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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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訪。
得旨。
随時密訪。
不可擾累闾閻。
諒汝亦必能妥辦也。
又奏、查明川省保甲情形。
并拟保甲章程三十二條。
一、先應慎選保正。
一、甲長牌頭宜得人。
一、編聯戶口。
一、刷門牌。
一、編聯無論貴賤。
一、稽查客店棧房。
一、盤查祠廟。
一、變通堡練。
一、查各廠丁夫。
一、查村僻小路。
一、稽行船。
一、拏小竊。
一、嚴究窩藏。
一、更換牌簿。
一、地方官随事詢訪鄰佑。
一、保正甲長賞罰宜嚴。
一、命案不累地鄰。
一、城鄉修立欄栅。
一、各戶以鳴鑼接應。
一、齊力格拏匪人。
一、守要隘。
一、協捕通衢盜賊。
一、禁竊案虛報。
一、防盜劫線索。
一、禁收買賊贓。
一、禁帶刀閑遊。
一、禁把持詞訟。
一、各給禀狀。
一、講求團練。
一、勒令熟夷出境。
一、禁漢民典種夷地。
一、禁漢民往夷地開窰穵礦。
得旨。
所拟章程俱妥。
○以已革奉恩将軍崇齡子盛寬、襲職。
○予故雲貴總督林則徐。
入祀名宦祠。
從署總督張亮基請也。
○乙巳。
上詣壽康宮、問皇貴太妃安。
○谕内閣、鄒鳴鶴奏、查明現訊各案内情節較重之知州知縣、請分别懲處一摺。
廣西升用知縣署荔浦縣知縣李時熿、于民人具控匪劫差擾一案。
輕率完結。
着先行革職。
嚴審究辦。
永安州知州劉葆真、于連劫案犯。
逾限未獲。
惟平日居官尚知黾勉。
着以州同降補。
雒容縣知縣代理興安縣知縣楊毓麟、現有被控負債潛逃案件。
着革去頂帶。
撤任訊究。
○谕軍機大臣等、有人奏、湖南衡永寶三府、郴桂兩州、以及長沙府之安化、湘潭、浏陽等縣、教匪充斥、有紅簿教、黑簿教、結草教、斬草教、捆柴教等名目。
每教分溫良恭儉讓五守号。
每号總領數百人、至數千人。
又有齋匪。
名曰青教。
皆以四川峨嵋山會首萬雲龍。
為總頭目。
所居之處。
有忠義堂名号。
其傳徒皆用度牒。
蓋以圖記。
聲氣聯絡。
往來各處。
皆供給銀錢飯食。
每月按三六九期赴會。
頭目乘轎騎馬。
動辄數百人。
搶奪淫掠。
無所不至。
地方官不敢撄鋒。
遇有呈報會匪字樣。
偪令更換呈詞。
或改盜為竊。
反将事主收押陵虐。
遂緻匪焰愈熾。
又寶慶府之邵陽、新化、武岡等處教匪。
以阻米出境為名。
肆行搶奪各等語。
匪徒擾害闾閻。
總由地方官不能覺察于先。
又複容隐于後。
似此黨徒充斥。
若不早絕其源。
必緻蔓延句結。
着程矞采、會同駱秉章。
按照摺内所指各情。
嚴密訪拏。
務期消患未然。
勿使釀成巨案。
現已谕令徐澤醇。
訪拏峨嵋山會首。
如該省訪獲要犯。
訊出情形。
即密咨四川。
一體查辦。
又據片奏、該匪傳教惑人。
有性命圭旨。
及水浒傳兩書。
湖南各處坊肆。
皆刊刻售賣。
蠱惑愚民。
莫此為甚。
并着該督撫。
督饬地方官嚴行查禁。
将書闆盡行銷毀。
仍當嚴饬各屬。
勿令吏胥藉端滋擾。
原摺片着鈔給閱看。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有人奏、湖南地方。
教匪充斥。
皆以四川峨嵋山會首萬雲龍、為總頭目等語。
湖南與四川接壤。
該省會匪甚多。
朕早有所聞。
節經降旨、令湖南省嚴密查訪。
