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十三
關燈
小
中
大
商更調。
茲據奏、淮揚道與河道總督同駐清江。
一切機宜。
可以面商如果認真學習講求。
即可漸臻熟谙現在江南道府内、亦無谙習河務之人。
着照所請。
淮揚道一缺。
仍以蘇兆登補授。
○谕軍機大臣等、據秀堃奏、布噶爾伯克色依特額密爾愛達爾、緻信阿奇木伯克額依默爾。
内稱該伯克。
前于嘉慶二十一年。
差回子貢進方物。
所有給回物件。
及松福發給谕帖。
均未接到。
案查前次回賞物件。
系交密爾裡木、親身帶回。
現在喀什噶爾境内。
并無密爾裡木其人等語此事檢查軍機處檔案。
前經松福具奏。
并奉有谕旨。
其回賞該伯克緞匹等件當即交來使帶回。
何以事隔數年之久。
該伯克乃雲未經接到。
其中恐有别情。
着秀堃确切查訪。
前項緞匹。
當日曾否實發該來使祗領。
或系章京通事人等、從中乾沒。
抑或前任參贊大臣、辦理不實。
如該來使實巳領去。
或另有遺失侵欺情弊。
務須查有實在憑據。
詳悉具奏此事關系外夷觀聽。
若含糊了事。
該伯克必心懷不服。
秀堃務當秉公确核。
勿稍徇隐。
将此谕令知之。
○協辦大學士兩江總督孫玉庭等奏、恪遵谕旨。
以上天垂象示警。
督率河員。
加意修防。
得旨、刻刻留心。
相機籌辦。
總宜先事豫防。
有備無患。
所謂盡人事以感天和。
慎之敬之。
○旌表守正捐軀陝西韓城縣民武申妻程氏。
○疏安徽靈壁縣減黃引河。
并築堤堰。
從協辦大學士總督孫玉庭請也。
○丙午。
上詣觀德殿幾筵前行月祭禮。
○以故喀爾喀郡王巴圖鄂齊爾子托克托瑚圖噜、襲爵 ○撥廣東陸路提标外委一員。
兵五十名駐連平州城。
又外委一員。
兵五十名。
駐河源縣城。
各建外委住房一所。
兵房二十五間。
撥歸善縣城守備一員。
老隆汛外委一員兵一百二十名。
駐龍川縣城。
改守備簡缺為繁缺龍川千總衙署、為外委住房。
建守備衙署一座。
卷房三間。
兵房六十間。
軍裝火藥局、箭亭各一座。
撥龍川汛千總一員。
兵二十名。
駐老隆汛。
建千總衙署一座。
兵房十間。
并改徐聞營題缺守備為選缺。
從總督阮元請也。
○修安徽巢縣城垣樓座。
從護巡撫張師誠請也。
○丁未。
孝章仁皇後忌辰。
遣官祭景陵 ○谕内閣、禦史郭泰成奏、請嚴禁晉省私販鴉片煙一摺。
鴉片煙一項。
敗壞民風久經饬禁。
茲該禦史奏稱、山西太谷、介休、等處。
竟有富商大賈。
販此牟利者。
着成格饬屬嚴查。
将販賣之人拏獲。
按律懲治勿令漸染成風。
有害民俗。
○戊申。
上禦紫光閣。
閱挑選侍衛馬步射。
○谕内閣、阮元奏、粵西盜案内發遣各犯請不準援赦免罪一摺。
廣西省與粵東地界毗連。
近來内河盜劫之案較多。
并有會匪滋事。
與别處不近海疆省分、情形不同。
若照部議恩赦條款。
概準援免。
恐該匪等怙惡不悛。
複行糾劫贻害闾閻。
該督等援照舊章請與粵東一律辦理。
着照所請。
将内河陸路行劫、把風、接贓、免死發遣之犯。
及其餘罪應斬決、改為軍遣各盜犯。
俱不準援赦免罪。
以懲兇頑而靖地方。
該部知道。
○廣西巡撫趙慎畛奏、盤查司庫無虧。
報聞。
又批、朕聞田州知州郁獻琛、濫刑多傷。
