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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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部議處。
單縣知縣徐鏻、訊無濫責生員、及刑偪改竊情事。
惟于該縣賊犯拒傷事主重案。
辦理颟顸。
該縣典史左德元、并不即時往勘。
徐鏻、左德元、着一并革職。
以為玩視捕務者戒已故諸城縣知縣何堂。
贓私累累。
實屬玩法。
其身懷冤單聲訴各情。
亦屬無據。
并先經該撫查有虧缺錢糧重情。
該故員原任寓所資财、及原籍家産。
着一并查鈔。
仍提同該故員家屬。
及經手書吏人等。
嚴行審訊。
按律懲辦。
其失查之曆任各上司。
着該部查取職名。
照例議處。
陳慶偕到任未久。
所請交部議處之處。
着加恩寬免。
○谕軍機大臣等、有人奏、閩省夷情叵測。
漸至蔓延。
霸占省城内外各寺。
強買民房。
起造樓屋。
并釘塞炮眼。
騎馬夷人四處踏勘。
經各鄉民驅斥。
地方官反為出示禁阻。
又片奏、閩浙商船。
多雇夷船護送。
該督反謂水師巡緝之功。
又夷人用鳥槍打傷幼孩。
該督委員查驗。
含糊禀覆。
賄和了事各等語。
若如所奏。
該省民夷既不相安。
官民又複不協。
劉韻珂等、身任疆寄。
何以聽其滋擾。
毫無辦理之法。
徐廣缙、總理五口通商事務。
且閩粵接壤。
必有見聞。
着即按照摺内所指各情。
逐加訪查。
果否實有其事。
并該督撫現在能否設法撫馭之處。
據實具奏。
毋稍瞻顧。
傥該省夷情日肆。
民怨已深。
此時控馭之方。
亟應相機熟計。
夷酋呅口□安、亦必與在閩夷人暗通信息現在情形。
究竟如何。
着即确查具奏。
傥稍有龃龉。
當先思釜底抽薪之法。
勿令轉生枝節。
是為至要。
原摺片并公禀、均着鈔給閱看。
将此密谕知之。
○又谕、朕聞<口英>夷強占神光寺。
經福州、閩縣、侯官三學生員。
禀請驅逐。
該督将此禀送給夷人閱看。
告以城内未便多留。
城外都不攔阻。
以緻夷情益肆。
不惟神光寺不肯搬出。
更将東門外之鼓山寺。
西門外之西禅寺。
全行霸占。
并南門外之銀鑲浦水部門外之路通橋。
強買民房。
起造樓屋。
甚至五虎門炮台内、道光二十一年所鑄六千斤大炮。
釘塞一尊。
南門大樹下。
嘉慶二十五年所鑄四千五百斤大炮。
順治十一年所鑄二千斤大炮。
釘塞二尊。
其時守炮弁兵。
意存規避。
因暗雇打銅匠名旺者、起釘修補。
然火門釘壞。
實已不堪施放。
該督委永春在州王光锷詣驗。
乃以并未釘塞、含糊禀覆。
又日有騎馬夷人四處踏勘。
口出狂悖之言鄉民協力驅斥。
地方官反出示禁阻。
又閩省南台。
停泊火輪船五六隻。
向商船每隻索洋銀三百圓。
代其護送。
往來于閩浙閑。
又八月閑。
夷人在南台中亭街。
用鳥槍打傷兩幼孩。
衆人向該夷索償。
該督委府經曆郭學典、以查驗為名。
賄和了事各等情。
該督撫身膺疆寄。
撫馭之道。
豈竟毫無主見任令滋擾。
何以并無一字奏及。
其生員等公禀。
又何以送給夷人閱看。
殊不可解。
以上各情節。
着劉韻珂、徐繼畲。
逐一據實覆奏。
不準再有回護。
其神光寺所在二夷。
究于何時可以搬出。
并着随時奏聞。
毋涉含混。
此旨該督等閱看畢。
毋許稍有漏洩。
将此密谕知之。
○兵部尚書裕誠。
輪赴慕陵守護以工部尚書特登額兼署兵部尚書。
