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百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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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堪憤恨。
已谕載垣等、給與該夷照會。
令其迅即放還。
以敦和好着恒福等、一面饬令該處士民。
向該夷酋孟姓索取。
務令以禮送還。
傥該夷不服理論。
仍将石贊清扣留不放。
則衆怒難犯。
勢必激而與戰。
現在<口英>酋吧嗄口□禮、口□佛酋吧吐哒<口美>哩噔等、在通與載垣等相見。
又複另生枝節。
欲求面遞國書。
載垣等再三開導。
堅執如故。
夷情恣肆。
恐撫局終成決裂。
本日複谕令僧格林沁等、嚴兵以待。
傥該夷一過張家灣寸步。
即督兵迎截。
痛加剿戮矣。
恒福等、乘此津民憤怒之時。
應即速遵前谕。
廣集民團。
多方激勵。
一聞張家灣開仗。
即令津郡民團。
截其後路。
痛加剿洗。
以洩衆憤。
并出示曉谕津民。
有能斬馘兵頭。
誅其醜類者。
即加以重賞。
并許以破格優獎。
如能奪其辎重。
焚其船隻者。
所得赀财。
悉準立功人自行運取外。
仍予重賞。
并設法招回被脅難民。
以利餌誘潮勇來歸。
使該夷自相疑貳。
俾黨羽漸孤。
于剿辦事宜。
自有裨益。
其武清靜海民團。
務令跟蹤追剿。
牽制該夷北犯。
俾該夷後路。
有所顧忌。
是為至要。
該夷心懷叵測。
傥撫局既不能成。
朕惟有立意與之決戰。
恒福等宜豫辦民團。
整旅以待。
毋得顧惜撫局。
因循坐誤。
自失機宜。
并着焦佑瀛等、将現在如何情形。
即行馳奏。
将此由六百裡加緊密谕恒福、焦祐瀛、張之萬、陳鴻翊、并傳谕寬惠知之。
○又谕、據載垣、穆蔭奏、吧嗄口□禮、堅欲撤退僧格林沁張家灣之兵。
該王大臣、與之剖辦。
掉頭不顧。
驟馬逃去。
該王大臣因其狂悖已甚。
立即知照僧格林沁、與之開仗。
大兵獲勝。
吧嗄口□禮業已就捦各等語。
吧酋系該夷謀主。
善于用兵。
現在就獲。
夷心必亂。
若更以民團截其後路。
可望一鼓殲除。
着恒福即會同焦祐瀛等、乘此聲威。
激勵團勇。
一湧而前。
痛加剿洗。
其津通一帶。
沿途各民團。
有能殺賊立功者。
一體号召、協助官軍。
并懸重賞。
鼓勵衆心。
聞津郡紳士張錦文等、暗中早有布置。
此時前路、業經得有勝仗。
機不可失。
着即饬令該紳士等、督率團勇。
明攻暗襲。
必可同膺懋賞。
該夷兼顧後路。
必不敢長驅而前。
全在恒福等、迅即調度。
勿誤事機。
是為至要。
将此由六百裡加緊密谕恒福、焦祐瀛、張之萬、陳鴻翊、并傳谕寬惠知之。
○又谕、僧格林沁等奏、夷隊來撲、我軍退至八裡橋一摺。
僧格林沁、現扼八裡橋。
截住夷兵前進之路。
諒能振起軍心。
乘賊喘息未定之時。
務須設法更番搦戰。
使其不得休息。
