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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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辦理頗為認真。
其所參案内幹涉之觀城縣知縣王六鳌。
高苑縣知縣盧鳳棽。
禹城縣縣丞沈鴻勳。
利津縣縣丞王光紹。
試用未入流周樂真。
俱着解任。
交該撫歸案嚴審。
至所奏周樂真、系該撫親屬。
請交新任兩司審拟一節。
此案系錢臻自行查出。
該省藩臬均系新任。
未悉原委。
錢臻着無庸回避。
惟當秉公審辦。
不必存遠嫌之見也。
○命哈密幫辦大臣明舒、回京。
賞已革西甯辦事大臣秀堃、三等侍衛。
為哈密幫辦大臣。
○緩徵湖南澧州被水各垸本年額賦。
○辛亥。
上詣觀德殿幾筵前供奠。
○谕軍機大臣等、吳璥等奏報、搶鑲壩工平穩、并進占丈尺、引河挑成分數一摺。
儀封大工。
東西壩埽。
因大溜摉淘。
均有行蟄之處。
現俱搶鑲平穩。
其進占丈尺。
自十月十三日起。
至二十二日止。
東壩續得十二丈。
西壩續得十九丈。
連前共已得九十四丈。
尚存口門一百二丈。
引河截至二十日、挑工牽算。
已及六分。
吳璥等、務認真督辦。
以期速蒇大工。
至下遊兩岸。
禦水堤埽各工。
一經開放引河。
處處均關緊要。
尤當細心查勘。
期于處處堅實。
以保萬全。
是為至要。
再兩壩人夫衆多。
前令呢瑪善、帶兵在工彈壓。
呢瑪善現已簡放成都将軍。
着吳璥等、傳知該員。
俟大工告竣。
新任南陽鎮總兵段琨、到豫。
再行來京陛見可也。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本日據刑部奏、核議浙江泰順縣監生林振鵬、京控縣書陳得仁、誣賴伊兄林起鵬毆斃蔡金魁、并丁役索詐一案。
該撫覆審供招。
與原題情節迥殊。
請交該撫再行确訊一摺。
此案該省原題林起鵬堂弟林飛熊家被竊。
獲賊陳亞豐。
訊認聽從陶亞錫等行竊。
将贓賣與知情之蔡金魁。
得錢花用。
林起鵬向蔡金魁家。
起出原贓攔腰花椀等件。
因蔡金魁向林起鵬拒毆。
林起鵬與林飛熊、将蔡金魁共毆緻斃。
經該撫将林起鵬等、以共毆緻死律拟絞。
嗣林振鵬以蔡金魁死由服毒。
赴京翻控。
交該撫覆審。
則訊系林飛熊家被竊。
托林起鵬代為訪查。
因陳亞豐素行不端。
獲住拷問。
陳亞豐畏毆。
冒認蔡金魁夥竊寄贓。
林起鵬糾人。
帶同陳亞豐往摉。
蔡金魁被誣不甘。
向陳亞豐撲毆。
林起鵬即将鐵鍬奪過。
與林飛熊将蔡金魁疊毆緻傷。
并将蔡金魁捆縛。
拉回關禁。
旋即因傷身死。
其前題内稱、林起鵬在蔡金魁家。
起獲原贓攔腰花椀。
此次陳亞豐等供招。
均未提及。
如果蔡金魁知情夥竊寄贓。
該犯林起鵬等。
查起不服。
緻相争毆。
自應依共毆律問拟。
若如此覆審。
陳亞豐畏毆冒認。
則蔡金魁系屬平民。
且現已弋獲本案賊犯包奕盛等。
即陳亞豐亦非此案正賊。
林起鵬等、乃以蔡金魁向誣指之陳亞豐撲毆。
辄将其疊毆緻傷。
複将捆縛關禁。
迨正賊已獲。
屍子浼人求釋。
猶堅不允許。
直至垂斃。
始行放回。
情節殊為兇橫。
如系林起鵬有意栽贓。
誣良拷打緻死。
例應骈首。
即該犯之率領多人。
前往摉贓。
肆行毆縛關禁。
