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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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修總裁官經筵日講起居注官太子太保體仁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管理戶部事務上書房總師傅翰林院掌院學士兼管順天府府尹事務随帶加五級紀錄十八次臣賈桢總裁官經筵講官吏部尚書鑲藍旗漢軍都統管理新營房城内官房大臣稽察内七倉大臣稽察會同四譯館事務加一級随帶加六級軍功加三級紀錄五次臣花沙納經筵講官文淵閣提舉閣事兵部尚書總管内務府大臣鑲白旗滿洲都統稽察内七倉大臣管理宗人府銀庫左翼幼官學甯壽宮圓明園等處精捷營禦茶膳房禦藥房太醫院造辦處事務随帶加十八級臣阿靈阿副總裁官經筵講官兵部尚書随帶加六級紀錄二十次臣周祖培等奉敕修
道光元年。
辛巳。
十月。
癸巳。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旌表守正捐軀直隸靜海縣民孫世方妻譚氏。
○甲午。
谕内閣、嚴烺奏、盤查河庫錢糧。
請饬前任山東運河道洪範、赴濟查對等語。
着吏部即傳知候補員外郎洪範、迅速前往明白交代。
如有牽混虛冒之處。
着嚴烺據實參奏。
不可徇隐。
○命嗣後查收武鄉試聽宣職名之禦史、将各道禦史全行開列。
以備點派。
○吏部奏、酌改則例四條。
一、滿洲官員報缺定例。
應照漢官及筆帖式之例辦理。
一、漢軍筆帖式京察一等記名外用人員升用班次。
宜量為調劑。
一、丁憂服滿人員赴補之例。
宜量為變通。
一、官員生祖母病故。
宜分别承重治喪。
以重報本。
得旨、各省起複人員文結内遺漏赴補字樣。
原系本省官吏之誤。
非本員之咎。
着吏部通行各督撫、嗣後起複人員、除另有事故不能赴補者、均于文内聲明外。
其餘概不準遺漏赴補字樣。
如有遺漏。
該部查明、即将遺漏之地方官參處。
其本員仍準赴選赴挑。
毋庸另取文結。
餘依議。
○直隸總督方受疇奏、升任臬司阿霖、暫緩卸篆一摺。
得旨、朕聞束鹿縣知縣郭璋、公事懈惰。
不能坐堂聽斷。
可密行察看。
勿令濫膺民社。
○命前任河南按察使斌良、以四品京堂候補。
○添備直隸永定河工稭料一百二十萬束。
從總督方疇請也。
○戶部議準、浙江巡撫帥承瀛疏報、象山縣開墾田一頃二十九畝。
開墾山八十四畝有奇。
江山縣開墾山五頃二畝有奇。
照例升科。
從之。
○除浙江慶元縣坍沒田地三十頃七十畝有奇額賦。
○乙未。
上詣大高殿行禮。
○谕内閣、印登額奏、特參緝捕不力之水師守備、及督率無方之遊擊、分别辦理一摺。
台灣滬尾營水師守備陳得揚、督率弁兵巡緝洋面。
當把總劉高山遇賊打仗時。
脫幫先回。
緻孤船無應。
傷斃弁兵。
失去炮位。
又不能窮追弋獲。
實屬畏葸無能。
且恐有藉詞捏飾情事。
陳得揚、着即革職。
交該總兵會同台灣道提集外委林應昌等、确審定拟具奏。
署艋舺營遊擊陳鵬飛、捕務廢弛。
已難辭咎。
于兵船失事。
遲至半月有餘。
始行詳報。
尤屬延玩。
陳鵬飛、着先行摘去頂帶。
交部嚴加議處。