恐該夷調齊大隊。
轉來撲犯。
緻落後手。
尤須防其抄襲後路。
或由通州城内沖出。
撲我八裡橋之後取道北犯。
勝保之兵。
應令劄于家衛。
以備截擊來京要路。
其所帶僅止步隊。
現有察哈爾馬隊一千名。
如老弱不堪沖突。
即可将其兵丁守營。
另選精兵。
用其馬匹。
以利馳逐事機萬緊。
着僧格林沁、瑞麟、會同勝保、妥籌戰勝機宜。
務期一鼓作氣。
戮力同心。
迅挫兇鋒實殷厚望。
該夷所恃火器猛烈。
總須以奇兵抄襲。
挫其前鋒。
能以鳥槍刀矛等、短兵相接。
則可操勝算矣。
将此由六百裡加緊各密谕知之。
○以克複安徽廣德州城。
賞六品軍功許國棟、五品頂翎。
巡檢徐安國、外委陳鵬、六品頂翎。
革疏防在前知州高桢職。
暫留任。
○丙寅。
谕内閣、戶部奏、在籍藩司勸捐軍饷、未經報銷請獎、請嚴查究辦一摺。
江蘇在籍前任湖南布政使王藻、自鹹豐三年。
在本籍通泰一帶。
辦理勸捐。
聲名狼藉。
衆怨沸騰。
該員經手所收捐項、不下二百餘萬。
作何動用。
既未報銷。
又未呈報請獎等語。
該部既查無奏咨給獎案據。
即該員本身所捐銀二萬四千兩。
亦難保無将他人捐項。
作為已赀。
冒邀獎叙情弊。
着王夢齡、會同喬松年、嚴密确查。
并提随同該員勸捐各紳士。
訊明通泰等處捐項數目。
乾沒若幹實據。
即行奏明請旨。
并饬令該員王藻、先行交出銀三十萬兩充饷。
其餘仍照數分限嚴追。
如該員恃符狡賴。
不即完繳。
即行參革監追。
查抄家産變抵。
按律治罪。
以為侵蝕捐項者戒。
○又谕、杜<喬羽>奏、查訊東省員弁、殺團冒功、誣勇為匪一摺。
已革山東道員黃良楷、于三月初八日。
派令團勇、在沂水縣之垛莊。
與賊接仗。
因天晚追賊失路。
行至蒙陰縣東關外。
經該署知縣區士熊、指為賊匪。
帶至縣署内、全行正法。
署泰安府知府博文、先後會銜禀報。
參将愛興阿、雖未會銜。
均難保無扶同隐飾情事。
沂州府拏獲團勇一案。
經日照縣知縣張德霖、用非刑拷問。
以緻王新中、受刑斃命。
趙應儉等七名。
受刑成廢。
是否屬實。
亟應徹底究辦。
以儆官邪。
區士熊、着革職拏問。
博文、着即行革職。
愛興阿、張德霖、均着先行解任。
一并交杜<喬羽>從嚴審辦。
○谕軍機大臣等、周天受奏、甯國續獲勝仗、請饬催饷援一摺。
甯國官軍。
自六月十七日以後。
續獲勝仗。
力保郡北糧道。
并攻克西南兩路逆卡逆壘。
現在敗匪負嵎。
鄰疆不守。
甯國孤城。
困守五十餘日。
饷道益梗。
兵勢益孤。
設有疏虞。
關系皖南全局。
前谕曾國藩救援甯國。
該大臣以兵将未齊。
須俟七八月間。
李元度等、陸續到徽。
方能進剿。
目下帶兵各員。
諒已趕到。
着即派撥兵勇。
馳援甯郡。
毋再遲誤。
周天受、仍着就現在兵力。
固守待援。
并聯絡地方紳團。
相機擊剿。
勿稍疏懈。
現在皖南軍務歸曾國藩辦理。
所有湖南等省協饷。
并着該大臣自行嚴催。
現在廣德克複。
士氣奮興。
周天受、惟當激勵士卒。
力解城圍。
是為至要。
将此由六百裡各谕令知之。
○又谕、玉明奏、金州複到夷船多隻、仍饬濱海嚴防一摺。
