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百三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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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谕、前因文煜奏、德楞額于山東省地方剿撚出力官紳。
并未會同該撫查核列保。
當經降旨。
嗣後該省剿匪出力各案。
如系德楞額軍營帶領馬隊各員。
準由該副都統單銜保奏。
其地方文武紳團。
仍着德楞額、會同文煜、确實查明。
公同酌保。
茲據德楞額奏、疊次咨商文煜、如何獎勵。
未準該撫咨覆。
是以先行擇尤請獎。
并可否将出力官紳。
統歸文煜保奏等語。
地方文武紳團。
剿匪出力。
理應帶兵之員、會同地方大吏。
公同酌保。
以符體制。
該副都統欲統歸文煜保奏。
殊屬非是。
所有山東省剿匪出力各案。
着仍遵前旨。
分别保奏。
至本年二月間。
萬年牐等處剿匪出力之文武兵團紳董。
日久尚未奏請獎勵。
亦不足以昭激勸。
着文煜迅即會同德楞額保奏。
○以廣東續捐軍饷。
永廣鄉試中額六名。
新會、河源、茂名、化、文昌、五州縣學額各五名。
東莞、歸善、龍川、三縣各四名。
翁源、連平、永安、高要、電白、吳川、瓊山、七州縣各三名。
香山、英德、合浦、嘉應、平遠、五州縣各二名。
增城、從化、三水、花、曲江、博羅、和平、長甯、大埔、海陽、陽江、新興、鶴山、陽春、信宜、石城、海康、遂溪、徐聞、澄邁、會同、樂會、定安、東安、始興、興甯、長樂、鎮平、二十八縣各一名。
○以拏獲山東曆城縣匪僧。
予知縣朱镕等、升叙有差。
○予江蘇無錫、吳江、殉難兵部主事朱厚基母楊氏等、十三名口。
旌恤如例。
○癸酉。
谕軍機大臣等、恭親王奕等奏、遵議借夷剿賊、并代運南漕各情一摺。
前據曾國藩、薛煥、袁甲三、并瑞昌、王有齡等馳奏、遵議借夷剿賊。
及幫運南漕各摺片。
谕令恭親王奕等、悉心酌議。
茲據奏稱、将曾國藩等原奏、悉心參核。
江南官軍。
現尚未能進剿金陵。
即令夷船駛往。
非特不能收夾擊之效。
并恐與賊相持。
如薛煥所慮句結生變。
尤宜豫防。
該撫所拟令夷兵由陸進剿。
非獨經過地方驚擾。
即支應一切。
諸多窒礙。
夷性貪婪。
一經允許借兵剿賊。
必至索請多端。
經費任其開銷。
地方被其蹂躏等語。
并于英酋喴哸嗎來見。
與之談論終日。
該酋已吐實語。
謂剿賊本中國應辦之事。
若借助他人。
不占地方。
于彼何益。
非獨俄口□佛克複城池。
不肯讓出。
即<口英>國得之。
亦不敢謂必不據為已有。
因舉該夷攻奪印度之事為證。
借夷剿賊。
流弊滋多。
自不可貪目前之利。
而贻無窮之患。
惟此時初與換約。
拒絕過甚。
又恐夷性猜疑。
轉生叵測。
惟有告以中國兵力。
足敷剿辦。
将來如有相資之日。
再當借助。
以示羁縻。
并設法牢籠。
誘以小利。
口 □佛夷貪利最甚。
或籌款購其槍炮船隻。
使有利可圖。
即可冀其昵就。
以為我用。
傥上海夷人。
諄請助兵剿賊。
着曾國藩、薛煥、量為獎勉。
傥有兵船駛入内地。
即按照條約攔阻。
并着該大臣等、就現有兵力。
設法攻剿逆匪。
毋再觀望。
至口□佛夷槍炮。
既肯售賣。
并肯派匠役教習制造。
着曾國藩、薛煥、酌量辦理。
