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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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諒該督等、均能認真籌辦。
以副委任也。
原摺均着鈔給閱看。
将此各谕令知之。
○密雲副都統德順、緣事解任。
以開原城守尉倫恭、為密雲副都統。
○癸巳。
上詣宣仁廟、凝和廟、普度寺、拈香。
○谕内閣、潘铎奏、請将曾經犯案受刑、改名蒙捐、并讦告挾制之職官、革職審辦一摺。
河南告病在籍候選知州張繼周、着即革職。
交該撫提集人證。
嚴審定拟具奏。
其讦告河南府知府賈臻各款。
并着查明照例辦理。
毋稍含混。
尋奏、張繼周、捏款讦告。
于未經定案之先。
已具悔呈。
其改名蒙捐。
事犯在恩诏以前。
罪名應予援免。
下部議。
從之。
○又谕、毓書奏、查閱滿洲營官兵一摺。
烏噜木齊防禦富克精阿、精力漸衰。
難期振作。
着以原品休緻。
該員曾經出兵打仗殺賊。
應否食俸之處。
着兵部照例辦理。
世襲雲騎尉福珠哩、馬步箭俱生疏。
惟年力正壯。
着勒限三個月。
饬令趕緊練習。
限滿再行考驗。
傥仍不能長進。
即着斥革。
○河南巡撫潘铎奏、查明洧川等縣被災徵收錢糧、尚無斃混。
下部知之。
又奏、請将本年應買倉谷、緩至來年買補。
從之。
○甲午。
遣官祭先醫之神。
○谕内閣、倭什讷、盛桂、奏參曠誤坐卡之佐領、請旨議處一摺。
吉林世管佐領依三布、派守額赫穆坐卡。
因中途患病。
私自回家。
月餘之久。
并未禀請另派接班。
經該将軍等、查出傳詢。
始行面禀。
顯系臨時捏病。
有心玩誤。
依三布、着交部嚴加議處。
以為因循懶惰者戒。
○陝西巡撫張祥河奏、現任藩司王懿德尚未到任。
請将本年大計。
展限三月舉行。
從之。
○以戶部尚書孫瑞珍、部務較繁。
命毋庸在上書房行走。
○命翰林院侍講楊式谷、編修何桂珍、在上書房行走。
○乙未。
谕軍機大臣等、琦善奏、遵旨明白回奏、并續捕黑城回匪各一摺。
據稱海蘭地面。
漢名雍沙。
現在剿滅之番子。
系大囊謙千戶所屬。
并非玉樹番族。
近因大囊謙、頻年荼毒良民。
戕害大員。
是以帶兵痛剿。
又摺奏、黑城回匪。
恃險抗拒。
槍斃官兵。
經署提督桂齡、總兵薩炳阿等、分堵該城南北兩門。
大兵占住山梁。
用大炮轟擊。
弁升蜂擁直前。
殲斃多名。
各撒拉回衆。
投誠獻賊各等語。
該番等、賊性犷悍。
擾害善良。
據該督所奏情形。
自應如此懲辦。
所獲各犯。
經甘肅兩司訊明供招後。
妥為監禁。
仍着琦善、親提研訊。
自行具奏。
候旨辦理。
該督前奏、甘省近邊番賊。
以柯柯烏蘇、為群聚之所。
外來番族。
麕集于此。
西路之雍沙、東路之黑城等處。
皆為賊之腰站。
是該督此次閱邊。
既以柯柯烏蘇、為扼要之地。
何以帶兵前往。
聽其竄匿。
僅将未逃之番賊、什加外榮額群本三名。
拏獲正法。
又稱窮追深入。
勢有不能。
乃回兵于雍沙黑城等番。
大加剿滅。
該督本意。
是否欲剿除柯柯烏蘇之外賊。
因不得手。
始将雍沙等處之内賊。
掩其不備。
痛加剿辦。
該督出省巡閱摺内。
僅稱遇有番匪。
潛出滋擾。
乘勢掩剿等語。
未将如何辦理主見。
詳悉聲明。
而哈勒吐那、陳奏情節。
又多不同。
着琦善仍遵前旨。
将前後剿辦根由。
據實覆奏。
毋稍含混。
