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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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修總裁官經筵日講起居注官太子太保體仁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管理戶部事務上書房總師傅翰林院掌院學士兼管順天府府尹事務随帶加五級紀錄十八次臣賈桢總裁官經筵講官吏部尚書鑲藍旗漢軍都統管理新營房城内官房大臣稽察内七倉大臣稽察會同四譯館事務加一級随帶加六級軍功加三級紀錄五次臣花沙納經筵講官文淵閣提舉閣事兵部尚書總管内務府大臣鑲白旗滿洲都統稽察内七倉大臣管理宗人府銀庫左翼幼官學甯壽宮圓明園等處精捷營禦茶膳房禦藥房太醫院造辦處事務随帶加十八級臣阿靈阿副總裁官經筵講官兵部尚書随帶加六級紀錄二十次臣周祖培等奉敕修
道光元年。
辛巳。
六月。
己卯朔。
谕軍機大臣等、據王鼎等奏、查訊蔣因培在巡撫官廳喧呶一事。
咨詢錢臻。
稱系前任臬司童槐面禀。
當令童槐明白回奏。
茲據童槐奏稱、去年在臬司任内。
撫臣錢臻、酌調曹沂等處州縣。
其時署藩司福珠隆阿、曾議及蔣因培。
錢臻恐其性情乖張。
議已中止。
蔣因培忽無故進省。
至童槐署中。
聲言撫院要将我調滕縣。
不知何人坑我。
若不替我阻止。
我必一面告病。
一面禀訴。
聲色俱厲。
童槐用言開導。
伊忿忿而去。
随據首縣韓公麟禀稱、蔣因培到巡撫官廳禀辭。
大肆喧嚷。
聲稱此番更調。
俱系極繁難之缺。
衆人何罪。
必令其陷此火坑。
次日司道進院。
童槐即将蔣因培在臬司所言、及韓公麟所禀。
據實轉禀等語。
現已傳旨令童槐前赴東省。
該侍郎等俟童槐到日。
傳齊各員。
令其三面質對。
無難水落石出。
并将原奏内指參各條。
逐一查訊明确。
秉公定拟具奏。
即由東馳赴豫省。
查辦交審案件可也。
将此谕令知之。
○開采廣西崇善縣長旗金星山鐵礦。
從巡撫趙慎畛請也。
○庚辰。
谕内閣、本年七月二十五日。
皇考仁宗睿皇帝初周年大祭。
朕恭奉皇太後敬詣山陵。
躬親奠獻。
用展慕思。
先期于二十日啟銮。
二十三日駐跸梁格莊。
二十四日恭谒諸陵。
二十五日虔詣昌陵行禮。
是日駐跸秋瀾。
二十八日還宮。
所有一應事宜。
着各該衙門及直隸總督敬謹豫備。
○又谕、穆克登額等、勘估昌陵聖德神功碑樓工料錢糧。
并應辦事宜。
着交承修王大臣敬謹辦理。
○辛巳。
大學士托津等奏、相度昌陵五孔橋南神路正中、距五孔橋二十二丈五尺。
子山午向。
建立聖德神功碑。
方位甚吉。
從之。
○命廣東巡撫康紹镛、來京。
以安徽布政使張師誠、為廣東巡撫。
○壬午。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内閣、前據松筠奏、回疆軍台回民差使繁重。
請将商民租種棉花。
官為收稅。
量行分給。
當經降旨令慶祥會同烏噜木齊都統、喀什噶爾參贊大臣、喀喇沙爾辦事大臣、吐魯番領隊大臣、查議具奏。
茲據覆稱、新疆南北兩路。
惟南路回民勤于種植。
回民自種者。
十居八九。
漢民租種者。
十之一二。
若将棉花概行抽稅。
則回民于當差納糧之外。
又添稅課。
竟同加賦。
無此政體。
如專抽漢民花稅。
則為數無多。
易滋影射。
一經頒帖。
假手牙行。
官役倚勢橫徵。
漢回交受其累。
種棉者日少。
必緻棉價日昂。
徒飽官吏之私橐。
實苦耕織之良回。
且據查明軍台當差回子。
十數年始輪一次。
各有鹽菜口糧。
或撥給地畝養贍。
不緻苦累。
無須調劑。
慶祥慮及遠大。
所奏甚是。
回疆抽收棉稅一事。
斷不可行。
所有軍台一切章程。
均着照舊辦理。
不可輕議更張。
○調四川布政使曹六興、為安徽布政使。
以四川按察使張志緒、為布政使。
福建台灣道陳中孚、為四川按察使。
○以拏獲鄰境謀殺捕役盜犯。
賞八品番子頭目趙德興、藍翎。
○旌表守正捐軀江蘇上海縣民曹德寶女二姐。
○癸未。
上詣宣仁廟。
凝和廟。
拈香。
○谕軍機大臣等、王鼎等奏、審訊堂邑縣生員許守宗控告浮收。
在巡撫衙門自缢身死。
屍子從中得賄大概情形一摺。
此案許守宗之子許哲、于五月二十七日提解到省。
審訊兩次。
據供得受錢文。
旋于二十九日身故。
現在案内人證尚多。
總須隔别訊問。
供詞一一吻合。
方足以成信谳。
至原參摺内、有臬司童槐令曆城縣傳到屍子給銀完結之語。
此一節尤關緊要。
如果童槐以臬司大員。
