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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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修總裁官經筵日講起居注官太子太保上書房總師傅文淵閣領閣事翰林院掌院學士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國史館總裁官武英殿大學士管理兵部事務加十三級紀錄十四次臣賈桢藳本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保文淵閣領閣事武
英殿總裁官教習庶吉士體仁閣大學士管理戶部三庫事務管理刑部事務加二十三級紀錄十六次臣周祖培總裁官太子少保管理内繙書房事務對引大臣軍機大臣鑲藍旗滿洲都統戶部尚書管理三庫事務加四級随帶加五級紀錄十二次臣寶鋆總裁官經筵講官弘德殿教習清文谙達上書房總谙達國史館總裁官正藍旗蒙古都統禮部尚書管理太常寺鴻胪寺事務加二級軍功加四級随帶加八級紀錄五次臣倭什珲布等奉敕修
鹹豐元年。
辛亥。
二月。
癸酉。
谕軍機大臣等、已革提督闵正鳳、前在廣西、遷延誤事。
有無别項劣迹。
曾有旨令李星沅、徐廣缙、查明具奏。
徐廣缙業經奏到。
現據兵部奏、該革員到京。
已交刑部聽候查辦。
着李星沅遵照前旨。
即将闵正鳳、及已革總兵盛筠、贻誤各款。
并有無别項劣迹。
确切查明。
迅速由驿具奏。
以憑核辦。
将此谕令知之。
○以堵築直隸永定河漫工出力。
開複革職道員熊守謙等處分。
賞知縣喬綏福等、藍翎。
餘升叙有差。
○旌表守正捐軀。
直隸甯津縣民王立名妻、蔣氏。
○甲戌。
上詣壽康宮。
問皇貴太妃安。
○乙亥。
谕内閣、顔以燠覆奏、遵查十字河西堤改穵新河。
窒礙難行。
并繪圖呈覽一摺。
據稱事無把握。
流弊較多。
不能計及久遠。
自無庸輕議更張。
惟十字河為漕船經由要地。
該河督務當督饬員弁。
循照舊章。
随時搶撈。
俾重空軍船。
往來暢行。
并饬認真挑穵。
囊沙引渠。
俾免淤墊。
傥有阻淺遲誤。
惟該河督是問。
○戶部議覆兩江總督陸建瀛等奏、江蘇清查倉庫虧墊确數一摺。
江甯藩司所屬。
共虧銀二十二萬六千有奇。
蘇州藩司所屬。
共虧銀四十八萬五千有奇。
俱系有着之款。
請饬嚴追。
從之。
○丙子。
春分。
朝日于東郊。
遣莊親王奕仁行禮。
○上詣壽康宮、問皇貴太妃安。
○谕内閣、步軍統領衙門、會同倉場侍郎、遵議稽查防範倉儲章程。
均着照所拟辦理。
惟太平、萬安二倉。
西面俱附城牆。
仍恐賊匪由城上釣搧為奸。
着步軍統領衙門、嚴饬城門領等、随時加意防範。
并着查城王大臣、一體認真稽查。
總期倍加嚴密。
毋得再有疏虞。
至京通各倉值宿監督。
由倉場侍郎責令無分晝夜、不時稽查。
如有曠誤。
即着從嚴參辦。
○戶部奏、官兵補領米折銀一項。
請照舊章。
仍支本色。
得旨。
務使旗員補領此項米石。
均沾實惠。
斷不可徒飽胥役也。
○改鑄浙江桐鄉縣知縣印信。
從巡撫吳文镕請也。
○丁醜。
谕内閣、廣西匪徒、滋擾各郡。
前經降旨将提督闵正鳳革職。
