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百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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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曾秉忠頂帶。
○以江南清河桃源二縣被賊竄擾。
知縣黃壽豹等、分别參處。
予陣亡副将舒祥、訓導王步雲、典史陳延禧、外委魏宗典、祭葬世職。
○予江蘇蘇州等處陣亡總兵官魯占鳌、道員史保悠、知府朱鈞、遊擊張汝琳、都司李沛、守備盛世昌、同知鄧爾晉、通判嶽昌、知縣尚那布、教授張鏡淳、未入流李幼淳等十六員祭葬世職。
生員龔建中、賞恤加等。
○是日駐跸喀拉河屯行宮。
翼日如之。
○丙子。
谕内閣、林揚祖奏、請嚴定命盜案件、初報限期一摺。
各省地方官命盜案件。
承審招解。
例有定限。
而勘驗詳報。
向無定期。
往往任意遲延。
以緻諸弊叢出。
非嚴定初報限期章程。
不足以除積習。
着照林揚祖所請。
嗣後各省州縣。
凡遇命盜案件。
一經報到。
立即前往勘驗。
盜案限三日。
命案限五日。
先将大概情形。
切實通禀。
如有遲至二十日者。
奏請交部議處。
傥敢諱匿不報。
别經發覺。
從重究辦。
○谕軍機大臣等、據毛昶奏、撚匪竄擾、調劄民勇、毫不得力、亟宜改辦鄉團、撫臣堅執成見、不肯遵旨辦理、恐誤大局一摺。
據稱、七月二十四日以後。
賊由營廓附近。
竄至陳州等處。
未聞民勇堵禦。
緻令撚匪縱橫出沒。
如入無人之境。
撫臣一聞賊信。
即由高辛集退回府城。
關保亦安居鹿邑縣城不出。
歸德府知府傅壽彤、每月領饷八千兩。
雇勇二千名。
乃守城之時。
每門止有三十名。
其餘皆系虛冒至撫臣謂抽丁調防。
百姓所出。
不過抵正供十之二三。
以商邱一縣而論。
約計已有七萬兩。
而該縣地丁不及五萬兩。
豈得謂民力可支。
樂于從事等語。
自系實在情形。
昨據慶廉奏、抽調歸陳練丁。
請暫緩裁撤。
并稱已與毛昶熙商酌。
是以朕準其所請。
今據該大臣所奏、此項民勇。
既不得力。
自應全行裁撤。
改歸民團。
慶廉身任封疆。
全在與紳士和衷商辦。
始能聯絡一氣。
若偏執已見。
心存回護。
龃龉不合。
于事豈能有濟仍着與毛昶熙會同商辦一切。
不得各存意見。
緻誤事機。
現在西竄賊匪。
尚未回巢。
開許一帶吃緊。
着與關保督兵進剿。
若統兵大員。
安坐不出。
将士豈能用命。
其傅壽彤冒銷勇糧之處。
即着查明嚴參。
将此由六百裡各谕令知之。
○光祿寺少卿焦祐瀛等奏、派撥鄉勇。
于黃花店設伏。
得旨。
既有敢死之士。
着設法饬令該勇等、将夷酋或領事之首級。
枭其一二。
以寒賊膽 ○總管内務府大臣寶鋆、奏參順天府兼尹張祥河、府尹董醇、覓雇車輛遲延。
得旨。
前因該員不以公務為事。
任意推诿。
已有旨、将該兼尹等摘頂示懲。
此時不必再行議處。
如再遲延。
即行嚴參。
○署陝西巡撫譚廷襄奏、盤獲傳教夷人。
得旨。
着由豫楚解回廣東。
○署四川總督崇實奏、遵辦川省軍務。
并籌撥黔饷。
得旨。
汝初膺外任。
尚能不分畛域。
兼顧鄰封。
深為不負委任。
○命浙江在籍翰林院編修沈祖谏等、聽候督辦團練大臣邵燦差委。
○以玩視團務。
河南署項城縣知縣張其昆、下部嚴議。
○予江蘇解饷被戕參将張朝綱、祭葬世職。
○丁醜。
上至熱河。
詣綏成殿行禮。
○谕内閣、朕現在駐跸避暑山莊。
天氣漸寒。
所有随扈侍衛官員章京等、每員着賞給銀五兩。
兵丁每名着賞給銀三兩。
以示體恤。
至每日應給口分若幹。
着總理行營王大臣妥速具奏。
○又谕、前因淮安府知府恒廉、山陽縣知縣顧思堯、随同庚長觀戲。
照部議降三級調用。
茲據袁甲三奏、本年春間。
撚逆竄陷清江後。
直撲淮城。
該府等督率士民。
登陴固守。
竭八晝夜之力。
