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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勢分路剿洗。
而道途相距窎遠。
兵力尚單。
所有未到之貴州兵一千二百名。
湖南兵一千四百名。
并雲南兵二千名。
着該大臣等、迅速催到。
分别險隘。
相機堵截。
至龍州被擾。
戕害同知。
及其家屬。
深堪發指。
該匪等、既由明江竄擾該處。
複分擾各州營衙署、及左州與萬承土州等處。
西奔東突。
來去自知。
着即飛咨廣東、于欽州靈山各處。
扼要堵截。
不得令遊匪互相句結。
一面分饬文武。
帶領兵勇。
合力兜捦。
痛加剿洗。
逐股訪查。
将各頭目設法捦拏。
嚴堵奔竄。
總期搗其巢穴。
淨絕根株為要。
将此由四百裡各谕令知之。
○署江西巡撫陸元烺奏、委員防堵粵匪情形。
得旨。
周玉衡、于防堵事宜。
既為可靠。
即責成該員盡心防堵。
如粵匪擾及鄰省。
惟周玉衡是問。
爾大吏亦難辭咎。
懔之。
又奏、分造直隸二限剝船。
動款辦理。
下部知之。
○湖南巡撫駱秉章奏、遵旨會同防堵粵匪。
得旨。
随時察看情形。
速行奏聞。
不可玩視。
○修墨爾根城關帝廟。
從黑龍江将軍英隆請也。
○予廣西陣亡同知王淑元、縣丞白良棟、巡檢胡成宗、外委黃俊英、祭葬世職。
武舉康壽等、賞恤如例。
○蠲緩湖南武陵、龍陽、沅江、華容、巴陵、臨湘、安鄉、澧、益陽、湘陰、十州縣、及嶽州衛、被水村莊。
本年額賦有差。
并貸澧、安鄉、二州縣、貧民耔種銀。
○兩申。
上詣壽康宮、問皇貴太妃安。
○貸雲南黑鹽井修理房倉堤岸銀。
○丁酉。
谕内閣、戶部奏、請饬各省查明藩庫濫支等項、分别賠補一摺。
各省動用銀兩。
均由藩庫支發。
自應按款核實。
不得任意濫行支借。
前因四川甘肅等省。
查出借墊虧短等項銀兩。
經該督奏明、着落前任藩司賠交。
此外各省藩庫。
似此流弊。
亦必不免。
着各省督撫、嚴饬現任藩司、查明各前任濫支濫借等款。
據實奏明。
分别責令經手之藩司等、按款賠補。
其現任藩司任内濫行支借等款。
亦着一并據實詳報。
追繳賠補。
傥藩司含混不報。
經督撫或後任藩司查出參奏。
即着落現未查出之藩司獨賠。
如督撫徇庇不奏。
即由藩司自行奏明辦理。
毋得通同隐飾。
以緻庫款虛懸。
又片奏、山東曆任藩司借支各款。
未完銀八十九萬四千四百餘兩。
經該部列款指詢。
其無着之款。
即應在于濫行支借各員、核實賠繳。
着陳慶偕、嚴饬該藩司、迅即逐款分晰查覆。
毋再稽延。
○戊戌。
谕軍機大臣等、有人奏、蓋平縣、複州、金州廳、岫岩廳地方。
時有海盜出沒。
江浙商船停泊。
多被殺傷劫掠。
又該處盜案滋多。
番役捕役。
豢盜分肥。
本年海城縣舉人王以鹹、自外歸家。
及錦州知府差人進京。
均被搶劫。
複州知州王安業、吸食鴉片。
置捕務于不問。
署岫岩廳通判劉榮桂、為巨盜梁洪春等、行賄開脫。
僅将夥盜馬泳德、孫雲沛、拟斬。
餘皆釋放。
群匪仍複窩聚肆行。
該廳疊出盜案。
犯無一獲。
另片請禁止私穵金礦等語。
盛京根本重地。
盜風日熾。
疊經嚴谕饬拏。
如果認真緝捕。
何至恣行無忌。
若如所奏、巨盜歃血結盟。
黨與甚衆。
該署通判、暗使官親句通胥吏。
委曲代為行賄。
用東錢萬串之多。
實出情理之外。
系向何衙門行賄。
受賄何人。
