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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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該漕督迅饬嚴催。
并着倉場侍郎、直隸總督、酌量情形。
是否應須起剝。
迅即設法押催抵通。
毋任延誤。
○谕軍機大臣等、陸建瀛奏、江西吉南贛道黃樂之、南贛鎮總兵德坤、禀報探聞廣東遊匪。
屯聚佛岡廳屬之高岡墟等處。
有奔竄江西長甯縣一帶之信。
該督已飛饬該鎮道、遴派勇幹員弁。
酌帶兵役。
以截拏私臬為名。
盤诘彈壓等語。
廣東英德匪徒滋事。
前已有旨、令江西等省。
并力堵截。
茲據查明定南廳等處。
接壤之區。
處處可通。
且大庾嶺界連南雄。
尤為扼要。
自應嚴防以杜竄逸。
着陸建瀛、并署巡撫陸元烺、轉饬該總兵德坤、暫緩巡閱營伍。
會同該道黃樂之、就近調集官兵。
分路防守。
傥有遊匪竄入。
立即按數截拏。
毋任一名漏網。
以固疆圉而靖地方。
将此各谕令知之。
○又谕、陸建瀛、傅繩勳奏、遵查西洋人羅類思、曾于道光二十六年。
前來上海。
二十七年九月。
即駕坐火輪船。
望南洋駛去。
此後并未重到上海。
亦無高姓其人。
既據查明。
應無庸議。
該督等惟當随時查察。
杜絕句結。
總期堅守成約。
毋令别生枝節。
是為至要。
将此谕令知之。
○命陝甘總督琦善、撥銀六十六兩五千兩。
解赴伊犁。
備鹹豐二年經費。
○貸湖南各幫漕船撥價銀。
○壬申。
上詣壽康宮、問皇貴太妃安。
○谕内閣、步軍統領衙門、奏參右翼副翼尉。
玩視公事等語。
偷竊倉糧賊犯。
現據該衙門拏獲五十餘名之多。
該副翼尉德勝、先經密派嚴拏。
何以并未訪查。
僅以犯無蹤迹。
言語支吾。
實屬有心推诿。
德勝、着先行交部嚴加議處。
如有應行質訊之處。
即着刑部傳訊。
○谕軍機大臣等、禦史姚福增奏、粵東防夷團練。
章程。
簡易可行。
已着成效。
請饬發廣西酌量施行。
并鈔錄章程呈覽。
上年粵東籌防<口英>夷。
由紳士議行團練。
據稱不旬日間。
得衆十萬。
得饷八十餘萬。
是廣東省城團練。
着有成效。
現在該省韶州、廉州及廣西平樂等屬。
均有盜匪滋擾。
屢經饬令激勵士民。
舉行團練。
據鄭祖琛覆奏、現已試行。
并據徐廣缙等奏明。
已照廣西橫州、博白、兩處團練章程。
通饬辦理。
該禦史所奏上年省城章程。
與該二省現在情形。
諒可仿照變通辦理。
着鄭祖琛、督同藩司勞崇光、悉心酌核。
并俟林則徐到後。
會同熟籌妥辦。
其廣東韶州等處。
宜。
仿堅壁清野之法。
使遊匪無從擄掠。
闾閻并着徐廣缙、葉名琛、參酌辦理。
總期因地制得遂安居。
行之既久。
必有實效。
原摺均着鈔給閱看。
所錄廣東團練章程。
着鈔給鄭祖琛閱看。
将此谕令徐廣缙、葉名琛、鄭祖琛、并傳谕勞崇光知之。
○刑部奏、審明慕陵朝房失火人犯。
按律從重定拟。
永康等、及失察司員、均有應得處分。
得旨。
永康、載岱、着交部議處。
德春、着交部察議。
