之處。
虢鎮刁民。
聚衆折毀土行一案。
亦系愚民圖免抽厘。
恃衆滋事。
并非官吏差役。
勒索激成。
惟該縣于此案、因曾望顔函示。
僅将自首三人枷号完結。
不免草率。
至買空賣空。
久幹例禁。
曾望顔曾經出示通衢。
并劄行各屬。
一體嚴禁。
嗣經推廣厘捐。
并未實力申明前禁。
臨潼縣知縣張舒萼、因前代沈壽嵩、籌墊捐項銀五百兩。
業經沈壽嵩給還。
适在該府赴京之前。
緻有訛傳。
原參沈壽嵩勒派程儀。
張舒萼送銀一千。
實無其事。
前署鳳翔縣知縣封錫蒲、相驗命案。
未及詳報。
即行卸事。
并非諱匿。
曾望顔先以玩視人命。
奏參革職。
後經查知追悔。
旋請開複。
并非封錫薄鑽營。
亦未抑勒馬綸笃檢舉。
其令沈籌嵩、函緻已革鳳翔府知府王炳勳、聲請更正。
亦非私情請托。
澄城縣知縣梁際殷、于監生韓贻孫、呈報竊案。
亦經批準詳報。
曾望顔因伊叔韓瑞東、飾詞控告。
遂以該縣匿報盜案。
奏參革職。
未免急遽。
惟贓已逾貫。
該縣既未親勘。
又未緝獲正犯。
亦難辭咎。
曾望顔并無挾嫌情事。
至曾望顔原保沈壽嵩摺内、均有實在事迹。
且案經藩臬兩司會詳。
亦非該署督平空保奏。
其沈壽嵩兩次所得保舉。
均系特旨獎勵。
并非該署督拟議聲請。
除前任商州知州唐李杜等、均着無庸置議外。
陝西候補同知張兆蓉、雖因受傷突圍而出。
究屬失于應援。
所有原保花翎。
着即撤銷。
仍留藍翎。
免其查議。
委員候補通判長起、雖無挈眷同行。
滋擾地方之事。
惟委辦厘捐。
接留眷口。
足見以官為家。
不過希圖分潤。
況會辦厘捐。
未能明白勸谕。
更屬草率。
寶雞縣知縣王昌谷、會辦厘務。
未能消患未萌。
僅将自首三人。
遷就了結。
實屬辦理失當。
均着交部分别議處。
署鳳翔縣知縣封錫蒲、雖非有心諱匿命案。
第漏未造冊移交後任。
緻書吏歸入已結卷内。
實難辭咎。
業經曾望顔奏準開複。
仍着交部另行議處。
已革鳳翔府知府王炳勳、原禀鳳翔縣命案。
止叙訪聞饬訊緣由。
并未請參。
曾望顔遽以誤揭屬員附參。
王炳勳業經另案革職。
所有前參降一級留任處分。
着即注銷。
澄城縣知縣梁際殷、雖無諱盜情事。
而于事主報縣之初。
既未親往勘驗。
迨今四年之久。
又未拏獲贓賊。
亦屬咎有應得。
着開複原參諱盜處分。
仍照例議處。
陝西巡撫現署四川總督曾望顔、雖訊無贓私重情。
惟舉劾屬員。
多有草率錯謬。
且明知其誤。
仍不檢舉。
又令伊子查街拏賭。
幹預公事。
緻招物議。
實屬不自檢束。
着交部嚴加議處。
西安府知府沈壽嵩、于官錢局改定章程以後。
并無交易虧短情弊。
惟于曾望顔誤參封錫蒲諱命一案。
尚未深悉是否王炳勳誤揭。
辄因曾望顔面谕。
即行函令更正。
事雖因公。
究屬不合。
着交部議處。
○又谕、翰林院應行保送禦史。
現在合例應保者。
人數無多。
着将從前曾經保送、未經記名各員。
與應行保送之員。
一體帶領引見。
○谕軍機大臣等、瑞昌、張玉良奏、衢防吃緊、蘇常戒嚴、縷陳分兵援應各事宜一摺。
賊匪由江西窺浙。
常山、江山、已有賊蹤。
情形實屬吃緊。
瑞昌等業已挑選練勇。
派員管帶。
分起赴衢。
聽候饒廷選調遣。
着即責成該鎮、實力堵剿。
毋稍疏失。
傥兵力實有不敷。
準其招集民團助剿。
至已革臬司段光清、既據瑞昌等奏稱、于沿江一帶情形。
尚為熟悉。
着準其暫行派往衢嚴。
會同饒廷選商辦防剿。
俟有人接手。
即遵前旨拏問。
江南自溧陽、東壩失陷。
蘇常萬分危急。
惟俟援浙各歸。
回軍剿辦。
昨已谕知和春等、浙省衢防吃重。
如張玉良不能折回。
即令鄭魁士由溧水赴常州督剿。
