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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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奉谕旨各件。
檢齊封固。
派員赍至粵西。
李星沅接收後。
即當逐加訪查。
務令水落石出。
據實覆奏。
斷不可稍有不實不盡。
将此由五百裡各谕令知之。
○直隸總督讷爾經額奏、遵查天津縣關廂劫案。
請将署知縣陳政典、撤任勒緝。
得旨。
經朕詢問。
始行察訪。
要爾地方大吏何為。
汝貌似老成。
心實因循。
以後務須惕勵慎勉為之。
○以前任漕運總督周天爵、署廣西巡撫。
未到任前。
以布政使勞崇光署理。
○命前任兩江總督李星沅、為欽差大臣。
馳赴廣西。
會同署巡撫周天爵、勞崇光、提督向榮、張必祿、剿賊。
○辛醜。
聖祖仁皇帝忌辰。
遣官祭景陵。
○上詣壽皇殿行禮。
○詣關帝廟拈香。
○谕内閣、工部奏、東河應解銀兩。
延不解交。
請旨饬催等語。
東河應解水利飯銀。
前經該部奏明作為正款。
解交部庫。
節經該部行催。
尚欠解銀十五萬餘兩之多。
實屬延玩。
着顔以燠、潘铎、核明前項銀兩。
轉饬迅速解部。
以濟公需。
傥再遲延。
即着該部查取職名。
奏明交部議處。
○谕軍機大臣等、有人奏、直隸廣平府威縣、有門丁書役蒙官舞弊。
本年三月間。
借蘆殿大差為名。
恣意勒索。
百姓有田一頃者。
出制錢一千文。
又于八月間。
以永定河挑穵引河為名。
有田一頃者。
出制錢八百文。
共計索制錢不下兩萬餘串等語。
若如所奏。
該縣丁役。
膽敢藐法殃民。
藉端滋擾。
若不嚴究重懲。
何以儆貪蠹而除弊端。
着讷爾經額、嚴密訪查。
丁役如何藉端科斂。
該縣知縣。
何以形同聾聩。
難保無知情故縱情事。
且一縣如此。
其他州縣。
例外科派。
亦恐不免。
着該督一并查明。
從嚴參辦。
讷爾經額、若狃于積習。
不以民瘼關心。
一奏了事。
迨經朕查出。
朕惟知将讷爾經額重處不貸。
懔之。
原摺着鈔給閱看。
将此谕令知之。
尋奏、着知縣石玢、恭辦蘆殿大差。
并未額外派累民間。
知縣趙德滋、因報捐河工經費。
辄令鄉地湊辦。
雖事非強派。
贓未入己。
究屬因公科斂。
業經革職。
應請不準開複。
該縣丁役。
訊無蒙官舞弊情事。
應免置議。
下部議。
從之。
○壬寅。
江蘇巡撫。
傅繩勳奏、銅山縣知縣左仁、擅将武舉趙天常等、咨文驿遞。
現饬确查辦理。
得旨。
嚴行審辦。
○緩徵江蘇上元、江甯、句容、溧水、高淳、江浦、六合、長洲、元和、吳、吳江、震澤、常熟、昭文、昆山、新陽、華亭、奉賢、婁、金山、南彙、青浦、陽湖、無錫、江陰、宜興、荊溪、靖江、丹徒、丹陽、金壇、溧陽、山陽、阜甯、清河、桃源、安東、高郵泰、東台、江都、甘泉、儀徵、寶應、銅山、沛、蕭、砀山、宿遷、睢甯、太倉、鎮洋、通、泰興、海門、川沙、武進、金匮、嘉定、寶山、崇明、六十一廳州縣。
暨淮安、大河、揚州、徐州、蘇州、太倉、鎮海、金山、鎮江、九衛。
被水村莊。
本年漕糧。
及新舊額賦有差。
○癸卯。
上詣壽康宮、問皇貴太妃安。
○谕内閣、鄭親王端華、現在丁憂。
