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四百六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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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當獲福矣。
勉之毋忽。
○丁未。
祭先師孔子。
命惇郡王奕誴行禮。
○谕内閣、給事中陳壇奏、編修童福承品行不端。
難勝上書房師傅之任一摺。
着穆彰阿、潘世恩、陳官俊、明白回奏。
○戊申。
祭大社。
大稷。
命皇四子奕詝恭代行禮。
○引見内務府保送京察一等人員。
得旨、此次内務府三院等處、京察一等圈出人員。
着各該堂官再行出具切實考語。
帶領引見。
圈出之堂主事文恒、委署主事毓清、内管領巴哈納、堂筆帖式紮拉豐阿、嵩林、祥泰、錫淳、鶴年、富生、成裕、都虞司筆帖式文治、會計司筆帖式福長、掌儀司筆帖式文興、官房租庫筆帖式常繕、禦茶膳房筆帖式常瑞、上驷院委署主事英履、筆帖式經文、克竣、武備院六品庫掌榮林、筆帖式德永、委署備箭固山達文彙、奉宸苑委署主事伊長阿、南苑八品苑丞蔭成、圓明園六品苑丞豫震、基光、清漪園六品苑丞富明、俱着交吏部記名。
照例選用。
所有一等官員筆帖式達他等員。
俱着準其一等加一級。
至年已逾歲之甯壽宮員外郎寅珠、年力就衰。
着以原品休緻。
○己酉。
命皇四子奕詝祭關帝廟。
○庚戌。
孝康章皇後忌辰。
遣官祭孝陵。
○修湖北潛江縣護城堤工。
從總督裕泰請也。
○辛亥。
上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内閣、前據給事中陳壇奏參編修童福承一摺。
當令穆彰阿、潘世恩、陳官俊、明白回奏。
茲據該大學士等覆奏、童福承身列詞垣。
不自檢束。
緻招物議。
着不準其授讀。
穆彰阿、潘世恩、于師傅重選。
粗率不慎。
陳官俊、于童福承措詞鄙陋。
原可不論。
但将該員派充師傅之後。
何以不即奏聞。
實難辭咎。
穆彰阿、潘世恩、陳官俊、均着毋庸充上書房總師傅。
并均交吏部都察院議處。
○又谕、八阿哥本年四月初四日入學。
着改派翰林院編修匡源授讀。
○又谕、祁寯藻、杜受田、均着充上書房總師傅。
杜受田、着仍授四阿哥讀。
○複引見各衙門京察一等圈出人員。
得旨、此次京察一等複帶引見各員内。
除穆蔭、洪觀、許乃钊、沈兆霖、徐相、車順軌、戴鸾翔、宗室存誠、慶約、三壽、王楗、琦昌、貴文、長春、錫祉、俞樹風、劄克丹布、宗室德珩、張春育、文煜、文熙、伊霖、裕恒、英桂、烏淩阿、恩符、毛鴻賓、奎英、聯芳、無庸記名外。
文嶽、西拉納、張鑅、馬鑄、蔣琦淳、呂佺孫、陳啟邁、吳鼎昌、定保、崔侗、覺羅炳綱、惠徵、窦垿、廉昌、顧蘭徵、舒津、佛爾國春、恩成、陳景亮、錫霖、桂昌、陳廷吉、張铨、吉爾杭阿、瑞瑸、孔慶鍸、椿壽、瑞春、文廉、崇泰、李恩慶、志魁、曹澍鐘、楊福祺、覺羅豫立、俱着交軍機處記名以道府用。
○壬子。
谕軍機大臣等、奕興奏、遵查邊外山場情形一摺。
覽奏均悉。
邊外流匪。
屢經查辦。
未絕根株。
現經該将軍嚴饬統巡總巡各官。
認真緝捕。
複派蒙古佐領海明、前往邊之内外。
查其供給之家。
截其運送之路。
辦理均屬周妥。
嗣後仍當責成該員。
督率弁兵、實力查拏。
相機懲辦。
務令遊匪知懼。
不緻别生枝節。
是為至要。
餘着照所拟辦理。
将此密谕知之。
○癸醜。
遣官祭昭忠祠。
○複引見内務府京察一等圈出人員。
得旨、此次内務府三院等處、京察一等複帶引見各員内。
除長山、雙明、瑞玺、延英、積慶、毋庸記名外。
曾維、惠齡、文炤、德新、恒祺、文謙、明秀、卓林、毓泰、俱着交軍機處記名。
○貸江南京左、京右、江陰、靖江、孟河、高資、鎮江、蘇鎮标、八營駐劄災區兵丁一季饷銀。
○甲寅。
谕内閣、前據耆英奏敬陳管見一摺。
當交大學士軍機大臣會同該部核議。
茲據會議章程。
并嚴定處分。
分别治罪。
各省地丁銀兩。
國家正課攸關。
乃已徵未解之款。
不可數計。
不肖州縣。
每遇有覃恩年分。
牽混災緩。
串通請免。
貪巧可恨。
嗣後有以完作欠。
恣意侵那。
膽敢朦混請免者。
悉照大學士等新議章程治罪。
斷不稍從寬貸。
現在勒限八個月清查。
