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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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任給事中呂賢基、陳奏四條一摺。
學校為教化之原。
士子訓課。
責在校官。
校官賢否。
責在學政。
近日校官一途。
半皆年老衰庸、及末學淺見之士。
着各省學政。
嚴行考核。
文行兼優者。
方準列薦。
庸劣不職者。
即行甄别。
至于月課歲考。
尤須認真舉行。
所課試卷。
按季申送學政。
諸生優劣學冊。
三歲咨部備查。
總期實力奉行。
毋得日久生懈。
其安徽江蘇江西湖北等省。
捐赈銀米。
及道光二十八年推廣捐米事例。
俱着一律停止。
至不肖官員。
藉公營私。
夤緣朘削。
尤應查辦。
着各直省督撫等、于所屬各員内。
留心訪察。
無論是否捐輸出身。
但有夤緣朘削、及擾累民生者。
随時指名嚴參懲辦。
以儆官邪而挽頹風。
○又谕、戶部議覆給事中王東槐奏、停止捐輸、籌畫倉儲、并枚舉耗财四害一摺。
各直省督撫。
有整理地方之責。
如果措置得宜。
一切悉臻妥協。
何至耗損經費。
至河務修防。
動款甚钜。
近來銀價增昂。
工料多系以錢折算。
為數本有盈餘。
尤應力求撙節。
州縣為親民之官。
若不崇廉懲貪。
屬吏何從激勸。
陋規不裁。
則挾制之風不絕。
流攤不禁。
則虧那之弊不除。
着各該督撫、及河道總督。
實心整頓。
于貪墨各員。
随時汰黜。
務使吏治肅清。
地方靜谧。
庶屬吏鹹知儆畏。
而經費不至虛糜。
其南河工用。
疊經嚴饬。
不準絲毫濫支。
東河事同一律。
并着該河督饬屬一體撙節辦理。
○又谕、王大臣等遵議給事中王東槐奏、封禁礦廠一條。
開采山礦。
原期裕課便民。
除貴州一省、仍令開采外。
其餘各省。
着該督确切查明。
如果于民未便。
着即遵照前奉谕旨。
奏明停止。
○又谕、戶部議覆徐澤醇奏、陸續歸補辦理夷務借動各款銀兩一摺。
四川省辦理馬邊等處、兩次夷務。
借動鹽茶耗羨銀二十六萬餘兩。
官民捐輸餘賸銀三十萬六百餘兩。
餘茶銀八萬餘兩。
封存銀十八萬餘兩。
均經奏明、入于本省各官按年公捐銀二萬兩還款。
計自道光十八年起、至二十九年止。
已應歸補銀二十餘萬兩。
何以僅歸補銀七萬七千餘兩。
且二十九年奏銷冊籍。
亦未報部。
經該部屢次奏催未到。
着該督迅将前項借動銀兩。
遵照奏定成案。
按年迅速歸補。
務須年清年款。
不得稍有延宕。
即将所收銀兩、入冊報部候撥。
其借動捐輸餘賸銀兩。
前經奏明、俟廓爾喀。
達州軍需未完銀兩扣竣後。
再行接扣。
其前案何年可以扣竣。
此案何年可以起扣。
亦着該督查核具奏。
○谕軍機大臣等、有人奏、閩浙總督劉韻珂。
自到閩後聲名大減。
衆口一詞。
洋面搶劫勒銀取贖之案甚多。
壅不上聞。
門丁王瑞、肆行貪黩。
衆目昭彰。
該督不能約束。
以緻士民敢怒而不敢言。
前該督親赴台灣。
因該門丁濫索多費。
幾有覆舟之禍。
其事合省皆知。
并上年夏間、漁山洋面會剿盜匪。
有台州遊擊、被盜焚擊落水。
該督捏奏先時落水。
