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四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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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刑部審訊。
起出小斛八張。
平斛一張。
一并交部查核辦理。
○又谕、禦史吳若準奏、江北疊被水災、請派大臣籌辦赈撫一摺。
南河豐北廳屬。
堤工漫塌。
節據陸建瀛、楊以增、先後奏報情形。
朕念江南山東兩省被淹地方。
小民蕩析離居。
深堪憫恻。
疊經降旨、饬令陸建瀛、楊文定、陳慶偕、各将境内災黎。
速行撫恤。
并谕知瑞常、于江南試差回京之便。
親赴豐北一帶。
查勘漫口、并被災情形。
據實奏聞。
該督撫等、職在牧民。
責無旁貸。
着仍遵前旨。
督饬地方官、妥為撫綏。
實力籌辦。
傥有玩視民瘼。
或假手吏胥。
緻啟侵吞克扣等弊。
即着指名嚴參。
該督撫等、如有心徇隐。
經朕訪聞。
或别經發覺。
朕必另派大臣、前往查辦。
并将該督撫懲處不貸。
至豐北三堡漫塌口門。
前據楊以增奏稱、現寬一百八十五丈。
東西盤裹壩頭。
不緻續塌。
何以該禦史奏稱、口門有三四百丈之寬。
着陸建瀛等、迅即确查具奏。
○谕軍機大臣等、薩迎阿、哈勒吉那、會議察漢城蒙古防兵、仍該裁撤、并右翼郡王、仍暫居永安一摺。
據稱今昔情形不同。
籌議斷難執一。
不得不通權酌辦。
以安衆蒙古之心。
所有蒙古駐防兵丁。
仍請裁撤。
拟留盟長各官。
蒙古右翼郡王、仍請暫居永安。
俟二年後。
即令撤回原牧等語。
事關變易舊章。
且系邊防要地。
尤宜慎重。
着舒興阿、到甘肅後。
悉心體察。
通盤籌畫。
再行核議具奏。
薩迎阿等原摺、及蒙古郡王等呈詞印結二件。
均鈔給閱看。
将此谕令知之。
○以工部左侍郎德興、署戶部左侍郎。
兼管三庫事。
○以正黃旗滿洲副都統綿勳、署京營右翼總兵。
○命署陝甘總督薩迎阿來京。
以戶部左侍郎舒興阿、署陝甘總督。
○壬子。
谕内閣、廣東肇慶府知府蔡振武、前因剿捕首匪溫大貨五一股。
籌辦無方。
降旨交部議處。
已将該員降二級調用。
茲據該督等奏稱、該員懸賞購線。
将着名首要各犯。
克期就捦。
尚知愧奮。
蔡振武、着加恩以直隸州知州仍留廣東補用。
○又谕、陳慶偕奏、審明戰船被賊占駕、及登岸滋擾各情、請将怯懦無能之文武各員、分别治罪嚴議一摺。
山東榮城縣石島洋面。
系該副将鄭連登專管。
乃于捕賊機宜。
毫無握握。
任聽遊擊韓進忠、聯船退守。
臨時又不能激勵兵勇。
設法抵禦。
以緻戰船被賊占駕。
關防遺失。
實屬怯懦無能。
除韓進忠業經畏罪自盡外。
水師文登協副将鄭連登、着即革職。
發往新疆效力贖罪。
署福山縣知縣張濟第、文登右營都司德亮、各帶兵勇。
防守煙台口岸。
于賊匪登岸。
不能堵禦。
辄行退守。
以緻賊匪擄人勒贖。
土匪乘機搶奪。
亦非尋常疏防可比。
着一并交部嚴加議處。
守備葉國棟、年力已衰。
不堪驅策。
着即饬令休緻。
○谕軍機大臣等、昨因盜船在浙洋被剿紛竄。
谕令沿海各督撫、合力堵拏。
務獲懲辦。
茲據陳慶偕奏稱、訪知賊目鮑亞北、陳成發、陳華勝、吳維馨、羅新全、系廣東香山、順德、新安等縣人。
又有賊目陳姓、系福建人。
并聞該匪等銷贓聚會。
俱在廣東香山縣之澳門香港。
及浙江之石浦溫州等處。
其船内多帶私貨。
難保不僞為商船。
赴各處口岸銷售。
現饬令守備黃富興、帶領師船。
跟蹤追捕等語。
着陸建瀛、楊文定、季芝昌、王懿德、常大淳、徐廣缙葉名琛、督饬水師将弁。
嚴密巡查。
并饬陸路将弁。
一體防範。
傥查有盜匪攜帶私貨。
假充商旅。
立即捕拏。
毋令冒混。
至守備黃富興現帶原雇粵勇。
駕駛戰船二隻。