授意屬員賄和屍親。
消弭命案。
則其咎甚重。
據實嚴參懲辦。
不可因許哲已故。
遂存将就了事之見。
若實無其事。
亦當訊明剖析。
不可使童槐橫被污名。
竟成不白。
該侍郎等務當一秉大公。
虛心研鞫。
不可稍有枉縱。
将此谕令知之。
○改鑄浙江甯波城都司關防。
甯波衛守備印信。
從巡撫帥承瀛請也。
○添築山東韓莊閘上朱姬閘南攔河大壩。
從署河道總督張文浩請也。
○甲申。
谕軍機大臣等、據楊怿曾奏、湖北當陽
辛巳。
六月。
己卯朔。
谕軍機大臣等、據王鼎等奏、查訊蔣因培在巡撫官廳喧呶一事。
咨詢錢臻。
稱系前任臬司童槐面禀。
當令童槐明白回奏。
茲據童槐奏稱、去年在臬司任内。
撫臣錢臻、酌調曹沂等處州縣。
其時署藩司福珠隆阿、曾議及蔣因培。
錢臻恐其性情乖張。
議已中止。
蔣因培忽無故進省。
至童槐署中。
聲言撫院要将我調滕縣。
不知何人坑我。
若不替我阻止。
我必一面告病。
一面禀訴。
聲色俱厲。
童槐用言開導。
伊忿忿而去。
随據首縣韓公麟禀稱、蔣因培到巡撫官廳禀辭。
大肆喧嚷。
聲稱此番更調。
俱系極繁難之缺。
衆人何罪。
必令其陷此火坑。
次日司道進院。
童槐即将蔣因培在臬司所言、及韓公麟所禀。
據實轉禀等語。
現已傳旨令童槐前赴東省。
該侍郎等俟童槐到日。
傳齊各員。
令其三面質對。
無難水落石出。
并将原奏内指參各條。
逐一查訊明确。
秉公定拟具奏。
即由東馳赴豫省。
查辦交審案件可也。
将此谕令知之。
○開采廣西崇善縣長旗金星山鐵礦。
從巡撫趙慎畛請也。
○庚辰。
谕内閣、本年七月二十五日。
皇考仁宗睿皇帝初周年大祭。
朕恭奉皇太後敬詣山陵。
躬親奠獻。
用展慕思。
先期于二十日啟銮。
二十三日駐跸梁格莊。
二十四日恭谒諸陵。
二十五日虔詣昌陵行禮。
是日駐跸秋瀾。
二十八日還宮。
所有一應事宜。
着各該衙門及直隸總督敬謹豫備。
○又谕、穆克登額等、勘估昌陵聖德神功碑樓工料錢糧。
并應辦事宜。
着交承修王大臣敬謹辦理。
○辛巳。
大學士托津等奏、相度昌陵五孔橋南神路正中、距五孔橋二十二丈五尺。
子山午向。
建立聖德神功碑。
方位甚吉。
從之。
○命廣東巡撫康紹镛、來京。
以安徽布政使張師誠、為廣東巡撫。
○壬午。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内閣、前據松筠奏、回疆軍台回民差使繁重。
請将商民租種棉花。
官為收稅。
量行分給。
當經降旨令慶祥會同烏噜木齊都統、喀什噶爾參贊大臣、喀喇沙爾辦事大臣、吐魯番領隊大臣、查議具奏。
茲據覆稱、新疆南北兩路。
惟南路回民勤于種植。
回民自種者。
十居八九。
漢民租種者。
十之一二。
若将棉花概行抽稅。
則回民于當差納糧之外。
又添稅課。
竟同加賦。
無此政體。
如專抽漢民花稅。
則為數無多。
易滋影射。
一經頒帖。
假手牙行。
官役倚勢橫徵。
漢回交受其累。
種棉者日少。
必緻棉價日昂。
徒飽官吏之私橐。
實苦耕織之良回。
且據查明軍台當差回子。
十數年始輪一次。
各有鹽菜口糧。
或撥給地畝養贍。
不緻苦累。
無須調劑。
慶祥慮及遠大。
所奏甚是。
回疆抽收棉稅一事。
斷不可行。
所有軍台一切章程。
均着照舊辦理。
不可輕議更張。
○調四川布政使曹六興、為安徽布政使。
以四川按察使張志緒、為布政使。
福建台灣道陳中孚、為四川按察使。
○以拏獲鄰境謀殺捕役盜犯。
賞八品番子頭目趙德興、藍翎。
○旌表守正捐軀江蘇上海縣民曹德寶女二姐。
○癸未。
上詣宣仁廟。
凝和廟。
拈香。
○谕軍機大臣等、王鼎等奏、審訊堂邑縣生員許守宗控告浮收。
在巡撫衙門自缢身死。
屍子從中得賄大概情形一摺。
此案許守宗之子許哲、于五月二十七日提解到省。
審訊兩次。
據供得受錢文。
旋于二十九日身故。
現在案内人證尚多。
總須隔别訊問。
供詞一一吻合。
方足以成信谳。
至原參摺内、有臬司童槐令曆城縣傳到屍子給銀完結之語。
此一節尤關緊要。
如果童槐以臬司大員。
授意屬員賄和屍親。
消弭命案。
則其咎甚重。
據實嚴參懲辦。
不可因許哲已故。
遂存将就了事之見。
若實無其事。
亦當訊明剖析。
不可使童槐橫被污名。
竟成不白。
該侍郎等務當一秉大公。
虛心研鞫。
不可稍有枉縱。
将此谕令知之。
○改鑄浙江甯波城都司關防。
甯波衛守備印信。
從巡撫帥承瀛請也。
○添築山東韓莊閘上朱姬閘南攔河大壩。
從署河道總督張文浩請也。
○甲申。
谕軍機大臣等、據楊怿曾奏、湖北當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