勒限兩月。
責令查明盜船蹤迹、迅速捦捕。
如逾限無獲。
再行參奏。
印登額、不能先事督饬。
此時無庸即交部議。
俟兩月限滿。
有無弋獲。
再降谕旨。
傷斃之把總劉高山、着加恩照陣亡例賜恤。
兵丁水手照例分别恤賞。
○谕軍機大臣等、據刑部奏、步軍統領衙門咨送四川内江縣民人陳新明、呈控堂弟陳興沅身死不明一案。
此案前經蔣攸铦審明具奏。
刑部核覆奏準結案。
茲陳于湖複令伊子陳新明赴京。
控稱陳興沅實系苟登桂之子苟沅統毆踢斃命。
當川省委員檢驗時。
伊等親見陳興沅腦頂等骨有傷。
委員不令伊等看視。
捏報無傷。
總督亦未親驗親訊等語。
現已明降谕旨。
交蔣攸铦再行親提驗訊。
是否該委員前次開檢時未盡确實。
抑系陳于湖父子逞刁翻控。
必須質訊明确。
方足以折服其心。
着蔣攸铦即将屍棺提至省城。
俟陳新明解到時。
親督委員眼同屍屬覆加檢驗。
究竟有傷無傷。
訊取确供。
秉公剖斷。
以成信谳。
不可少存回護。
将此谕令知之。
○山西布政使葉世倬、因病賞假。
命署按察使嶽良、兼署布政使。
○免兩淮闆浦、中正、臨興、三場被水竈課有差。
仍予赈恤。
并緩廟灣場應徵新舊課銀。
○丁酉。
谕内閣、朕恭閱皇考仁宗睿皇帝前降谕旨。
打牲烏拉采珠河。
自嘉慶五年至七年。
停采三年。
至今又閱十九年矣。
每年勞打牲人力。
而亦多傷蚌命。
茲朕仰體皇考好生至仁之心。
所有打牲烏拉采珠河。
自次年起、停止三年。
以資長養。
三年後該将軍再行具奏請旨。
此朕恤節人力、愛惜物命之意。
非愛珠也。
毋使官停私采。
以負朕矜恤衆生至意。
當此停歇之際。
着吉林、黑龍江将軍等、于水陸隘口設卡。
嚴行查拏偷采。
斷毋疏忽。
○正藍旗滿洲都統奏、查出世襲恩騎尉常壽、系抱養民人之子。
得旨、常壽着革去世職。
歸入民籍。
其所遺世襲恩騎尉。
該旗另擇原立子孫。
照例辦理。
○加築山東曹河、糧河二廳、及曹考廳之曹上汛、堤埝壩戗。
補修泇河廳滕峄二汛、臨湖臨河石堤。
并微山湖口南北馬路碎石工程。
從署河道總督嚴烺請也。
○貸直隸古北口兵丁次年折色饷銀八千兩、馬乾銀七千兩、購買兵米。
○戊戌。
上詣大高殿
辛巳。
十月。
癸巳。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旌表守正捐軀直隸靜海縣民孫世方妻譚氏。
○甲午。
谕内閣、嚴烺奏、盤查河庫錢糧。
請饬前任山東運河道洪範、赴濟查對等語。
着吏部即傳知候補員外郎洪範、迅速前往明白交代。
如有牽混虛冒之處。
着嚴烺據實參奏。
不可徇隐。
○命嗣後查收武鄉試聽宣職名之禦史、将各道禦史全行開列。
以備點派。
○吏部奏、酌改則例四條。
一、滿洲官員報缺定例。
應照漢官及筆帖式之例辦理。
一、漢軍筆帖式京察一等記名外用人員升用班次。
宜量為調劑。
一、丁憂服滿人員赴補之例。
宜量為變通。
一、官員生祖母病故。
宜分别承重治喪。
以重報本。
得旨、各省起複人員文結内遺漏赴補字樣。
原系本省官吏之誤。
非本員之咎。
着吏部通行各督撫、嗣後起複人員、除另有事故不能赴補者、均于文内聲明外。
其餘概不準遺漏赴補字樣。
如有遺漏。
該部查明、即将遺漏之地方官參處。
其本員仍準赴選赴挑。
毋庸另取文結。
餘依議。
○直隸總督方受疇奏、升任臬司阿霖、暫緩卸篆一摺。