○予故前任刑部尚書李振祜祭葬谥莊肅。
○添備直隸永定河工稭料二百四十萬束。
并酌增運腳銀。
從總督讷爾經額請也。
○戊寅谕軍機大臣等、惟勤奏、遵查朝陽縣七道嶺、現無窩盜處所、并拟定緝捕章程一摺。
朝陽縣七道嶺地方。
既系着名窩盜之區。
所稱委員挨戶編查、并無窩留盜賊之家等語。
難保非聞拏逃匿。
掩飾一時。
仍着該都統選派員弁。
不時輪往巡查務期探悉匪蹤拏獲究辦。
斷不可恃有按月詳報章程僅以一奏塞責日久緻成具文轉多廢弛至該處與奉天省接壤此拏彼竄自所難免并着随時知照盛京将軍奉天府府尹督饬文武各于交界處所無分畛域。
實力堵緝。
庶兇徒不緻漏網。
另摺覆奏太平社有益緝捕着即按照舊章。
認真辦理所有該處着名各匪現在有無弋獲。
未據詳細奏明。
着仍遵前旨。
一并饬屬密訪嚴拏。
不可任令遠揚。
是為至要。
将此谕令知之。
○直隸總督讷爾經額奏報、得雪情形。
得旨。
獲此祥霙。
實堪欣慶。
爾大吏能無時無事罔不以敬慎存心。
則地方皆被福矣。
懔之。
京師亦于十六日戊時雪霰缤紛。
至十七日卯時止。
亦有三寸餘。
特谕汝知。
○以宗人府右宗正春山、兼署鑲黃旗滿洲都統。
○改鑄山西臨晉縣知縣印信。
從巡撫兆那蘇圖請也。
○己卯。
谕内閣、戶部議覆、朱嶟奏南糧到遲。
豫籌暫囤一摺。
漕糧儲積。
理宜慎重。
若分段蘆囤。
易滋流弊。
較之在船守凍。
尤難防範。
現在河冰未至堅結。
仍着該侍郎相機督催。
盡力趕趱。
運進京倉。
總期多進一石多得一石之益。
此後酌量情形。
如實在轉運不及。
隻可将餘賸米石。
暫卸通倉寄囤。
一俟冰融。
再行妥速運京。
以便幫丁卸米。
趕即南旋受兌。
無誤新漕。
其運赴通倉腳費。
準其核計應用銀數。
咨部給款墊發。
由漕督河督查取辦運遲滞各員。
分成賠補。
解部歸款。
至驗收漕糧。
系倉場侍郎專責。
如現在剝運。
有潮濕不堪存收之米。
應饬認真查驗設法妥辦。
傥進倉以後。
黴變虧損。
責令該侍郎等、照例分成賠補。
以重倉儲而杜诿卸。
○谕軍機大臣等、據琦善奏、摉捕柯柯烏蘇群賊。
并剿滅雍沙番賊一摺。
另片奏、各犯解省、并斥革格窩、嚴查漢奸各等語。
據稱該番族連年夥搶。
為西甯、甘州、涼州、肅州之巨害。
該督派兵剿捕。
而柯柯烏蘇地方群賊。
先已竄去因将雍沙番賊剿除。
并訊據生捦各犯、供認搶劫多案。
且百戶朵噜口□庫、百總凍都噜、父子糾搶。
戕害大員。
自應嚴切訊究。
毋任狡展。
所有與賊通信、令其逃避之察罕喇嘛旗下蒙古章京格窩。
着即革去翎頂。
一并嚴訊。
青海大臣衙門蒙古通事。
何以有三十餘石之多。
據稱有偷漏消息等情。
亦應确查核辦。
惟前據哈勒吉那奏稱、該督将海蘭地方插帳雍沙番子。
殲斃淨盡。
該番等平素有無為匪未據營員具報。
該管蒙古郡王等、亦稱該番素無冒番行搶情事。
甚至痛哭流涕懇請辦理。
并稱恐附住之阿裡克族番。
與察漢諾們罕旗蒙番人戶。
心懷疑懼等語。
當經降旨、令該督明白回奏。
着琦善遵照前旨。
一并查明。
據實具奏。
毋稍含混。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劉韻珂奏、由閩赴浙閱伍。
迎摺北上等語。
前已有旨、令俟明年秋間再行奏請陛見。
着該督于巡閱事竣。
即行旋閩。
朕聞夷人強占神光等寺。
勒買民房。
起造樓屋。
甚至釘塞大炮數尊。
向商船索洋銀護送。
并用槍打傷幼孩等情。
昨有旨、令該督查奏。
茲據奏稱福廈兩口夷情。
