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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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辦理草率。
俱着交部察議。
餘俱照所拟完結。
并着照該撫所請、嗣後各紮薩克旗下蒙古來城。
責成各卡倫員弁嚴行稽查。
照舊給照。
到城回旗時、免其呈報挂号。
以杜擾累。
○又谕、邵葆祺前經吏部堂官參奏、以主事降補。
在都察院呈控。
特派大學士等查明、将該員仍照原議降調。
茲複呈控吏部注選錯誤。
交軍機大臣詳查、該員實應歸入降補班内。
吏部注選。
與定例相符。
并無歧誤。
邵葆祺偏執私見。
逞刁渎控。
甚屬躁妄。
毋庸交都察院議處。
着即行革職。
以示懲儆。
○河南道禦史牟惇儒奏、請定當鋪行息限制。
以便貧民。
得旨、此事在地方有司、随時調劑。
出示曉谕。
原屬應為之事。
若朝廷之上。
通行饬谕。
屑屑以典當利息、锱铢比較。
成何政體。
所奏毋庸議。
○熱河都統慶惠奏、請将生息節省銀内、撥銀二千三百兩。
歸入備借項下。
留為官兵支借之用。
如所請行。
○挑山東上河等四廳屬塘長各河。
從署河道總督嚴烺請也。
○展八旗兵丁應扣借支庫銀限期兩月。
○蠲緩浙江天台、松陽、淳安、三縣被水歉收田畝新舊額賦有差。
給天台、松陽、二縣災民一月口糧。
○丙午。
谕軍機大臣等、文幹等奏、噶勒丹錫哷圖薩瑪第巴克什等、懇請另差巴雅爾堪布、恭赍貢物赴京一摺。
本年噶勒丹錫哷圖薩瑪第巴克什等、專差堪布恭進貢物。
行至褚瑪爾地方。
被番賊搶劫。
茲複會同濟泷呼圖克圖榮增班第達等、備辦貢物。
請由四川進京。
文幹等因其情詞誠懇。
準令來京。
已于十月初五日自藏起程。
此次噶勒丹錫哷圖薩瑪第巴克什等、重備貢品。
遣使遠來。
固出于愛戴之誠。
但未免加增勞費。
惟此時已行至中途。
祇好令其由川陝一路前來。
沿途照例應付。
嗣後該喇嘛等如有進貢及請觐等事。
該駐藏大臣等總當先行具奏。
不可遽令起程。
俟奉有谕旨。
應否準其來京。
再行遵照辦理可也。
将此谕令知之。
○以任滿庫爾喀喇烏蘇領隊大臣佛住、為盛京兵部侍郎。
○命内閣侍讀學士福彰阿、恒颢、右庶子錢林、洗馬鐵麟、給事中琦昌、清安、李遠烈、禦史和精額、景文、朱為弼、翰林字侍講學士敏勤、沈維鐈、編修林春溥、董國華、易元善、檢讨李象鹍、黃德濂、每日一員、以次聽候召見。
○免四川換防官兵嘉慶二十二年原借行裝銀。
○丁未。
上詣壽皇殿行禮。
○谕内閣、軍機大臣會同兵部議覆、姚祖同奏、河北營伍事宜一摺。
豫省河北彰衛一帶。
與直隸山東接壤。
地方緊要。
今彰德、衛輝、内黃、滑縣、各設參将都司營。
聲勢尚足聯絡。
惟考城舊設把總一汛。
介居曹州大名之間。
形勢單弱。
于巡防偵緝事宜。
均多未便。
着照所議、準其添設考城營。
至請增遊擊守備二員、及于撫标抽移兵三百名之處。
原議未協。
着該撫查照部議、另行裁扺抽撥。
俟奏到之日、再行核辦。
其彰德、衛輝、二營中軍守備。
俱準其改為在外題補。
○又谕、刑部奏、查訊抱養過繼官員一摺。
貴州安義鎮總兵達淩阿、本系民人。