克保危城。
尚屬着有微勞。
請從寬免其降調等語。
顧思堯、着改為降四級留任。
恒廉、另有失守屬縣之案。
着改為革職留任。
○谕軍機大臣等、袁甲三奏、北路軍務緊要。
請饬帶兵大員回京等語。
逆夷自攻奪大沾炮台後。
占踞天津。
命桂良等前往議撫。
迄無成說。
現已帶兵直偪京城。
僧格林沁等兵屢挫之後。
不能振作。
昨已有旨。
調張得勝帶得力練勇前來。
歸勝保調遣。
諒已迅速啟程。
穆騰阿幫辦軍務。
現在督攻定遠。
正當得手之際。
若再行他調。
誠恐該匪乘虛竄出。
又費周章。
該都統着毋庸前來。
惟當督率兵勇。
迅克堅城。
擒斬渠首。
以慰朕懷。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本日據恭親王奕等奏、辦理夷務緊急情形各摺片。
并往來照會五件。
該夷既有在通州議和之語。
似有轉機。
恭親王等給與照會措詞均尚得體。
現在事機緊迫。
閑不容發朕亦不為遙制。
即着恭親王等、相機辦理。
總期撫局速成。
和約已換。
國書已遞。
朕即可及早回銮。
鎮定人心。
并保全億萬生靈之命。
回銮後不緻再生枝節。
方為妥善。
文祥奏、勝保傷已漸愈。
請将西安馬步隊。
交勝保統帶等語。
西安馬隊。
前有旨、令僧格林沁、饬烏蘭都、帶赴熱河。
現在黑龍江馬隊二千。
不日即可前來。
此項西安馬隊二千三百名。
即着留交勝保調遣。
毋庸令其前赴熱河。
所有西安步隊。
并着歸勝保統帶。
以資攻剿。
将此由六百裡密谕知之。
○直隸總督恒福、奏請随扈。
得旨。
着毋庸前來。
俟夷務定局。
回銮時赴口接駕。
道路亦不必照例豫備。
○欽差大臣袁甲三奏、剿辦定遠逆匪獲勝。
得旨。
張龔二逆。
罪不容誅。
務期一并殲除。
或暗伏内應。
斬馘以獻。
萬不準又令兔脫。
○以直隸河間協副将黃翼升、為江蘇淮揚鎮總兵官。
○以皖北擒獲逆首薛成良等、擢總兵官李世忠、為江南提督。
參将李顯發等、加銜升叙有差。
○喀喇紮薩克多羅都楞郡王色伯克多爾濟、于喀拉河屯宮門外瞻觐。
○戊寅。
谕内閣、江南提督張國梁、由廣西自率所部。
随同向榮。
轉戰數省。
所向無敵。
朕見其謀勇兼優。
功勳卓
○以江南清河桃源二縣被賊竄擾。
知縣黃壽豹等、分别參處。
予陣亡副将舒祥、訓導王步雲、典史陳延禧、外委魏宗典、祭葬世職。
○予江蘇蘇州等處陣亡總兵官魯占鳌、道員史保悠、知府朱鈞、遊擊張汝琳、都司李沛、守備盛世昌、同知鄧爾晉、通判嶽昌、知縣尚那布、教授張鏡淳、未入流李幼淳等十六員祭葬世職。
生員龔建中、賞恤加等。
○是日駐跸喀拉河屯行宮。
翼日如之。
○丙子。
谕内閣、林揚祖奏、請嚴定命盜案件、初報限期一摺。
各省地方官命盜案件。
承審招解。
例有定限。
而勘驗詳報。
向無定期。
往往任意遲延。
以緻諸弊叢出。
非嚴定初報限期章程。
不足以除積習。
着照林揚祖所請。
嗣後各省州縣。
凡遇命盜案件。
一經報到。
立即前往勘驗。
盜案限三日。
命案限五日。
先将大概情形。
切實通禀。
如有遲至二十日者。
奏請交部議處。
傥敢諱匿不報。
别經發覺。
從重究辦。
○谕軍機大臣等、據毛昶奏、撚匪竄擾、調劄民勇、毫不得力、亟宜改辦鄉團、撫臣堅執成見、不肯遵旨辦理、恐誤大局一摺。
據稱、七月二十四日以後。
賊由營廓附近。
竄至陳州等處。
未聞民勇堵禦。
緻令撚匪縱橫出沒。
如入無人之境。
撫臣一聞賊信。
即由高辛集退回府城。
關保亦安居鹿邑縣城不出。
歸德府知府傅壽彤、每月領饷八千兩。
雇勇二千名。
乃守城之時。
每門止有三十名。
其餘皆系虛冒至撫臣謂抽丁調防。
百姓所出。
不過抵正供十之二三。
以商邱一縣而論。
約計已有七萬兩。
而該縣地丁不及五萬兩。
豈得謂民力可支。
樂于從事等語。
自系實在情形。
昨據慶廉奏、抽調歸陳練丁。
請暫緩裁撤。
并稱已與毛昶熙商酌。
是以朕準其所請。
今據該大臣所奏、此項民勇。
既不得力。
自應全行裁撤。
改歸民團。
慶廉身任封疆。