我兵自撤退大沽炮台後。
夷人以議和為名。
由津至通。
節節進偪。
所請各條。
已皆允許。
該夷必欲将該國夷書親呈禦覽。
堅欲撤退僧格林沁張家灣之兵。
狂悖殊甚。
撫局已形決裂。
業經僧格林沁開仗獲勝。
大營現劄八裡橋。
阻截夷兵前進。
據該将軍奏、金州複到夷船三十餘隻。
夷情叵測。
不可不防。
且恐該夷不得逞志于通。
必将擾及沿海地方。
肆其驕橫。
所有金州續到夷船。
如敢登岸肆擾藉端尋隙。
即着玉明、督饬在防兵丁。
相機堵剿傥該夷深伏不動。
即密為防範。
不必挑釁。
并密拏奸匪。
嚴斷接濟。
以靖内患。
至山東登州一帶。
夷船尚未盡撤。
着文煜、饬令防守官弁。
加意嚴防。
如該夷敢于尋釁。
亦即撥兵迎擊。
勿誤事機。
将此由六百裡加緊各谕令知之。
○又谕、前據托明阿奏、選派馬隊官兵、交烏蘭都督帶赴通。
續據奏報、兩次派撥馬步隊。
業于七月十二日。
全數出境。
想不日可以抵通矣。
惟夷情恣肆。
撫局已形決裂。
僧格林沁、業經開仗獲勝。
現在夷人不時來撲。
僧格林沁現劄八裡橋。
勝保現劄于家衛。
防堵由通入京要隘。
以截夷人前進。
必須厚集兵力。
方可無虞。
着烏蘭都、迅即統帶所部馬隊官兵二千三百名。
星夜趱行。
前赴通州以西、八裡橋地方。
聽候僧格林沁等調撥。
毋稍遲延。
将此由六百裡加緊密谕知之。
○又谕、戶部奏、酌提各省漕折銀兩、采買糧石以實倉儲一摺。
京倉為根本至計。
兵民口食攸關。
亟應廣為籌畫。
現在江西、湖南、湖北、軍務肅清。
闾閻安業。
所有應徵各款。
自可照舊徵收。
着官文、胡林翼、文格、毓科、将江西漕折銀、提四十萬兩。
湖南、湖北、漕折銀、各提十萬兩。
務于年内一律解京。
實堪憤恨。
已谕載垣等、給與該夷照會。
令其迅即放還。
以敦和好着恒福等、一面饬令該處士民。
向該夷酋孟姓索取。
務令以禮送還。
傥該夷不服理論。
仍将石贊清扣留不放。
則衆怒難犯。
勢必激而與戰。
現在<口英>酋吧嗄口□禮、口□佛酋吧吐哒<口美>哩噔等、在通與載垣等相見。
又複另生枝節。
欲求面遞國書。
載垣等再三開導。
堅執如故。
夷情恣肆。
恐撫局終成決裂。
本日複谕令僧格林沁等、嚴兵以待。
傥該夷一過張家灣寸步。
即督兵迎截。
痛加剿戮矣。
恒福等、乘此津民憤怒之時。
應即速遵前谕。
廣集民團。
多方激勵。
一聞張家灣開仗。
即令津郡民團。
截其後路。
痛加剿洗。
以洩衆憤。
并出示曉谕津民。
有能斬馘兵頭。
誅其醜類者。
即加以重賞。
并許以破格優獎。
如能奪其辎重。
焚其船隻者。
所得赀财。
悉準立功人自行運取外。
仍予重賞。
并設法招回被脅難民。
以利餌誘潮勇來歸。
使該夷自相疑貳。
俾黨羽漸孤。
于剿辦事宜。
自有裨益。
其武清靜海民團。
務令跟蹤追剿。
牽制該夷北犯。
俾該夷後路。
有所顧忌。
是為至要。
該夷心懷叵測。
傥撫局既不能成。
朕惟有立意與之決戰。
恒福等宜豫辦民團。
整旅以待。
毋得顧惜撫局。
因循坐誤。
自失機宜。
并着焦佑瀛等、将現在如何情形。