仍留張玉良督辦浙江軍務。
着瑞昌等、酌量情形辦理。
現在熊天喜等、駐劄界牌等處。
即着瑞昌、張玉良、督令相機進攻廣德之賊。
不得徒事株守。
王有齡赴援常州。
已準其暫留該處。
俟鄭魁士到後。
再行赴任。
所有省城善後事宜。
并着瑞昌等、妥為籌畫。
随時具奏。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本日據英桂奏、探聞撚匪竄至鞏洛。
意圖西犯。
派委員姚慶布等、帶兵二千名。
分布硖石驿、茅津渡等處。
駐劄。
以防西竄。
惟晉兵夙非勁旅。
恐不足恃。
該省東南各州縣。
多與豫省接壤。
若派兵常川防堵。
則經費難支。
旋撤旋防。
又疲于奔命。
且各屬距省較遠。
聞警調兵。
更有鞭長莫及之勢。
請饬勝保于豫省扼要截堵各等語。
晉省着名富庶。
久為撚逆所垂涎。
該省官兵未經戰陣。
恐未可恃。
自系實在情形。
勝保督辦剿匪。
責無旁貸。
不得任其竄擾鄰省。
着勝保、慶廉、探明匪蹤所向。
即派兵繞前截擊。
毋令闌入晉疆。
徒成尾追之勢。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前因撚匪有窺伺陝省之意。
恐其聲東擊西。
旁竄晉疆。
已谕令英桂、将前次備調兵二千名。
赴澤潞一帶防堵。
茲據該撫奏稱、探聞撚匪竄至鞏洛。
與晉省壤地毗連。
現于陝州之硖石驿、及茅津渡、東灘渡、封門口等處。
各派兵五百名。
扼要布置。
河東運城地方。
亦派省禁五百名。
馳赴防守。
所辦尚屬周妥。
惟賊蹤飄忽靡常。
難保不于無兵處所折竄。
該撫即饬地方官、勸谕民間。
舉行團練。
以壯聲威。
并調大同鎮官兵。
到省聽候調遣。
偵探何路告警。
即派兵由何路迎擊。
以期力保完善之區。
是為至要。
将此由五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前據給事中李培祜、奏參曾望顔各款内。
有該撫查閱營伍時。
攜帶伊子曾捷魁同行。
經過地方。
每處封送曾捷魁銀二十四兩、及三十二兩不等。
名為少爺茶敬。
當谕令樂斌、會同譚廷襄查辦。
茲據奏稱、已據署韓城縣知縣楊廷翰等禀稱、曾望顔家丁張姓。
有藉端需索情事。
至曾否與曾捷魁、另有牽涉。
請饬查訊等語。
家丁張姓、現随曾望顔赴川。
着崇實提訊究辦。
曾捷魁、有無沿途收受茶敬之事。
一并查明懲處。
毋稍徇隐。
樂斌等原奏、着即鈔給閱看。
将此由五百裡谕令知之。
○杭州将軍瑞昌等奏、賊陷德清、武康兩城。
均經收複。
報聞。
又奏、衢防吃緊。
請饬段光清、前赴策應。
得旨。
該革司雖于地方情形熟悉。
惟恐自知罪重。
焉能更往向前。
○以安徽南陵擊賊出力。
賞副将吳再升、都司江萬川、張順林、花翎。
知縣廉能等、加銜升擢有差。
予陣亡副将榮升、祭葬世職。
如總兵例。
○甲辰。
谕内閣、前據給事中李培祜、以曾望顔、任性妄為。
聲名狼籍。
胪列十二款參奏。
當交樂斌、會同譚廷襄查辦。
茲據該督等、查明各款虛實情節。
分晰覆奏。
如原參濫保軍功一款。
據稱鹹豐七年間。
豫匪竄擾陝界。
曾望顔調兵防剿。
均有斬捦。
奏報情節。
尚無鋪張。
其添保及删除各員。
亦尚平允。
惟同知張兆蓉一員。
雖非遇賊先逃。
究無顯着勞績。
曾望顔将該員請賞換花翎。
殊未允協。
至商雒防堵一案。
用銀止六萬四千有奇。
原參所謂防堵為日無幾。
銷銀一百餘萬。
系屬傳聞之誤。
前任商州知州唐李杜、支應兵差。
有應行找領銀兩。
及繳還長支銀兩。
并無找給銀七百餘兩。