登時斃命前已奏覆降旨。
此外如有任性苛酷之處。
仍着明白回奏。
尋奏、林有升實系濫刑斃命。
惟郁獻琛複狡稱受刑後病發身死。
更恐平日尚有别案刻酷之處。
俟提齊質訊。
密訪确查。
批、務當徹底嚴究。
毋稍庇縱。
○賞喀爾喀郡王托克托瑚圖噜、三眼花翎。
○己酉。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禦紫光閣。
閱挑選侍衛馬步射。
○谕内閣、慶祥奏、遵旨查明逆回張格爾等、滋事緣由。
及審拟回子伯克、控告斌靜家人張得幅等、訛詐等款各一摺。
張格爾糾約蘇蘭奇等滋事。
實因窮苦。
起意搶掠。
并非由斌靜激變。
現據衆伯克出具甘結。
尚屬可信。
惟斌靜以參贊大臣。
鎮守邊疆。
年老昏愦。
行止乖方。
于家人廢員等、通同婪索伯克等贓物并恐吓淩辱。
以緻衆心不服。
毫無覺察。
實屬辜恩負職。
除賈炳、張得幅、二犯業經正法外。
斌靜着發往黑龍江效力贖罪。
色普徵額到任未久。
即帶兵在外。
其失察情尚可原。
業經革職。
已足蔽辜着免其置議。
綏善身系職官。
結交奴仆。
飲酒宿娼。
卑鄙無恥。
着枷号一年。
滿日發往伊犁效力贖罪。
○又谕、蘊端多爾濟等奏、管理哲布尊丹巴呼圖克圖商上事務之喀爾喀車臣汗部落公齊旺多爾濟。
及管理該部落十四邊卡之紮薩克車木伯勒多爾濟。
俱經五年期滿等語。
齊旺多爾濟、兼管哲布尊丹巴呼圖克圖商上事務。
辦理尚屬勤勉。
且更換乏人。
着即照蘊端多爾濟等所奏。
令其再住一班車木伯勒多爾濟之缺。
着派紮薩克達木迪音車林管理本部落邊卡。
至車木伯勒多爾濟、管理邊卡五年。
尚屬奮勉。
其應得加級着加恩賞給。
○谕軍機大臣等、據秀堃奏、酌裁接濟換防官兵口糧一摺。
回疆久隸版圖。
已成康莊大道。
與當年荒遠情形不同。
現在換防官兵。
按例于經過各回城。
支領回糧。
可以無須接濟着即照秀堃所議。
喀什噶爾、接送烏噜木齊、及伊犁換防官兵。
并接送綠營官兵之侍衛伯克備辦口糧。
均永行裁革其伊犁換防官兵到境。
既有領隊大臣帶領接送。
并伯克随往支搭橋座。
足資照料。
其舊派侍衛亦着裁撤。
該大臣當妥為經理。
俾兵丁回衆等均免擾累。
永遠相安。
将此谕令知之。
○以雲南龍陵協副将高萬春、為安徽壽春鎮總兵官。
○免雲南委員遭風沉溺運銅、五萬二千五百斤 ○庚戌。
上詣觀德殿幾筵前供奠。
○谕内閣、前據禦史邱家炜奏、請考試月選分發人員。
當交吏部議奏茲據奏分發人員。
向無考試之例。
如有才不勝任者。
原應随時甄别。
至月選官系按月拟铨。
定制已久。
若按四仲之月考試。
則未選人員。
與續到人員。
勢難夤集。
如得缺後、令其守候考試。
更必懸缺曠職。
于選法大有窒礙部議甚是。
該禦史所奏、斷不可行。
着仍照舊例辦理。
嗣後科道等、若如此亂言政令。
罔顧是非。
朕不得不加以懲治勿謂告誡之不早也。
○谕軍機大臣等、德英阿奏、滇省永北廳夷匪滋事。
派撥官兵。
前往撫恤防堵緣由一摺。
雲南永北廳屬此□力<?此夕>猓夷犭□罷夷。
聚衆滋事前據慶保奏到後。
已降旨令蔣攸铦派調将弁。
馳赴會理州一帶。
督同沿邊營汛防堵茲據德英阿奏、鹽源縣會理州地方。
有難民紛紛逃至境内已饬調官弁。
