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百三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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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放。
請暫行借撥銀兩。
當經谕令由宗人府存儲銀兩内、酌借散放。
俟各省饷項續解到部時。
即行歸款。
茲據全慶等奏稱、宗人府庫存吉地饷銀、共計五十八萬四千兩。
除恭親王奕遵旨提撥銀四十萬兩外。
僅存銀十八萬兩。
戶部現拟酌借銀十八萬兩。
未便盡數撥借。
請将陝西解到暫存戶部吉地饷銀七萬四千兩。
就近撥借該部等語。
宗人府現在吉地工程銀兩。
為數已屬無多。
轉瞬來歲春融。
應行興修工項。
亦須先為籌備。
自未便将庫存銀兩。
盡數撥借。
着将陝西解到暫存戶部吉地饷銀七萬四千兩。
就近撥借該部。
以充兵饷。
所餘銀兩。
仍存宗人府庫。
以備明春興修之用。
其先後撥借宗人府庫銀四十七萬四千兩。
着戶部于各省饷銀解到時。
陸續歸款。
并着戶部将各省應解各款。
嚴行咨催。
克期解京。
以期毋誤要需。
将此各谕令知之。
○予澱園殉難員外郎泰清、六品苑丞泰衷、祭葬世職。
其親屬家丁十三名口、旌恤如例。
○丙子。
上詣安遠廟、普樂寺拈香。
○谕内閣、巴棟阿奏、請将江北捐款、分濟鎮防兵饷一摺。
所有江北糧台籌辦畝捐房捐。
除揚屬八州縣、仍歸江北糧台籌辦外。
其常鎮通海道所轄之通海五廳州縣。
着準其撥歸鎮防。
以濟饷需。
即着巴棟阿、饬令鎮江府知府師榮光、認真督辦。
其江北糧台。
及總辦揚通畝捐之候選道吳文錫、即毋庸會辦。
以專責成。
○又谕、禦史寶麟等、奏參各衙門送刷文卷逾限、開單呈覽、并請核對展限一摺。
部院大小各衙門錢糧文卷。
例應于八月初旬。
送河南道核對刷卷。
本年逾限未送者甚多。
除順天府業經聲明展限毋庸議處外。
其餘逾限各衙門。
着該部院按單内所開、查取職名。
照例議處。
仍着各該衙門饬令各該處、将稿卷檢齊。
移送該道核對。
毋再遲延。
至此項文卷紛繁。
必須詳加磨對。
着準展至明年三月内。
繕寫黃冊呈覽。
○谕軍機大臣等、前因僧格林沁等、軍營需饷。
傳谕文謙、迅籌銀二十萬兩。
分起解往。
以資接濟。
茲據奏稱、庫項竭蹙。
拟俟各屬錢糧收庫後。
先撥給僧格林沁軍營三萬兩。
其勝保營内、所有天津等處官兵。
拟酌撥銀一萬五千兩。
并稱用多入少。
不能不量入為出。
拟此後每月酌撥僧格林沁軍營、月饷銀二萬五千兩。
勝保軍營月饷銀一萬五千兩。
按期解往。
其餘仍應由各該糧台、另行籌議各等語。
直隸藩庫支绌。
系屬實在情形。
惟據該藩司所拟各營月撥之款。
是否足敷支放。
着僧格林沁、瑞麟、勝保、詳細核實查明具奏。
如為數不敷。
應如何另行籌議之處。
即着該大臣等迅速籌畫。
以足兵食。
将此由六百裡各谕令知之。
○福建陸路提督李若珠奏、龍袍洲賊匪分竄瓜揚。
兜剿獲勝。
得旨。
此次獲勝。
自系賊壘尚未堅定。
若再有大舉。
必以全力撲犯。
着嚴督剿辦。
勿令下竄一步。
○署湖南巡撫翟诰奏、遵解京饷五萬兩。
得旨。
着懔遵前旨。
速行另籌十數萬兩。
以濟急需。
并漕折未解一半。
一并迅解。
○以江蘇青浦縣為剿賊出力。
賞還總兵官曾秉忠頂帶。
複副将向奎職。
○丁醜。
谕内閣、翁同書奏、遊擊之母訓子有方。
懇恩獎勵等語。
副将銜候補遊擊孫之友之母孫劉氏、先命其子率衆投誠。
嗣因逆犯亳州。
複令登陴固守。
克保危城。
該氏年逾七十。
深明大義。
實屬可嘉。
孫劉氏、着加恩準照其子副将升銜、給予二品封典。
以為母訓克端者勸。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據僧格林沁等奏、查辦直隸土匪情形、并拟移兵東省、剿辦撚匪各摺片。