失察司員等、着照例議處。
○朝鮮國王李昇、遣使奉表謝恩。
恭賀登極。
進貢方物命留抵下次正貢。
賞赉如例。
○癸酉。
谕内閣、給事中善琳奏、倉廒附近城牆、稽查宜嚴等語。
現在倉米被竊。
查有經由城牆痕迹。
着查城大臣、步軍統領等、通饬嚴禁。
不許閑雜人等、上城往來。
其看守栅欄兵丁。
尤宜實力巡邏。
毋艄疏懈。
○谕軍機大臣等、有人奏、順天府屬香河、武清、甯河、寶坻、直隸天津等縣。
及黃村地方。
搶劫頻聞。
文武官弁。
緝捕不力。
隐忍諱飾。
緻令盜賊遠揚。
并有摺差被搶情事。
又片奏、永平府盧龍縣地方劫案。
與遷安縣互相推诿。
捕役豢盜分贓各等語。
畿輔重地理宜肅清若如摺内所指。
盜賊橫行。
地方官畏葸不辦。
尚複成何事體。
着卓秉恬、陸應谷、讷爾經額、按照摺内胪列各案。
遴委妥員分往該處嚴密查拏。
按名弋獲。
毋任漏網。
至各地方官。
近來諱盜推诿。
相習成風。
實堪痛恨。
并着密訪确查。
指名參奏。
毋稍姑容。
以靖地方而重捕務。
原摺片俱着鈔給閱看。
将此各谕令知之。
○又谕、寄谕閩浙總督劉韻珂、有人奏、福建南平縣客商黃萬勝被劫。
捕役目兵侵吞贓銀。
該縣将目兵陳中魁監斃滅口。
并将盜犯供詞改重就輕。
嗣又有客商謝萬盛、在南平縣被劫。
尤溪縣差役、串通棍徒。
截吞贓銀。
該縣庇差不究據盜犯供出首要姓名居址。
南平縣知縣、始終諱飾等語。
果如所奏。
盜賊肆行。
兵役吞贓縣令庇護。
若不嚴行懲辦。
何以儆兇頑而肅吏治。
着該督嚴饬所屬。
逐案查拏。
務将首要各犯。
全行弋獲。
按律懲治。
毋使一名漏網。
并查明諱盜吞贓之官役。
從嚴參辦。
毋稍徇隐。
原片着鈔給閱看将此谕令知之。
○貸山東汶衛兩河修堰銀。
并着倉場侍郎、直隸總督、酌量情形。
是否應須起剝。
迅即設法押催抵通。
毋任延誤。
○谕軍機大臣等、陸建瀛奏、江西吉南贛道黃樂之、南贛鎮總兵德坤、禀報探聞廣東遊匪。
屯聚佛岡廳屬之高岡墟等處。
有奔竄江西長甯縣一帶之信。
該督已飛饬該鎮道、遴派勇幹員弁。
酌帶兵役。
以截拏私臬為名。
盤诘彈壓等語。
廣東英德匪徒滋事。
前已有旨、令江西等省。
并力堵截。
茲據查明定南廳等處。
接壤之區。
處處可通。
且大庾嶺界連南雄。
尤為扼要。
自應嚴防以杜竄逸。
着陸建瀛、并署巡撫陸元烺、轉饬該總兵德坤、暫緩巡閱營伍。
會同該道黃樂之、就近調集官兵。
分路防守。
傥有遊匪竄入。
立即按數截拏。
毋任一名漏網。
以固疆圉而靖地方。
将此各谕令知之。
○又谕、陸建瀛、傅繩勳奏、遵查西洋人羅類思、曾于道光二十六年。
前來上海。
二十七年九月。
即駕坐火輪船。
望南洋駛去。
此後并未重到上海。
亦無高姓其人。
既據查明。
應無庸議。
該督等惟當随時查察。
杜絕句結。
總期堅守成約。
毋令别生枝節。
是為至要。
将此谕令知之。
○命陝甘總督琦善、撥銀六十六兩五千兩。
解赴伊犁。
備鹹豐二年經費。
○貸湖南各幫漕船撥價銀。
○壬申。
上詣壽康宮、問皇貴太妃安。
○谕内閣、步軍統領衙門、奏參右翼副翼尉。
玩視公事等語。
偷竊倉糧賊犯。
現據該衙門拏獲五十餘名之多。
該副翼尉德勝、先經密派嚴拏。