一面撫恤難民一面撥兵前往邊境堵禦。
此時蔣攸铦計巳旋省着即會同督率。
相機辦理會理、鹽源在在與永北接壤。
難民既可逃避前來。
即賊夷亦難保不越境滋擾。
現在滇省兵勢已集該省兵練進剿之時。
川省尤應防範周密。
不可使逆夷一名竄入。
以便就地撲滅。
其逃至川境難民。
妥為安撫。
勿令失所。
至梅依老十一犯。
系川省夷人。
在滇煽惑夷衆。
即将該家屬一并查拏究辦。
毋任漏網。
德英阿接奉谕旨。
着在川省暫住。
幫同督辦。
俟此事完竣後。
再行起程來京陛見可也。
将此由四百裡谕令知之。
○谕總管内務府大臣、嗣後每逢巡幸。
沿途監放柴炭。
及管理随營披甲人等。
着随扈總管内務府大臣等、一同管理。
毋庸奏派。
○吏部奏、遵旨嚴議調任福建巡撫韓克均具題本内。
于仁宗睿皇帝六旬萬壽。
書寫太上皇帝。
非尋常錯誤可比。
應照溺職例革職。
得旨、韓克均着加恩改為革職留任。
○山東巡撫錢臻奏、遵旨督同藩司。
詳核曆次清查。
東省向系有為之地。
自積年疲敝風氣日形澆薄。
以目下情形而論。
似宜先培根本。
使官知愛民。
民知敬官。
然後次第為理。
得旨、果能如此。
何事之有。
恐汝亦不過作此空談耳。
又批、辦理此事。
總在實心實力。
前所降旨甚明。
同徐炘妥為查辦。
務期水落石出。
不可稍有不實不盡之處。
即前任撫藩。
亦不可曲加回護。
慎勉力行。
毋忽。
○命韓林院編修程恩澤、祁寯藻、在南書房行走。
○除直隸安、隆平、甯晉、新河、南宮、五州縣被水沖刷地三千一百八十九頃有奇額賦。
減徵隆平、甯晉、三縣被水較輕地一千七十頃有奇額賦之半。
茲據奏、淮揚道與河道總督同駐清江。
一切機宜。
可以面商如果認真學習講求。
即可漸臻熟谙現在江南道府内、亦無谙習河務之人。
着照所請。
淮揚道一缺。
仍以蘇兆登補授。
○谕軍機大臣等、據秀堃奏、布噶爾伯克色依特額密爾愛達爾、緻信阿奇木伯克額依默爾。
内稱該伯克。
前于嘉慶二十一年。
差回子貢進方物。
所有給回物件。
及松福發給谕帖。
均未接到。
案查前次回賞物件。
系交密爾裡木、親身帶回。
現在喀什噶爾境内。
并無密爾裡木其人等語此事檢查軍機處檔案。
前經松福具奏。
并奉有谕旨。
其回賞該伯克緞匹等件當即交來使帶回。
何以事隔數年之久。
該伯克乃雲未經接到。
其中恐有别情。
着秀堃确切查訪。
前項緞匹。
當日曾否實發該來使祗領。
或系章京通事人等、從中乾沒。
抑或前任參贊大臣、辦理不實。
如該來使實巳領去。
或另有遺失侵欺情弊。
務須查有實在憑據。
詳悉具奏此事關系外夷觀聽。
若含糊了事。
該伯克必心懷不服。
秀堃務當秉公确核。
勿稍徇隐。
将此谕令知之。
○協辦大學士兩江總督孫玉庭等奏、恪遵谕旨。
以上天垂象示警。
督率河員。
加意修防。
得旨、刻刻留心。
相機籌辦。
總宜先事豫防。
有備無患。
所謂盡人事以感天和。
慎之敬之。
○旌表守正捐軀陝西韓城縣民武申妻程氏。
○疏安徽靈壁縣減黃引河。
并築堤堰。
從協辦大學士總督孫玉庭請也。
○丙午。
上詣觀德殿幾筵前行月祭禮。
○以故喀爾喀郡王巴圖鄂齊爾子托克托瑚圖噜、襲爵 ○撥廣東陸路提标外委一員。
兵五十名駐連平州城。
又外委一員。