得旨、朕聞束鹿縣知縣郭璋、公事懈惰。
不能坐堂聽斷。
可密行察看。
勿令濫膺民社。
○命前任河南按察使斌良、以四品京堂候補。
○添備直隸永定河工稭料一百二十萬束。
從總督方疇請也。
○戶部議準、浙江巡撫帥承瀛疏報、象山縣開墾田一頃二十九畝。
開墾山八十四畝有奇。
江山縣開墾山五頃二畝有奇。
照例升科。
從之。
○除浙江慶元縣坍沒田地三十頃七十畝有奇額賦。
○乙未。
上詣大高殿行禮。
○谕内閣、印登額奏、特參緝捕不力之水師守備、及督率無方之遊擊、分别辦理一摺。
台灣滬尾營水師守備陳得揚、督率弁兵巡緝洋面。
當把總劉高山遇賊打仗時。
脫幫先回。
緻孤船無應。
傷斃弁兵。
失去炮位。
又不能窮追弋獲。
實屬畏葸無能。
且恐有藉詞捏飾情事。
陳得揚、着即革職。
交該總兵會同台灣道提集外委林應昌等、确審定拟具奏。
署艋舺營遊擊陳鵬飛、捕務廢弛。
已難辭咎。
于兵船失事。
遲至半月有餘。
始行詳報。
尤屬延玩。
陳鵬飛、着先行摘去頂帶。
交部嚴加議處。
勒限兩月。
責令查明盜船蹤迹、迅速捦捕。
如逾限無獲。
再行參奏。
印登額、不能先事督饬。
此時無庸即交部議。
俟兩月限滿。
有無弋獲。
再降谕旨。
傷斃之把總劉高山、着加恩照陣亡例賜恤。
兵丁水手照例分别恤賞。
○谕軍機大臣等、據刑部奏、步軍統領衙門咨送四川内江縣民人陳新明、呈控堂弟陳興沅身死不明一案。
此案前經蔣攸铦審明具奏。
刑部核覆奏準結案。
茲陳于湖複令伊子陳新明赴京。
控稱陳興沅實系苟登桂之子苟沅統毆踢斃命。
當川省委員檢驗時。
伊等親見陳興沅腦頂等骨有傷。
委員不令伊等看視。
捏報無傷。
總督亦未親驗親訊等語。
現已明降谕旨。
交蔣攸铦再行親提驗訊。
是否該委員前次開檢時未盡确實。
抑系陳于湖父子逞刁翻控。
必須質訊明确。
方足以折服其心。
着蔣攸铦即将屍棺提至省城。
俟陳新明解到時。
親督委員眼同屍屬覆加檢驗。
究竟有傷無傷。
訊取确供。
秉公剖斷。
以成信谳。
不可少存回護。
将此谕令知之。
○山西布政使葉世倬、因病賞假。
命署按察使嶽良、兼署布政使。
○免兩淮闆浦、中正、臨興、三場被水竈課有差。
仍予赈恤。
并緩廟灣場應徵新舊課銀。
○丁酉。
谕内閣、朕恭閱皇考仁宗睿皇帝前降谕旨。
打牲烏拉采珠河。
自嘉慶五年至七年。
停采三年。
至今又閱十九年矣。
每年勞打牲人力。
而亦多傷蚌命。
茲朕仰體皇考好生至仁之心。
所有打牲烏拉采珠河。
自次年起、停止三年。
以資長養。
三年後該将軍再行具奏請旨。
此朕恤節人力、愛惜物命之意。
非愛珠也。
毋使官停私采。
以負朕矜恤衆生至意。
當此停歇之際。
着吉林、黑龍江将軍等、于水陸隘口設卡。
嚴行查拏偷采。
斷毋疏忽。
○正藍旗滿洲都統奏、查出世襲恩騎尉常壽、系抱養民人之子。
得旨、常壽着革去世職。
歸入民籍。
其所遺世襲恩騎尉。
該旗另擇原立子孫。
照例辦理。
○加築山東曹河、糧河二廳、及曹考廳之曹上汛、堤埝壩戗。
補修泇河廳滕峄二汛、臨湖臨河石堤。
并微山湖口南北馬路碎石工程。
從署河道總督嚴烺請也。
○貸直隸古北口兵丁次年折色饷銀八千兩、馬乾銀七千兩、購買兵米。
○戊戌。
上詣大高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