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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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金鄉、嘉祥、朝城、濱、蒲台、利津、陽谷、壽張範、莘、聊城、冠、茌平、恩、館陶、清平、邱、臨胊、陵、德、汶上、钜野、郓城、濮、觀城、定陶、四十八州縣。
并德州、東昌、臨清、濟甯、四衛。
被水被旱地畝、新舊額賦有差。
○己醜。
上詣壽安宮西所、問如皇貴太妃安。
○詣壽康中。
問皇貴太妃安。
○谕内谕、刑部奏、回民滋擾稅局、現獲各犯、并未在場等語。
密雲所屬穆家峪地方稅局。
有販羊回民滋擾。
當經降旨、饬拏人犯送部。
茲據訊供販羊之人。
皆散在天津、保定、河間等處。
着将現獲案犯。
解交直隸總督。
委員前赴該處嚴密訪拏。
悉數弋獲。
按律懲辦。
以重稅務而肅法紀。
○守護西陵鎮國公永康等奏、宣宗成皇帝梓宮、于慕陵飨殿安奉。
恭遇東配殿緻祭時。
拟将隆恩門中門右門敬閉。
承祭官敬依隆恩門左門邊框出入。
不得經由正路。
庶于吉禮喪儀。
兩不相違。
請下部議。
得旨。
原應如是。
毋庸再議。
禮部知道。
○丙寅。
谕内閣、現在實錄館纂輯稿本。
漸次成書。
杜受田專司勘辦。
着毋庸赴刑部辦事。
○又谕、戶部奏參漕運遲延一摺。
漕運抵通限期。
例有明文。
本屆遲延。
将及一月。
而在後江廣各幫。
尚無埽數抵通日期。
該漕督奏報摺内。
率以無閏之年。
與有閏之年。
牽混計算。
實與前奉谕旨不符。
楊殿邦着摘去頂帶。
仍星夜督催。
盡力趕趱。
不得以奏明截撥在前。
稍形疏懈。
總期多到一幫。
少截一船。
以節經費而免滋弊。
至本年漕糧。
為數本少。
若地方河漕各督撫、同心籌辦。
實力催趱。
何至渡江渡黃。
遲滞如此。
其各該省開兌遲誤。
及淮揚一帶運河淺阻。
與河水漲發。
灌放稽延之處。
着該管各督撫。
逐一查明。
據實嚴參具奏。
不得因去年辦理回空遲延。
又因該漕督現已降旨懲處。
遂爾各存成見。
自為推卸地步。
轉瞬接辦新漕。
亟宜先期豫籌。
冬兌冬開。
按照定限。
設法趱辦。
各州縣衛所交兌新漕後。
立即催令開行。
總以渡江渡黃。
無誤期限。
經過運河。
無令淺阻為要。
傥再藉口回空遲滞。
緻明歲漕糧。
仍不能如期埽數抵壩。
實心任事之謂何。
各該督撫其能當此重咎耶。
懔之。
○又谕、鄭祖琛等馳奏、剿捕修仁荔浦大股盜匪、連獲勝仗一摺。
據稱賊匪竄至武宣之三裡墟。
經副将李殿元等、連日攻剿。
疊獲勝仗。
計轟擊殲斃至一千數百名。
生捦四百餘名之多。
雖首匪未獲。
而此股黨夥。
殲捦甚多。
鄭祖琛此次剿賊。
尚屬認真。
所有奮勇出力之文武員弁。
着酌量保奏。
候朕施恩。
毋許冒濫。
匪首陳亞潰、現仍逃匿。
必當嚴密摉捕。
勿任兔脫。
其夥匪鄭廷威等、并着趁勢追剿。
以絕根株。
毋稍疏懈。
○谕軍機大臣等、鄭祖琛等馳奏、修仁荔浦大股盜匪、剿除殆盡、太平及右江各股盜匪、剿辦大獲勝仗各一摺。