即行馳奏。
将此由六百裡加緊密谕恒福、焦祐瀛、張之萬、陳鴻翊、并傳谕寬惠知之。
○又谕、據載垣、穆蔭奏、吧嗄口□禮、堅欲撤退僧格林沁張家灣之兵。
該王大臣、與之剖辦。
掉頭不顧。
驟馬逃去。
該王大臣因其狂悖已甚。
立即知照僧格林沁、與之開仗。
大兵獲勝。
吧嗄口□禮業已就捦各等語。
吧酋系該夷謀主。
善于用兵。
現在就獲。
夷心必亂。
若更以民團截其後路。
可望一鼓殲除。
着恒福即會同焦祐瀛等、乘此聲威。
激勵團勇。
一湧而前。
痛加剿洗。
其津通一帶。
沿途各民團。
有能殺賊立功者。
一體号召、協助官軍。
并懸重賞。
鼓勵衆心。
聞津郡紳士張錦文等、暗中早有布置。
此時前路、業經得有勝仗。
機不可失。
着即饬令該紳士等、督率團勇。
明攻暗襲。
必可同膺懋賞。
該夷兼顧後路。
必不敢長驅而前。
全在恒福等、迅即調度。
勿誤事機。
是為至要。
将此由六百裡加緊密谕恒福、焦祐瀛、張之萬、陳鴻翊、并傳谕寬惠知之。
○又谕、僧格林沁等奏、夷隊來撲、我軍退至八裡橋一摺。
僧格林沁、現扼八裡橋。
截住夷兵前進之路。
諒能振起軍心。
乘賊喘息未定之時。
務須設法更番搦戰。
使其不得休息。
恐該夷調齊大隊。
轉來撲犯。
緻落後手。
尤須防其抄襲後路。
或由通州城内沖出。
撲我八裡橋之後取道北犯。
勝保之兵。
應令劄于家衛。
以備截擊來京要路。
其所帶僅止步隊。
現有察哈爾馬隊一千名。
如老弱不堪沖突。
即可将其兵丁守營。
另選精兵。
用其馬匹。
以利馳逐事機萬緊。
着僧格林沁、瑞麟、會同勝保、妥籌戰勝機宜。
務期一鼓作氣。
戮力同心。
迅挫兇鋒實殷厚望。
該夷所恃火器猛烈。
總須以奇兵抄襲。
挫其前鋒。
能以鳥槍刀矛等、短兵相接。
則可操勝算矣。
将此由六百裡加緊各密谕知之。
○以克複安徽廣德州城。
賞六品軍功許國棟、五品頂翎。
巡檢徐安國、外委陳鵬、六品頂翎。
革疏防在前知州高桢職。
暫留任。
○丙寅。
谕内閣、戶部奏、在籍藩司勸捐軍饷、未經報銷請獎、請嚴查究辦一摺。
江蘇在籍前任湖南布政使王藻、自鹹豐三年。
在本籍通泰一帶。
辦理勸捐。
聲名狼藉。
衆怨沸騰。
該員經手所收捐項、不下二百餘萬。
作何動用。
既未報銷。
又未呈報請獎等語。
該部既查無奏咨給獎案據。
即該員本身所捐銀二萬四千兩。
亦難保無将他人捐項。
作為已赀。
冒邀獎叙情弊。
着王夢齡、會同喬松年、嚴密确查。
并提随同該員勸捐各紳士。
訊明通泰等處捐項數目。
乾沒若幹實據。
即行奏明請旨。
并饬令該員王藻、先行交出銀三十萬兩充饷。
其餘仍照數分限嚴追。
如該員恃符狡賴。
不即完繳。
即行參革監追。
查抄家産變抵。
按律治罪。
以為侵蝕捐項者戒。
○又谕、杜<喬羽>奏、查訊東省員弁、殺團冒功、誣勇為匪一摺。
已革山東道員黃良楷、于三月初八日。
派令團勇、在沂水縣之垛莊。
與賊接仗。
因天晚追賊失路。
行至蒙陰縣東關外。
經該署知縣區士熊、指為賊匪。
帶至縣署内、全行正法。
署泰安府知府博文、先後會銜禀報。
參将愛興阿、雖未會銜。
