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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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籌畫與徐廣缙。
鄭祖琛等、和衷商辦。
若将備中有臨事畏葸、藉詞推诿者。
立即執法從事。
毋稍姑容。
以作士氣而懲積習。
總期周密無遺。
該匪從乘間竄突。
并飛咨湖南貴州各省。
于交界處所堵禦。
勿令蔓延。
并嚴饬各土司、認真協捕。
以期速就殲捦。
闵正鳳、仍着留于廣西襄辦軍務。
事竣後再赴調任。
所有賊匪入境。
防範不嚴。
緻任竄入城内之署廣西修仁縣知縣劉益谟、典史鐘壽森、荔浦縣典史梁虹、把總郭維先、外委蘇紹英、代防荔浦汛外委嚴正榮、均着即革職。
随營效力。
将此由五百裡各谕令知之。
○命前任工部尚書廖鴻荃、以四品京堂候補。
充實錄館總纂官。
○陝西布政使雲麟因病解任。
以按察使朱雘、為布政使。
調山西按察使多慧、為陝西按察使。
調陝西提督向榮、為廣西提督。
廣西提督闵正鳳、為陝西提督。
○賞已革戶部右侍郎福濟、四品頂帶。
署山西按察使。
○以二等輔國将軍禧恩、署馬蘭鎮總兵官。
兼總管内務府大臣。
○以貴州捦獲鎮遠苗匪。
賞知府胡林翼、花翎千總王敦倫、藍翎。
餘升叙有差。
○乙酉。
上詣正大光明殿幾筵前、供奠。
○谕内閣、朕于九月十八日。
恭送皇考宣宗成持帝梓宮、奉移慕陵。
啟行後、着派肅親王敬敏、順成郡王春山、大學士卓秉恬、尚書賽尚阿、阿勒清阿、留京辦事。
○丙戌。
上詣永春室、問皇貴太妃安。
○谕内閣、潘铎奏審明京控案件、按例定拟一摺。
着交刑部議奏。
朕思各省糾衆滋事。
搶奪斃命重案。
層見疊出屢經言官陳奏。
降旨嚴饬查辦。
即如潘铎審拟劉小成京控王大香一案。
糾衆擅帶火藥。
燒斃八名之多。
該地方官、平日果能密訪嚴拏。
何至任令撚匪。
肆行兇暴。
至于此極。
一省如此。
他省可知着各直省督撫、嚴饬所屬。
于地方土棍匪徒。
及鄰省溷入盜匪。
随時查拏。
認真整頓。
遇有糾衆滋事重案。
立即捦獲。
嚴加懲辦。
俾兇頑知儆。
不至肆無忌憚。
傥地方文武員弁、容隐捏飾。
化大為小化有為無。
該上司一經查出。
或被人控告。
必當據實嚴參。
斷不準稍事姑容。
緻釀巨案。
至河南撚匪。
結黨成群。
尤為地方之害。
甚至竄入鄰省。
劫掠橫行。
該督撫自應不分畛域。
随時嚴捕。
以期淨絕根株。
封疆大吏。
除莠安良。
是其專責。
若寬縱于事前。
複彌縫于案後。
以緻盜風日熾。
擾害闾閻。
其平時廢弛因循。
諒亦難逃朕鑒。
自此次諄谕之後。
再有仍前怠玩。
不知振作者。
經朕訪聞得實。
惟有将該督撫等、從重治罪。
決不寬貸。
以為玩視捕務者戒。
懔之慎之。
将此通谕知之。
○以江西布政使陸元烺、署巡撫。
○河南巡撫潘铎、奏報秋收分數。
報聞。
又批。
朕近聞河南藩司嚴良訓、性情疏懶。
