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四百五十八
關燈
小
中
大
監修總裁官經筵日講起居注官太子太保體仁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管理戶部事務上書房總師傅翰林院掌院學士兼管順天府府尹事務随帶加五級紀錄十八次臣賈桢總裁官經筵講官吏部尚書鑲藍旗漢軍都統管理新營房城内官房大臣稽察内七倉大臣稽察會同四譯館事務加一級随帶加六級軍功加三級紀錄五次臣花沙納經筵講官文淵閣提舉閣事兵部尚書總管内務府大臣鑲白旗滿洲都統稽察内七倉大臣管理宗人府銀庫左翼幼官學甯壽宮圓明園等處精捷營禦茶膳房禦藥房太醫院造辦處事務随帶加十八級臣阿靈阿副總裁官經筵講官兵部尚書随帶加六級紀錄二十次臣周祖培等奉敕修
道光二十八年。
戊申。
八月。
壬寅朔。
谕内閣、劉韻珂奏、請将分往溫州出洋随緝之莊通、賞給職銜等語。
莊通發營随緝。
甫逾一載。
即能捕獲多犯。
尚知奮勇出力。
着加恩賞給千總職銜。
以示逾格獎勵。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據劉韻珂奏、發營随緝之莊通。
捕盜得力等語。
已明降谕旨賞給千總職銜矣。
惟莊通以投誠盜首。
得免大辟。
發營效力。
已屬法外之仁。
即使緝捕奮勉。
斷難令其身任職官。
緻乖政體。
現經賞給職銜。
即系破格施恩。
以後遇有缺出。
不準奏請補授。
傥複捕獲較多。
必應獎勵。
該督惟當酌量優賞。
于策勵群材之中。
仍寓慎持大體。
不可另開生面。
是為至要。
将此密谕知之。
○以緝捕出力。
賞浙江道員慶廉、花翎。
○癸卯。
遣官祭文昌帝君廟。
○谕内閣、福濟駱秉章奏、馳往河南查辦各案。
審明定拟一摺。
禹州知州李嘉禮、承辦赈務。
雖無侵蝕重情。
惟不按定章程。
設廠州城。
散給錢票。
辄臨時增減戶口。
更改日期。
又失察門丁捐納官職。
并聽其子幹預赈務。
種種悖謬。
着即革職。
發往新疆效力贖罪。
其子捐職布政司理問李承恩、着即革職。
候補庫大使李承敬、着交部議處。
候補知縣岱保、王霈、監放錢廠。
于李嘉禮辦理不善。
未能據實禀明。
開歸道陶福恒、候補道周煦徵、奉委詣查。
均未查出實情。
着一并交部分别議處。
歸德府知府胡希周、于胥役得贓。
未能審出實情。
草率拟結。
複失察門丁王四囤積。
又不令即時赴案。
實屬袒護。
着交部嚴加議處。
署柘城縣知縣候補知州羅景鄂、将監生李西峰枷号。
訊系先未查明。
尚非擅責。
惟與典史陸瑞、俱失察胥役得贓。
均着交部嚴加議處。
固始縣知縣嚴圻、因紳士呈請捐修縣志。
辄允按畝派捐。
雖費系董事經手。
并非科斂入己。
究不應率給谕帖。
着與前任固始縣知縣張庭瑜、一并交部議處。
告病安陽縣知縣朱顯曾、到任時。
于差役設有悶室。
管押人犯。
并私立下處。
漫無覺察。
非尋常廢弛可比。
着交部嚴加議處注冊。
曆任失察私設悶室之該縣知縣。
并着吏部查取職名。
照例議處。
汝陽縣知縣黎士華、雖訊無私動庫項。
置買田産情事。
惟任聽官親趙二出入衙署。
不知遠嫌。
着交部議處。
候補府經曆黎澐、與伊父黎士華、同在一府當差。
應否回避。
着吏部查明辦理。
鹿邑縣知縣茅崧林、于捕役被控窩盜一案。
雖因案經訊結。
未将捕役劉明、解往備質。
究有不合。
着交部議處。
至李嘉禮之子。
并未書寫姓氏。
殊屬不合。
福濟、駱秉章、着嚴行申饬。
○又谕、前據奕興等奏、酌拟卡兵分班換防。
并請仍循舊章。
按季出派統巡稽察一摺。
當交軍機大臣議奏。
茲據該大臣等核議具奏、奉天東邊外。
地廣山深。
為奸民牟利之區。
亟宜一體清查。
毋令乘間竄入。
嗣後邊之内外新舊卡倫二十四處。
坐卡官兵。
着照議改分兩班。
作為六個月更換一次。
至派員巡查。
春秋前往。
尚未周密。
着仍照舊章。
每年四季。
由各城城守尉協領防守尉等官。
按季出派一員。
作為統巡。
約束兵役。
認真稽察。
每屆三年。
奏請簡派大臣前往巡查。
以期奸匪屏迹。
惟巡查固貴因時。
而緝捕要期得力。
着該将軍等、嚴饬統巡各官。
慎密巡防。
随時整頓。
務令坐卡官兵。
各圖振作。
不敢互相朦蔽。
如有兵役包庇。
官弁縱容。
一經查出。
立即從嚴參辦。
總期奸匪潛蹤。
不緻有名無實。
以杜奸萌而肅邊防。
○谕軍機大臣等、有人奏、江蘇首縣劣迹多端。
