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百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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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經關保、帶所部兵勇。
由周家口、馳赴項城、汝陽、相機扼剿。
布置尚為妥協。
匪蹤飄忽。
現在是否西趨山陝。
即着關保探賊所向。
迎頭截擊。
毋令擾及完善之區。
蔓延為患。
勝保即暫留省城。
居中調度。
與慶廉會商策應之方。
以期節節埽蕩。
另片奏、撚撲項城、經該縣知縣張其昆、登陴守禦。
百計防維。
複缒城擊賊。
城圍立解。
并汝甯府、同時解圍等語。
所有守城殺賊之項城縣知縣張其昆、及城内官紳兵練。
着勝保等查明保奏。
候朕施恩。
其請調伊犁、錫伯、索倫、西丹二千名助剿。
伊犁兵丁。
向不遠應征調。
況道路遙遠。
須八月閑方能到豫。
亦緩不濟急。
着勝保仍就現有兵力。
相機堵剿。
毋得專待客兵。
緻成坐困。
俟秋間夷務定局。
天津裁撤防兵。
不難酌撥赴豫。
所請饬調伊犁西丹之處。
着毋庸議。
本日據翁同書奏、全營缺食。
河南應解協饷。
久未解到。
積欠至十五千兩之多。
前據瑛棨咨、委解銀二萬兩。
該撫委員迎提。
豫省尚未起解。
請饬全數迅撥等語。
翁同書一軍。
待饷孔亟。
饑潰堪虞。
何以将已經報解之款。
又複遷延不解。
着慶廉督饬藩司、将前項銀兩速令起解。
并将欠解翁同書月饷。
全數籌撥。
毋許延誤。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據張芾奏、請饬楊載福、将韋志俊一軍。
仍調回水營。
随時簡練。
以收實效等語。
義勇韋志俊、經楊載福派令赴浙。
計自東流由徽入浙。
程途較遠。
現在浙省援軍雲集。
足敷剿辦。
所有韋志俊一軍。
自可毋庸派令前往。
着楊載福、即饬韋志俊仍回水營。
認真訓練。
以資攻剿。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安徽巡撫翁同書奏、克複地方。
請豁免錢漕。
加廣學額。
得旨。
戶部速行察核。
豁免錢漕。
務與前屆奏案相同。
不可歧異。
至所請加廣學額。
附摺聲明請旨。
○以鎮國公繼善、為宗人府左宗人。
請正白旗漢軍副都統恩醇、為正黃旗滿洲副都統。
以正藍旗滿洲副都統伊勒東阿、為右翼前鋒統領。
鑲紅旗漢軍副都統載崇、為正白旗護軍統領。
○予故廣東羅定協副将李日昇、祭葬恤蔭。
○辛醜。
谕内閣、吏部等衙門奏、遵旨分别議處一摺。
前因惠親王等、于武英殿郎中寶齡等、承辦紙張價值。
議請變通。
未加詳察。
當派端華等、複行查驗。
降經将惠親王等、分别議處。
茲據吏部會同宗人府、議以降五級調用。
毋庸查級議抵。
惠親王、恭親王奕加恩着毋庸開所兼職任缺。
照例折罰職任全俸十五年。
抵免降調。
工部尚書文彩、并着加恩改為革職留任。