已應坐以威力制縛之罪。
何得以共毆定拟。
案關罪名出入。
前後所審。
情節不符。
難成信谳。
至林振鵬圖脫伊兄罪名。
辄以蔡金魁死由服毒。
赴京翻控。
以緻屍遭蒸檢。
該撫僅将該犯拟杖。
亦屬輕縱。
其承審各員。
于案内寄贓。
緊要關鍵。
并未訊明。
該縣原填屍格。
亦有遺漏。
均須徹底根究。
着陳若霖即照以上指出各情節。
親提人證。
再行詳細嚴鞫。
務将起釁及緻死情由。
确切訊明。
另行定拟具奏。
勿得依違含混。
緻有枉縱。
将此谕令知之。
○命前任葉爾羌辦事大臣成書、以四品京堂候補。
○以正白旗滿洲副都統安福、為右翼前鋒統領。
盛京副都統富僧德、為正紅旗護軍統領。
伯都讷協領富爾松阿、為盛京副都統。
○壬子。
上詣景仁宮問皇太後安。
○谕内閣、戶部議覆禦史李肄頌條奏各省官荒地畝、按限升科、招佃估變一摺。
各直省馬廠蘆洲等項官荒。
及抄抵入官地畝。
均應按限報墾升科。
招租估變。
乃日久因循。
任聽官吏侵吞。
戶民隐占。
各省多有。
而直隸為尤甚。
着直隸總督、順天府府尹、盛京将軍、及各該省督撫等、嚴饬所屬。
各将前項地畝。
迅速認真查勘。
已墾者升科。
未墾者招佃。
應變價者估變。
勒限逐一清厘。
報部查核。
如有吏民抗違把持者。
嚴行懲處。
若州縣官仍前怠玩。
或有心隐匿。
該督撫等據實嚴參重處。
以清賦課而杜侵欺。
○又谕、索特納木多布齋、瑪呢巴達喇、所繳房間。
俱着交内務府、收存備賞。
加恩每人賞給銀二千兩。
由廣儲司動支。
○又谕、瑪呢巴達喇等奏、請欽定善騎射善鹄射額缺。
并十五善射額缺。
并十五善射所懸之缺。
懇請揀放一摺。
善騎射善鹄射之缺。
原無定額。
着交十五善射大臣。
酌議定額。
于明年具奏請旨。
十五善射現懸之缺。
着一并揀員。
帶領引見。
○調鑲紅旗漢軍副都統蘇沖阿、為成都副都統。
以總管内務府大臣常福、兼鑲紅旗漢軍副都統。
正藍旗漢軍副都統福永、署正紅旗護軍統領。
○修直隸永清、豐甯、新安、栾城、固安、宛平、正定、七縣監獄。
從總督方受疇請也。
○修山西陽曲、渾源、臨、廣靈、永濟、夏、壽陽、七州縣倉廒。
從巡撫成格請也。
○免四川馬邊峨眉等處官兵借支俸賞行裝銀。
○癸醜。
上詣壽皇殿行禮。
○詣觀德殿幾筵前供奠。
○谕内閣、禦史鄭家麟奏、清查陋規。
必須督撫嚴查密訪。
從容辦理。
不至有名無實一摺。
所奏甚是。
各省地方陋規。
相沿已久。
皆以俸廉不敷辦公為詞。
而年甚一年。
靡有底止。
是以前降谕旨。
令各督撫清查陋規。
分别應存應革。
俾州縣不能诿為賠累。
而小民不緻以有限之脂膏。
日受朘削。
此朕愛民之心。
不能不轉籌恤吏之道。
非欲特寬禁防。
聽不肖官吏之飽其溪壑也。
如摺内所稱。
州縣私取數目。
多者巨萬。
少亦不下數千。
此乃州縣婪索之贓私。
豈能複謂之陋規。
故暗以取之。
而至于無藝。
何如明以予之。
而猶為有制。
此朕饬定陋規之本意。
若以此為滋弊。
則現在州縣。
掩耳盜鈴。
任意索取。
其弊已極。
何待于他日乎。
惟除弊之法。
必查之務詳。
始能除之務盡。
且事當更定之初。
亦不可不熟思審處。
俾永遠可以遵守。
将來複有于此外巧取者。
即當執法從事。
不緻有所藉口。
着再通谕各直省督撫。
将從前各州縣陋規。
嚴查密訪。
務俾詳盡。
其州縣不敷辦公之處。
亦據實查明。
于所得陋規中。
應存應革。
悉心妥議。