兵五十名。
駐河源縣城。
各建外委住房一所。
兵房二十五間。
撥歸善縣城守備一員。
老隆汛外委一員兵一百二十名。
駐龍川縣城。
改守備簡缺為繁缺龍川千總衙署、為外委住房。
建守備衙署一座。
卷房三間。
兵房六十間。
軍裝火藥局、箭亭各一座。
撥龍川汛千總一員。
兵二十名。
駐老隆汛。
建千總衙署一座。
兵房十間。
并改徐聞營題缺守備為選缺。
從總督阮元請也。
○修安徽巢縣城垣樓座。
從護巡撫張師誠請也。
○丁未。
孝章仁皇後忌辰。
遣官祭景陵 ○谕内閣、禦史郭泰成奏、請嚴禁晉省私販鴉片煙一摺。
鴉片煙一項。
敗壞民風久經饬禁。
茲該禦史奏稱、山西太谷、介休、等處。
竟有富商大賈。
販此牟利者。
着成格饬屬嚴查。
将販賣之人拏獲。
按律懲治勿令漸染成風。
有害民俗。
○戊申。
上禦紫光閣。
閱挑選侍衛馬步射。
○谕内閣、阮元奏、粵西盜案内發遣各犯請不準援赦免罪一摺。
廣西省與粵東地界毗連。
近來内河盜劫之案較多。
并有會匪滋事。
與别處不近海疆省分、情形不同。
若照部議恩赦條款。
概準援免。
恐該匪等怙惡不悛。
複行糾劫贻害闾閻。
該督等援照舊章請與粵東一律辦理。
着照所請。
将内河陸路行劫、把風、接贓、免死發遣之犯。
及其餘罪應斬決、改為軍遣各盜犯。
俱不準援赦免罪。
以懲兇頑而靖地方。
該部知道。
○廣西巡撫趙慎畛奏、盤查司庫無虧。
報聞。
又批、朕聞田州知州郁獻琛、濫刑多傷。
登時斃命前已奏覆降旨。
此外如有任性苛酷之處。
仍着明白回奏。
尋奏、林有升實系濫刑斃命。
惟郁獻琛複狡稱受刑後病發身死。
更恐平日尚有别案刻酷之處。
俟提齊質訊。
密訪确查。
批、務當徹底嚴究。
毋稍庇縱。
○賞喀爾喀郡王托克托瑚圖噜、三眼花翎。
○己酉。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禦紫光閣。
閱挑選侍衛馬步射。
○谕内閣、慶祥奏、遵旨查明逆回張格爾等、滋事緣由。
及審拟回子伯克、控告斌靜家人張得幅等、訛詐等款各一摺。
張格爾糾約蘇蘭奇等滋事。
實因窮苦。
起意搶掠。
并非由斌靜激變。
現據衆伯克出具甘結。
尚屬可信。
惟斌靜以參贊大臣。
鎮守邊疆。
年老昏愦。
行止乖方。
于家人廢員等、通同婪索伯克等贓物并恐吓淩辱。
以緻衆心不服。
毫無覺察。
實屬辜恩負職。
除賈炳、張得幅、二犯業經正法外。
斌靜着發往黑龍江效力贖罪。
色普徵額到任未久。
即帶兵在外。
其失察情尚可原。
業經革職。
已足蔽辜着免其置議。
綏善身系職官。
結交奴仆。
飲酒宿娼。
卑鄙無恥。
着枷号一年。
滿日發往伊犁效力贖罪。
○又谕、蘊端多爾濟等奏、管理哲布尊丹巴呼圖克圖商上事務之喀爾喀車臣汗部落公齊旺多爾濟。
及管理該部落十四邊卡之紮薩克車木伯勒多爾濟。
俱經五年期滿等語。
齊旺多爾濟、兼管哲布尊丹巴呼圖克圖商上事務。
辦理尚屬勤勉。
且更換乏人。
着即照蘊端多爾濟等所奏。
令其再住一班車木伯勒多爾濟之缺。
着派紮薩克達木迪音車林管理本部落邊卡。
至車木伯勒多爾濟、管理邊卡五年。
尚屬奮勉。
其應得加級着加恩賞給。
○谕軍機大臣等、據秀堃奏、酌裁接濟換防官兵口糧一摺。