○又谕、前因張芾奏、請将丁憂前浙江杭嘉湖道孫觀、直隸候補知府張慶安、留營分辦糧台捐務。
當交軍機大臣、會同吏部議奏。
茲據奏稱、該部原定章程。
軍營丁憂人員。
僅止辦理糧台文案勸捐者。
不得請留差委。
應饬令回籍守制。
惟孫觀、張慶安之母。
本屬迎養在浙。
均經穿孝百日治喪。
與在營聞訃未經穿孝者有間。
且孫觀原籍安徽舒城縣。
張慶安原籍雲南太和縣。
均被賊竄。
無籍可歸。
與現辦章程、準其就近起複之案相符。
該二員分赴嚴州、徽州、襄辦防堵事務。
亦與尋常辦理糧台勸捐者不同。
聲明請旨等語。
孫觀、張慶安、均着準其留于張芾軍營。
接辦糧台捐務。
他省不得援以為例。
○壬寅。
谕軍機大臣等、僧格林沁、恒福奏、夷船仍往祁口停泊、現又開駛一摺。
夷船在祁口地方。
來去無定。
自系窺探虛實。
該處既非要隘。
無須駐劄官兵。
設有夷人登岸滋擾。
即偵探确實。
督兵截擊。
毋令深入。
僧格林沁等、因經費支绌。
不敢豫調官兵。
固為節省起見。
但現在防務吃緊。
仍須早為布置。
以免臨事周章。
本日已令戶部籌畫銀二十萬兩。
解赴大沽軍營。
所有備調官兵。
即可酌量奏調。
至海防經費。
亦不能全賴部撥。
着恒福仍于本省司庫款項内、設法籌措。
此次設防後。
直隸省撥用。
軍饷若幹。
着該督查明具奏。
并随時造冊報部。
以憑稽核。
漕船進口已有五百餘隻。
該夷并未闌截。
着僧格林沁等飛咨文煜、催令山東各口停泊米船。
迅速開洋赴津。
以免耽延。
本日據勝保等奏、請将大名道聯捷、所撥防兵六百名。
長劄蘭儀、上店、柳園河口。
其口糧等項。
仍歸直隸支放等語。
此項防兵。
系堵截撚匪闌入直境。
所需口糧。
着恒福照例支給。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前因和春奏、賊陷建平等處。
派兵堵剿情形。
當谕令各項兵勇到齊。
由何桂清就近調度。
力遏分竄蘇常之路。
茲據何桂清、徐有壬奏、賊匪已于三月二十五六等日。
由溧陽、徑竄常州。
因沿途民團截擊。
退踞溧陽埠。
宜興、荊溪、敗匪。
複竄踞張渚鎮。
現籌防守剿辦等語。
此次檄調援常各軍。
據和春前奏、約有九千數百名。
計可陸續馳到。
又有曾秉忠師船三十隻。
諒已足敷分撥。
張國梁因金陵布置吃緊。
未能遠離。
張玉良一軍。
如能趕到。
即可迅速埽除。
但江西賊匪。
欲竄衢州。
杭城防守。
又形吃緊。
萬一張玉良不能前來。
即着和春調鄭魁士、由溧水赴常州督兵。
較為近捷。
王有齡準其暫留常州。
協同該督守禦。
俟張玉良或鄭魁士到常。
即行馳赴浙撫新任。
其未到之馬占葵等、所帶各兵。
并着飛催前進。
何桂清惟當就現有兵力。
先除溧陽埠股匪。
由宜興、金壇、以次埽蕩。
規複溧陽等處。
毋令蔓延。
其無錫等處。
入蘇州要路。
即着徐有壬嚴密堵守為要。
何桂清現籌防剿事宜。
未遑兼顧夷務。
着傳谕薛煥、遇有緊要夷情。
即由該藩司單銜馳奏。
以免稽延。
或和議未妥。
必須該藩司北來。
即着該督飛饬沿途地方。
妥備夫馬。
以便趱程前進。
不緻遲滞。
将此由六百裡加緊各谕令知之。
○又谕、勝保、慶廉奏、督辦民團、派委得力大員、實力舉行、并将所拟章程告示呈覽一摺。
