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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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也。
○己酉。
仁宗睿皇帝忌辰。
遣官祭昌陵。
○上詣奉先殿、壽皇殿。
行禮。
○谕内閣、陸建瀛、楊以增奏、南河工需情形等語。
現在甫交秋汛。
河湖水勢。
消長無定。
惟當加意防護。
不可稍失機宜。
至需用款項。
如果實系緊急。
自應豫為籌備。
但須力求撙節。
不可開浮濫之端。
着該督等随時察看情形。
核實奏辦。
其所稱向來遇閏之年。
均準添請銀兩之處。
着該部查議具奏。
尋奏、查南河曆次遇閏舊案。
或因黃運兩河異漲。
或因運河兩岸要工。
皆系豫籌要需。
并非專為遇閏請撥。
不得援以為例。
河工錢糧。
原以工程之大小為憑。
非以日數之多寡為計。
應請仍饬該河督等、力求撙節。
以符定制。
從之。
○谕軍機大臣等、賽尚阿奏、進攻新墟詳細情形。
并提督向榮、攻擊豬仔峽、得獲勝仗。
另單奏、各路剿匪情形。
披覽均悉。
紫荊山大股逆匪。
經官兵四面堵偪。
勢漸窮蹙。
自應随時合力進攻。
該大臣仍駐桂林。
扼其由大樟北竄之路。
所見甚是。
但恐兵力厚集。
前後夾攻之際。
該匪勢窮铤險。
拌死突奔。
凡北面山嶺險隘之地。
固屬緊要。
其南路通江各渡口。
尤宜嚴加堵截。
勿任竄突南趨。
至糧鹽為賊匪要需。
必當設法斷其接濟。
攻剿更易得力。
此時大兵會合。
節制嚴明。
蠢茲小醜。
定必一鼓殲除。
餘匪自望風瓦解。
朕日盼捷音之至也。
至節降谕旨。
查核前此各文武功過。
據奏、現當用人之際。
姑寬既往。
傥能協衷集事。
奮勇圖功。
所有從前不遵調度、及漏未參劾之處。
即可無庸深究。
所論亦合機宜。
均着照所議辦理。
至單開各路剿辦情形。
南太一帶。
兵單賊衆。
尤關緊要。
雖經添兵協剿。
仍須防其奔突蔓延。
該大臣務當督饬司道鎮将等、激勵兵勇。
互相保衛。
并随時知照徐廣缙、合力兜捕。
務使着名賊首。
迅速就捦。
将此由五百裡谕令知之。
○欽差大臣大學士賽尚阿奏、遵查鎮将不和情形。
并随時開誠布公。
寬嚴并用。
新墟之役。
各營将弁。
戮力同心。
可見具有天良。
得旨。
皆汝聲望所至。
将士用命。
亦不必過為謙抑。
又奏、籌布大局。
拟暫駐劄省城坐鎮。
批。
持以鎮靜。
斷乎不可焦急。
○兩江總督陸建瀛、江南河道總督楊以增、奏報伏汛安瀾。
得旨。
實力修防。
毋稍疏懈。
誠敬事天。
笃念愛民。
我君臣當共勉之。
○安徽巡撫蔣文慶奏、拏獲撚匪高四八孜等、提省審辦。
得旨。
務期淨絕根株。
不準稍留餘孽。
經此次辦理後。
若複仍蹈故轍。
至被牧令蒙混。
朕惟蔣文慶是問。
○命散秩大臣繼善、在乾清門行走。
○以攻剿廣西紫荊山會匪獲勝。
賞知府陳瑞芝。
花翎。
餘獎叙有差。
○以進剿廣西顔品瑤股匪獲勝。
予候補千總張國梁、即補。
投誠效用甯正岡。
六品頂帶。
○庚戌。
翰林院呈進侍講學士潘曾瑩。
撰拟原任兩江總督李星沅、祭文碑文。
得旨。
祭文碑文。
獎譽過實。
況辭藻太多。
着另行删改。
李星沅調度失宜。