即外洋師船。
現雖不暇添制。
或仿夷船制造。
或将彼船雇用。
誘之以利。
以結其心。
而我得收實濟。
若肯受雇助剿。
隻可令華夷兩商。
自行經理。
于大局或可有利無弊。
并着該督撫、斟酌試行。
将來于通商各口關稅内。
酌提稅饷。
仍濟軍需。
其代運南漕一節。
亦照恭親王等所議。
由薛煥出示招商運津。
無論華商、夷商、一體販運。
按照稅則。
完納稅饷。
官為收買。
按照時價。
公同估斷。
無須與該夷豫行會商。
咪夷質性較醇。
與<口英>口□佛情形不同。
其應如何縻系。
使為我用。
俾其感順。
以杜俄夷市德于彼之心。
亦着曾國藩、薛煥、随時酌量情形。
妥為辦理。
另片奏、上海通商各小國。
見<口英>口□佛咪三國換約。
未免觊觎。
前經桂良、在上海時嚴行拒絕。
薛煥、曾随桂良在彼。
深知其事。
并着該撫務照前年辦理情形。
豫為杜絕。
毋令徑駛天津。
又費唇舌。
并曉谕<口英>口□佛咪三國。
以各小國小弱之邦。
不得與三國平列。
一體換約。
令其幫同阻止。
方為妥善。
如各小國不遵理谕。
徑赴天津。
惟薛煥是問。
将此由六百裡各密谕知之。
○又谕、本日據恭親王等奏、請饬東三省練兵、并籌畫饷需等語。
據稱、吉林、黑龍江、與俄夷相鄰。
邊防緊要。
近因軍營需用馬隊紛繁。
于吉林、黑龍江、屢次徵調。
實有空虛之患。
請饬該将軍等。
于東三省各營兵丁。
勤加訓練。
弓馬之外。
兼習技藝擡槍。
按期操演。
各路軍營。
以後不得再調該處馬隊等語。
吉林、黑龍江、與俄國接壤。
現雖換約。
仍應嚴密防範。
未可稍涉大意。
其應如何将各營兵丁。
勤加訓練。
俾弓馬之外。
兼習技藝擡槍之處。
着景淳、麟瑞、特普欽、那敷德等、妥議章程具奏。
應需經費。
着先行設法捐辦。
複據文祥奏、前任副都統富明阿、前在江北軍營。
素稱得力。
現在受傷回旗養病。
請饬該将軍查奏等語。
着特普欽等、查明富明阿、現在是否病痊。
據實具奏
并未會同該撫查核列保。
當經降旨。
嗣後該省剿匪出力各案。
如系德楞額軍營帶領馬隊各員。
準由該副都統單銜保奏。
其地方文武紳團。
仍着德楞額、會同文煜、确實查明。
公同酌保。
茲據德楞額奏、疊次咨商文煜、如何獎勵。
未準該撫咨覆。
是以先行擇尤請獎。
并可否将出力官紳。
統歸文煜保奏等語。
地方文武紳團。
剿匪出力。
理應帶兵之員、會同地方大吏。
公同酌保。
以符體制。
該副都統欲統歸文煜保奏。
殊屬非是。
所有山東省剿匪出力各案。
着仍遵前旨。
分别保奏。
至本年二月間。
萬年牐等處剿匪出力之文武兵團紳董。
日久尚未奏請獎勵。
亦不足以昭激勸。
着文煜迅即會同德楞額保奏。
○以廣東續捐軍饷。
永廣鄉試中額六名。
新會、河源、茂名、化、文昌、五州縣學額各五名。
東莞、歸善、龍川、三縣各四名。
翁源、連平、永安、高要、電白、吳川、瓊山、七州縣各三名。
香山、英德、合浦、嘉應、平遠、五州縣各二名。
增城、從化、三水、花、曲江、博羅、和平、長甯、大埔、海陽、陽江、新興、鶴山、陽春、信宜、石城、海康、遂溪、徐聞、澄邁、會同、樂會、定安、東安、始興、興甯、長樂、鎮平、二十八縣各一名。
○以拏獲山東曆城縣匪僧。
予知縣朱镕等、升叙有差。
○予江蘇無錫、吳江、殉難兵部主事朱厚基母楊氏等、十三名口。
旌恤如例。
○癸酉。
谕軍機大臣等、恭親王奕等奏、遵議借夷剿賊、并代運南漕各情一摺。
前據曾國藩、薛煥、袁甲三、并瑞昌、王有齡等馳奏、遵議借夷剿賊。