知府不恤民瘼。
請饬查辦一摺。
江蘇長洲縣知縣周沐潤、首膺繁劇。
屢次宿倡。
并于差赴上海時。
逗留妓館。
以優人作跟班。
令起造樓房。
侵占官街民屋。
該縣境内盜劫案件。
概不詳報。
勒令改竊。
或報勘後。
央說賠償。
署元和縣知縣秋家丞、信任家丁王四、遇事招搖。
有吏胥衿富往祝生辰之事。
經藩司訪拏
戊申。
八月。
壬寅朔。
谕内閣、劉韻珂奏、請将分往溫州出洋随緝之莊通、賞給職銜等語。
莊通發營随緝。
甫逾一載。
即能捕獲多犯。
尚知奮勇出力。
着加恩賞給千總職銜。
以示逾格獎勵。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據劉韻珂奏、發營随緝之莊通。
捕盜得力等語。
已明降谕旨賞給千總職銜矣。
惟莊通以投誠盜首。
得免大辟。
發營效力。
已屬法外之仁。
即使緝捕奮勉。
斷難令其身任職官。
緻乖政體。
現經賞給職銜。
即系破格施恩。
以後遇有缺出。
不準奏請補授。
傥複捕獲較多。
必應獎勵。
該督惟當酌量優賞。
于策勵群材之中。
仍寓慎持大體。
不可另開生面。
是為至要。
将此密谕知之。
○以緝捕出力。
賞浙江道員慶廉、花翎。
○癸卯。
遣官祭文昌帝君廟。
○谕内閣、福濟駱秉章奏、馳往河南查辦各案。
審明定拟一摺。
禹州知州李嘉禮、承辦赈務。
雖無侵蝕重情。
惟不按定章程。
設廠州城。
散給錢票。
辄臨時增減戶口。
更改日期。
又失察門丁捐納官職。
并聽其子幹預赈務。
種種悖謬。
着即革職。
發往新疆效力贖罪。
其子捐職布政司理問李承恩、着即革職。
候補庫大使李承敬、着交部議處。
候補知縣岱保、王霈、監放錢廠。
于李嘉禮辦理不善。
未能據實禀明。
開歸道陶福恒、候補道周煦徵、奉委詣查。
均未查出實情。
着一并交部分别議處。
歸德府知府胡希周、于胥役得贓。
未能審出實情。
草率拟結。
複失察門丁王四囤積。
又不令即時赴案。
實屬袒護。
着交部嚴加議處。
署柘城縣知縣候補知州羅景鄂、将監生李西峰枷号。
訊系先未查明。
尚非擅責。
惟與典史陸瑞、俱失察胥役得贓。
均着交部嚴加議處。
固始縣知縣嚴圻、因紳士呈請捐修縣志。
辄允按畝派捐。
雖費系董事經手。
并非科斂入己。
究不應率給谕帖。
着與前任固始縣知縣張庭瑜、一并交部議處。
告病安陽縣知縣朱顯曾、到任時。
于差役設有悶室。
管押人犯。
并私立下處。
漫無覺察。
非尋常廢弛可比。
着交部嚴加議處注冊。
曆任失察私設悶室之該縣知縣。
并着吏部查取職名。
照例議處。
汝陽縣知縣黎士華、雖訊無私動庫項。
置買田産情事。
惟任聽官親趙二出入衙署。
不知遠嫌。
着交部議處。
候補府經曆黎澐、與伊父黎士華、同在一府當差。
應否回避。
着吏部查明辦理。
鹿邑縣知縣茅崧林、于捕役被控窩盜一案。
雖因案經訊結。
未将捕役劉明、解往備質。
究有不合。
着交部議處。
至李嘉禮之子。
并未書寫姓氏。
殊屬不合。
福濟、駱秉章、着嚴行申饬。
○又谕、前據奕興等奏、酌拟卡兵分班換防。
并請仍循舊章。
按季出派統巡稽察一摺。
當交軍機大臣議奏。
茲據該大臣等核議具奏、奉天東邊外。
地廣山深。
為奸民牟利之區。
亟宜一體清查。
毋令乘間竄入。
嗣後邊之内外新舊卡倫二十四處。
坐卡官兵。
着照議改分兩班。
作為六個月更換一次。
至派員巡查。
春秋前往。
尚未周密。
着仍照舊章。
每年四季。
由各城城守尉協領防守尉等官。
按季出派一員。
作為統巡。
約束兵役。
認真稽察。
每屆三年。
奏請簡派大臣前往巡查。
以期奸匪屏迹。
惟巡查固貴因時。
而緝捕要期得力。
着該将軍等、嚴饬統巡各官。
慎密巡防。
随時整頓。
務令坐卡官兵。
各圖振作。
不敢互相朦蔽。
如有兵役包庇。
官弁縱容。
一經查出。
立即從嚴參辦。
總期奸匪潛蹤。
不緻有名無實。
以杜奸萌而肅邊防。
○谕軍機大臣等、有人奏、江蘇首縣劣迹多端。
知府不恤民瘼。
請饬查辦一摺。
江蘇長洲縣知縣周沐潤、首膺繁劇。
屢次宿倡。
并于差赴上海時。
逗留妓館。
以優人作跟班。
令起造樓房。
侵占官街民屋。
該縣境内盜劫案件。
概不詳報。
勒令改竊。
或報勘後。
央說賠償。
署元和縣知縣秋家丞、信任家丁王四、遇事招搖。
有吏胥衿富往祝生辰之事。
經藩司訪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