各督撫大吏、自應饬屬認真稽核。
徵存者即時解司。
已解者克期奏報。
如再有屬員弊混。
司庫通融情事。
即将該州縣同庫書解交刑部。
嚴審确情拟罪。
并将該藩司道府等嚴議。
徇隐
勉之毋忽。
○丁未。
祭先師孔子。
命惇郡王奕誴行禮。
○谕内閣、給事中陳壇奏、編修童福承品行不端。
難勝上書房師傅之任一摺。
着穆彰阿、潘世恩、陳官俊、明白回奏。
○戊申。
祭大社。
大稷。
命皇四子奕詝恭代行禮。
○引見内務府保送京察一等人員。
得旨、此次内務府三院等處、京察一等圈出人員。
着各該堂官再行出具切實考語。
帶領引見。
圈出之堂主事文恒、委署主事毓清、内管領巴哈納、堂筆帖式紮拉豐阿、嵩林、祥泰、錫淳、鶴年、富生、成裕、都虞司筆帖式文治、會計司筆帖式福長、掌儀司筆帖式文興、官房租庫筆帖式常繕、禦茶膳房筆帖式常瑞、上驷院委署主事英履、筆帖式經文、克竣、武備院六品庫掌榮林、筆帖式德永、委署備箭固山達文彙、奉宸苑委署主事伊長阿、南苑八品苑丞蔭成、圓明園六品苑丞豫震、基光、清漪園六品苑丞富明、俱着交吏部記名。
照例選用。
所有一等官員筆帖式達他等員。
俱着準其一等加一級。
至年已逾歲之甯壽宮員外郎寅珠、年力就衰。
着以原品休緻。
○己酉。
命皇四子奕詝祭關帝廟。
○庚戌。
孝康章皇後忌辰。
遣官祭孝陵。
○修湖北潛江縣護城堤工。
從總督裕泰請也。
○辛亥。
上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内閣、前據給事中陳壇奏參編修童福承一摺。
當令穆彰阿、潘世恩、陳官俊、明白回奏。
茲據該大學士等覆奏、童福承身列詞垣。
不自檢束。
緻招物議。
着不準其授讀。
穆彰阿、潘世恩、于師傅重選。
粗率不慎。
陳官俊、于童福承措詞鄙陋。
原可不論。
但将該員派充師傅之後。
何以不即奏聞。
實難辭咎。
穆彰阿、潘世恩、陳官俊、均着毋庸充上書房總師傅。
并均交吏部都察院議處。
○又谕、八阿哥本年四月初四日入學。
着改派翰林院編修匡源授讀。
○又谕、祁寯藻、杜受田、均着充上書房總師傅。
杜受田、着仍授四阿哥讀。
○複引見各衙門京察一等圈出人員。
得旨、此次京察一等複帶引見各員内。
除穆蔭、洪觀、許乃钊、沈兆霖、徐相、車順軌、戴鸾翔、宗室存誠、慶約、三壽、王楗、琦昌、貴文、長春、錫祉、俞樹風、劄克丹布、宗室德珩、張春育、文煜、文熙、伊霖、裕恒、英桂、烏淩阿、恩符、毛鴻賓、奎英、聯芳、無庸記名外。
文嶽、西拉納、張鑅、馬鑄、蔣琦淳、呂佺孫、陳啟邁、吳鼎昌、定保、崔侗、覺羅炳綱、惠徵、窦垿、廉昌、顧蘭徵、舒津、佛爾國春、恩成、陳景亮、錫霖、桂昌、陳廷吉、張铨、吉爾杭阿、瑞瑸、孔慶鍸、椿壽、瑞春、文廉、崇泰、李恩慶、志魁、曹澍鐘、楊福祺、覺羅豫立、俱着交軍機處記名以道府用。
○壬子。
谕軍機大臣等、奕興奏、遵查邊外山場情形一摺。
覽奏均悉。
邊外流匪。
屢經查辦。
未絕根株。
現經該将軍嚴饬統巡總巡各官。
認真緝捕。
複派蒙古佐領海明、前往邊之内外。
查其供給之家。
截其運送之路。
辦理均屬周妥。
嗣後仍當責成該員。
督率弁兵、實力查拏。
相機懲辦。
務令遊匪知懼。
不緻别生枝節。
是為至要。
餘着照所拟辦理。
将此密谕知之。
○癸醜。
遣官祭昭忠祠。
○複引見内務府京察一等圈出人員。
得旨、此次内務府三院等處、京察一等複帶引見各員内。
除長山、雙明、瑞玺、延英、積慶、毋庸記名外。
曾維、惠齡、文炤、德新、恒祺、文謙、明秀、卓林、毓泰、俱着交軍機處記名。
○貸江南京左、京右、江陰、靖江、孟河、高資、鎮江、蘇鎮标、八營駐劄災區兵丁一季饷銀。
○甲寅。
谕内閣、前據耆英奏敬陳管見一摺。
當交大學士軍機大臣會同該部核議。
茲據會議章程。
并嚴定處分。
分别治罪。
各省地丁銀兩。
國家正課攸關。
乃已徵未解之款。
不可數計。
不肖州縣。
每遇有覃恩年分。
牽混災緩。
串通請免。
貪巧可恨。
嗣後有以完作欠。
恣意侵那。
膽敢朦混請免者。
悉照大學士等新議章程治罪。
斷不稍從寬貸。
現在勒限八個月清查。
各督撫大吏、自應饬屬認真稽核。
徵存者即時解司。
已解者克期奏報。
如再有屬員弊混。
司庫通融情事。
即将該州縣同庫書解交刑部。
嚴審确情拟罪。
并将該藩司道府等嚴議。
徇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