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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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後父原任太仆寺卿富泰、為三等公。
母宗室氏、為公妻一品夫人。
祭一次。
修墳建碑如例。
○以禮部尚書惠豐暫署兵部尚書。
○庚戌。
上詣壽康宮、問皇貴太妃安。
○谕内閣、惠親王系朕之叔。
前經降旨、于叩拜禮節、加恩優免。
因思谕旨奏章内、與諸王一律書名。
朕心仍有未安。
嗣後除朝祭大典外。
其餘谕旨、并各衙門奏摺祇書王号。
毋庸書名。
以示朕敬長親親。
有加無已至意。
○又谕、琦善奏、河北番回、及循化撒拉、悔罪投誠縛獻各賊審明辦理一摺。
另片奏、在事出力人員、可否分别保奏等語。
番回擾害良民。
頻年肆行搶劫。
自應加以懲辦。
該督帶兵巡閱。
先将潛踞内地之雍沙番及黑城撒拉回匪次第剿除。
現在黃喀窪番族悔懼。
該管喇嘛率領頭目人等縛獻賊犯一百數十名。
均經分别審辦。
西甯東路河北一帶番回。
及循化八工撒拉、均已投誠。
現饬提鎮等、撤兵歸伍辦理尚為迅速。
其黑城地方。
移駐營汛之處。
着即妥議具奏。
此次在事出力文武員弁。
着該督擇其勞績尤着者。
分别保奏。
候朕施恩。
毋許冒濫。
○谕軍機大臣等、有人奏、本年入秋以來。
海盜猖獗。
大船中炮械具備。
每遇商船。
劫人勒贖。
按船隻之大小。
貨物之多寡。
勒銀自數百兩、至一二千兩不等。
計八月中劫案多起。
均在複州錦州地方。
登州商船。
亦有被劫勒贖之事。
天津海口一帶。
毗連奉天山東。
為商船往來要地。
若如所奏、盜賊肆行無忌。
商民望而裹足。
非嚴拏懲治。
必緻釀成後患。
着奕興、讷爾經額、陳慶偕、督饬地方文武。
無分畛域。
認真巡緝。
合力殲捦。
其摺内所指各案盜匪、務期設法購獲。
以淨根株。
毋得稍有諱飾原摺均着鈔給閱看。
将此各谕令知之。
○又谕、有人奏、本年十月初。
甘肅七串小京官張瀚、由天津回籍。
行至邢台縣離城三裡地方。
被劫去銀一千三百兩。
又平泉州民人曹鳳志、劉聰、行至密雲縣之九松山地方。
被騎馬賊二人、劫去銀兩四百四十兩、并緞等物劉聰被賊紮傷報縣驗明。
案犯未獲。
又赤峰縣民人王姓、于二十九年九月行至順義縣地方。
被賊搶去現銀三十餘兩、并會票一張、馬一匹。
經事主報縣。
被押四十餘日案犯均未報獲等語。
畿輔重地。
屢經申谕整頓。
何以任聽搶劫橫行。
可見捕務廢弛已極。
着順天府府尹。
直隸總督嚴饬所屬。
按照所指各案嚴行查拏從重究辦如查有兵役庇賊。
官弁諱盜等情。
即行從嚴參辦。
原片着鈔給閱看。
将此各谕令知之。
○戶部會同王大臣等、議覆兩廣總督徐廣缙、廣東巡撫葉名琛奏粵省清查倉庫欠解各款實數。
分别勒追籌補。
應如所奏辦理從之。
○馬蘭鎮總兵官慶錫、奏報瑞雪優沾得旨。
似此祥霙。
實堪慶幸但不必如此頌揚。
轉成虛文。
○以鑲黃旗漢軍副都統劉钲、署正黃旗漢軍副都統。
○以直隸大名鎮總兵官炳文、為福建陸路提督。
江甯城守營副将董占元、為直隸大名鎮總兵官。
○鑄給雲南順雲協新設左右二營守備關防。
從總督程矞采請也。
○予故福建陸路提督徐華清祭葬谥威恪。
○辛亥。
江南河道總督楊以增奏、洪湖修補石工完整。
報聞。
○山西按察使孫毓溎、奏報接印任事。
得旨。
受恩若驚。
固人臣之分。
朕期汝永持斯念慎終如始勿蹈因循。
勿過率真。
汝之心地才能早為朕嘉賞。
于汝實有厚望焉。
慎勉為之。
○壬子。
河東河道總督顔以煥奏、遵查十字河情形确切履勘。
得旨、妥為查勘。
不可稍有遷就。
○福州将軍裕瑞等奏、察閱官兵技藝得。
操演技藝。
必當勤奮。
辦理營務亦當公平爾等毋忘。
○癸醜上詣壽康宮前殿行禮。
後殿問皇貴太妃安。
○詣英華惟拈香。
○谕内閣、田雨公奏陳、用人宜慎三條朕詳加披覽其所言用人常經。
尚不為無見。
至倭仁以三品卿給予副都統職銜、作為葉爾羌幫辦大臣邊疆大臣要任。
令其揚曆谙練。
并非投閑置散。
而該少卿以為用違其才。
若如所奏則外任皆為左遷。
而新疆換班者、尤為擯斥。
豈識國家文武兼資。
内外并重之微意乎。
孫瑞珍、年近七旬。
精力尚健。
于戶部事務本非素習。
然數月以來。
朕觀其孜孜講求。
無時稍懈。
該少卿稱其辦公竭蹷。