及委沈壽嵩調停之事。
至沈壽嵩、于官錢局未改章程以前。
曾節欠銀五千四百餘兩。
除收清外。
短銀三十餘兩。
亦經還訖。
此外并無向官錢鋪借用銀兩之事。
曾望顔之子報捐郎中曾捷魁、有查街拏賭之事。
原參所稱與各官宴會往來。
招權納賄。
均無實據。
委員長起、赴漢中辦理厘捐。
因與南鄭縣知縣蘇鼎甲、言論未協。
緻滋事端。
另無藉差滋擾情弊。
長起之父伊綿阿、原系漢中鎮總兵。
長起出省後。
家人送眷至漢中賃房居住。
就近支領廉俸。
亦無擾累百姓之處。
寶雞縣知縣王昌谷、平日居官。
尚無不洽輿情之處。
虢鎮刁民。
聚衆折毀土行一案。
亦系愚民圖免抽厘。
恃衆滋事。
并非官吏差役。
勒索激成。
惟該縣于此案、因曾望顔函示。
僅将自首三人枷号完結。
不免草率。
至買空賣空。
久幹例禁。
曾望顔曾經出示通衢。
并劄行各屬。
一體嚴禁。
嗣經推廣厘捐。
并未實力申明前禁。
臨潼縣知縣張舒萼、因前代沈壽嵩、籌墊捐項銀五百兩。
業經沈壽嵩給還。
适在該府赴京之前。
緻有訛傳。
原參沈壽嵩勒派程儀。
張舒萼送銀一千。
實無其事。
前署鳳翔縣知縣封錫蒲、相驗命案。
未及詳報。
即行卸事。
并非諱匿。
曾望顔先以玩視人命。
奏參革職。
後經查知追悔。
旋請開複。
并非封錫薄鑽營。
亦未抑勒馬綸笃檢舉。
其令沈籌嵩、函緻已革鳳翔府知府王炳勳、聲請更正。
亦非私情請托。
澄城縣知縣梁際殷、于監生韓贻孫、呈報竊案。
亦經批準詳報。
曾望顔因伊叔韓瑞東、飾詞控告。
遂以該縣匿報盜案。
奏參革職。
未免急遽。
惟贓已逾貫。
該縣既未親勘。
又未緝獲正犯。
亦難辭咎。
曾望顔并無挾嫌情事。
至曾望顔原保沈壽嵩摺内、均有實在事迹。
且案經藩臬兩司會詳。
亦非該署督平空保奏。
其沈壽嵩兩次所得保舉。
均系特旨獎勵。
并非該署督拟議聲請。
除前任商州知州唐李杜等、均着無庸置議外。
陝西候補同知張兆蓉、雖因受傷突圍而出。
究屬失于應援。
所有原保花翎。
着即撤銷。
仍留藍翎。
免其查議。
委員候補通判長起、雖無挈眷同行。
滋擾地方之事。
惟委辦厘捐。
接留眷口。
足見以官為家。
不過希圖分潤。
況會辦厘捐。
未能明白勸谕。
更屬草率。
寶雞縣知縣王昌谷、會辦厘務。
未能消患未萌。
僅将自首三人。
遷就了結。
實屬辦理失當。
均着交部分别議處。
署鳳翔縣知縣封錫蒲、雖非有心諱匿命案。
第漏未造冊移交後任。
緻書吏歸入已結卷内。
實難辭咎。
業經曾望顔奏準開複。
仍着交部另行議處。
已革鳳翔府知府王炳勳、原禀鳳翔縣命案。
止叙訪聞饬訊緣由。
并未請參。
曾望顔遽以誤揭屬員附參。
王炳勳業經另案革職。
所有前參降一級留任處分。
着即注銷。
澄城縣知縣梁際殷、雖無諱盜情事。
而于事主報縣之初。
既未親往勘驗。
迨今四年之久。
又未拏獲贓賊。
亦屬咎有應得。
着開複原參諱盜處分。
仍照例議處。
陝西巡撫現署四川總督曾望顔、雖訊無贓私重情。
惟舉劾屬員。
多有草率錯謬。
且明知其誤。
仍不檢舉。
又令伊子查街拏賭。
幹預公事。
緻招物議。
實屬不自檢束。
着交部嚴加議處。
西安府知府沈壽嵩、于官錢局改定章程以後。
并無交易虧短情弊。
惟于曾望顔誤參封錫蒲諱命一案。
尚未深悉是否王炳勳誤揭。
辄因曾望顔面谕。
即行函令更正。
事雖因公。
究屬不合。
着交部議處。
○又谕、翰林院應行保送禦史。
現在合例應保者。
人數無多。
着将從前曾經保送、未經記名各員。
與應行保送之員。
一體帶領引見。
○谕軍機大臣等、瑞昌、張玉良奏、衢防吃緊、蘇常戒嚴、縷陳分兵援應各事宜一摺。