其下屆應赴慕陵值班之期。
着派春山、會同裕誠、前往補行住班。
○又谕、前據裕泰等奏、武昌府同知勞光泰、議論鹾務新章。
其子率行刊刷。
當降旨将勞光泰、嚴加議處。
并令陸建瀛、查明該員所論。
系何意見。
據實具奏。
茲據陸建瀛奏、該同知投遞禀函。
并作有移岸三論。
現在闆雖銷毀。
而散布已多。
深恐商販見而裹足等語。
淮南鹽務新章。
甫有成效。
豈可任不肖委員。
散播浮言。
阻撓挾制。
着裕泰、派員将勞光泰、解往江南。
交陸建瀛、督同運司劉良駒、嚴行審訊。
務将摺内所指各情。
逐一研鞫。
據實具奏。
毋稍含混。
當此整頓鹾務之時。
銷岸暢行。
方收實效。
裕泰總制楚疆。
自當不分畛域。
協力疏銷。
着即督同該鹽道、認真辦理。
一面嚴密查訪。
如有似此播散浮言者。
即行拏究。
按律懲辦。
斷不可稍有徇隐。
以除積習而杜弊端。
○又谕、王植奏、請将差役擾民、不能約束之知縣革職、并失察之知府、摘去頂帶一摺。
安徽前署合肥縣知縣、升補無為州知州莫英、于差役因案詐贓。
匪棍乘機搶掠等情。
先既毫無覺察。
後複意存護庇。
實屬罷軟不職。
莫英、着即行革職。
交該撫提集人證。
嚴行審辦。
該管廬州府故府胡元炜、近在同城。
未能查察。
着摘去頂帶。
督同新任知縣、實力整頓。
傥仍前疲玩。
即将該府一并嚴參。
○協辦大學士陝甘總督琦善奏、甯夏駐防滿營。
應需明歲兵糧。
不敷估支。
請于從前部議采買一萬五千石之外。
添買糧二萬七千七百石。
以資兵食。
允之。
○以惠親王綿愉、署鑲黃旗領侍衛内大臣。
○命固倫額驸德木楚克紮布、在禦前大臣上學習行走。
○緩徵兩淮富安、安豐、梁垛、東台、何垛、丁溪、草堰、劉莊、伍右、新興、廟灣、闆浦、中正、臨興、十四場。
被水竈戶舊欠折價銀。
檢齊封固。
派員赍至粵西。
李星沅接收後。
即當逐加訪查。
務令水落石出。
據實覆奏。
斷不可稍有不實不盡。
将此由五百裡各谕令知之。
○直隸總督讷爾經額奏、遵查天津縣關廂劫案。
請将署知縣陳政典、撤任勒緝。
得旨。
經朕詢問。
始行察訪。
要爾地方大吏何為。
汝貌似老成。
心實因循。
以後務須惕勵慎勉為之。
○以前任漕運總督周天爵、署廣西巡撫。
未到任前。
以布政使勞崇光署理。
○命前任兩江總督李星沅、為欽差大臣。
馳赴廣西。
會同署巡撫周天爵、勞崇光、提督向榮、張必祿、剿賊。
○辛醜。
聖祖仁皇帝忌辰。
遣官祭景陵。
○上詣壽皇殿行禮。
○詣關帝廟拈香。
○谕内閣、工部奏、東河應解銀兩。
延不解交。
請旨饬催等語。
東河應解水利飯銀。
前經該部奏明作為正款。
解交部庫。
節經該部行催。
尚欠解銀十五萬餘兩之多。
實屬延玩。
着顔以燠、潘铎、核明前項銀兩。
轉饬迅速解部。
以濟公需。
傥再遲延。
即着該部查取職名。
奏明交部議處。
○谕軍機大臣等、有人奏、直隸廣平府威縣、有門丁書役蒙官舞弊。
本年三月間。
借蘆殿大差為名。
恣意勒索。
百姓有田一頃者。
出制錢一千文。
又于八月間。
以永定河挑穵引河為名。
有田一頃者。
出制錢八百文。
共計索制錢不下兩萬餘串等語。
若如所奏。
該縣丁役。
膽敢藐法殃民。
藉端滋擾。
若不嚴究重懲。
何以儆貪蠹而除弊端。
着讷爾經額、嚴密訪查。
丁役如何藉端科斂。
該縣知縣。
何以形同聾聩。