總期于地方有益。
不妨稍寬時日具奏。
毋得諱飾畏難。
潦草塞責。
仍緻有名無實。
以副朕恤吏愛民之至意。
辦理頗為認真。
其所參案内幹涉之觀城縣知縣王六鳌。
高苑縣知縣盧鳳棽。
禹城縣縣丞沈鴻勳。
利津縣縣丞王光紹。
試用未入流周樂真。
俱着解任。
交該撫歸案嚴審。
至所奏周樂真、系該撫親屬。
請交新任兩司審拟一節。
此案系錢臻自行查出。
該省藩臬均系新任。
未悉原委。
錢臻着無庸回避。
惟當秉公審辦。
不必存遠嫌之見也。
○命哈密幫辦大臣明舒、回京。
賞已革西甯辦事大臣秀堃、三等侍衛。
為哈密幫辦大臣。
○緩徵湖南澧州被水各垸本年額賦。
○辛亥。
上詣觀德殿幾筵前供奠。
○谕軍機大臣等、吳璥等奏報、搶鑲壩工平穩、并進占丈尺、引河挑成分數一摺。
儀封大工。
東西壩埽。
因大溜摉淘。
均有行蟄之處。
現俱搶鑲平穩。
其進占丈尺。
自十月十三日起。
至二十二日止。
東壩續得十二丈。
西壩續得十九丈。
連前共已得九十四丈。
尚存口門一百二丈。
引河截至二十日、挑工牽算。
已及六分。
吳璥等、務認真督辦。
以期速蒇大工。
至下遊兩岸。
禦水堤埽各工。
一經開放引河。
處處均關緊要。
尤當細心查勘。
期于處處堅實。
以保萬全。
是為至要。
再兩壩人夫衆多。
前令呢瑪善、帶兵在工彈壓。
呢瑪善現已簡放成都将軍。
着吳璥等、傳知該員。
俟大工告竣。
新任南陽鎮總兵段琨、到豫。
再行來京陛見可也。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本日據刑部奏、核議浙江泰順縣監生林振鵬、京控縣書陳得仁、誣賴伊兄林起鵬毆斃蔡金魁、并丁役索詐一案。
該撫覆審供招。
與原題情節迥殊。
請交該撫再行确訊一摺。
此案該省原題林起鵬堂弟林飛熊家被竊。
獲賊陳亞豐。
訊認聽從陶亞錫等行竊。
将贓賣與知情之蔡金魁。
得錢花用。
林起鵬向蔡金魁家。
起出原贓攔腰花椀等件。
因蔡金魁向林起鵬拒毆。
林起鵬與林飛熊、将蔡金魁共毆緻斃。
經該撫将林起鵬等、以共毆緻死律拟絞。
嗣林振鵬以蔡金魁死由服毒。
赴京翻控。
交該撫覆審。
則訊系林飛熊家被竊。
托林起鵬代為訪查。
因陳亞豐素行不端。
獲住拷問。
陳亞豐畏毆。
冒認蔡金魁夥竊寄贓。
林起鵬糾人。
帶同陳亞豐往摉。
蔡金魁被誣不甘。
向陳亞豐撲毆。
林起鵬即将鐵鍬奪過。
與林飛熊将蔡金魁疊毆緻傷。
并将蔡金魁捆縛。
拉回關禁。
旋即因傷身死。
其前題内稱、林起鵬在蔡金魁家。
起獲原贓攔腰花椀。
此次陳亞豐等供招。
均未提及。
如果蔡金魁知情夥竊寄贓。
該犯林起鵬等。
查起不服。
緻相争毆。
自應依共毆律問拟。
若如此覆審。
陳亞豐畏毆冒認。
則蔡金魁系屬平民。
且現已弋獲本案賊犯包奕盛等。
即陳亞豐亦非此案正賊。
林起鵬等、乃以蔡金魁向誣指之陳亞豐撲毆。
辄将其疊毆緻傷。
複将捆縛關禁。
迨正賊已獲。
屍子浼人求釋。
猶堅不允許。
直至垂斃。
始行放回。
情節殊為兇橫。
如系林起鵬有意栽贓。
誣良拷打緻死。
例應骈首。
即該犯之率領多人。
前往摉贓。
肆行毆縛關禁。
已應坐以威力制縛之罪。
何得以共毆定拟。
案關罪名出入。
前後所審。
情節不符。
難成信谳。
至林振鵬圖脫伊兄罪名。
辄以蔡金魁死由服毒。
赴京翻控。
以緻屍遭蒸檢。
該撫僅将該犯拟杖。
亦屬輕縱。
其承審各員。