賀縣、昭平、另股盜匪。
與永安等州縣各匪。
分别剿捕情形各等語。
該撫于大兵未集之前。
連獲勝仗。
生捦擊斃賊匪。
不下一二千名。
辦理尚屬認真。
惟修仁荔浦賊匪。
雖經殲捦幾盡。
而首惡陳亞潰、尚未戈獲。
現計向榮、不過甫經到粵。
林則徐、張必祿、到尤需時。
該撫等不可因獲有勝仗。
稍存大意。
仍當嚴饬文武各員弁。
督率兵練。
于賊所往來處、扼要摉捕。
懸賞購線。
務期必獲。
勿留餘孽。
紳民有能縛獻賊首者。
朕必立加重賞。
其太平及右江河下各股盜匪。
勢雖退怯。
難保該匪等不圖糾合。
或仍由土田州河道上駛。
以乘兵勇之隙。
亟應乘勢奮力。
相機截剿。
該處地隸極邊。
尤汸竄逸句結。
着督饬在事各員弁、一面守護郡城。
一面會籌兜捕。
以期迅就殲滅。
至賀縣、昭平、兩股匪徒。
先既猖獗。
傷亡弁兵。
茲複抗拒燒山。
緻帶兵奮勇之縣丞白良棟、巡檢胡成宗等身受重傷。
現尚不知下落。
兵勇傷斃無數。
尤堪憤恨。
着該撫選調精兵。
督饬盡力攻剿。
嚴防分竄他處。
或逃回東省英德等處。
愈滋蔓延。
務須一鼓殲除。
仍遵前旨。
迅速咨行。
湖南、雲南、貴州、将前所調之兵。
催令管帶赴粵。
協力剿辦。
其永安、藤縣、平南、郁林、貴縣、宜山各州縣。
四竄盜匪。
股數不一。
并有竄至河池州屬茲擾情事。
亦當一并饬屬分投往剿。
不可顧此失彼。
緻贻除惡未盡之患。
該撫身受重恩。
先既未能弭患于未萌。
茲當各路文武員弁、剿辦得力之時。
即着會同向榮。
督率兵勇。
一鼓捦渠。
以贖前愆而着後效。
朕不勝南望殷盼之至。
所有白良棟、胡成宗等、并龍州同知王淑元各下落。
仍着迅即查明具奏。
護理新泰協副将謝升恩、據稱勇敢素着。
其接仗情形。
一并據實奏聞。
将此由五百裡各谕令知
并德州、東昌、臨清、濟甯、四衛。
被水被旱地畝、新舊額賦有差。
○己醜。
上詣壽安宮西所、問如皇貴太妃安。
○詣壽康中。
問皇貴太妃安。
○谕内谕、刑部奏、回民滋擾稅局、現獲各犯、并未在場等語。
密雲所屬穆家峪地方稅局。
有販羊回民滋擾。
當經降旨、饬拏人犯送部。
茲據訊供販羊之人。
皆散在天津、保定、河間等處。
着将現獲案犯。
解交直隸總督。
委員前赴該處嚴密訪拏。
悉數弋獲。
按律懲辦。
以重稅務而肅法紀。
○守護西陵鎮國公永康等奏、宣宗成皇帝梓宮、于慕陵飨殿安奉。
恭遇東配殿緻祭時。
拟将隆恩門中門右門敬閉。
承祭官敬依隆恩門左門邊框出入。
不得經由正路。
庶于吉禮喪儀。
兩不相違。
請下部議。
得旨。
原應如是。
毋庸再議。
禮部知道。
○丙寅。
谕内閣、現在實錄館纂輯稿本。
漸次成書。
杜受田專司勘辦。
着毋庸赴刑部辦事。
○又谕、戶部奏參漕運遲延一摺。
漕運抵通限期。
例有明文。
本屆遲延。
将及一月。
而在後江廣各幫。
尚無埽數抵通日期。
該漕督奏報摺内。
率以無閏之年。
與有閏之年。
牽混計算。
實與前奉谕旨不符。
楊殿邦着摘去頂帶。
仍星夜督催。
盡力趕趱。
不得以奏明截撥在前。
稍形疏懈。
總期多到一幫。
少截一船。
以節經費而免滋弊。
至本年漕糧。
為數本少。
若地方河漕各督撫、同心籌辦。