惟念其沒于王事。
故爾優恤。
其功過不相掩之處。
亦應叙明。
溯其曆任封疆。
尤不足稱矣。
○以翰林院侍講學士李承霖、署日講起居注官。
○調雲南提督鮑起豹、為湖南提督。
貴州提督榮玉材、為雲南提督。
以貴州威甯鎮總兵官重綸、為提督。
前任廣西右江鎮總兵官惠慶、為貴州威甯鎮總兵官。
○辛亥。
上詣壽康宮、問皇貴太妃安。
○改鑄江蘇學政關防。
從學政青麔請也。
○豁免兩浙各場、道光二十一年以後、竈戶積欠正雜額賦。
○壬子。
谕内閣、奕格等奏、請将主事職銜、改就武職一摺。
着照所請。
烏裡雅蘇台理藩院幫辦主事職銜依成額。
準其改就武職。
送部引見。
仍俟效力期滿。
照例咨回該城。
以防禦補用。
○命工部尚書阿靈阿、總管内務府大臣基溥、泰甯鎮總兵官德春、恭辦慕陵隧道工程。
○癸醜。
上詣壽康宮、問皇貴太妃安。
○甲寅。
谕軍機大臣等、陸建瀛奏、遵旨查拏撚匪情形等語。
安徽壽州合肥等處匪犯。
節據王植、蔣文慶、先後奏稱、拏獲高四八孜等犯多名。
當經谕令蔣文慶、嚴行審辦。
務期盡絕根株、茲據該督奏稱、程六麻孜、現已究出蹤迹。
着即嚴饬地方官。
迅速查拏。
毋使漏網。
其邳州與山東連界地方。
及與銅山縣交界地方。
均有匪徒滋擾。
業經陸建瀛、饬令徐州鎮總兵、督率将弁。
嚴行摉捕。
仍着該督撫等、随時嚴督地方文武。
一體緝拏。
并查明前次帶兵捕匪之千總趙守元、有無畏葸情事。
從嚴參辦。
至徐州一帶。
與山東郯城。
蘭山等縣連界。
該匪徒等、此拏彼竄。
勢所必至。
着陳慶偕、遴派得力員弁。
于兩省交界處所。
合力兜捕。
并查沂州等各屬。
有無土匪句結潛藏。
認真偵緝。
不可稍分畛域。
其程六麻孜、是否即喬建德黨與。
着陸建瀛等、查探确實。
知照河南查拏究辦。
毋稍疏縱。
将此各谕令知之。
○己酉。
仁宗睿皇帝忌辰。
遣官祭昌陵。
○上詣奉先殿、壽皇殿。
行禮。
○谕内閣、陸建瀛、楊以增奏、南河工需情形等語。
現在甫交秋汛。
河湖水勢。
消長無定。
惟當加意防護。
不可稍失機宜。
至需用款項。
如果實系緊急。
自應豫為籌備。
但須力求撙節。
不可開浮濫之端。
着該督等随時察看情形。
核實奏辦。
其所稱向來遇閏之年。
均準添請銀兩之處。
着該部查議具奏。
尋奏、查南河曆次遇閏舊案。
或因黃運兩河異漲。
或因運河兩岸要工。
皆系豫籌要需。
并非專為遇閏請撥。
不得援以為例。
河工錢糧。
原以工程之大小為憑。
非以日數之多寡為計。
應請仍饬該河督等、力求撙節。
以符定制。
從之。
○谕軍機大臣等、賽尚阿奏、進攻新墟詳細情形。
并提督向榮、攻擊豬仔峽、得獲勝仗。
另單奏、各路剿匪情形。
披覽均悉。
紫荊山大股逆匪。
經官兵四面堵偪。
勢漸窮蹙。
自應随時合力進攻。
該大臣仍駐桂林。
扼其由大樟北竄之路。
所見甚是。
但恐兵力厚集。
前後夾攻之際。
該匪勢窮铤險。
拌死突奔。
凡北面山嶺險隘之地。
固屬緊要。
其南路通江各渡口。
尤宜嚴加堵截。
勿任竄突南趨。
至糧鹽為賊匪要需。
必當設法斷其接濟。
攻剿更易得力。
此時大兵會合。
節制嚴明。
蠢茲小醜。
定必一鼓殲除。
餘匪自望風瓦解。
朕日盼捷音之至也。
至節降谕旨。
查核前此各文武功過。
據奏、現當用人之際。
姑寬既往。
傥能協衷集事。
奮勇圖功。
所有從前不遵調度、及漏未參劾之處。