豫省撚氛肆擾。
兵力不充。
自應舉辦團練。
以固疆圉。
經該副都統等、酌定章程。
變通辦理。
尚屬妥協。
着即照所拟舉行。
并派委在籍五品頂戴前順天府府尹宗元醇、記名道趙書升、記名知府傅壽彤、分赴歸陳兩府。
實力興辦。
并饬南汝光道鄭元善、汝甯府知府祁之铨等、帶領委員。
會同各州縣分别段落。
前往布置。
務使衆志成城。
戰守兼資。
以免有名無實。
并着随時察核。
如有窒礙難行之處。
量予疏通。
傥該委員等、辦理未善。
亦即嚴加參辦。
至團丁調營後。
酌給軍火糧草。
着即設法籌捐辦理。
惟團丁等更番調營。
所領糧饷。
易滋流弊。
傥不核實支發。
恐團丁不服。
難期得力。
着勝保等嚴饬該委員等、實用實銷。
不得絲毫冒濫。
仍按月造冊報部。
以備查核。
另片奏、派兵于直豫交界。
力顧河防等語。
所有大名道聯捷、派撥防兵六百名。
即着長駐蘭儀、上店、柳園河口。
其餘四百名。
仍留直境開長等處。
其自柳園口以上各口岸。
責成參将穆特布、會同道廳。
嚴密巡查。
與直隸防兵。
聯為一氣。
遇有緩急。
互相策應。
毋得專诿諸直隸防兵。
傥該匪由蘭儀等處北竄。
惟勝保是問。
所有直隸出境防兵。
應需口糧。
本日已谕恒福按例支放。
如有不敷。
亦應自河南籌款協濟。
勿分畛域。
将此由五百裡谕令知之。
○饬戶部籌銀二十萬兩。
解赴僧格林沁軍營充饷。
○改丁憂江西九江鎮總兵官普承堯、為署任。
督辦防堵。
俟事竣回籍終制。
○癸卯。
署四川總督曾望顔奏報、蒲江縣城收複。
叙永廳屬地方肅清。
得旨嘉獎。
○以正白旗蒙古副都統法福禮、署烏噜木齊都統。
○以四川名山縣城被賊竄陷。
署總督曾望顔下部議處。
○予四川邛州陣亡雲騎尉王經、外委樊永清、教谕羅策、祭葬
由周家口、馳赴項城、汝陽、相機扼剿。
布置尚為妥協。
匪蹤飄忽。
現在是否西趨山陝。
即着關保探賊所向。
迎頭截擊。
毋令擾及完善之區。
蔓延為患。
勝保即暫留省城。
居中調度。
與慶廉會商策應之方。
以期節節埽蕩。
另片奏、撚撲項城、經該縣知縣張其昆、登陴守禦。
百計防維。
複缒城擊賊。
城圍立解。
并汝甯府、同時解圍等語。
所有守城殺賊之項城縣知縣張其昆、及城内官紳兵練。
着勝保等查明保奏。
候朕施恩。
其請調伊犁、錫伯、索倫、西丹二千名助剿。
伊犁兵丁。
向不遠應征調。
況道路遙遠。
須八月閑方能到豫。
亦緩不濟急。
着勝保仍就現有兵力。
相機堵剿。
毋得專待客兵。
緻成坐困。
俟秋間夷務定局。
天津裁撤防兵。
不難酌撥赴豫。
所請饬調伊犁西丹之處。
着毋庸議。
本日據翁同書奏、全營缺食。
河南應解協饷。
久未解到。
積欠至十五千兩之多。
前據瑛棨咨、委解銀二萬兩。
該撫委員迎提。
豫省尚未起解。
請饬全數迅撥等語。
翁同書一軍。
待饷孔亟。
饑潰堪虞。
何以将已經報解之款。
又複遷延不解。
着慶廉督饬藩司、将前項銀兩速令起解。
并将欠解翁同書月饷。
全數籌撥。
毋許延誤。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據張芾奏、請饬楊載福、将韋志俊一軍。
仍調回水營。