至所稱現在撒拉、既知畏威懷服。
獻賊投誠。
着即體察情形。
相機妥辦。
不值再勞兵力也。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程矞采奏、調派官兵、馳赴粵西協剿一摺。
粵西賊匪狓猖。
該督遵旨飛調開化等鎮、廣西等營、及督标撫标各兵、共二千名。
派臨沅鎮總兵李能臣、曲浔協副将王錦繡、分路統領。
馳赴廣西百色地方會齊。
聽候調遣。
計此時當已次第行抵軍營矣。
滇省與粵西連界。
廣南府最為緊要。
具曲靖府屬之羅平州、廣西州屬之師宗縣、均與廣西之西隆州接壞。
中有河道。
可通百色。
尤不可不嚴密防堵。
着該督相度地勢。
督饬文武員弁、于各路要隘處所。
無分晝夜。
偵探巡邏。
遇有形迹可疑者。
即行拏辦。
不可稍有疏虞。
緻令匪徒竄擾。
是為至要。
将此由四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鄭祖琛、向榮奏、剿捕賀縣昭平等處賊匪、殲獲首要多名、分帶兵勇進剿一摺。
并片奏、太平府屬州營被擾情形等語。
據稱賀縣、昭平、遊匪與土匪句結。
複分股四竄。
延入富川之太平墟。
而賀縣另股匪徒。
又由老鴉寨出擾馬峰。
經署撫标中軍參将成安、暨印委各文武、分路進擊。
生捦賊首葉天良、要犯陳稅、并将要匪陳三滿殲斃。
統計平樂府屬、及連界浔州之平南、梧州之懷集藤縣各處。
先後斃匪一千八百餘名。
生捦四百六十餘名。
現在餘匪無多。
該參将成安等、認真剿捕。
尚為得力。
所有賀縣富川、懷集、連界山内、逃匿餘匪。
恐其複出句結。
仍前恣肆。
着林則徐、向榮、張必祿等、督饬文武員弁、實力窮摉。
毋使稍留餘孽。
所有此次出力之文武官兵壯勇、及紳民團練、着該大臣查明。
據實保奏。
候朕施恩。
現在左右江各屬、盜匪股數尚多。
必應乘
諒該督等、均能認真籌辦。
以副委任也。
原摺均着鈔給閱看。
将此各谕令知之。
○密雲副都統德順、緣事解任。
以開原城守尉倫恭、為密雲副都統。
○癸巳。
上詣宣仁廟、凝和廟、普度寺、拈香。
○谕内閣、潘铎奏、請将曾經犯案受刑、改名蒙捐、并讦告挾制之職官、革職審辦一摺。
河南告病在籍候選知州張繼周、着即革職。
交該撫提集人證。
嚴審定拟具奏。
其讦告河南府知府賈臻各款。
并着查明照例辦理。
毋稍含混。
尋奏、張繼周、捏款讦告。
于未經定案之先。
已具悔呈。
其改名蒙捐。
事犯在恩诏以前。
罪名應予援免。
下部議。
從之。
○又谕、毓書奏、查閱滿洲營官兵一摺。
烏噜木齊防禦富克精阿、精力漸衰。
難期振作。
着以原品休緻。
該員曾經出兵打仗殺賊。
應否食俸之處。
着兵部照例辦理。
世襲雲騎尉福珠哩、馬步箭俱生疏。
惟年力正壯。
着勒限三個月。
饬令趕緊練習。
限滿再行考驗。
傥仍不能長進。
即着斥革。
○河南巡撫潘铎奏、查明洧川等縣被災徵收錢糧、尚無斃混。
下部知之。
又奏、請将本年應買倉谷、緩至來年買補。
從之。
○甲午。
遣官祭先醫之神。
○谕内閣、倭什讷、盛桂、奏參曠誤坐卡之佐領、請旨議處一摺。
吉林世管佐領依三布、派守額赫穆坐卡。
因中途患病。
私自回家。
月餘之久。
并未禀請另派接班。
經該将軍等、查出傳詢。
始行面禀。
顯系臨時捏病。
有心玩誤。
依三布、着交部嚴加議處。
以為因循懶惰者戒。
○陝西巡撫張祥河奏、現任藩司王懿德尚未到任。
請将本年大計。
展限三月舉行。
從之。
○以戶部尚書孫瑞珍、部務較繁。