物議紛滋。
經軍機大臣傳旨詢問。
僅以傳聞嘲诮之詞回奏。
其傳聞數端又皆同堂公議。
并非孫瑞珍一人之私見。
朕親政伊
母宗室氏、為公妻一品夫人。
祭一次。
修墳建碑如例。
○以禮部尚書惠豐暫署兵部尚書。
○庚戌。
上詣壽康宮、問皇貴太妃安。
○谕内閣、惠親王系朕之叔。
前經降旨、于叩拜禮節、加恩優免。
因思谕旨奏章内、與諸王一律書名。
朕心仍有未安。
嗣後除朝祭大典外。
其餘谕旨、并各衙門奏摺祇書王号。
毋庸書名。
以示朕敬長親親。
有加無已至意。
○又谕、琦善奏、河北番回、及循化撒拉、悔罪投誠縛獻各賊審明辦理一摺。
另片奏、在事出力人員、可否分别保奏等語。
番回擾害良民。
頻年肆行搶劫。
自應加以懲辦。
該督帶兵巡閱。
先将潛踞内地之雍沙番及黑城撒拉回匪次第剿除。
現在黃喀窪番族悔懼。
該管喇嘛率領頭目人等縛獻賊犯一百數十名。
均經分别審辦。
西甯東路河北一帶番回。
及循化八工撒拉、均已投誠。
現饬提鎮等、撤兵歸伍辦理尚為迅速。
其黑城地方。
移駐營汛之處。
着即妥議具奏。
此次在事出力文武員弁。
着該督擇其勞績尤着者。
分别保奏。
候朕施恩。
毋許冒濫。
○谕軍機大臣等、有人奏、本年入秋以來。
海盜猖獗。
大船中炮械具備。
每遇商船。
劫人勒贖。
按船隻之大小。
貨物之多寡。
勒銀自數百兩、至一二千兩不等。
計八月中劫案多起。
均在複州錦州地方。
登州商船。
亦有被劫勒贖之事。
天津海口一帶。
毗連奉天山東。
為商船往來要地。
若如所奏、盜賊肆行無忌。
商民望而裹足。
非嚴拏懲治。
必緻釀成後患。
着奕興、讷爾經額、陳慶偕、督饬地方文武。
無分畛域。
認真巡緝。
合力殲捦。
其摺内所指各案盜匪、務期設法購獲。
以淨根株。
毋得稍有諱飾原摺均着鈔給閱看。
将此各谕令知之。
○又谕、有人奏、本年十月初。
甘肅七串小京官張瀚、由天津回籍。
行至邢台縣離城三裡地方。
被劫去銀一千三百兩。
又平泉州民人曹鳳志、劉聰、行至密雲縣之九松山地方。
被騎馬賊二人、劫去銀兩四百四十兩、并緞等物劉聰被賊紮傷報縣驗明。
案犯未獲。
又赤峰縣民人王姓、于二十九年九月行至順義縣地方。
被賊搶去現銀三十餘兩、并會票一張、馬一匹。
經事主報縣。
被押四十餘日案犯均未報獲等語。
畿輔重地。
屢經申谕整頓。
何以任聽搶劫橫行。
可見捕務廢弛已極。
着順天府府尹。
直隸總督嚴饬所屬。
按照所指各案嚴行查拏從重究辦如查有兵役庇賊。
官弁諱盜等情。
即行從嚴參辦。
原片着鈔給閱看。
将此各谕令知之。
○戶部會同王大臣等、議覆兩廣總督徐廣缙、廣東巡撫葉名琛奏粵省清查倉庫欠解各款實數。
分别勒追籌補。
應如所奏辦理從之。
○馬蘭鎮總兵官慶錫、奏報瑞雪優沾得旨。
似此祥霙。
實堪慶幸但不必如此頌揚。
轉成虛文。
○以鑲黃旗漢軍副都統劉钲、署正黃旗漢軍副都統。
○以直隸大名鎮總兵官炳文、為福建陸路提督。
江甯城守營副将董占元、為直隸大名鎮總兵官。
○鑄給雲南順雲協新設左右二營守備關防。
從總督程矞采請也。
○予故福建陸路提督徐華清祭葬谥威恪。
○辛亥。
江南河道總督楊以增奏、洪湖修補石工完整。
報聞。
○山西按察使孫毓溎、奏報接印任事。
得旨。
受恩若驚。
固人臣之分。
朕期汝永持斯念慎終如始勿蹈因循。
勿過率真。
汝之心地才能早為朕嘉賞。
于汝實有厚望焉。
慎勉為之。
○壬子。
河東河道總督顔以煥奏、遵查十字河情形确切履勘。
得旨、妥為查勘。
不可稍有遷就。
○福州将軍裕瑞等奏、察閱官兵技藝得。
操演技藝。
必當勤奮。
辦理營務亦當公平爾等毋忘。
○癸醜上詣壽康宮前殿行禮。
後殿問皇貴太妃安。
○詣英華惟拈香。
○谕内閣、田雨公奏陳、用人宜慎三條朕詳加披覽其所言用人常經。
尚不為無見。
至倭仁以三品卿給予副都統職銜、作為葉爾羌幫辦大臣邊疆大臣要任。
令其揚曆谙練。
并非投閑置散。
而該少卿以為用違其才。
若如所奏則外任皆為左遷。
而新疆換班者、尤為擯斥。
豈識國家文武兼資。
内外并重之微意乎。
孫瑞珍、年近七旬。
精力尚健。
于戶部事務本非素習。
然數月以來。
朕觀其孜孜講求。
無時稍懈。
該少卿稱其辦公竭蹷。
物議紛滋。
經軍機大臣傳旨詢問。
僅以傳聞嘲诮之詞回奏。
其傳聞數端又皆同堂公議。
并非孫瑞珍一人之私見。
朕親政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