該匪徒等、傳徒布黨。
必有總頭目為之首倡。
以緻煽惑日衆。
前據該督徐澤醇覆奏、訪查綦江匪徒馬武成。
并無其人。
今複有人奏峨嵋山藏匿會首之事。
此等匪徒。
行蹤詭秘。
姓名既可改易。
地方亦可遷移。
委查之員。
或稍不盡心。
或意圖省事。
辄以查訪無蹤。
一禀塞責。
切不可受其欺蒙。
着徐澤醇。
按照此次所奏各情。
遴委妥員。
嚴密訪察。
固不可張皇滋擾。
亦不準諱飾養奸。
萬雲龍一犯、如有其人。
必當立拏嚴訊。
并可将究出徒黨。
知照湖南。
一體查辦。
務須淨絕根株。
勿贻後患。
原摺着鈔給閱看。
将此谕令知之。
○丙午。
谕内閣、靈桂、自簡任總管内務府大臣以來。
察其言動。
頗覺高興。
現值恭辦昌西陵工程。
輪應住班。
因病未往。
本日銷假召見。
據奏稱、伊合家患病。
伊母近因初喪幼孫。
殊深轸悼。
并稱、奴才至工次察看。
懇恩俟八月初間。
仍同魏元烺回京。
我皇上以孝治天下。
諒無不允準之理。
其母患病與否。
自問于心可知。
已屬怠惰偷安。
意存要挾。
我宗室中從未有似伊無出息者。
又奏稱、阿靈阿、病尚未痊。
吉倫泰、有赴陵差使。
可否令吉倫泰就近照料。
其意即欲令吉倫泰在彼住班。
尤屬膽大妄言。
居心詐僞。
靈桂惟知眷戀妻孥。
全不以公事為重。
即此一節。
已應立即罷斥。
第念伊曆練未深。
姑示薄懲。
靈桂。
着毋庸辦理陵工。
并革去工部左侍郎、總管内務府大臣。
仍留正紅旗蒙古副都統。
令伊痛改前非。
盡除委靡之習。
仍可再邀恩眷也。
○又谕、前因兩江總督陸建瀛。
奏請崇正學以黜邪教。
當經降旨、饬令各省地方。
課士授徒。
均以禦纂性理精義。
聖谕廣訓。
為講習之本。
良由士為民倡。
士習端。
則民風自歸淳正。
近年兩廣盜賊肆行。
據奏多系會匪煽惑。
鄉曲愚氓。
習聞異說。
緻罹法網。
朕甚憫焉。
因思正人心、必先息邪說。
息
得旨。
随時密訪。
不可擾累闾閻。
諒汝亦必能妥辦也。
又奏、查明川省保甲情形。
并拟保甲章程三十二條。
一、先應慎選保正。
一、甲長牌頭宜得人。
一、編聯戶口。
一、刷門牌。
一、編聯無論貴賤。
一、稽查客店棧房。
一、盤查祠廟。
一、變通堡練。
一、查各廠丁夫。
一、查村僻小路。
一、稽行船。
一、拏小竊。
一、嚴究窩藏。
一、更換牌簿。
一、地方官随事詢訪鄰佑。
一、保正甲長賞罰宜嚴。
一、命案不累地鄰。
一、城鄉修立欄栅。
一、各戶以鳴鑼接應。
一、齊力格拏匪人。
一、守要隘。
一、協捕通衢盜賊。
一、禁竊案虛報。
一、防盜劫線索。
一、禁收買賊贓。
一、禁帶刀閑遊。
一、禁把持詞訟。
一、各給禀狀。
一、講求團練。
一、勒令熟夷出境。
一、禁漢民典種夷地。
一、禁漢民往夷地開窰穵礦。
得旨。
所拟章程俱妥。
○以已革奉恩将軍崇齡子盛寬、襲職。
○予故雲貴總督林則徐。
入祀名宦祠。
從署總督張亮基請也。
○乙巳。
上詣壽康宮、問皇貴太妃安。
○谕内閣、鄒鳴鶴奏、查明現訊各案内情節較重之知州知縣、請分别懲處一摺。
廣西升用知縣署荔浦縣知縣李時熿、于民人具控匪劫差擾一案。
輕率完結。
着先行革職。
嚴審究辦。
永安州知州劉葆真、于連劫案犯。
逾限未獲。
惟平日居官尚知黾勉。
着以州同降補。
雒容縣知縣代理興安縣知縣楊毓麟、現有被控負債潛逃案件。
着革去頂帶。
撤任訊究。
○谕軍機大臣等、有人奏、湖南衡永寶三府、郴桂兩州、以及長沙府之安化、湘潭、浏陽等縣、教匪充斥、有紅簿教、黑簿教、結草教、斬草教、捆柴教等名目。