于案内寄贓。
緊要關鍵。
并未訊明。
該縣原填屍格。
亦有遺漏。
均須徹底根究。
着陳若霖即照以上指出各情節。
親提人證。
再行詳細嚴鞫。
務将起釁及緻死情由。
确切訊明。
另行定拟具奏。
勿得依違含混。
緻有枉縱。
将此谕令知之。
○命前任葉爾羌辦事大臣成書、以四品京堂候補。
○以正白旗滿洲副都統安福、為右翼前鋒統領。
盛京副都統富僧德、為正紅旗護軍統領。
伯都讷協領富爾松阿、為盛京副都統。
○壬子。
上詣景仁宮問皇太後安。
○谕内閣、戶部議覆禦史李肄頌條奏各省官荒地畝、按限升科、招佃估變一摺。
各直省馬廠蘆洲等項官荒。
及抄抵入官地畝。
均應按限報墾升科。
招租估變。
乃日久因循。
任聽官吏侵吞。
戶民隐占。
各省多有。
而直隸為尤甚。
着直隸總督、順天府府尹、盛京将軍、及各該省督撫等、嚴饬所屬。
各将前項地畝。
迅速認真查勘。
已墾者升科。
未墾者招佃。
應變價者估變。
勒限逐一清厘。
報部查核。
如有吏民抗違把持者。
嚴行懲處。
若州縣官仍前怠玩。
或有心隐匿。
該督撫等據實嚴參重處。
以清賦課而杜侵欺。
○又谕、索特納木多布齋、瑪呢巴達喇、所繳房間。
俱着交内務府、收存備賞。
加恩每人賞給銀二千兩。
由廣儲司動支。
○又谕、瑪呢巴達喇等奏、請欽定善騎射善鹄射額缺。
并十五善射額缺。
并十五善射所懸之缺。
懇請揀放一摺。
善騎射善鹄射之缺。
原無定額。
着交十五善射大臣。
酌議定額。
于明年具奏請旨。
十五善射現懸之缺。
着一并揀員。
帶領引見。
○調鑲紅旗漢軍副都統蘇沖阿、為成都副都統。
以總管内務府大臣常福、兼鑲紅旗漢軍副都統。
正藍旗漢軍副都統福永、署正紅旗護軍統領。
○修直隸永清、豐甯、新安、栾城、固安、宛平、正定、七縣監獄。
從總督方受疇請也。
○修山西陽曲、渾源、臨、廣靈、永濟、夏、壽陽、七州縣倉廒。
從巡撫成格請也。
○免四川馬邊峨眉等處官兵借支俸賞行裝銀。
○癸醜。
上詣壽皇殿行禮。
○詣觀德殿幾筵前供奠。
○谕内閣、禦史鄭家麟奏、清查陋規。
必須督撫嚴查密訪。
從容辦理。
不至有名無實一摺。
所奏甚是。
各省地方陋規。
相沿已久。
皆以俸廉不敷辦公為詞。
而年甚一年。
靡有底止。
是以前降谕旨。
令各督撫清查陋規。
分别應存應革。
俾州縣不能诿為賠累。
而小民不緻以有限之脂膏。
日受朘削。
此朕愛民之心。
不能不轉籌恤吏之道。
非欲特寬禁防。
聽不肖官吏之飽其溪壑也。
如摺内所稱。
州縣私取數目。
多者巨萬。
少亦不下數千。
此乃州縣婪索之贓私。
豈能複謂之陋規。
故暗以取之。
而至于無藝。
何如明以予之。
而猶為有制。
此朕饬定陋規之本意。
若以此為滋弊。
則現在州縣。
掩耳盜鈴。
任意索取。
其弊已極。
何待于他日乎。
惟除弊之法。
必查之務詳。
始能除之務盡。
且事當更定之初。
亦不可不熟思審處。
俾永遠可以遵守。
将來複有于此外巧取者。
即當執法從事。
不緻有所藉口。
着再通谕各直省督撫。
将從前各州縣陋規。
嚴查密訪。
務俾詳盡。
其州縣不敷辦公之處。
亦據實查明。
于所得陋規中。
應存應革。
悉心妥議。
總期于地方有益。
不妨稍寬時日具奏。
毋得諱飾畏難。
潦草塞責。
仍緻有名無實。
以副朕恤吏愛民之至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