極為安靜。
是否确實。
該督出省閱伍。
夷人是否不至乘隙滋擾。
民夷現在情形。
能否相安。
着仍遵前旨詳細查明。
單縣知縣徐鏻、訊無濫責生員、及刑偪改竊情事。
惟于該縣賊犯拒傷事主重案。
辦理颟顸。
該縣典史左德元、并不即時往勘。
徐鏻、左德元、着一并革職。
以為玩視捕務者戒已故諸城縣知縣何堂。
贓私累累。
實屬玩法。
其身懷冤單聲訴各情。
亦屬無據。
并先經該撫查有虧缺錢糧重情。
該故員原任寓所資财、及原籍家産。
着一并查鈔。
仍提同該故員家屬。
及經手書吏人等。
嚴行審訊。
按律懲辦。
其失查之曆任各上司。
着該部查取職名。
照例議處。
陳慶偕到任未久。
所請交部議處之處。
着加恩寬免。
○谕軍機大臣等、有人奏、閩省夷情叵測。
漸至蔓延。
霸占省城内外各寺。
強買民房。
起造樓屋。
并釘塞炮眼。
騎馬夷人四處踏勘。
經各鄉民驅斥。
地方官反為出示禁阻。
又片奏、閩浙商船。
多雇夷船護送。
該督反謂水師巡緝之功。
又夷人用鳥槍打傷幼孩。
該督委員查驗。
含糊禀覆。
賄和了事各等語。
若如所奏。
該省民夷既不相安。
官民又複不協。
劉韻珂等、身任疆寄。
何以聽其滋擾。
毫無辦理之法。
徐廣缙、總理五口通商事務。
且閩粵接壤。
必有見聞。
着即按照摺内所指各情。
逐加訪查。
果否實有其事。
并該督撫現在能否設法撫馭之處。
據實具奏。
毋稍瞻顧。
傥該省夷情日肆。
民怨已深。
此時控馭之方。
亟應相機熟計。
夷酋呅口□安、亦必與在閩夷人暗通信息現在情形。
究竟如何。
着即确查具奏。
傥稍有龃龉。
當先思釜底抽薪之法。
勿令轉生枝節。
是為至要。
原摺片并公禀、均着鈔給閱看。
将此密谕知之。
○又谕、朕聞<口英>夷強占神光寺。
經福州、閩縣、侯官三學生員。
禀請驅逐。
該督将此禀送給夷人閱看。
告以城内未便多留。
城外都不攔阻。
以緻夷情益肆。
不惟神光寺不肯搬出。
更将東門外之鼓山寺。
西門外之西禅寺。
全行霸占。
并南門外之銀鑲浦水部門外之路通橋。
強買民房。
起造樓屋。
甚至五虎門炮台内、道光二十一年所鑄六千斤大炮。
釘塞一尊。
南門大樹下。
嘉慶二十五年所鑄四千五百斤大炮。
順治十一年所鑄二千斤大炮。
釘塞二尊。
其時守炮弁兵。
意存規避。
因暗雇打銅匠名旺者、起釘修補。
然火門釘壞。
實已不堪施放。
該督委永春在州王光锷詣驗。
乃以并未釘塞、含糊禀覆。
又日有騎馬夷人四處踏勘。
口出狂悖之言鄉民協力驅斥。
地方官反出示禁阻。
又閩省南台。
停泊火輪船五六隻。
向商船每隻索洋銀三百圓。
代其護送。
往來于閩浙閑。
又八月閑。
夷人在南台中亭街。
用鳥槍打傷兩幼孩。
衆人向該夷索償。
該督委府經曆郭學典、以查驗為名。
賄和了事各等情。
該督撫身膺疆寄。
撫馭之道。
豈竟毫無主見任令滋擾。
何以并無一字奏及。
其生員等公禀。
又何以送給夷人閱看。
殊不可解。
以上各情節。
着劉韻珂、徐繼畲。
逐一據實覆奏。
不準再有回護。
其神光寺所在二夷。
究于何時可以搬出。
并着随時奏聞。
毋涉含混。
此旨該督等閱看畢。
毋許稍有漏洩。
将此密谕知之。
○兵部尚書裕誠。
輪赴慕陵守護以工部尚書特登額兼署兵部尚書。
○予故前任刑部尚書李振祜祭葬谥莊肅。
○添備直隸永定河工稭料二百四十萬束。
并酌增運腳銀。
從總督讷爾經額請也。
○戊寅谕軍機大臣等、惟勤奏、遵查朝陽縣七道嶺、現無窩盜處所、并拟定緝捕章程一摺。
朝陽縣七道嶺地方。