命毋庸在上書房行走。
○命翰林院侍講楊式谷、編修何桂珍、在上書房行走。
○乙未。
谕軍機大臣等、琦善奏、遵旨明白回奏、并續捕黑城回匪各一摺。
據稱海蘭地面。
漢名雍沙。
現在剿滅之番子。
系大囊謙千戶所屬。
并非玉樹番族。
近因大囊謙、頻年荼毒良民。
戕害大員。
是以帶兵痛剿。
又摺奏、黑城回匪。
恃險抗拒。
槍斃官兵。
經署提督桂齡、總兵薩炳阿等、分堵該城南北兩門。
大兵占住山梁。
用大炮轟擊。
弁升蜂擁直前。
殲斃多名。
各撒拉回衆。
投誠獻賊各等語。
該番等、賊性犷悍。
擾害善良。
據該督所奏情形。
自應如此懲辦。
所獲各犯。
經甘肅兩司訊明供招後。
妥為監禁。
仍着琦善、親提研訊。
自行具奏。
候旨辦理。
該督前奏、甘省近邊番賊。
以柯柯烏蘇、為群聚之所。
外來番族。
麕集于此。
西路之雍沙、東路之黑城等處。
皆為賊之腰站。
是該督此次閱邊。
既以柯柯烏蘇、為扼要之地。
何以帶兵前往。
聽其竄匿。
僅将未逃之番賊、什加外榮額群本三名。
拏獲正法。
又稱窮追深入。
勢有不能。
乃回兵于雍沙黑城等番。
大加剿滅。
該督本意。
是否欲剿除柯柯烏蘇之外賊。
因不得手。
始将雍沙等處之内賊。
掩其不備。
痛加剿辦。
該督出省巡閱摺内。
僅稱遇有番匪。
潛出滋擾。
乘勢掩剿等語。
未将如何辦理主見。
詳悉聲明。
而哈勒吐那、陳奏情節。
又多不同。
着琦善仍遵前旨。
将前後剿辦根由。
據實覆奏。
毋稍含混。
至所稱現在撒拉、既知畏威懷服。
獻賊投誠。
着即體察情形。
相機妥辦。
不值再勞兵力也。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程矞采奏、調派官兵、馳赴粵西協剿一摺。
粵西賊匪狓猖。
該督遵旨飛調開化等鎮、廣西等營、及督标撫标各兵、共二千名。
派臨沅鎮總兵李能臣、曲浔協副将王錦繡、分路統領。
馳赴廣西百色地方會齊。
聽候調遣。
計此時當已次第行抵軍營矣。
滇省與粵西連界。
廣南府最為緊要。
具曲靖府屬之羅平州、廣西州屬之師宗縣、均與廣西之西隆州接壞。
中有河道。
可通百色。
尤不可不嚴密防堵。
着該督相度地勢。
督饬文武員弁、于各路要隘處所。
無分晝夜。
偵探巡邏。
遇有形迹可疑者。
即行拏辦。
不可稍有疏虞。
緻令匪徒竄擾。
是為至要。
将此由四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鄭祖琛、向榮奏、剿捕賀縣昭平等處賊匪、殲獲首要多名、分帶兵勇進剿一摺。
并片奏、太平府屬州營被擾情形等語。
據稱賀縣、昭平、遊匪與土匪句結。
複分股四竄。
延入富川之太平墟。
而賀縣另股匪徒。
又由老鴉寨出擾馬峰。
經署撫标中軍參将成安、暨印委各文武、分路進擊。
生捦賊首葉天良、要犯陳稅、并将要匪陳三滿殲斃。
統計平樂府屬、及連界浔州之平南、梧州之懷集藤縣各處。
先後斃匪一千八百餘名。
生捦四百六十餘名。
現在餘匪無多。
該參将成安等、認真剿捕。
尚為得力。
所有賀縣富川、懷集、連界山内、逃匿餘匪。
恐其複出句結。
仍前恣肆。
着林則徐、向榮、張必祿等、督饬文武員弁、實力窮摉。
毋使稍留餘孽。
所有此次出力之文武官兵壯勇、及紳民團練、着該大臣查明。
據實保奏。
候朕施恩。
現在左右江各屬、盜匪股數尚多。
必應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