艇船七隻。
跟尋盜蹤。
南往追剿。
第恐兵力消單。
必須各路接應。
方能聲勢聯絡。
着各該督撫、饬令水師将弁。
各于洋面巡探。
如見黃富興追剿盜船。
即督帶兵勇。
協力殲捦。
勿使遠揚。
現在山東盜船。
雖已聞拏回竄。
惟賊未捕獲。
着陳慶偕、仍嚴饬鎮将等、實力巡防。
勿稍疏解。
将此由四百裡各谕令知之。
○又谕、程矞采等奏、現審勞光泰讦告上司案内。
查出道光二十八年。
湖北被水。
前藩司唐樹義、請發該督撫倡捐銀一萬兩。
前湖廣總督裕泰、面谕鹽道。
以節省岸費解司。
所發與所請不符。
又二十九年總督衙署被火。
裕泰劄提岸費五千兩。
卸事後未經發還。
此二款、前次裕泰遵旨回奏摺内。
未将支用緣由聲明。
着裕泰再行明白回奏。
原摺着鈔給閱看。
将此谕令知之。
尋奏、前借岸費放赈。
未将籌補緣由劄司備案。
至衙署被焚。
亦借岸費修理。
因調任未及籌還。
得旨着交程矞采、龔裕、歸案查核辦理。
○又谕、徐廣缙等奏、進剿淩十八等各股匪徒情形一摺。
據稱淩十八、自疊受挫衄以後。
該督複饬兩路兵勇。
三次進剿。
皆已獲勝。
因該匪恃險固守。
緻未能立時攻破賊巢。
其何名科一股。
仍入信宜縣境。
現以兵力尚單。
添調兵勇合剿等語。
着徐廣缙、葉名琛、嚴饬各路帶兵文武、相機設法。
迅将淩十八一股剿滅。
即移兵信宜縣境。
務将何名科與梁二十大等匪黨。
悉數殲捦。
勿留餘孽。
至該督等奏稱、有湖南桂陽縣匪徒朱幅隆、譚幅、糾約廣東匪徒李啞仔、鄧叫古、馮房長等、分股滋擾。
共有六七百人。
經總兵昆壽、南韶道祥和等、先後将李啞仔、鄧叫古拏獲。
并經各路兵勇。
将馮房長一并生捦。
現在廣東首要各犯。
均已捦獲。
惟湖南起意為首之朱幅隆、譚幅等、是否拏獲。
未據該省奏報。
着程矞采、駱秉章、督饬該省文武。
迅速查拏。
按名弋獲。
無任兔脫。
緻複句結為患。
并着廣東湖南各督撫、于兩省交界地方。
嚴饬帶兵員弁。
并各縣營。
務當不分畛域。
合力兜緝。
勿令此拏彼竄。
以期力淨根株。
将此由四百裡谕令知之。
○命兵部尚書特登額、署教習庶吉士。
○補造山東文登協水師戰船。
從巡撫陳慶偕請也。
起出小斛八張。
平斛一張。
一并交部查核辦理。
○又谕、禦史吳若準奏、江北疊被水災、請派大臣籌辦赈撫一摺。
南河豐北廳屬。
堤工漫塌。
節據陸建瀛、楊以增、先後奏報情形。
朕念江南山東兩省被淹地方。
小民蕩析離居。
深堪憫恻。
疊經降旨、饬令陸建瀛、楊文定、陳慶偕、各将境内災黎。
速行撫恤。
并谕知瑞常、于江南試差回京之便。
親赴豐北一帶。
查勘漫口、并被災情形。
據實奏聞。
該督撫等、職在牧民。
責無旁貸。
着仍遵前旨。
督饬地方官、妥為撫綏。
實力籌辦。
傥有玩視民瘼。
或假手吏胥。
緻啟侵吞克扣等弊。
即着指名嚴參。
該督撫等、如有心徇隐。
經朕訪聞。
或别經發覺。
朕必另派大臣、前往查辦。
并将該督撫懲處不貸。
至豐北三堡漫塌口門。
前據楊以增奏稱、現寬一百八十五丈。
東西盤裹壩頭。
不緻續塌。
何以該禦史奏稱、口門有三四百丈之寬。
着陸建瀛等、迅即确查具奏。
○谕軍機大臣等、薩迎阿、哈勒吉那、會議察漢城蒙古防兵、仍該裁撤、并右翼郡王、仍暫居永安一摺。
據稱今昔情形不同。
籌議斷難執一。
不得不通權酌辦。
以安衆蒙古之心。
所有蒙古駐防兵丁。
仍請裁撤。
拟留盟長各官。
蒙古右翼郡王、仍請暫居永安。
俟二年後。
即令撤回原牧等語。
事關變易舊章。
且系邊防要地。
尤宜慎重。
着舒興阿、到甘肅後。
悉心體察。
通盤籌畫。
再行核議具奏。
薩迎阿等原摺、及蒙古郡王等呈詞印結二件。
均鈔給閱看。
将此谕令知之。
○以工部左侍郎德興、署戶部左侍郎。
兼管三庫事。
○以正黃旗滿洲副都統綿勳、署京營右翼總兵。
○命署陝甘總督薩迎阿來京。
以戶部左侍郎舒興阿、署陝甘總督。
○壬子。
谕内閣、廣東肇慶府知府蔡振武、前因剿捕首匪溫大貨五一股。