僧格林沁等、自行抵河間後。
經各地方鄉團。
會同兵役、陸續緝獲土匪。
分别正法。
各匪以次解散。
該大臣拟即督帶馬步各隊。
取道東昌。
以次南下。
剿辦撚匪。
瑞麟暫駐河間、等候後起兵丁。
其衡水靜海等處、已劄饬冷慶、許誦恒等、帶兵梭巡彈壓。
并令各州縣查明出力鄉團鼓勵。
所籌均尚周妥。
即着照所拟辦理。
山東撚匪。
曹州一帶已報肅清。
尚有大股撚匪。
擾及峄境。
德楞額所帶兵勇失利。
已谕文煜、會合該副都統迎前截擊。
杜其北犯。
該匪飄忽無常。
避實乘虛。
是其慣技。
此次深入東境。
蹂躏二十九州縣。
并未大受懲創。
該大臣行抵東豫後。
必須會合兩省兵力。
進搗匪巢。
以期一鼓蕩平。
是為至要。
将此由六百裡各谕令知之。
○又谕、前據僧格林沁等奏、不日帶兵南下。
請調勝保營陝甘官兵四千名。
複據勝保奏稱、兵力無可分撥。
當經谕令勝保、将此項官兵、迅速撥赴僧格林沁等軍營矣。
本日據僧格林沁等奏、直隸土匪漸次解散。
拟即由河閑取道東昌。
剿辦撚匪。
俟續調陝甘官兵到齊。
即行前進。
并稱勝保、拟勻撥川楚勇各二千名。
恐難得力各等語。
僧格林沁移兵東省。
剿辦撚匪。
亟應厚集兵力。
以壯聲威。
此項官兵。
若留于勝保軍營。
徒事防守。
未免可惜。
着勝保仍遵前旨。
将前項陝甘官兵四千名。
迅速撥赴僧格林沁軍營。
以資攻剿而利遄行。
毋得延誤。
該大臣所調河南川楚各勇三千名。
并着酌量撤回原省。
以節糜費。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僧格林沁等奏。
請裁減兵額等語。
據稱、本年天津海口一帶接仗。
察哈爾官兵首先潰敗。
實屬不堪調用。
而該處兵額最多。
若不量予裁減。
必緻虛糜糧饷。
所籌自系為節省經費起見。
着慶昀、查明該處兵額共若幹名。
其分撥各台者若幹。
遊牧者若幹。
汰除老弱。
簡擇精壯尚可練習者若幹。
應如何酌量分别裁減之處。
即着妥議具奏。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現在各省文報。
遞至良鄉縣後、轉遞京城。
再由兵部遞交順義縣、接遞行在。
未免耽延時日。
請暫行借撥銀兩。
當經谕令由宗人府存儲銀兩内、酌借散放。
俟各省饷項續解到部時。
即行歸款。
茲據全慶等奏稱、宗人府庫存吉地饷銀、共計五十八萬四千兩。
除恭親王奕遵旨提撥銀四十萬兩外。
僅存銀十八萬兩。
戶部現拟酌借銀十八萬兩。
未便盡數撥借。
請将陝西解到暫存戶部吉地饷銀七萬四千兩。
就近撥借該部等語。
宗人府現在吉地工程銀兩。
為數已屬無多。
轉瞬來歲春融。
應行興修工項。
亦須先為籌備。
自未便将庫存銀兩。
盡數撥借。
着将陝西解到暫存戶部吉地饷銀七萬四千兩。
就近撥借該部。
以充兵饷。
所餘銀兩。
仍存宗人府庫。
以備明春興修之用。
其先後撥借宗人府庫銀四十七萬四千兩。
着戶部于各省饷銀解到時。
陸續歸款。
并着戶部将各省應解各款。
嚴行咨催。
克期解京。
以期毋誤要需。
将此各谕令知之。
○予澱園殉難員外郎泰清、六品苑丞泰衷、祭葬世職。
其親屬家丁十三名口、旌恤如例。
○丙子。
上詣安遠廟、普樂寺拈香。
○谕内閣、巴棟阿奏、請将江北捐款、分濟鎮防兵饷一摺。
所有江北糧台籌辦畝捐房捐。
除揚屬八州縣、仍歸江北糧台籌辦外。
其常鎮通海道所轄之通海五廳州縣。
着準其撥歸鎮防。
以濟饷需。
即着巴棟阿、饬令鎮江府知府師榮光、認真督辦。
其江北糧台。
及總辦揚通畝捐之候選道吳文錫、即毋庸會辦。
以專責成。
○又谕、禦史寶麟等、奏參各衙門送刷文卷逾限、開單呈覽、并請核對展限一摺。
部院大小各衙門錢糧文卷。
例應于八月初旬。
送河南道核對刷卷。
本年逾限未送者甚多。
除順天府業經聲明展限毋庸議處外。
其餘逾限各衙門。
着該部院按單内所開、查取職名。
照例議處。
仍着各該衙門饬令各該處、将稿卷檢齊。
移送該道核對。
毋再遲延。
至此項文卷紛繁。
必須詳加磨對。
着準展至明年三月内。