均難保無扶同隐飾情事。
沂州府拏獲團勇一案。
經日照縣知縣張德霖、用非刑拷問。
以緻王新中、受刑斃命。
趙應儉等七名。
受刑成廢。
是否屬實。
亟應徹底究辦。
以儆官邪。
區士熊、着革職拏問。
博文、着即行革職。
愛興阿、張德霖、均着先行解任。
一并交杜<喬羽>從嚴審辦。
○谕軍機大臣等、周天受奏、甯國續獲勝仗、請饬催饷援一摺。
甯國官軍。
自六月十七日以後。
續獲勝仗。
力保郡北糧道。
并攻克西南兩路逆卡逆壘。
現在敗匪負嵎。
鄰疆不守。
甯國孤城。
困守五十餘日。
饷道益梗。
兵勢益孤。
設有疏虞。
關系皖南全局。
前谕曾國藩救援甯國。
該大臣以兵将未齊。
須俟七八月間。
李元度等、陸續到徽。
方能進剿。
目下帶兵各員。
諒已趕到。
着即派撥兵勇。
馳援甯郡。
毋再遲誤。
周天受、仍着就現在兵力。
固守待援。
并聯絡地方紳團。
相機擊剿。
勿稍疏懈。
現在皖南軍務歸曾國藩辦理。
所有湖南等省協饷。
并着該大臣自行嚴催。
現在廣德克複。
士氣奮興。
周天受、惟當激勵士卒。
力解城圍。
是為至要。
将此由六百裡各谕令知之。
○又谕、玉明奏、金州複到夷船多隻、仍饬濱海嚴防一摺。
我兵自撤退大沽炮台後。
夷人以議和為名。
由津至通。
節節進偪。
所請各條。
已皆允許。
該夷必欲将該國夷書親呈禦覽。
堅欲撤退僧格林沁張家灣之兵。
狂悖殊甚。
撫局已形決裂。
業經僧格林沁開仗獲勝。
大營現劄八裡橋。
阻截夷兵前進。
據該将軍奏、金州複到夷船三十餘隻。
夷情叵測。
不可不防。
且恐該夷不得逞志于通。
必将擾及沿海地方。
肆其驕橫。
所有金州續到夷船。
如敢登岸肆擾藉端尋隙。
即着玉明、督饬在防兵丁。
相機堵剿傥該夷深伏不動。
即密為防範。
不必挑釁。
并密拏奸匪。
嚴斷接濟。
以靖内患。
至山東登州一帶。
夷船尚未盡撤。
着文煜、饬令防守官弁。
加意嚴防。
如該夷敢于尋釁。
亦即撥兵迎擊。
勿誤事機。
将此由六百裡加緊各谕令知之。
○又谕、前據托明阿奏、選派馬隊官兵、交烏蘭都督帶赴通。
續據奏報、兩次派撥馬步隊。
業于七月十二日。
全數出境。
想不日可以抵通矣。
惟夷情恣肆。
撫局已形決裂。
僧格林沁、業經開仗獲勝。
現在夷人不時來撲。
僧格林沁現劄八裡橋。
勝保現劄于家衛。
防堵由通入京要隘。
以截夷人前進。
必須厚集兵力。
方可無虞。
着烏蘭都、迅即統帶所部馬隊官兵二千三百名。
星夜趱行。
前赴通州以西、八裡橋地方。
聽候僧格林沁等調撥。
毋稍遲延。
将此由六百裡加緊密谕知之。
○又谕、戶部奏、酌提各省漕折銀兩、采買糧石以實倉儲一摺。
京倉為根本至計。
兵民口食攸關。
亟應廣為籌畫。
現在江西、湖南、湖北、軍務肅清。
闾閻安業。
所有應徵各款。
自可照舊徵收。
着官文、胡林翼、文格、毓科、将江西漕折銀、提四十萬兩。
湖南、湖北、漕折銀、各提十萬兩。
務于年内一律解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