谕令李星沅、徐廣缙、嚴查該革員、并已革總兵盛筠、贻誤各情。
茲據李星光、徐廣缙、查明覆奏。
闵正鳳、身任提督。
全省營伍、皆歸統制。
乃于賊匪在府城外。
肆行搶劫。
并不親往督捕。
迨官兵打仗。
陣亡多人。
仍未渡河救應。
賊首陳亞潰、肆擾修仁、荔浦等縣。
被兵擊走。
闵正鳳、時在象州。
并不扼要堵截。
幾至賊首漏網。
似此養癰贻患。
退縮無能。
若不立予重懲。
何以勵将材而作士氣。
闵正鳳、着即發往新疆、充當苦差。
此時兩粵、正當剿捕緊要之時。
如有身曆戎行。
有心玩誤。
該大臣等、嚴查參奏。
必當立正刑誅。
以肅軍律。
寬典不能幸邀也。
至已革左江鎮總兵盛筠、平日訓練無方。
臨事又多贻誤。
本應一并發遣。
現已病故。
着無庸議。
○谕軍機大臣等、據李星沅、周天爵奏、廣西省大兵均駐浔郡。
南太各路。
酌派防剿。
并咨會廣東。
一體堵拏等語。
浔屬金田會匪。
剿辦尚未得手。
官兵齊集該處。
南太二府。
地居上遊。
鞭長莫及。
盜匪愈形猖獗。
現在廣東提督陶煜文、帶兵馳剿廉州一帶。
若粵西無重兵合剿。
勢必北竄蔓延。
各股糾結屯聚。
益恐難制。
前因會匪與盜匪不相聯絡。
如果金田匪徒。
負嵎堅拒。
一時難以撲滅。
而南太盜匪日熾。
上遊兵力單弱。
不免顧此失彼。
于大局深為有礙。
兵機操縱變化。
不可執一。
諒李星沅、周天爵、定能通籌全局。
酌量緩急。
一面會同向榮、督率浔州大兵。
廣設方略。
确查賊首蹤迹。
或誘令離巢。
或乘其不備。
将該處大股逆匪迅速剿除。
一面嚴饬鎮将等、督率兵勇。
将太平近邊土司一帶賊匪。
相機剿捕。
如有欽州、靈山各處匪徒。
被廣東偪剿竄入。
即行會合堵截。
勿任逃竄十萬山一帶。
緻難摉捕。
如該處兵力不敷。
仍遵前旨。
酌量調撥援應。
勿誤事機。
總之東西二省。
境界毗連。
匪徒奔突竄擾。
難分彼此。
李星沅總統戎行。
固可便宜從事。
徐廣缙統轄兩省。
亦屬責無旁貸。
務當與周天爵、向榮等、協力同心。
會商合辦。
于撥饷調兵。
有應彼此通籌之處。
均應不分畛域。
推誠相與。
一以國事為重。
庶幾速殄賊氛。
太平等處、均有通越南之路。
傥賊匪由土屬竄逸。
迫近該國。
該大臣等、應即豫先行文知
辛亥。
二月。
癸酉。
谕軍機大臣等、已革提督闵正鳳、前在廣西、遷延誤事。
有無别項劣迹。
曾有旨令李星沅、徐廣缙、查明具奏。
徐廣缙業經奏到。
現據兵部奏、該革員到京。
已交刑部聽候查辦。
着李星沅遵照前旨。
即将闵正鳳、及已革總兵盛筠、贻誤各款。
并有無别項劣迹。
确切查明。
迅速由驿具奏。
以憑核辦。
将此谕令知之。
○以堵築直隸永定河漫工出力。
開複革職道員熊守謙等處分。
賞知縣喬綏福等、藍翎。
餘升叙有差。
○旌表守正捐軀。
直隸甯津縣民王立名妻、蔣氏。
○甲戌。
上詣壽康宮。
問皇貴太妃安。
○乙亥。
谕内閣、顔以燠覆奏、遵查十字河西堤改穵新河。
窒礙難行。
并繪圖呈覽一摺。
據稱事無把握。
流弊較多。
不能計及久遠。
自無庸輕議更張。
惟十字河為漕船經由要地。
該河督務當督饬員弁。
循照舊章。
随時搶撈。
俾重空軍船。
往來暢行。
并饬認真挑穵。
囊沙引渠。
俾免淤墊。
傥有阻淺遲誤。
惟該河督是問。
○戶部議覆兩江總督陸建瀛等奏、江蘇清查倉庫虧墊确數一摺。