每教分溫良恭儉讓五守号。
每号總領數百人、至數千人。
又有齋匪。
名曰青教。
皆以四川峨嵋山會首萬雲龍。
為總頭目。
所居之處。
有忠義堂名号。
其傳徒皆用度牒。
蓋以圖記。
聲氣聯絡。
往來各處。
皆供給銀錢飯食。
每月按三六九期赴會。
頭目乘轎騎馬。
動辄數百人。
搶奪淫掠。
無所不至。
地方官不敢撄鋒。
遇有呈報會匪字樣。
偪令更換呈詞。
或改盜為竊。
反将事主收押陵虐。
遂緻匪焰愈熾。
又寶慶府之邵陽、新化、武岡等處教匪。
以阻米出境為名。
肆行搶奪各等語。
匪徒擾害闾閻。
總由地方官不能覺察于先。
又複容隐于後。
似此黨徒充斥。
若不早絕其源。
必緻蔓延句結。
着程矞采、會同駱秉章。
按照摺内所指各情。
嚴密訪拏。
務期消患未然。
勿使釀成巨案。
現已谕令徐澤醇。
訪拏峨嵋山會首。
如該省訪獲要犯。
訊出情形。
即密咨四川。
一體查辦。
又據片奏、該匪傳教惑人。
有性命圭旨。
及水浒傳兩書。
湖南各處坊肆。
皆刊刻售賣。
蠱惑愚民。
莫此為甚。
并着該督撫。
督饬地方官嚴行查禁。
将書闆盡行銷毀。
仍當嚴饬各屬。
勿令吏胥藉端滋擾。
原摺片着鈔給閱看。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有人奏、湖南地方。
教匪充斥。
皆以四川峨嵋山會首萬雲龍、為總頭目等語。
湖南與四川接壤。
該省會匪甚多。
朕早有所聞。
節經降旨、令湖南省嚴密查訪。
該匪徒等、傳徒布黨。
必有總頭目為之首倡。
以緻煽惑日衆。
前據該督徐澤醇覆奏、訪查綦江匪徒馬武成。
并無其人。
今複有人奏峨嵋山藏匿會首之事。
此等匪徒。
行蹤詭秘。
姓名既可改易。
地方亦可遷移。
委查之員。
或稍不盡心。
或意圖省事。
辄以查訪無蹤。
一禀塞責。
切不可受其欺蒙。
着徐澤醇。
按照此次所奏各情。
遴委妥員。
嚴密訪察。
固不可張皇滋擾。
亦不準諱飾養奸。
萬雲龍一犯、如有其人。
必當立拏嚴訊。
并可将究出徒黨。
知照湖南。
一體查辦。
務須淨絕根株。
勿贻後患。
原摺着鈔給閱看。
将此谕令知之。
○丙午。
谕内閣、靈桂、自簡任總管内務府大臣以來。
察其言動。
頗覺高興。
現值恭辦昌西陵工程。
輪應住班。
因病未往。
本日銷假召見。
據奏稱、伊合家患病。
伊母近因初喪幼孫。
殊深轸悼。
并稱、奴才至工次察看。
懇恩俟八月初間。
仍同魏元烺回京。
我皇上以孝治天下。
諒無不允準之理。
其母患病與否。
自問于心可知。
已屬怠惰偷安。
意存要挾。
我宗室中從未有似伊無出息者。
又奏稱、阿靈阿、病尚未痊。
吉倫泰、有赴陵差使。
可否令吉倫泰就近照料。
其意即欲令吉倫泰在彼住班。
尤屬膽大妄言。
居心詐僞。
靈桂惟知眷戀妻孥。
全不以公事為重。
即此一節。
已應立即罷斥。
第念伊曆練未深。
姑示薄懲。
靈桂。
着毋庸辦理陵工。
并革去工部左侍郎、總管内務府大臣。
仍留正紅旗蒙古副都統。
令伊痛改前非。
盡除委靡之習。
仍可再邀恩眷也。
○又谕、前因兩江總督陸建瀛。
奏請崇正學以黜邪教。
當經降旨、饬令各省地方。
課士授徒。
均以禦纂性理精義。
聖谕廣訓。
為講習之本。
良由士為民倡。
士習端。
則民風自歸淳正。
近年兩廣盜賊肆行。
據奏多系會匪煽惑。
鄉曲愚氓。
習聞異說。
緻罹法網。
朕甚憫焉。
因思正人心、必先息邪說。
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