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百五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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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修總裁官經筵日講起居注官太子太保上書房總師傅文淵閣領閣事翰林院掌院學士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國史館總裁官武英殿大學士管理兵部事務加十三級紀錄十四次臣賈桢稿本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保文淵閣領閣事武英殿總裁官教習庶吉士體仁閣大學士管理戶部三庫事務管理刑部事務加二十三級紀錄十六次臣周祖培總裁官太子少保管理内繙書房事務對引大臣軍機大臣鑲藍旗滿洲都統戶部尚書管理三庫事務加四級随帶加五級紀錄十二次臣寶鋆總裁官經筵講官弘德殿教習清文谙達上書房總谙達國史館總裁官正藍旗蒙古都統禮部尚書管理太常寺鴻胪寺事務加二級軍功加四級随帶加八級紀錄五次臣倭什珲布等奉敕修
鹹豐十一年。
辛酉。
六月。
戊午朔。
日食。
○以江蘇辦理糧台報銷出力。
賞知縣何光綸、升銜優叙。
○以失察兵勇搶劫外夷商船。
署江南提督曾秉忠、下部議處。
哨官曾以忠等、分别嚴懲。
○予浙江廣陳地方陣亡副将黃金友、祭葬世職。
如總兵例。
○己未。
谕軍機大臣等、恭親王奕等奏、接收布噜斯國照會、拟即酌定章程、并鈔錄照會呈覽一摺。
艾林波投遞照會。
語多不馴。
一經崇綸等駁诘。
即知謝罪。
并更改照會。
惟駐京一節。
仍執五年為期。
此時祇可從權允許。
以示羁縻。
所有該國派員駐京一節。
着奕等、即傳谕崇綸等、再為開導。
若能于章程交換後。
過六年再辦。
為期自覺較寬。
傥艾林波執意懇求。
即準其于互換後、過五年再辦。
仍俟崇綸等、與艾林波将一切章程議定。
由奕等具奏後。
再行明降谕旨。
将此由五百裡谕令知之。
○庚申。
谕内閣、前有旨令譚廷襄等、将各該省每月現能實解徐宿饷銀數目。
酌定具奏。
茲據田在田奏稱、徐宿需饷甚殷。
山東河南延不報解。
請旨饬催。
并請将河南藩司邊浴澧等、先行交部嚴加議處等語。
徐宿軍饷。
除陝西省酌定銀六萬兩、已批交部議外。
其山東、山西、河南、迄今未據覆奏。
着各該撫等、仍遵前旨。
将每月能實解徐宿饷銀若幹兩。
迅速酌定數目。
據實具奏。
毋再延宕。
其山東河南應解田在田軍營饷銀。
着戶部查核欠解數目。
如積欠過多。
即将各該藩司分别參辦。
○又谕、曾國藩、胡林翼奏、圍攻赤岡嶺四壘悍賊、悉數殲除一摺。
逆賊陳玉成、率黨回援安慶。
經曾國藩等、調總兵鮑超、副将成大吉往剿。
會合副都統多隆阿之軍。
近偪集賢關外。
陳逆潛遁。
留四壘于赤岡嶺。
四月十一日。
鮑超等督兵進攻。
壘賊負嵎抗拒。
官軍沿濠修築炮台。
晝夜輪流出隊攻擊。
二十九日。
轟倒賊壘數丈。
五月初一日。
三壘之賊。
俱窮蹙乞降。
釋去脅從三百餘人。
其長發老賊二千八百餘名。
悉行正法。
内有僞官一百八十五名。
劇賊劉玱琳、仍踞第一壘未下。
初二日。
該逆乘夜出壘逃竄。
鮑超督兵追剿于馬踏石地方。
将賊匪六百餘名。
悉數生捦。
其沿河分竄之賊二百餘人。
搶船欲遁。
水師哨官顔海仙趕至。
一并生捦。
内有僞官九十餘名。
均即正法。
劉玱琳一名。
經提督楊載福、訊明支解枭示。
此次總兵鮑超等、環攻賊壘。
殲除長發老賊四千餘名。
洵足寒逆膽而快人心。
所有在事尤為出力員弁。
并着曾國藩、胡林翼、查明保奏。
○谕軍機大臣等、袁甲三奏、請速撥馬隊、并饬解馬匹等語。
袁甲三軍營馬隊。
僅三百餘名。
現在沿淮兩岸。
賊蹤飄忽。
非得馬隊數千。
不足以利抄擊。
自系實在情形。
惟東三省馬隊。
調出甚多。
現已無可調撥。
該大臣請饬調馬隊之處。
着毋庸議。
至所請饬撥空馬五百匹。
現當夏令酷熱之時。
察哈爾馬匹。
不免疲瘦即勉強調撥。
亦恐不能得力。
該大臣惟當就現有兵力。
設法布置。
遏賊北竄其存營無馬兵丁。
既稱勁旅。
仍着就近設法采買馬匹乘騎。
以資策應。
俟秋高馬肥。
再将馬匹調赴該大臣軍營可也。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田在田奏、賊匪被擊敗退、宿州解圍、現籌布置情形等語。
宿州圍城賊匪。
被擊敗退後。
仍屯踞梁家套。
偪近夾溝等處。
其蒙村烈山兩軍。