必須嚴行查辦。
着奕興、按名密拏。
親提覆訊。
并知州王安業、是否吸食鴉片。
不理民事。
一并嚴參懲辦。
不準稍有瞻徇回護。
其曲姓被劫案内。
首夥各盜未獲。
及已獲後釋放者。
均着按照所開姓名。
密速查拏。
毋許一名漏網。
牛莊等處盜案。
一體嚴拏。
按律辦理。
至該處額設水師兵船。
自應實力出洋巡哨。
海盜因山東捕拏嚴緊。
竄入北洋。
即宜扼要堵截。
乃任其搶貨殺人。
毫無顧忌。
實屬廢弛。
該将軍務須認真整頓。
将巡緝懈弛各員弁。
分别查參。
其通溝地方奸民、私穵金礦。
不免聚衆滋事。
該處與朝鮮接壤。
尤應嚴饬封禁。
将匪徒概行驅逐。
不得虛應故事。
以除匪窩而靖邊圉。
原摺片着鈔給閱看。
将此谕令知之。
○軍機大臣大學士祁寯藻等奏、遵旨酌拟軍機處章程九條。
一、軍機處應立用印簿。
于用印之日。
滿漢章京内。
輪派一員監印。
登簿畫押。
用過印封印花數目。
于下一次請印時核對。
一、兵部送來印花數目。
應與用過數目。
詳細核對。
一、字寄中遇有機密查辦事件。
于承旨後。
派章京一二員。
在堂上繕寫密封呈遞。
發下後。
仍由堂上用印。
封交兵部領去。
将底稿押封封記。
俟查辦事竣。
再行拆封登檔。
如有漏洩。
查明繕寫之章京嚴參。
一、逐日改定草稿。
應責成每日該班章京。
與領班章京。
公同檢齊焚銷。
一、每日明發谕旨同奏摺。
交内閣發鈔。
寄信印封夾闆。
交兵部驿遞。
速議事件。
交各該衙門領去。
應嚴饬各衙門。
仍遵照舊有堂谕。
承領事件人員。
未到傳領時。
不得進軍機直房。
違者參處。
并嚴禁各衙門人員。
不許在軍機堂。
并章京直房階外附近處所。
站立竊聽。
一、方略館值宿章京。
佩帶請
而道途相距窎遠。
兵力尚單。
所有未到之貴州兵一千二百名。
湖南兵一千四百名。
并雲南兵二千名。
着該大臣等、迅速催到。
分别險隘。
相機堵截。
至龍州被擾。
戕害同知。
及其家屬。
深堪發指。
該匪等、既由明江竄擾該處。
複分擾各州營衙署、及左州與萬承土州等處。
西奔東突。
來去自知。
着即飛咨廣東、于欽州靈山各處。
扼要堵截。
不得令遊匪互相句結。
一面分饬文武。
帶領兵勇。
合力兜捦。
痛加剿洗。
逐股訪查。
将各頭目設法捦拏。
嚴堵奔竄。
總期搗其巢穴。
淨絕根株為要。
将此由四百裡各谕令知之。
○署江西巡撫陸元烺奏、委員防堵粵匪情形。
得旨。
周玉衡、于防堵事宜。
既為可靠。
即責成該員盡心防堵。
如粵匪擾及鄰省。
惟周玉衡是問。
爾大吏亦難辭咎。
懔之。
又奏、分造直隸二限剝船。
動款辦理。
下部知之。
○湖南巡撫駱秉章奏、遵旨會同防堵粵匪。
得旨。
随時察看情形。
速行奏聞。
不可玩視。
○修墨爾根城關帝廟。
從黑龍江将軍英隆請也。
○予廣西陣亡同知王淑元、縣丞白良棟、巡檢胡成宗、外委黃俊英、祭葬世職。
武舉康壽等、賞恤如例。
○蠲緩湖南武陵、龍陽、沅江、華容、巴陵、臨湘、安鄉、澧、益陽、湘陰、十州縣、及嶽州衛、被水村莊。
本年額賦有差。
并貸澧、安鄉、二州縣、貧民耔種銀。
○兩申。
上詣壽康宮、問皇貴太妃安。
○貸雲南黑鹽井修理房倉堤岸銀。
○丁酉。
谕内閣、戶部奏、請饬各省查明藩庫濫支等項、分别賠補一摺。
各省動用銀兩。
均由藩庫支發。
自應按款核實。
不得任意濫行支借。
前因四川甘肅等省。
查出借墊虧短等項銀兩。
經該督奏明、着落前任藩司賠交。