江甯藩司所屬。
共虧銀二十二萬六千有奇。
蘇州藩司所屬。
共虧銀四十八萬五千有奇。
俱系有着之款。
請饬嚴追。
從之。
○丙子。
春分。
朝日于東郊。
遣莊親王奕仁行禮。
○上詣壽康宮、問皇貴太妃安。
○谕内閣、步軍統領衙門、會同倉場侍郎、遵議稽查防範倉儲章程。
均着照所拟辦理。
惟太平、萬安二倉。
西面俱附城牆。
仍恐賊匪由城上釣搧為奸。
着步軍統領衙門、嚴饬城門領等、随時加意防範。
并着查城王大臣、一體認真稽查。
總期倍加嚴密。
毋得再有疏虞。
至京通各倉值宿監督。
由倉場侍郎責令無分晝夜、不時稽查。
如有曠誤。
即着從嚴參辦。
○戶部奏、官兵補領米折銀一項。
請照舊章。
仍支本色。
得旨。
務使旗員補領此項米石。
均沾實惠。
斷不可徒飽胥役也。
○改鑄浙江桐鄉縣知縣印信。
從巡撫吳文镕請也。
○丁醜。
谕内閣、廣西匪徒、滋擾各郡。
前經降旨将提督闵正鳳革職。
谕令李星沅、徐廣缙、嚴查該革員、并已革總兵盛筠、贻誤各情。
茲據李星光、徐廣缙、查明覆奏。
闵正鳳、身任提督。
全省營伍、皆歸統制。
乃于賊匪在府城外。
肆行搶劫。
并不親往督捕。
迨官兵打仗。
陣亡多人。
仍未渡河救應。
賊首陳亞潰、肆擾修仁、荔浦等縣。
被兵擊走。
闵正鳳、時在象州。
并不扼要堵截。
幾至賊首漏網。
似此養癰贻患。
退縮無能。
若不立予重懲。
何以勵将材而作士氣。
闵正鳳、着即發往新疆、充當苦差。
此時兩粵、正當剿捕緊要之時。
如有身曆戎行。
有心玩誤。
該大臣等、嚴查參奏。
必當立正刑誅。
以肅軍律。
寬典不能幸邀也。
至已革左江鎮總兵盛筠、平日訓練無方。
臨事又多贻誤。
本應一并發遣。
現已病故。
着無庸議。
○谕軍機大臣等、據李星沅、周天爵奏、廣西省大兵均駐浔郡。
南太各路。
酌派防剿。
并咨會廣東。
一體堵拏等語。
浔屬金田會匪。
剿辦尚未得手。
官兵齊集該處。
南太二府。
地居上遊。
鞭長莫及。
盜匪愈形猖獗。
現在廣東提督陶煜文、帶兵馳剿廉州一帶。
若粵西無重兵合剿。
勢必北竄蔓延。
各股糾結屯聚。
益恐難制。
前因會匪與盜匪不相聯絡。
如果金田匪徒。
負嵎堅拒。
一時難以撲滅。
而南太盜匪日熾。
上遊兵力單弱。
不免顧此失彼。
于大局深為有礙。
兵機操縱變化。
不可執一。
諒李星沅、周天爵、定能通籌全局。
酌量緩急。
一面會同向榮、督率浔州大兵。
廣設方略。
确查賊首蹤迹。
或誘令離巢。
或乘其不備。
将該處大股逆匪迅速剿除。
一面嚴饬鎮将等、督率兵勇。
将太平近邊土司一帶賊匪。
相機剿捕。
如有欽州、靈山各處匪徒。
被廣東偪剿竄入。
即行會合堵截。
勿任逃竄十萬山一帶。
緻難摉捕。
如該處兵力不敷。
仍遵前旨。
酌量調撥援應。
勿誤事機。
總之東西二省。
境界毗連。
匪徒奔突竄擾。
難分彼此。
李星沅總統戎行。
固可便宜從事。
徐廣缙統轄兩省。
亦屬責無旁貸。
務當與周天爵、向榮等、協力同心。
會商合辦。
于撥饷調兵。
有應彼此通籌之處。
均應不分畛域。
推誠相與。
一以國事為重。
庶幾速殄賊氛。
太平等處、均有通越南之路。
傥賊匪由土屬竄逸。
迫近該國。
該大臣等、應即豫先行文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