又有溫州武弁、在瑞安海口被戕之案。
該督并未具奏。
漁山盜匪肆劫。
漁戶數百人不能出洋。
至該管道署鼓噪。
幾至激成事端各等語。
着裕瑞、黃贊湯、會同嚴密訪查。
該督辦理公事。
聲名如何。
該門丁王瑞、有無倚勢招搖。
貪婪不法實據。
該督有無縱庇情事。
其被參各款。
均着逐件悉心探訪明确。
據實具奏。
不準稍涉含混。
傥有隐飾徇庇。
經朕查出。
或别經發覺。
該将軍等、其能當此重咎耶。
将此各谕令知之。
○又谕、前任雲貴總督林則徐、經大學士潘世恩等、先後保奏。
已有旨令劉韻珂等、查明該員是否在籍。
能否來京。
該督等務即傳旨饬令該員迅速北上。
聽候簡用。
毋稍延緩。
如病體實未複元。
谕令上緊調理。
一俟痊愈。
即行來京。
将此谕令知之。
○以福建台灣協副将葉常春、為江南蘇松鎮總兵官。
○乙未。
上詣永春室、問皇貴太妃安。
○引見新科進士。
得旨。
一甲三名陸增祥、許其光、謝增、業經授職外。
黃統、孫衣言、慎毓林、楊慶麟、錢鋑、晉康、何福鹹、張雲望、武廷珍、袁保恒、季念诒、俞樾、吳焯、朱文江、戚士彥、嶽世仁、趙樹吉、梁巍、陳元楷、丁紹周、鄭守誠、李嗣元、王敦敏、儲德燦、梁駿觀、錢桂枝、葉炳華、曾璧光、陶紹緒、邵亨豫、周譽芬、宋金鑒、呂耀鬥、吳蘭芳、孫學駉、張大枬、徐桐、杜聯、劉傳祺、王道墉、鄒石麟、姚詩彥、沈史雲、崇實、袁嵩齡、寇嘉相、楊書香、李羲鈞、壽昌、童秀春、傅觀海、宗室載肅、楊彜珍、濮慶孫、馬佩瑤、俱着改為翰林院庶吉士。
何元輔、蔣繼洙、王繼庭、匡汝諧、畢應辰、羅家勤、丁先庚、楊映奎、吳台壽、郭桐生、尹耕雲、程祖诰、孫成基、張祺恒、鄭植、成琦、杜如芝、劉銳、翟雲章、鐘琇、段啟宜、張瀛、李時敏、但紳、高欽中、張允熙、吳可讀、吳鼎元
學校為教化之原。
士子訓課。
責在校官。
校官賢否。
責在學政。
近日校官一途。
半皆年老衰庸、及末學淺見之士。
着各省學政。
嚴行考核。
文行兼優者。
方準列薦。
庸劣不職者。
即行甄别。
至于月課歲考。
尤須認真舉行。
所課試卷。
按季申送學政。
諸生優劣學冊。
三歲咨部備查。
總期實力奉行。
毋得日久生懈。
其安徽江蘇江西湖北等省。
捐赈銀米。
及道光二十八年推廣捐米事例。
俱着一律停止。
至不肖官員。
藉公營私。
夤緣朘削。
尤應查辦。
着各直省督撫等、于所屬各員内。
留心訪察。
無論是否捐輸出身。
但有夤緣朘削、及擾累民生者。
随時指名嚴參懲辦。
以儆官邪而挽頹風。
○又谕、戶部議覆給事中王東槐奏、停止捐輸、籌畫倉儲、并枚舉耗财四害一摺。
各直省督撫。
有整理地方之責。
如果措置得宜。
一切悉臻妥協。
何至耗損經費。
至河務修防。
動款甚钜。
近來銀價增昂。
工料多系以錢折算。
為數本有盈餘。
尤應力求撙節。
州縣為親民之官。
若不崇廉懲貪。
屬吏何從激勸。
陋規不裁。
則挾制之風不絕。
流攤不禁。
則虧那之弊不除。
着各該督撫、及河道總督。
實心整頓。
于貪墨各員。
随時汰黜。
務使吏治肅清。
地方靜谧。
庶屬吏鹹知儆畏。
而經費不至虛糜。
其南河工用。
疊經嚴饬。
不準絲毫濫支。
東河事同一律。
并着該河督饬屬一體撙節辦理。
○又谕、王大臣等遵議給事中王東槐奏、封禁礦廠一條。