此外各省藩庫。
似此流弊。
亦必不免。
着各省督撫、嚴饬現任藩司、查明各前任濫支濫借等款。
據實奏明。
分别責令經手之藩司等、按款賠補。
其現任藩司任内濫行支借等款。
亦着一并據實詳報。
追繳賠補。
傥藩司含混不報。
經督撫或後任藩司查出參奏。
即着落現未查出之藩司獨賠。
如督撫徇庇不奏。
即由藩司自行奏明辦理。
毋得通同隐飾。
以緻庫款虛懸。
又片奏、山東曆任藩司借支各款。
未完銀八十九萬四千四百餘兩。
經該部列款指詢。
其無着之款。
即應在于濫行支借各員、核實賠繳。
着陳慶偕、嚴饬該藩司、迅即逐款分晰查覆。
毋再稽延。
○戊戌。
谕軍機大臣等、有人奏、蓋平縣、複州、金州廳、岫岩廳地方。
時有海盜出沒。
江浙商船停泊。
多被殺傷劫掠。
又該處盜案滋多。
番役捕役。
豢盜分肥。
本年海城縣舉人王以鹹、自外歸家。
及錦州知府差人進京。
均被搶劫。
複州知州王安業、吸食鴉片。
置捕務于不問。
署岫岩廳通判劉榮桂、為巨盜梁洪春等、行賄開脫。
僅将夥盜馬泳德、孫雲沛、拟斬。
餘皆釋放。
群匪仍複窩聚肆行。
該廳疊出盜案。
犯無一獲。
另片請禁止私穵金礦等語。
盛京根本重地。
盜風日熾。
疊經嚴谕饬拏。
如果認真緝捕。
何至恣行無忌。
若如所奏、巨盜歃血結盟。
黨與甚衆。
該署通判、暗使官親句通胥吏。
委曲代為行賄。
用東錢萬串之多。
實出情理之外。
系向何衙門行賄。
受賄何人。
必須嚴行查辦。
着奕興、按名密拏。
親提覆訊。
并知州王安業、是否吸食鴉片。
不理民事。
一并嚴參懲辦。
不準稍有瞻徇回護。
其曲姓被劫案内。
首夥各盜未獲。
及已獲後釋放者。
均着按照所開姓名。
密速查拏。
毋許一名漏網。
牛莊等處盜案。
一體嚴拏。
按律辦理。
至該處額設水師兵船。
自應實力出洋巡哨。
海盜因山東捕拏嚴緊。
竄入北洋。
即宜扼要堵截。
乃任其搶貨殺人。
毫無顧忌。
實屬廢弛。
該将軍務須認真整頓。
将巡緝懈弛各員弁。
分别查參。
其通溝地方奸民、私穵金礦。
不免聚衆滋事。
該處與朝鮮接壤。
尤應嚴饬封禁。
将匪徒概行驅逐。
不得虛應故事。
以除匪窩而靖邊圉。
原摺片着鈔給閱看。
将此谕令知之。
○軍機大臣大學士祁寯藻等奏、遵旨酌拟軍機處章程九條。
一、軍機處應立用印簿。
于用印之日。
滿漢章京内。
輪派一員監印。
登簿畫押。
用過印封印花數目。
于下一次請印時核對。
一、兵部送來印花數目。
應與用過數目。
詳細核對。
一、字寄中遇有機密查辦事件。
于承旨後。
派章京一二員。
在堂上繕寫密封呈遞。
發下後。
仍由堂上用印。
封交兵部領去。
将底稿押封封記。
俟查辦事竣。
再行拆封登檔。
如有漏洩。
查明繕寫之章京嚴參。
一、逐日改定草稿。
應責成每日該班章京。
與領班章京。
公同檢齊焚銷。
一、每日明發谕旨同奏摺。
交内閣發鈔。
寄信印封夾闆。
交兵部驿遞。
速議事件。
交各該衙門領去。
應嚴饬各衙門。
仍遵照舊有堂谕。
承領事件人員。
未到傳領時。
不得進軍機直房。
違者參處。
并嚴禁各衙門人員。
不許在軍機堂。
并章京直房階外附近處所。
站立竊聽。
一、方略館值宿章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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