繕寫黃冊呈覽。
○谕軍機大臣等、前因僧格林沁等、軍營需饷。
傳谕文謙、迅籌銀二十萬兩。
分起解往。
以資接濟。
茲據奏稱、庫項竭蹙。
拟俟各屬錢糧收庫後。
先撥給僧格林沁軍營三萬兩。
其勝保營内、所有天津等處官兵。
拟酌撥銀一萬五千兩。
并稱用多入少。
不能不量入為出。
拟此後每月酌撥僧格林沁軍營、月饷銀二萬五千兩。
勝保軍營月饷銀一萬五千兩。
按期解往。
其餘仍應由各該糧台、另行籌議各等語。
直隸藩庫支绌。
系屬實在情形。
惟據該藩司所拟各營月撥之款。
是否足敷支放。
着僧格林沁、瑞麟、勝保、詳細核實查明具奏。
如為數不敷。
應如何另行籌議之處。
即着該大臣等迅速籌畫。
以足兵食。
将此由六百裡各谕令知之。
○福建陸路提督李若珠奏、龍袍洲賊匪分竄瓜揚。
兜剿獲勝。
得旨。
此次獲勝。
自系賊壘尚未堅定。
若再有大舉。
必以全力撲犯。
着嚴督剿辦。
勿令下竄一步。
○署湖南巡撫翟诰奏、遵解京饷五萬兩。
得旨。
着懔遵前旨。
速行另籌十數萬兩。
以濟急需。
并漕折未解一半。
一并迅解。
○以江蘇青浦縣為剿賊出力。
賞還總兵官曾秉忠頂帶。
複副将向奎職。
○丁醜。
谕内閣、翁同書奏、遊擊之母訓子有方。
懇恩獎勵等語。
副将銜候補遊擊孫之友之母孫劉氏、先命其子率衆投誠。
嗣因逆犯亳州。
複令登陴固守。
克保危城。
該氏年逾七十。
深明大義。
實屬可嘉。
孫劉氏、着加恩準照其子副将升銜、給予二品封典。
以為母訓克端者勸。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據僧格林沁等奏、查辦直隸土匪情形、并拟移兵東省、剿辦撚匪各摺片。
僧格林沁等、自行抵河間後。
經各地方鄉團。
會同兵役、陸續緝獲土匪。
分别正法。
各匪以次解散。
該大臣拟即督帶馬步各隊。
取道東昌。
以次南下。
剿辦撚匪。
瑞麟暫駐河間、等候後起兵丁。
其衡水靜海等處、已劄饬冷慶、許誦恒等、帶兵梭巡彈壓。
并令各州縣查明出力鄉團鼓勵。
所籌均尚周妥。
即着照所拟辦理。
山東撚匪。
曹州一帶已報肅清。
尚有大股撚匪。
擾及峄境。
德楞額所帶兵勇失利。
已谕文煜、會合該副都統迎前截擊。
杜其北犯。
該匪飄忽無常。
避實乘虛。
是其慣技。
此次深入東境。
蹂躏二十九州縣。
并未大受懲創。
該大臣行抵東豫後。
必須會合兩省兵力。
進搗匪巢。
以期一鼓蕩平。
是為至要。
将此由六百裡各谕令知之。
○又谕、前據僧格林沁等奏、不日帶兵南下。
請調勝保營陝甘官兵四千名。
複據勝保奏稱、兵力無可分撥。
當經谕令勝保、将此項官兵、迅速撥赴僧格林沁等軍營矣。
本日據僧格林沁等奏、直隸土匪漸次解散。
拟即由河閑取道東昌。
剿辦撚匪。
俟續調陝甘官兵到齊。
即行前進。
并稱勝保、拟勻撥川楚勇各二千名。
恐難得力各等語。
僧格林沁移兵東省。
剿辦撚匪。
亟應厚集兵力。
以壯聲威。
此項官兵。
若留于勝保軍營。
徒事防守。
未免可惜。
着勝保仍遵前旨。
将前項陝甘官兵四千名。
迅速撥赴僧格林沁軍營。
以資攻剿而利遄行。
毋得延誤。
該大臣所調河南川楚各勇三千名。
并着酌量撤回原省。
以節糜費。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僧格林沁等奏。
請裁減兵額等語。
據稱、本年天津海口一帶接仗。
察哈爾官兵首先潰敗。
實屬不堪調用。
而該處兵額最多。
若不量予裁減。
必緻虛糜糧饷。
所籌自系為節省經費起見。
着慶昀、查明該處兵額共若幹名。
其分撥各台者若幹。
遊牧者若幹。
汰除老弱。
簡擇精壯尚可練習者若幹。
應如何酌量分别裁減之處。
即着妥議具奏。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現在各省文報。
遞至良鄉縣後、轉遞京城。
再由兵部遞交順義縣、接遞行在。
未免耽延時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