于公事漠不關心。
竟有日前所辦之事。
不數日則已忘矣。
若真如朕所聞者。
何能勝任。
抑或另有别項情節。
爾可随時訪察。
密奏以聞。
如或稍有洩漏。
朕必以國法從事。
斷不姑容。
慎之。
此谕看畢。
着先行繳回。
特谕。
○漕運總督楊殿邦等、奏報全漕尾幫、催入山東境日期。
得旨。
嚴行催趱。
毋再延玩。
○丁亥。
上詣永春室、問皇貴太妃安。
○谕内閣、向例推恩襲爵之人。
罪至革爵者。
不準承襲。
從前和世泰外任将軍獲咎。
革去公爵。
其應否承襲。
皇考谕令該旗候旨辦理。
仰維聖意。
亦欲從緩加恩。
朕追思孝和睿皇後母家。
尚未襲封有人敬體皇考谕令候旨之意。
和世泰之子崇恩、着加恩準襲承恩侯爵。
其敬慎從公。
以保祿位。
毋忝朕命。
○戊子。
上詣永春室、問皇貴太妃安。
○谕軍機大臣等、據徐廣缙馳奏、廣西修仁縣城失守、拟親往督辦一摺。
廣西賊匪。
擁入修仁荔浦兩縣城。
旋即退出。
踞守青山。
複有另股賊匪。
分擾上林、明江、武緣等處前據鄭祖琛、先後馳奏情形。
疊經降旨、令其酌調兵勇。
克日殲捦。
并谕知徐廣缙、帶兵籌饷。
馳往會剿。
計此時、徐廣缙已應行抵粵西。
着即與鄭祖琛、督率文武。
嚴防要隘。
激勵紳民。
散其裹脅之徒。
堵其分竄之路。
一鼓作氣。
悉數殲除。
勿任逃匿蔓延。
方為不負委任。
本日又據都察院奏、廣西舉人李宜用、紳士莫子升等、各遣抱告呈訴。
并生員何可元、自行呈控、逆匪橫行各情。
并着徐廣缙等、按照原呈、及鈔單所開案由姓名。
确切查明。
指名嚴拏。
斷不可稍有回護。
該舉人等、原呈并鈔單。
均着鈔給閱看将此由四百裡谕令知之。
鄭祖琛等、和衷商辦。
若将備中有臨事畏葸、藉詞推诿者。
立即執法從事。
毋稍姑容。
以作士氣而懲積習。
總期周密無遺。
該匪從乘間竄突。
并飛咨湖南貴州各省。
于交界處所堵禦。
勿令蔓延。
并嚴饬各土司、認真協捕。
以期速就殲捦。
闵正鳳、仍着留于廣西襄辦軍務。
事竣後再赴調任。
所有賊匪入境。
防範不嚴。
緻任竄入城内之署廣西修仁縣知縣劉益谟、典史鐘壽森、荔浦縣典史梁虹、把總郭維先、外委蘇紹英、代防荔浦汛外委嚴正榮、均着即革職。
随營效力。
将此由五百裡各谕令知之。
○命前任工部尚書廖鴻荃、以四品京堂候補。
充實錄館總纂官。
○陝西布政使雲麟因病解任。
以按察使朱雘、為布政使。
調山西按察使多慧、為陝西按察使。
調陝西提督向榮、為廣西提督。
廣西提督闵正鳳、為陝西提督。
○賞已革戶部右侍郎福濟、四品頂帶。
署山西按察使。
○以二等輔國将軍禧恩、署馬蘭鎮總兵官。
兼總管内務府大臣。
○以貴州捦獲鎮遠苗匪。
賞知府胡林翼、花翎千總王敦倫、藍翎。
餘升叙有差。
○乙酉。
上詣正大光明殿幾筵前、供奠。
○谕内閣、朕于九月十八日。
恭送皇考宣宗成持帝梓宮、奉移慕陵。
啟行後、着派肅親王敬敏、順成郡王春山、大學士卓秉恬、尚書賽尚阿、阿勒清阿、留京辦事。
○丙戌。
上詣永春室、問皇貴太妃安。
○谕内閣、潘铎奏審明京控案件、按例定拟一摺。