随時簡練。
以收實效等語。
義勇韋志俊、經楊載福派令赴浙。
計自東流由徽入浙。
程途較遠。
現在浙省援軍雲集。
足敷剿辦。
所有韋志俊一軍。
自可毋庸派令前往。
着楊載福、即饬韋志俊仍回水營。
認真訓練。
以資攻剿。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安徽巡撫翁同書奏、克複地方。
請豁免錢漕。
加廣學額。
得旨。
戶部速行察核。
豁免錢漕。
務與前屆奏案相同。
不可歧異。
至所請加廣學額。
附摺聲明請旨。
○以鎮國公繼善、為宗人府左宗人。
請正白旗漢軍副都統恩醇、為正黃旗滿洲副都統。
以正藍旗滿洲副都統伊勒東阿、為右翼前鋒統領。
鑲紅旗漢軍副都統載崇、為正白旗護軍統領。
○予故廣東羅定協副将李日昇、祭葬恤蔭。
○辛醜。
谕内閣、吏部等衙門奏、遵旨分别議處一摺。
前因惠親王等、于武英殿郎中寶齡等、承辦紙張價值。
議請變通。
未加詳察。
當派端華等、複行查驗。
降經将惠親王等、分别議處。
茲據吏部會同宗人府、議以降五級調用。
毋庸查級議抵。
惠親王、恭親王奕加恩着毋庸開所兼職任缺。
照例折罰職任全俸十五年。
抵免降調。
工部尚書文彩、并着加恩改為革職留任。
○又谕、前因張芾奏、請将丁憂前浙江杭嘉湖道孫觀、直隸候補知府張慶安、留營分辦糧台捐務。
當交軍機大臣、會同吏部議奏。
茲據奏稱、該部原定章程。
軍營丁憂人員。
僅止辦理糧台文案勸捐者。
不得請留差委。
應饬令回籍守制。
惟孫觀、張慶安之母。
本屬迎養在浙。
均經穿孝百日治喪。
與在營聞訃未經穿孝者有間。
且孫觀原籍安徽舒城縣。
張慶安原籍雲南太和縣。
均被賊竄。
無籍可歸。
與現辦章程、準其就近起複之案相符。
該二員分赴嚴州、徽州、襄辦防堵事務。
亦與尋常辦理糧台勸捐者不同。
聲明請旨等語。
孫觀、張慶安、均着準其留于張芾軍營。
接辦糧台捐務。
他省不得援以為例。
○壬寅。
谕軍機大臣等、僧格林沁、恒福奏、夷船仍往祁口停泊、現又開駛一摺。
夷船在祁口地方。
來去無定。
自系窺探虛實。
該處既非要隘。
無須駐劄官兵。
設有夷人登岸滋擾。
即偵探确實。
督兵截擊。
毋令深入。
僧格林沁等、因經費支绌。
不敢豫調官兵。
固為節省起見。
但現在防務吃緊。
仍須早為布置。
以免臨事周章。
本日已令戶部籌畫銀二十萬兩。
解赴大沽軍營。
所有備調官兵。
即可酌量奏調。
至海防經費。
亦不能全賴部撥。
着恒福仍于本省司庫款項内、設法籌措。
此次設防後。
直隸省撥用。
軍饷若幹。
着該督查明具奏。
并随時造冊報部。
以憑稽核。
漕船進口已有五百餘隻。
該夷并未闌截。
着僧格林沁等飛咨文煜、催令山東各口停泊米船。
迅速開洋赴津。
以免耽延。
本日據勝保等奏、請将大名道聯捷、所撥防兵六百名。
長劄蘭儀、上店、柳園河口。
其口糧等項。
仍歸直隸支放等語。
此項防兵。
系堵截撚匪闌入直境。
所需口糧。
着恒福照例支給。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前因和春奏、賊陷建平等處。
派兵堵剿情形。
當谕令各項兵勇到齊。