亦因偪近蕭砀。
屢被匪衆圍困。
田在田現駐兵符離集。
拟即令吳棠進駐夾溝。
并責成署總兵李恒清等、分防徐宿。
系為聯絡聲勢起見。
吳棠着即進駐夾溝。
其徐州防守事宜。
即責成署總兵李恒清、知府汪堯辰等辦理。
并着記名總兵胡元昌、統率諸軍。
專駐宿州。
籌辦防剿。
田在田即率領精兵。
往來督剿。
何路緊急。
即往何路策應。
吳棠駐劄夾溝。
即激勵民團。
與田在田兵勇會合夾擊。
以固徐宿門戶。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予故二品銜太常寺卿唐
辛酉。
六月。
戊午朔。
日食。
○以江蘇辦理糧台報銷出力。
賞知縣何光綸、升銜優叙。
○以失察兵勇搶劫外夷商船。
署江南提督曾秉忠、下部議處。
哨官曾以忠等、分别嚴懲。
○予浙江廣陳地方陣亡副将黃金友、祭葬世職。
如總兵例。
○己未。
谕軍機大臣等、恭親王奕等奏、接收布噜斯國照會、拟即酌定章程、并鈔錄照會呈覽一摺。
艾林波投遞照會。
語多不馴。
一經崇綸等駁诘。
即知謝罪。
并更改照會。
惟駐京一節。
仍執五年為期。
此時祇可從權允許。
以示羁縻。
所有該國派員駐京一節。
着奕等、即傳谕崇綸等、再為開導。
若能于章程交換後。
過六年再辦。
為期自覺較寬。
傥艾林波執意懇求。
即準其于互換後、過五年再辦。
仍俟崇綸等、與艾林波将一切章程議定。
由奕等具奏後。
再行明降谕旨。
将此由五百裡谕令知之。
○庚申。
谕内閣、前有旨令譚廷襄等、将各該省每月現能實解徐宿饷銀數目。
酌定具奏。
茲據田在田奏稱、徐宿需饷甚殷。
山東河南延不報解。
請旨饬催。
并請将河南藩司邊浴澧等、先行交部嚴加議處等語。
徐宿軍饷。
除陝西省酌定銀六萬兩、已批交部議外。
其山東、山西、河南、迄今未據覆奏。
着各該撫等、仍遵前旨。
将每月能實解徐宿饷銀若幹兩。
迅速酌定數目。
據實具奏。
毋再延宕。
其山東河南應解田在田軍營饷銀。
着戶部查核欠解數目。
如積欠過多。
即将各該藩司分别參辦。
○又谕、曾國藩、胡林翼奏、圍攻赤岡嶺四壘悍賊、悉數殲除一摺。
逆賊陳玉成、率黨回援安慶。
經曾國藩等、調總兵鮑超、副将成大吉往剿。
會合副都統多隆阿之軍。
近偪集賢關外。
陳逆潛遁。
留四壘于赤岡嶺。
四月十一日。
鮑超等督兵進攻。
壘賊負嵎抗拒。
官軍沿濠修築炮台。
晝夜輪流出隊攻擊。
二十九日。
轟倒賊壘數丈。
五月初一日。
三壘之賊。
俱窮蹙乞降。
釋去脅從三百餘人。
其長發老賊二千八百餘名。
悉行正法。
内有僞官一百八十五名。
劇賊劉玱琳、仍踞第一壘未下。
初二日。
該逆乘夜出壘逃竄。
鮑超督兵追剿于馬踏石地方。
将賊匪六百餘名。
悉數生捦。
其沿河分竄之賊二百餘人。
搶船欲遁。
水師哨官顔海仙趕至。
一并生捦。
内有僞官九十餘名。
均即正法。
劉玱琳一名。
經提督楊載福、訊明支解枭示。
此次總兵鮑超等、環攻賊壘。
殲除長發老賊四千餘名。
洵足寒逆膽而快人心。
所有在事尤為出力員弁。
并着曾國藩、胡林翼、查明保奏。
○谕軍機大臣等、袁甲三奏、請速撥馬隊、并饬解馬匹等語。
袁甲三軍營馬隊。
僅三百餘名。
現在沿淮兩岸。
賊蹤飄忽。
非得馬隊數千。
不足以利抄擊。
自系實在情形。
惟東三省馬隊。
調出甚多。
現已無可調撥。
該大臣請饬調馬隊之處。
着毋庸議。
至所請饬撥空馬五百匹。
現當夏令酷熱之時。
察哈爾馬匹。
不免疲瘦即勉強調撥。
亦恐不能得力。
該大臣惟當就現有兵力。
設法布置。
遏賊北竄其存營無馬兵丁。
既稱勁旅。
仍着就近設法采買馬匹乘騎。
以資策應。
俟秋高馬肥。
再将馬匹調赴該大臣軍營可也。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田在田奏、賊匪被擊敗退、宿州解圍、現籌布置情形等語。
宿州圍城賊匪。
被擊敗退後。
仍屯踞梁家套。
偪近夾溝等處。
其蒙村烈山兩軍。
亦因偪近蕭砀。
屢被匪衆圍困。
田在田現駐兵符離集。
拟即令吳棠進駐夾溝。
并責成署總兵李恒清等、分防徐宿。
系為聯絡聲勢起見。
吳棠着即進駐夾溝。
其徐州防守事宜。
即責成署總兵李恒清、知府汪堯辰等辦理。
并着記名總兵胡元昌、統率諸軍。
專駐宿州。
籌辦防剿。
田在田即率領精兵。
往來督剿。
何路緊急。
即往何路策應。
吳棠駐劄夾溝。
即激勵民團。
與田在田兵勇會合夾擊。
以固徐宿門戶。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予故二品銜太常寺卿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