開采山礦。
原期裕課便民。
除貴州一省、仍令開采外。
其餘各省。
着該督确切查明。
如果于民未便。
着即遵照前奉谕旨。
奏明停止。
○又谕、戶部議覆徐澤醇奏、陸續歸補辦理夷務借動各款銀兩一摺。
四川省辦理馬邊等處、兩次夷務。
借動鹽茶耗羨銀二十六萬餘兩。
官民捐輸餘賸銀三十萬六百餘兩。
餘茶銀八萬餘兩。
封存銀十八萬餘兩。
均經奏明、入于本省各官按年公捐銀二萬兩還款。
計自道光十八年起、至二十九年止。
已應歸補銀二十餘萬兩。
何以僅歸補銀七萬七千餘兩。
且二十九年奏銷冊籍。
亦未報部。
經該部屢次奏催未到。
着該督迅将前項借動銀兩。
遵照奏定成案。
按年迅速歸補。
務須年清年款。
不得稍有延宕。
即将所收銀兩、入冊報部候撥。
其借動捐輸餘賸銀兩。
前經奏明、俟廓爾喀。
達州軍需未完銀兩扣竣後。
再行接扣。
其前案何年可以扣竣。
此案何年可以起扣。
亦着該督查核具奏。
○谕軍機大臣等、有人奏、閩浙總督劉韻珂。
自到閩後聲名大減。
衆口一詞。
洋面搶劫勒銀取贖之案甚多。
壅不上聞。
門丁王瑞、肆行貪黩。
衆目昭彰。
該督不能約束。
以緻士民敢怒而不敢言。
前該督親赴台灣。
因該門丁濫索多費。
幾有覆舟之禍。
其事合省皆知。
并上年夏間、漁山洋面會剿盜匪。
有台州遊擊、被盜焚擊落水。
該督捏奏先時落水。
又有溫州武弁、在瑞安海口被戕之案。
該督并未具奏。
漁山盜匪肆劫。
漁戶數百人不能出洋。
至該管道署鼓噪。
幾至激成事端各等語。
着裕瑞、黃贊湯、會同嚴密訪查。
該督辦理公事。
聲名如何。
該門丁王瑞、有無倚勢招搖。
貪婪不法實據。
該督有無縱庇情事。
其被參各款。
均着逐件悉心探訪明确。
據實具奏。
不準稍涉含混。
傥有隐飾徇庇。
經朕查出。
或别經發覺。
該将軍等、其能當此重咎耶。
将此各谕令知之。
○又谕、前任雲貴總督林則徐、經大學士潘世恩等、先後保奏。
已有旨令劉韻珂等、查明該員是否在籍。
能否來京。
該督等務即傳旨饬令該員迅速北上。
聽候簡用。
毋稍延緩。
如病體實未複元。
谕令上緊調理。
一俟痊愈。
即行來京。
将此谕令知之。
○以福建台灣協副将葉常春、為江南蘇松鎮總兵官。
○乙未。
上詣永春室、問皇貴太妃安。
○引見新科進士。
得旨。
一甲三名陸增祥、許其光、謝增、業經授職外。
黃統、孫衣言、慎毓林、楊慶麟、錢鋑、晉康、何福鹹、張雲望、武廷珍、袁保恒、季念诒、俞樾、吳焯、朱文江、戚士彥、嶽世仁、趙樹吉、梁巍、陳元楷、丁紹周、鄭守誠、李嗣元、王敦敏、儲德燦、梁駿觀、錢桂枝、葉炳華、曾璧光、陶紹緒、邵亨豫、周譽芬、宋金鑒、呂耀鬥、吳蘭芳、孫學駉、張大枬、徐桐、杜聯、劉傳祺、王道墉、鄒石麟、姚詩彥、沈史雲、崇實、袁嵩齡、寇嘉相、楊書香、李羲鈞、壽昌、童秀春、傅觀海、宗室載肅、楊彜珍、濮慶孫、馬佩瑤、俱着改為翰林院庶吉士。
何元輔、蔣繼洙、王繼庭、匡汝諧、畢應辰、羅家勤、丁先庚、楊映奎、吳台壽、郭桐生、尹耕雲、程祖诰、孫成基、張祺恒、鄭植、成琦、杜如芝、劉銳、翟雲章、鐘琇、段啟宜、張瀛、李時敏、但紳、高欽中、張允熙、吳可讀、吳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