由何桂清就近調度。
力遏分竄蘇常之路。
茲據何桂清、徐有壬奏、賊匪已于三月二十五六等日。
由溧陽、徑竄常州。
因沿途民團截擊。
退踞溧陽埠。
宜興、荊溪、敗匪。
複竄踞張渚鎮。
現籌防守剿辦等語。
此次檄調援常各軍。
據和春前奏、約有九千數百名。
計可陸續馳到。
又有曾秉忠師船三十隻。
諒已足敷分撥。
張國梁因金陵布置吃緊。
未能遠離。
張玉良一軍。
如能趕到。
即可迅速埽除。
但江西賊匪。
欲竄衢州。
杭城防守。
又形吃緊。
萬一張玉良不能前來。
即着和春調鄭魁士、由溧水赴常州督兵。
較為近捷。
王有齡準其暫留常州。
協同該督守禦。
俟張玉良或鄭魁士到常。
即行馳赴浙撫新任。
其未到之馬占葵等、所帶各兵。
并着飛催前進。
何桂清惟當就現有兵力。
先除溧陽埠股匪。
由宜興、金壇、以次埽蕩。
規複溧陽等處。
毋令蔓延。
其無錫等處。
入蘇州要路。
即着徐有壬嚴密堵守為要。
何桂清現籌防剿事宜。
未遑兼顧夷務。
着傳谕薛煥、遇有緊要夷情。
即由該藩司單銜馳奏。
以免稽延。
或和議未妥。
必須該藩司北來。
即着該督飛饬沿途地方。
妥備夫馬。
以便趱程前進。
不緻遲滞。
将此由六百裡加緊各谕令知之。
○又谕、勝保、慶廉奏、督辦民團、派委得力大員、實力舉行、并将所拟章程告示呈覽一摺。
豫省撚氛肆擾。
兵力不充。
自應舉辦團練。
以固疆圉。
經該副都統等、酌定章程。
變通辦理。
尚屬妥協。
着即照所拟舉行。
并派委在籍五品頂戴前順天府府尹宗元醇、記名道趙書升、記名知府傅壽彤、分赴歸陳兩府。
實力興辦。
并饬南汝光道鄭元善、汝甯府知府祁之铨等、帶領委員。
會同各州縣分别段落。
前往布置。
務使衆志成城。
戰守兼資。
以免有名無實。
并着随時察核。
如有窒礙難行之處。
量予疏通。
傥該委員等、辦理未善。
亦即嚴加參辦。
至團丁調營後。
酌給軍火糧草。
着即設法籌捐辦理。
惟團丁等更番調營。
所領糧饷。
易滋流弊。
傥不核實支發。
恐團丁不服。
難期得力。
着勝保等嚴饬該委員等、實用實銷。
不得絲毫冒濫。
仍按月造冊報部。
以備查核。
另片奏、派兵于直豫交界。
力顧河防等語。
所有大名道聯捷、派撥防兵六百名。
即着長駐蘭儀、上店、柳園河口。
其餘四百名。
仍留直境開長等處。
其自柳園口以上各口岸。
責成參将穆特布、會同道廳。
嚴密巡查。
與直隸防兵。
聯為一氣。
遇有緩急。
互相策應。
毋得專诿諸直隸防兵。
傥該匪由蘭儀等處北竄。
惟勝保是問。
所有直隸出境防兵。
應需口糧。
本日已谕恒福按例支放。
如有不敷。
亦應自河南籌款協濟。
勿分畛域。
将此由五百裡谕令知之。
○饬戶部籌銀二十萬兩。
解赴僧格林沁軍營充饷。
○改丁憂江西九江鎮總兵官普承堯、為署任。
督辦防堵。
俟事竣回籍終制。
○癸卯。
署四川總督曾望顔奏報、蒲江縣城收複。
叙永廳屬地方肅清。
得旨嘉獎。
○以正白旗蒙古副都統法福禮、署烏噜木齊都統。
○以四川名山縣城被賊竄陷。
署總督曾望顔下部議處。
○予四川邛州陣亡雲騎尉王經、外委樊永清、教谕羅策、祭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