籌辦無方。
降旨交部議處。
已将該員降二級調用。
茲據該督等奏稱、該員懸賞購線。
将着名首要各犯。
克期就捦。
尚知愧奮。
蔡振武、着加恩以直隸州知州仍留廣東補用。
○又谕、陳慶偕奏、審明戰船被賊占駕、及登岸滋擾各情、請将怯懦無能之文武各員、分别治罪嚴議一摺。
山東榮城縣石島洋面。
系該副将鄭連登專管。
乃于捕賊機宜。
毫無握握。
任聽遊擊韓進忠、聯船退守。
臨時又不能激勵兵勇。
設法抵禦。
以緻戰船被賊占駕。
關防遺失。
實屬怯懦無能。
除韓進忠業經畏罪自盡外。
水師文登協副将鄭連登、着即革職。
發往新疆效力贖罪。
署福山縣知縣張濟第、文登右營都司德亮、各帶兵勇。
防守煙台口岸。
于賊匪登岸。
不能堵禦。
辄行退守。
以緻賊匪擄人勒贖。
土匪乘機搶奪。
亦非尋常疏防可比。
着一并交部嚴加議處。
守備葉國棟、年力已衰。
不堪驅策。
着即饬令休緻。
○谕軍機大臣等、昨因盜船在浙洋被剿紛竄。
谕令沿海各督撫、合力堵拏。
務獲懲辦。
茲據陳慶偕奏稱、訪知賊目鮑亞北、陳成發、陳華勝、吳維馨、羅新全、系廣東香山、順德、新安等縣人。
又有賊目陳姓、系福建人。
并聞該匪等銷贓聚會。
俱在廣東香山縣之澳門香港。
及浙江之石浦溫州等處。
其船内多帶私貨。
難保不僞為商船。
赴各處口岸銷售。
現饬令守備黃富興、帶領師船。
跟蹤追捕等語。
着陸建瀛、楊文定、季芝昌、王懿德、常大淳、徐廣缙葉名琛、督饬水師将弁。
嚴密巡查。
并饬陸路将弁。
一體防範。
傥查有盜匪攜帶私貨。
假充商旅。
立即捕拏。
毋令冒混。
至守備黃富興現帶原雇粵勇。
駕駛戰船二隻。
艇船七隻。
跟尋盜蹤。
南往追剿。
第恐兵力消單。
必須各路接應。
方能聲勢聯絡。
着各該督撫、饬令水師将弁。
各于洋面巡探。
如見黃富興追剿盜船。
即督帶兵勇。
協力殲捦。
勿使遠揚。
現在山東盜船。
雖已聞拏回竄。
惟賊未捕獲。
着陳慶偕、仍嚴饬鎮将等、實力巡防。
勿稍疏解。
将此由四百裡各谕令知之。
○又谕、程矞采等奏、現審勞光泰讦告上司案内。
查出道光二十八年。
湖北被水。
前藩司唐樹義、請發該督撫倡捐銀一萬兩。
前湖廣總督裕泰、面谕鹽道。
以節省岸費解司。
所發與所請不符。
又二十九年總督衙署被火。
裕泰劄提岸費五千兩。
卸事後未經發還。
此二款、前次裕泰遵旨回奏摺内。
未将支用緣由聲明。
着裕泰再行明白回奏。
原摺着鈔給閱看。
将此谕令知之。
尋奏、前借岸費放赈。
未将籌補緣由劄司備案。
至衙署被焚。
亦借岸費修理。
因調任未及籌還。
得旨着交程矞采、龔裕、歸案查核辦理。
○又谕、徐廣缙等奏、進剿淩十八等各股匪徒情形一摺。
據稱淩十八、自疊受挫衄以後。
該督複饬兩路兵勇。
三次進剿。
皆已獲勝。
因該匪恃險固守。
緻未能立時攻破賊巢。
其何名科一股。
仍入信宜縣境。
現以兵力尚單。
添調兵勇合剿等語。
着徐廣缙、葉名琛、嚴饬各路帶兵文武、相機設法。
迅将淩十八一股剿滅。
即移兵信宜縣境。
務将何名科與梁二十大等匪黨。
悉數殲捦。
勿留餘孽。
至該督等奏稱、有湖南桂陽縣匪徒朱幅隆、譚幅、糾約廣東匪徒李啞仔、鄧叫古、馮房長等、分股滋擾。
共有六七百人。
經總兵昆壽、南韶道祥和等、先後将李啞仔、鄧叫古拏獲。
并經各路兵勇。
将馮房長一并生捦。
現在廣東首要各犯。
均已捦獲。
惟湖南起意為首之朱幅隆、譚幅等、是否拏獲。
未據該省奏報。
着程矞采、駱秉章、督饬該省文武。
迅速查拏。
按名弋獲。
無任兔脫。
緻複句結為患。
并着廣東湖南各督撫、于兩省交界地方。
嚴饬帶兵員弁。
并各縣營。
務當不分畛域。
合力兜緝。
勿令此拏彼竄。
以期力淨根株。
将此由四百裡谕令知之。
○命兵部尚書特登額、署教習庶吉士。
○補造山東文登協水師戰船。
從巡撫陳慶偕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