即可無庸深究。
所論亦合機宜。
均着照所議辦理。
至單開各路剿辦情形。
南太一帶。
兵單賊衆。
尤關緊要。
雖經添兵協剿。
仍須防其奔突蔓延。
該大臣務當督饬司道鎮将等、激勵兵勇。
互相保衛。
并随時知照徐廣缙、合力兜捕。
務使着名賊首。
迅速就捦。
将此由五百裡谕令知之。
○欽差大臣大學士賽尚阿奏、遵查鎮将不和情形。
并随時開誠布公。
寬嚴并用。
新墟之役。
各營将弁。
戮力同心。
可見具有天良。
得旨。
皆汝聲望所至。
将士用命。
亦不必過為謙抑。
又奏、籌布大局。
拟暫駐劄省城坐鎮。
批。
持以鎮靜。
斷乎不可焦急。
○兩江總督陸建瀛、江南河道總督楊以增、奏報伏汛安瀾。
得旨。
實力修防。
毋稍疏懈。
誠敬事天。
笃念愛民。
我君臣當共勉之。
○安徽巡撫蔣文慶奏、拏獲撚匪高四八孜等、提省審辦。
得旨。
務期淨絕根株。
不準稍留餘孽。
經此次辦理後。
若複仍蹈故轍。
至被牧令蒙混。
朕惟蔣文慶是問。
○命散秩大臣繼善、在乾清門行走。
○以攻剿廣西紫荊山會匪獲勝。
賞知府陳瑞芝。
花翎。
餘獎叙有差。
○以進剿廣西顔品瑤股匪獲勝。
予候補千總張國梁、即補。
投誠效用甯正岡。
六品頂帶。
○庚戌。
翰林院呈進侍講學士潘曾瑩。
撰拟原任兩江總督李星沅、祭文碑文。
得旨。
祭文碑文。
獎譽過實。
況辭藻太多。
着另行删改。
李星沅調度失宜。
惟念其沒于王事。
故爾優恤。
其功過不相掩之處。
亦應叙明。
溯其曆任封疆。
尤不足稱矣。
○以翰林院侍講學士李承霖、署日講起居注官。
○調雲南提督鮑起豹、為湖南提督。
貴州提督榮玉材、為雲南提督。
以貴州威甯鎮總兵官重綸、為提督。
前任廣西右江鎮總兵官惠慶、為貴州威甯鎮總兵官。
○辛亥。
上詣壽康宮、問皇貴太妃安。
○改鑄江蘇學政關防。
從學政青麔請也。
○豁免兩浙各場、道光二十一年以後、竈戶積欠正雜額賦。
○壬子。
谕内閣、奕格等奏、請将主事職銜、改就武職一摺。
着照所請。
烏裡雅蘇台理藩院幫辦主事職銜依成額。
準其改就武職。
送部引見。
仍俟效力期滿。
照例咨回該城。
以防禦補用。
○命工部尚書阿靈阿、總管内務府大臣基溥、泰甯鎮總兵官德春、恭辦慕陵隧道工程。
○癸醜。
上詣壽康宮、問皇貴太妃安。
○甲寅。
谕軍機大臣等、陸建瀛奏、遵旨查拏撚匪情形等語。
安徽壽州合肥等處匪犯。
節據王植、蔣文慶、先後奏稱、拏獲高四八孜等犯多名。
當經谕令蔣文慶、嚴行審辦。
務期盡絕根株、茲據該督奏稱、程六麻孜、現已究出蹤迹。
着即嚴饬地方官。
迅速查拏。
毋使漏網。
其邳州與山東連界地方。
及與銅山縣交界地方。
均有匪徒滋擾。
業經陸建瀛、饬令徐州鎮總兵、督率将弁。
嚴行摉捕。
仍着該督撫等、随時嚴督地方文武。
一體緝拏。
并查明前次帶兵捕匪之千總趙守元、有無畏葸情事。
從嚴參辦。
至徐州一帶。
與山東郯城。
蘭山等縣連界。
該匪徒等、此拏彼竄。
勢所必至。
着陳慶偕、遴派得力員弁。
于兩省交界處所。
合力兜捕。
并查沂州等各屬。
有無土匪句結潛藏。
認真偵緝。
不可稍分畛域。
其程六麻孜、是否即喬建德黨與。
着陸建瀛等、查探确實。
知照河南查拏究辦。
毋稍疏縱。
将此各谕令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