回疆久隸版圖。
已成康莊大道。
與當年荒遠情形不同。
現在換防官兵。
按例于經過各回城。
支領回糧。
可以無須接濟着即照秀堃所議。
喀什噶爾、接送烏噜木齊、及伊犁換防官兵。
并接送綠營官兵之侍衛伯克備辦口糧。
均永行裁革其伊犁換防官兵到境。
既有領隊大臣帶領接送。
并伯克随往支搭橋座。
足資照料。
其舊派侍衛亦着裁撤。
該大臣當妥為經理。
俾兵丁回衆等均免擾累。
永遠相安。
将此谕令知之。
○以雲南龍陵協副将高萬春、為安徽壽春鎮總兵官。
○免雲南委員遭風沉溺運銅、五萬二千五百斤 ○庚戌。
上詣觀德殿幾筵前供奠。
○谕内閣、前據禦史邱家炜奏、請考試月選分發人員。
當交吏部議奏茲據奏分發人員。
向無考試之例。
如有才不勝任者。
原應随時甄别。
至月選官系按月拟铨。
定制已久。
若按四仲之月考試。
則未選人員。
與續到人員。
勢難夤集。
如得缺後、令其守候考試。
更必懸缺曠職。
于選法大有窒礙部議甚是。
該禦史所奏、斷不可行。
着仍照舊例辦理。
嗣後科道等、若如此亂言政令。
罔顧是非。
朕不得不加以懲治勿謂告誡之不早也。
○谕軍機大臣等、德英阿奏、滇省永北廳夷匪滋事。
派撥官兵。
前往撫恤防堵緣由一摺。
雲南永北廳屬此□力<?此夕>猓夷犭□罷夷。
聚衆滋事前據慶保奏到後。
已降旨令蔣攸铦派調将弁。
馳赴會理州一帶。
督同沿邊營汛防堵茲據德英阿奏、鹽源縣會理州地方。
有難民紛紛逃至境内已饬調官弁。
一面撫恤難民一面撥兵前往邊境堵禦。
此時蔣攸铦計巳旋省着即會同督率。
相機辦理會理、鹽源在在與永北接壤。
難民既可逃避前來。
即賊夷亦難保不越境滋擾。
現在滇省兵勢已集該省兵練進剿之時。
川省尤應防範周密。
不可使逆夷一名竄入。
以便就地撲滅。
其逃至川境難民。
妥為安撫。
勿令失所。
至梅依老十一犯。
系川省夷人。
在滇煽惑夷衆。
即将該家屬一并查拏究辦。
毋任漏網。
德英阿接奉谕旨。
着在川省暫住。
幫同督辦。
俟此事完竣後。
再行起程來京陛見可也。
将此由四百裡谕令知之。
○谕總管内務府大臣、嗣後每逢巡幸。
沿途監放柴炭。
及管理随營披甲人等。
着随扈總管内務府大臣等、一同管理。
毋庸奏派。
○吏部奏、遵旨嚴議調任福建巡撫韓克均具題本内。
于仁宗睿皇帝六旬萬壽。
書寫太上皇帝。
非尋常錯誤可比。
應照溺職例革職。
得旨、韓克均着加恩改為革職留任。
○山東巡撫錢臻奏、遵旨督同藩司。
詳核曆次清查。
東省向系有為之地。
自積年疲敝風氣日形澆薄。
以目下情形而論。
似宜先培根本。
使官知愛民。
民知敬官。
然後次第為理。
得旨、果能如此。
何事之有。
恐汝亦不過作此空談耳。
又批、辦理此事。
總在實心實力。
前所降旨甚明。
同徐炘妥為查辦。
務期水落石出。
不可稍有不實不盡之處。
即前任撫藩。
亦不可曲加回護。
慎勉力行。
毋忽。
○命韓林院編修程恩澤、祁寯藻、在南書房行走。
○除直隸安、隆平、甯晉、新河、南宮、五州縣被水沖刷地三千一百八十九頃有奇額賦。
減徵隆平、甯晉、三縣被水較輕地一千七十頃有奇額賦之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