何以并未訪查。
僅以犯無蹤迹。
言語支吾。
實屬有心推诿。
德勝、着先行交部嚴加議處。
如有應行質訊之處。
即着刑部傳訊。
○谕軍機大臣等、禦史姚福增奏、粵東防夷團練。
章程。
簡易可行。
已着成效。
請饬發廣西酌量施行。
并鈔錄章程呈覽。
上年粵東籌防<口英>夷。
由紳士議行團練。
據稱不旬日間。
得衆十萬。
得饷八十餘萬。
是廣東省城團練。
着有成效。
現在該省韶州、廉州及廣西平樂等屬。
均有盜匪滋擾。
屢經饬令激勵士民。
舉行團練。
據鄭祖琛覆奏、現已試行。
并據徐廣缙等奏明。
已照廣西橫州、博白、兩處團練章程。
通饬辦理。
該禦史所奏上年省城章程。
與該二省現在情形。
諒可仿照變通辦理。
着鄭祖琛、督同藩司勞崇光、悉心酌核。
并俟林則徐到後。
會同熟籌妥辦。
其廣東韶州等處。
宜。
仿堅壁清野之法。
使遊匪無從擄掠。
闾閻并着徐廣缙、葉名琛、參酌辦理。
總期因地制得遂安居。
行之既久。
必有實效。
原摺均着鈔給閱看。
所錄廣東團練章程。
着鈔給鄭祖琛閱看。
将此谕令徐廣缙、葉名琛、鄭祖琛、并傳谕勞崇光知之。
○刑部奏、審明慕陵朝房失火人犯。
按律從重定拟。
永康等、及失察司員、均有應得處分。
得旨。
永康、載岱、着交部議處。
德春、着交部察議。
失察司員等、着照例議處。
○朝鮮國王李昇、遣使奉表謝恩。
恭賀登極。
進貢方物命留抵下次正貢。
賞赉如例。
○癸酉。
谕内閣、給事中善琳奏、倉廒附近城牆、稽查宜嚴等語。
現在倉米被竊。
查有經由城牆痕迹。
着查城大臣、步軍統領等、通饬嚴禁。
不許閑雜人等、上城往來。
其看守栅欄兵丁。
尤宜實力巡邏。
毋艄疏懈。
○谕軍機大臣等、有人奏、順天府屬香河、武清、甯河、寶坻、直隸天津等縣。
及黃村地方。
搶劫頻聞。
文武官弁。
緝捕不力。
隐忍諱飾。
緻令盜賊遠揚。
并有摺差被搶情事。
又片奏、永平府盧龍縣地方劫案。
與遷安縣互相推诿。
捕役豢盜分贓各等語。
畿輔重地理宜肅清若如摺内所指。
盜賊橫行。
地方官畏葸不辦。
尚複成何事體。
着卓秉恬、陸應谷、讷爾經額、按照摺内胪列各案。
遴委妥員分往該處嚴密查拏。
按名弋獲。
毋任漏網。
至各地方官。
近來諱盜推诿。
相習成風。
實堪痛恨。
并着密訪确查。
指名參奏。
毋稍姑容。
以靖地方而重捕務。
原摺片俱着鈔給閱看。
将此各谕令知之。
○又谕、寄谕閩浙總督劉韻珂、有人奏、福建南平縣客商黃萬勝被劫。
捕役目兵侵吞贓銀。
該縣将目兵陳中魁監斃滅口。
并将盜犯供詞改重就輕。
嗣又有客商謝萬盛、在南平縣被劫。
尤溪縣差役、串通棍徒。
截吞贓銀。
該縣庇差不究據盜犯供出首要姓名居址。
南平縣知縣、始終諱飾等語。
果如所奏。
盜賊肆行。
兵役吞贓縣令庇護。
若不嚴行懲辦。
何以儆兇頑而肅吏治。
着該督嚴饬所屬。
逐案查拏。
務将首要各犯。
全行弋獲。
按律懲治。
毋使一名漏網。
并查明諱盜吞贓之官役。
從嚴參辦。
毋稍徇隐。
原片着鈔給閱看将此谕令知之。
○貸山東汶衛兩河修堰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