實力催趱。
何至渡江渡黃。
遲滞如此。
其各該省開兌遲誤。
及淮揚一帶運河淺阻。
與河水漲發。
灌放稽延之處。
着該管各督撫。
逐一查明。
據實嚴參具奏。
不得因去年辦理回空遲延。
又因該漕督現已降旨懲處。
遂爾各存成見。
自為推卸地步。
轉瞬接辦新漕。
亟宜先期豫籌。
冬兌冬開。
按照定限。
設法趱辦。
各州縣衛所交兌新漕後。
立即催令開行。
總以渡江渡黃。
無誤期限。
經過運河。
無令淺阻為要。
傥再藉口回空遲滞。
緻明歲漕糧。
仍不能如期埽數抵壩。
實心任事之謂何。
各該督撫其能當此重咎耶。
懔之。
○又谕、鄭祖琛等馳奏、剿捕修仁荔浦大股盜匪、連獲勝仗一摺。
據稱賊匪竄至武宣之三裡墟。
經副将李殿元等、連日攻剿。
疊獲勝仗。
計轟擊殲斃至一千數百名。
生捦四百餘名之多。
雖首匪未獲。
而此股黨夥。
殲捦甚多。
鄭祖琛此次剿賊。
尚屬認真。
所有奮勇出力之文武員弁。
着酌量保奏。
候朕施恩。
毋許冒濫。
匪首陳亞潰、現仍逃匿。
必當嚴密摉捕。
勿任兔脫。
其夥匪鄭廷威等、并着趁勢追剿。
以絕根株。
毋稍疏懈。
○谕軍機大臣等、鄭祖琛等馳奏、修仁荔浦大股盜匪、剿除殆盡、太平及右江各股盜匪、剿辦大獲勝仗各一摺。
賀縣、昭平、另股盜匪。
與永安等州縣各匪。
分别剿捕情形各等語。
該撫于大兵未集之前。
連獲勝仗。
生捦擊斃賊匪。
不下一二千名。
辦理尚屬認真。
惟修仁荔浦賊匪。
雖經殲捦幾盡。
而首惡陳亞潰、尚未戈獲。
現計向榮、不過甫經到粵。
林則徐、張必祿、到尤需時。
該撫等不可因獲有勝仗。
稍存大意。
仍當嚴饬文武各員弁。
督率兵練。
于賊所往來處、扼要摉捕。
懸賞購線。
務期必獲。
勿留餘孽。
紳民有能縛獻賊首者。
朕必立加重賞。
其太平及右江河下各股盜匪。
勢雖退怯。
難保該匪等不圖糾合。
或仍由土田州河道上駛。
以乘兵勇之隙。
亟應乘勢奮力。
相機截剿。
該處地隸極邊。
尤汸竄逸句結。
着督饬在事各員弁、一面守護郡城。
一面會籌兜捕。
以期迅就殲滅。
至賀縣、昭平、兩股匪徒。
先既猖獗。
傷亡弁兵。
茲複抗拒燒山。
緻帶兵奮勇之縣丞白良棟、巡檢胡成宗等身受重傷。
現尚不知下落。
兵勇傷斃無數。
尤堪憤恨。
着該撫選調精兵。
督饬盡力攻剿。
嚴防分竄他處。
或逃回東省英德等處。
愈滋蔓延。
務須一鼓殲除。
仍遵前旨。
迅速咨行。
湖南、雲南、貴州、将前所調之兵。
催令管帶赴粵。
協力剿辦。
其永安、藤縣、平南、郁林、貴縣、宜山各州縣。
四竄盜匪。
股數不一。
并有竄至河池州屬茲擾情事。
亦當一并饬屬分投往剿。
不可顧此失彼。
緻贻除惡未盡之患。
該撫身受重恩。
先既未能弭患于未萌。
茲當各路文武員弁、剿辦得力之時。
即着會同向榮。
督率兵勇。
一鼓捦渠。
以贖前愆而着後效。
朕不勝南望殷盼之至。
所有白良棟、胡成宗等、并龍州同知王淑元各下落。
仍着迅即查明具奏。
護理新泰協副将謝升恩、據稱勇敢素着。
其接仗情形。
一并據實奏聞。
将此由五百裡各谕令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