全在與紳士和衷商辦。
始能聯絡一氣。
若偏執已見。
心存回護。
龃龉不合。
于事豈能有濟仍着與毛昶熙會同商辦一切。
不得各存意見。
緻誤事機。
現在西竄賊匪。
尚未回巢。
開許一帶吃緊。
着與關保督兵進剿。
若統兵大員。
安坐不出。
将士豈能用命。
其傅壽彤冒銷勇糧之處。
即着查明嚴參。
将此由六百裡各谕令知之。
○光祿寺少卿焦祐瀛等奏、派撥鄉勇。
于黃花店設伏。
得旨。
既有敢死之士。
着設法饬令該勇等、将夷酋或領事之首級。
枭其一二。
以寒賊膽 ○總管内務府大臣寶鋆、奏參順天府兼尹張祥河、府尹董醇、覓雇車輛遲延。
得旨。
前因該員不以公務為事。
任意推诿。
已有旨、将該兼尹等摘頂示懲。
此時不必再行議處。
如再遲延。
即行嚴參。
○署陝西巡撫譚廷襄奏、盤獲傳教夷人。
得旨。
着由豫楚解回廣東。
○署四川總督崇實奏、遵辦川省軍務。
并籌撥黔饷。
得旨。
汝初膺外任。
尚能不分畛域。
兼顧鄰封。
深為不負委任。
○命浙江在籍翰林院編修沈祖谏等、聽候督辦團練大臣邵燦差委。
○以玩視團務。
河南署項城縣知縣張其昆、下部嚴議。
○予江蘇解饷被戕參将張朝綱、祭葬世職。
○丁醜。
上至熱河。
詣綏成殿行禮。
○谕内閣、朕現在駐跸避暑山莊。
天氣漸寒。
所有随扈侍衛官員章京等、每員着賞給銀五兩。
兵丁每名着賞給銀三兩。
以示體恤。
至每日應給口分若幹。
着總理行營王大臣妥速具奏。
○又谕、前因淮安府知府恒廉、山陽縣知縣顧思堯、随同庚長觀戲。
照部議降三級調用。
茲據袁甲三奏、本年春間。
撚逆竄陷清江後。
直撲淮城。
該府等督率士民。
登陴固守。
竭八晝夜之力。
克保危城。
尚屬着有微勞。
請從寬免其降調等語。
顧思堯、着改為降四級留任。
恒廉、另有失守屬縣之案。
着改為革職留任。
○谕軍機大臣等、袁甲三奏、北路軍務緊要。
請饬帶兵大員回京等語。
逆夷自攻奪大沾炮台後。
占踞天津。
命桂良等前往議撫。
迄無成說。
現已帶兵直偪京城。
僧格林沁等兵屢挫之後。
不能振作。
昨已有旨。
調張得勝帶得力練勇前來。
歸勝保調遣。
諒已迅速啟程。
穆騰阿幫辦軍務。
現在督攻定遠。
正當得手之際。
若再行他調。
誠恐該匪乘虛竄出。
又費周章。
該都統着毋庸前來。
惟當督率兵勇。
迅克堅城。
擒斬渠首。
以慰朕懷。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本日據恭親王奕等奏、辦理夷務緊急情形各摺片。
并往來照會五件。
該夷既有在通州議和之語。
似有轉機。
恭親王等給與照會措詞均尚得體。
現在事機緊迫。
閑不容發朕亦不為遙制。
即着恭親王等、相機辦理。
總期撫局速成。
和約已換。
國書已遞。
朕即可及早回銮。
鎮定人心。
并保全億萬生靈之命。
回銮後不緻再生枝節。
方為妥善。
文祥奏、勝保傷已漸愈。
請将西安馬步隊。
交勝保統帶等語。
西安馬隊。
前有旨、令僧格林沁、饬烏蘭都、帶赴熱河。
現在黑龍江馬隊二千。
不日即可前來。
此項西安馬隊二千三百名。
即着留交勝保調遣。
毋庸令其前赴熱河。
所有西安步隊。
并着歸勝保統帶。
以資攻剿。
将此由六百裡密谕知之。
○直隸總督恒福、奏請随扈。
得旨。
着毋庸前來。
俟夷務定局。
回銮時赴口接駕。
道路亦不必照例豫備。
○欽差大臣袁甲三奏、剿辦定遠逆匪獲勝。
得旨。
張龔二逆。
罪不容誅。
務期一并殲除。
或暗伏内應。
斬馘以獻。
萬不準又令兔脫。
○以直隸河間協副将黃翼升、為江蘇淮揚鎮總兵官。
○以皖北擒獲逆首薛成良等、擢總兵官李世忠、為江南提督。
參将李顯發等、加銜升叙有差。
○喀喇紮薩克多羅都楞郡王色伯克多爾濟、于喀拉河屯宮門外瞻觐。
○戊寅。
谕内閣、江南提督張國梁、由廣西自率所部。
随同向榮。
轉戰數省。
所向無敵。
朕見其謀勇兼優。
功勳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