及幫運南漕各摺片。
谕令恭親王奕等、悉心酌議。
茲據奏稱、将曾國藩等原奏、悉心參核。
江南官軍。
現尚未能進剿金陵。
即令夷船駛往。
非特不能收夾擊之效。
并恐與賊相持。
如薛煥所慮句結生變。
尤宜豫防。
該撫所拟令夷兵由陸進剿。
非獨經過地方驚擾。
即支應一切。
諸多窒礙。
夷性貪婪。
一經允許借兵剿賊。
必至索請多端。
經費任其開銷。
地方被其蹂躏等語。
并于英酋喴哸嗎來見。
與之談論終日。
該酋已吐實語。
謂剿賊本中國應辦之事。
若借助他人。
不占地方。
于彼何益。
非獨俄口□佛克複城池。
不肯讓出。
即<口英>國得之。
亦不敢謂必不據為已有。
因舉該夷攻奪印度之事為證。
借夷剿賊。
流弊滋多。
自不可貪目前之利。
而贻無窮之患。
惟此時初與換約。
拒絕過甚。
又恐夷性猜疑。
轉生叵測。
惟有告以中國兵力。
足敷剿辦。
将來如有相資之日。
再當借助。
以示羁縻。
并設法牢籠。
誘以小利。
口 □佛夷貪利最甚。
或籌款購其槍炮船隻。
使有利可圖。
即可冀其昵就。
以為我用。
傥上海夷人。
諄請助兵剿賊。
着曾國藩、薛煥、量為獎勉。
傥有兵船駛入内地。
即按照條約攔阻。
并着該大臣等、就現有兵力。
設法攻剿逆匪。
毋再觀望。
至口□佛夷槍炮。
既肯售賣。
并肯派匠役教習制造。
着曾國藩、薛煥、酌量辦理。
即外洋師船。
現雖不暇添制。
或仿夷船制造。
或将彼船雇用。
誘之以利。
以結其心。
而我得收實濟。
若肯受雇助剿。
隻可令華夷兩商。
自行經理。
于大局或可有利無弊。
并着該督撫、斟酌試行。
将來于通商各口關稅内。
酌提稅饷。
仍濟軍需。
其代運南漕一節。
亦照恭親王等所議。
由薛煥出示招商運津。
無論華商、夷商、一體販運。
按照稅則。
完納稅饷。
官為收買。
按照時價。
公同估斷。
無須與該夷豫行會商。
咪夷質性較醇。
與<口英>口□佛情形不同。
其應如何縻系。
使為我用。
俾其感順。
以杜俄夷市德于彼之心。
亦着曾國藩、薛煥、随時酌量情形。
妥為辦理。
另片奏、上海通商各小國。
見<口英>口□佛咪三國換約。
未免觊觎。
前經桂良、在上海時嚴行拒絕。
薛煥、曾随桂良在彼。
深知其事。
并着該撫務照前年辦理情形。
豫為杜絕。
毋令徑駛天津。
又費唇舌。
并曉谕<口英>口□佛咪三國。
以各小國小弱之邦。
不得與三國平列。
一體換約。
令其幫同阻止。
方為妥善。
如各小國不遵理谕。
徑赴天津。
惟薛煥是問。
将此由六百裡各密谕知之。
○又谕、本日據恭親王等奏、請饬東三省練兵、并籌畫饷需等語。
據稱、吉林、黑龍江、與俄夷相鄰。
邊防緊要。
近因軍營需用馬隊紛繁。
于吉林、黑龍江、屢次徵調。
實有空虛之患。
請饬該将軍等。
于東三省各營兵丁。
勤加訓練。
弓馬之外。
兼習技藝擡槍。
按期操演。
各路軍營。
以後不得再調該處馬隊等語。
吉林、黑龍江、與俄國接壤。
現雖換約。
仍應嚴密防範。
未可稍涉大意。
其應如何将各營兵丁。
勤加訓練。
俾弓馬之外。
兼習技藝擡槍之處。
着景淳、麟瑞、特普欽、那敷德等、妥議章程具奏。
應需經費。
着先行設法捐辦。
複據文祥奏、前任副都統富明阿、前在江北軍營。
素稱得力。
現在受傷回旗養病。
請饬該将軍查奏等語。
着特普欽等、查明富明阿、現在是否病痊。
據實具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