難保無知情故縱情事。
且一縣如此。
其他州縣。
例外科派。
亦恐不免。
着該督一并查明。
從嚴參辦。
讷爾經額、若狃于積習。
不以民瘼關心。
一奏了事。
迨經朕查出。
朕惟知将讷爾經額重處不貸。
懔之。
原摺着鈔給閱看。
将此谕令知之。
尋奏、着知縣石玢、恭辦蘆殿大差。
并未額外派累民間。
知縣趙德滋、因報捐河工經費。
辄令鄉地湊辦。
雖事非強派。
贓未入己。
究屬因公科斂。
業經革職。
應請不準開複。
該縣丁役。
訊無蒙官舞弊情事。
應免置議。
下部議。
從之。
○壬寅。
江蘇巡撫。
傅繩勳奏、銅山縣知縣左仁、擅将武舉趙天常等、咨文驿遞。
現饬确查辦理。
得旨。
嚴行審辦。
○緩徵江蘇上元、江甯、句容、溧水、高淳、江浦、六合、長洲、元和、吳、吳江、震澤、常熟、昭文、昆山、新陽、華亭、奉賢、婁、金山、南彙、青浦、陽湖、無錫、江陰、宜興、荊溪、靖江、丹徒、丹陽、金壇、溧陽、山陽、阜甯、清河、桃源、安東、高郵泰、東台、江都、甘泉、儀徵、寶應、銅山、沛、蕭、砀山、宿遷、睢甯、太倉、鎮洋、通、泰興、海門、川沙、武進、金匮、嘉定、寶山、崇明、六十一廳州縣。
暨淮安、大河、揚州、徐州、蘇州、太倉、鎮海、金山、鎮江、九衛。
被水村莊。
本年漕糧。
及新舊額賦有差。
○癸卯。
上詣壽康宮、問皇貴太妃安。
○谕内閣、鄭親王端華、現在丁憂。
其下屆應赴慕陵值班之期。
着派春山、會同裕誠、前往補行住班。
○又谕、前據裕泰等奏、武昌府同知勞光泰、議論鹾務新章。
其子率行刊刷。
當降旨将勞光泰、嚴加議處。
并令陸建瀛、查明該員所論。
系何意見。
據實具奏。
茲據陸建瀛奏、該同知投遞禀函。
并作有移岸三論。
現在闆雖銷毀。
而散布已多。
深恐商販見而裹足等語。
淮南鹽務新章。
甫有成效。
豈可任不肖委員。
散播浮言。
阻撓挾制。
着裕泰、派員将勞光泰、解往江南。
交陸建瀛、督同運司劉良駒、嚴行審訊。
務将摺内所指各情。
逐一研鞫。
據實具奏。
毋稍含混。
當此整頓鹾務之時。
銷岸暢行。
方收實效。
裕泰總制楚疆。
自當不分畛域。
協力疏銷。
着即督同該鹽道、認真辦理。
一面嚴密查訪。
如有似此播散浮言者。
即行拏究。
按律懲辦。
斷不可稍有徇隐。
以除積習而杜弊端。
○又谕、王植奏、請将差役擾民、不能約束之知縣革職、并失察之知府、摘去頂帶一摺。
安徽前署合肥縣知縣、升補無為州知州莫英、于差役因案詐贓。
匪棍乘機搶掠等情。
先既毫無覺察。
後複意存護庇。
實屬罷軟不職。
莫英、着即行革職。
交該撫提集人證。
嚴行審辦。
該管廬州府故府胡元炜、近在同城。
未能查察。
着摘去頂帶。
督同新任知縣、實力整頓。
傥仍前疲玩。
即将該府一并嚴參。
○協辦大學士陝甘總督琦善奏、甯夏駐防滿營。
應需明歲兵糧。
不敷估支。
請于從前部議采買一萬五千石之外。
添買糧二萬七千七百石。
以資兵食。
允之。
○以惠親王綿愉、署鑲黃旗領侍衛内大臣。
○命固倫額驸德木楚克紮布、在禦前大臣上學習行走。
○緩徵兩淮富安、安豐、梁垛、東台、何垛、丁溪、草堰、劉莊、伍右、新興、廟灣、闆浦、中正、臨興、十四場。
被水竈戶舊欠折價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