既系着名窩盜之區。
所稱委員挨戶編查、并無窩留盜賊之家等語。
難保非聞拏逃匿。
掩飾一時。
仍着該都統選派員弁。
不時輪往巡查務期探悉匪蹤拏獲究辦。
斷不可恃有按月詳報章程僅以一奏塞責日久緻成具文轉多廢弛至該處與奉天省接壤此拏彼竄自所難免并着随時知照盛京将軍奉天府府尹督饬文武各于交界處所無分畛域。
實力堵緝。
庶兇徒不緻漏網。
另摺覆奏太平社有益緝捕着即按照舊章。
認真辦理所有該處着名各匪現在有無弋獲。
未據詳細奏明。
着仍遵前旨。
一并饬屬密訪嚴拏。
不可任令遠揚。
是為至要。
将此谕令知之。
○直隸總督讷爾經額奏報、得雪情形。
得旨。
獲此祥霙。
實堪欣慶。
爾大吏能無時無事罔不以敬慎存心。
則地方皆被福矣。
懔之。
京師亦于十六日戊時雪霰缤紛。
至十七日卯時止。
亦有三寸餘。
特谕汝知。
○以宗人府右宗正春山、兼署鑲黃旗滿洲都統。
○改鑄山西臨晉縣知縣印信。
從巡撫兆那蘇圖請也。
○己卯。
谕内閣、戶部議覆、朱嶟奏南糧到遲。
豫籌暫囤一摺。
漕糧儲積。
理宜慎重。
若分段蘆囤。
易滋流弊。
較之在船守凍。
尤難防範。
現在河冰未至堅結。
仍着該侍郎相機督催。
盡力趕趱。
運進京倉。
總期多進一石多得一石之益。
此後酌量情形。
如實在轉運不及。
隻可将餘賸米石。
暫卸通倉寄囤。
一俟冰融。
再行妥速運京。
以便幫丁卸米。
趕即南旋受兌。
無誤新漕。
其運赴通倉腳費。
準其核計應用銀數。
咨部給款墊發。
由漕督河督查取辦運遲滞各員。
分成賠補。
解部歸款。
至驗收漕糧。
系倉場侍郎專責。
如現在剝運。
有潮濕不堪存收之米。
應饬認真查驗設法妥辦。
傥進倉以後。
黴變虧損。
責令該侍郎等、照例分成賠補。
以重倉儲而杜诿卸。
○谕軍機大臣等、據琦善奏、摉捕柯柯烏蘇群賊。
并剿滅雍沙番賊一摺。
另片奏、各犯解省、并斥革格窩、嚴查漢奸各等語。
據稱該番族連年夥搶。
為西甯、甘州、涼州、肅州之巨害。
該督派兵剿捕。
而柯柯烏蘇地方群賊。
先已竄去因将雍沙番賊剿除。
并訊據生捦各犯、供認搶劫多案。
且百戶朵噜口□庫、百總凍都噜、父子糾搶。
戕害大員。
自應嚴切訊究。
毋任狡展。
所有與賊通信、令其逃避之察罕喇嘛旗下蒙古章京格窩。
着即革去翎頂。
一并嚴訊。
青海大臣衙門蒙古通事。
何以有三十餘石之多。
據稱有偷漏消息等情。
亦應确查核辦。
惟前據哈勒吉那奏稱、該督将海蘭地方插帳雍沙番子。
殲斃淨盡。
該番等平素有無為匪未據營員具報。
該管蒙古郡王等、亦稱該番素無冒番行搶情事。
甚至痛哭流涕懇請辦理。
并稱恐附住之阿裡克族番。
與察漢諾們罕旗蒙番人戶。
心懷疑懼等語。
當經降旨、令該督明白回奏。
着琦善遵照前旨。
一并查明。
據實具奏。
毋稍含混。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劉韻珂奏、由閩赴浙閱伍。
迎摺北上等語。
前已有旨、令俟明年秋間再行奏請陛見。
着該督于巡閱事竣。
即行旋閩。
朕聞夷人強占神光等寺。
勒買民房。
起造樓屋。
甚至釘塞大炮數尊。
向商船索洋銀護送。
并用槍打傷幼孩等情。
昨有旨、令該督查奏。
茲據奏稱福廈兩口夷情。
極為安靜。
是否确實。
該督出省閱伍。
夷人是否不至乘隙滋擾。
民夷現在情形。
能否相安。
着仍遵前旨詳細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