賊匪由江西窺浙。
常山、江山、已有賊蹤。
情形實屬吃緊。
瑞昌等業已挑選練勇。
派員管帶。
分起赴衢。
聽候饒廷選調遣。
着即責成該鎮、實力堵剿。
毋稍疏失。
傥兵力實有不敷。
準其招集民團助剿。
至已革臬司段光清、既據瑞昌等奏稱、于沿江一帶情形。
尚為熟悉。
着準其暫行派往衢嚴。
會同饒廷選商辦防剿。
俟有人接手。
即遵前旨拏問。
江南自溧陽、東壩失陷。
蘇常萬分危急。
惟俟援浙各歸。
回軍剿辦。
昨已谕知和春等、浙省衢防吃重。
如張玉良不能折回。
即令鄭魁士由溧水赴常州督剿。
仍留張玉良督辦浙江軍務。
着瑞昌等、酌量情形辦理。
現在熊天喜等、駐劄界牌等處。
即着瑞昌、張玉良、督令相機進攻廣德之賊。
不得徒事株守。
王有齡赴援常州。
已準其暫留該處。
俟鄭魁士到後。
再行赴任。
所有省城善後事宜。
并着瑞昌等、妥為籌畫。
随時具奏。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本日據英桂奏、探聞撚匪竄至鞏洛。
意圖西犯。
派委員姚慶布等、帶兵二千名。
分布硖石驿、茅津渡等處。
駐劄。
以防西竄。
惟晉兵夙非勁旅。
恐不足恃。
該省東南各州縣。
多與豫省接壤。
若派兵常川防堵。
則經費難支。
旋撤旋防。
又疲于奔命。
且各屬距省較遠。
聞警調兵。
更有鞭長莫及之勢。
請饬勝保于豫省扼要截堵各等語。
晉省着名富庶。
久為撚逆所垂涎。
該省官兵未經戰陣。
恐未可恃。
自系實在情形。
勝保督辦剿匪。
責無旁貸。
不得任其竄擾鄰省。
着勝保、慶廉、探明匪蹤所向。
即派兵繞前截擊。
毋令闌入晉疆。
徒成尾追之勢。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前因撚匪有窺伺陝省之意。
恐其聲東擊西。
旁竄晉疆。
已谕令英桂、将前次備調兵二千名。
赴澤潞一帶防堵。
茲據該撫奏稱、探聞撚匪竄至鞏洛。
與晉省壤地毗連。
現于陝州之硖石驿、及茅津渡、東灘渡、封門口等處。
各派兵五百名。
扼要布置。
河東運城地方。
亦派省禁五百名。
馳赴防守。
所辦尚屬周妥。
惟賊蹤飄忽靡常。
難保不于無兵處所折竄。
該撫即饬地方官、勸谕民間。
舉行團練。
以壯聲威。
并調大同鎮官兵。
到省聽候調遣。
偵探何路告警。
即派兵由何路迎擊。
以期力保完善之區。
是為至要。
将此由五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前據給事中李培祜、奏參曾望顔各款内。
有該撫查閱營伍時。
攜帶伊子曾捷魁同行。
經過地方。
每處封送曾捷魁銀二十四兩、及三十二兩不等。
名為少爺茶敬。
當谕令樂斌、會同譚廷襄查辦。
茲據奏稱、已據署韓城縣知縣楊廷翰等禀稱、曾望顔家丁張姓。
有藉端需索情事。
至曾否與曾捷魁、另有牽涉。
請饬查訊等語。
家丁張姓、現随曾望顔赴川。
着崇實提訊究辦。
曾捷魁、有無沿途收受茶敬之事。
一并查明懲處。
毋稍徇隐。
樂斌等原奏、着即鈔給閱看。
将此由五百裡谕令知之。
○杭州将軍瑞昌等奏、賊陷德清、武康兩城。
均經收複。
報聞。
又奏、衢防吃緊。
請饬段光清、前赴策應。
得旨。
該革司雖于地方情形熟悉。
惟恐自知罪重。
焉能更往向前。
○以安徽南陵擊賊出力。
賞副将吳再升、都司江萬川、張順林、花翎。
知縣廉能等、加銜升擢有差。
予陣亡副将榮升、祭葬世職。
如總兵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