着交刑部議奏。
朕思各省糾衆滋事。
搶奪斃命重案。
層見疊出屢經言官陳奏。
降旨嚴饬查辦。
即如潘铎審拟劉小成京控王大香一案。
糾衆擅帶火藥。
燒斃八名之多。
該地方官、平日果能密訪嚴拏。
何至任令撚匪。
肆行兇暴。
至于此極。
一省如此。
他省可知着各直省督撫、嚴饬所屬。
于地方土棍匪徒。
及鄰省溷入盜匪。
随時查拏。
認真整頓。
遇有糾衆滋事重案。
立即捦獲。
嚴加懲辦。
俾兇頑知儆。
不至肆無忌憚。
傥地方文武員弁、容隐捏飾。
化大為小化有為無。
該上司一經查出。
或被人控告。
必當據實嚴參。
斷不準稍事姑容。
緻釀巨案。
至河南撚匪。
結黨成群。
尤為地方之害。
甚至竄入鄰省。
劫掠橫行。
該督撫自應不分畛域。
随時嚴捕。
以期淨絕根株。
封疆大吏。
除莠安良。
是其專責。
若寬縱于事前。
複彌縫于案後。
以緻盜風日熾。
擾害闾閻。
其平時廢弛因循。
諒亦難逃朕鑒。
自此次諄谕之後。
再有仍前怠玩。
不知振作者。
經朕訪聞得實。
惟有将該督撫等、從重治罪。
決不寬貸。
以為玩視捕務者戒。
懔之慎之。
将此通谕知之。
○以江西布政使陸元烺、署巡撫。
○河南巡撫潘铎、奏報秋收分數。
報聞。
又批。
朕近聞河南藩司嚴良訓、性情疏懶。
于公事漠不關心。
竟有日前所辦之事。
不數日則已忘矣。
若真如朕所聞者。
何能勝任。
抑或另有别項情節。
爾可随時訪察。
密奏以聞。
如或稍有洩漏。
朕必以國法從事。
斷不姑容。
慎之。
此谕看畢。
着先行繳回。
特谕。
○漕運總督楊殿邦等、奏報全漕尾幫、催入山東境日期。
得旨。
嚴行催趱。
毋再延玩。
○丁亥。
上詣永春室、問皇貴太妃安。
○谕内閣、向例推恩襲爵之人。
罪至革爵者。
不準承襲。
從前和世泰外任将軍獲咎。
革去公爵。
其應否承襲。
皇考谕令該旗候旨辦理。
仰維聖意。
亦欲從緩加恩。
朕追思孝和睿皇後母家。
尚未襲封有人敬體皇考谕令候旨之意。
和世泰之子崇恩、着加恩準襲承恩侯爵。
其敬慎從公。
以保祿位。
毋忝朕命。
○戊子。
上詣永春室、問皇貴太妃安。
○谕軍機大臣等、據徐廣缙馳奏、廣西修仁縣城失守、拟親往督辦一摺。
廣西賊匪。
擁入修仁荔浦兩縣城。
旋即退出。
踞守青山。
複有另股賊匪。
分擾上林、明江、武緣等處前據鄭祖琛、先後馳奏情形。
疊經降旨、令其酌調兵勇。
克日殲捦。
并谕知徐廣缙、帶兵籌饷。
馳往會剿。
計此時、徐廣缙已應行抵粵西。
着即與鄭祖琛、督率文武。
嚴防要隘。
激勵紳民。
散其裹脅之徒。
堵其分竄之路。
一鼓作氣。
悉數殲除。
勿任逃匿蔓延。
方為不負委任。
本日又據都察院奏、廣西舉人李宜用、紳士莫子升等、各遣抱告呈訴。
并生員何可元、自行呈控、逆匪橫行各情。
并着徐廣缙等、按照原呈、及鈔單所開案由姓名。
确切查明。
指名嚴拏。
斷不可稍有回護。
該舉人等、原呈并鈔單。
均着鈔給閱看将此由四百裡谕令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