三歲時經旗人額勒登抱養為子。
現被伊族兄舒淩阿呈控。
并據伊自行呈首。
刑部援照舊案。
請将達淩阿作為另戶。
現在八旗查出抱養過繼支食錢糧之人。
均奏明另檔存記。
及身而止。
達淩阿曾經兩次出兵受傷。
得有功牌。
若與另檔存記之人、一律辦理。
未免無所區别。
達淩阿着加恩撥入正藍旗漢軍。
其子孫俱照漢軍例當差。
伊留質之案已結。
即赴貴州安義鎮之任。
其呈報遲延之處。
交部照例議處。
餘俱照刑部所議完結。
并着八旗都統等存記。
如滿洲蒙古抱養民人之子。
有曾經出兵得受功牌、及立有世職者。
均準其歸入本旗漢軍。
以昭畫一。
○又谕、方履亨前以博士起用時。
欽天監行文吏部查核。
該部即無此項專條。
亦應将特用人員之例、聲明咨覆。
乃率将方履亨照廢員歸選例注冊。
并批駁訴呈。
辦理實屬錯誤。
吏部承辦司員、着交都察院議處。
堂官交都察院察議。
其方履亨應如何拟補之處。
仍着吏部比照例案。
酌議具奏。
○以貝子綿岫、綿清、頭品頂帶綿□□賓、為散秩大臣。
○蠲緩安徽宿、靈壁、泗、鳳陽、五河、鳳台、壽、懷遠、定遠、盱眙、天長、潛山、南陵、當塗、無為、合肥、廬江、巢、和、含山、亳、泾、蒙城、繁昌、太湖、望江、宿松、貴池、銅陵、青陽、東流、石埭、三十二州縣被水被旱田畝新舊額賦。
赈宿、靈壁、泗、鳳陽、四州縣及屯坐各衛軍民。
給房屋修費。
并給五河、鳳台、懷遠、三縣災民一月口糧。
○是月。
谕署閩浙總督福建巡撫顔檢。
調任藩司徐炘、新擢臬司蘇兆登、到任後。
汝可留心訪察。
居官辦事如何。
朕看徐炘人尚明白。
似屬可勝藩司之任。
但操守如何。
不能深知。
蘇兆登人尚去得。
但外任不久。
随時查看。
如果幹濟清正。
緩緩具奏。
若不勝任。
亦應據實密奏。
慎勿徇隐。
有誤公事。
反失朕用人之本意也。
再将軍和世泰、近在同城。
不容诿于不知。
其訓練兵丁、居官辦事何如。
有無驕縱不謹之處。
尤宜随時密訪。
秉公據實奏聞。
不可代為隐飾。
慎之密之。
辦理草率。
俱着交部察議。
餘俱照所拟完結。
并着照該撫所請、嗣後各紮薩克旗下蒙古來城。
責成各卡倫員弁嚴行稽查。
照舊給照。
到城回旗時、免其呈報挂号。
以杜擾累。
○又谕、邵葆祺前經吏部堂官參奏、以主事降補。
在都察院呈控。
特派大學士等查明、将該員仍照原議降調。
茲複呈控吏部注選錯誤。
交軍機大臣詳查、該員實應歸入降補班内。
吏部注選。
與定例相符。
并無歧誤。
邵葆祺偏執私見。
逞刁渎控。
甚屬躁妄。
毋庸交都察院議處。
着即行革職。
以示懲儆。
○河南道禦史牟惇儒奏、請定當鋪行息限制。
以便貧民。
得旨、此事在地方有司、随時調劑。
出示曉谕。
原屬應為之事。
若朝廷之上。
通行饬谕。
屑屑以典當利息、锱铢比較。
成何政體。
所奏毋庸議。
○熱河都統慶惠奏、請将生息節省銀内、撥銀二千三百兩。
歸入備借項下。
留為官兵支借之用。
如所請行。
○挑山東上河等四廳屬塘長各河。
從署河道總督嚴烺請也。
○展八旗兵丁應扣借支庫銀限期兩月。
○蠲緩浙江天台、松陽、淳安、三縣被水歉收田畝新舊額賦有差。
給天台、松陽、二縣災民一月口糧。
○丙午。
谕軍機大臣等、文幹等奏、噶勒丹錫哷圖薩瑪第巴克什等、懇請另差巴雅爾堪布、恭赍貢物赴京一摺。
本年噶勒丹錫哷圖薩瑪第巴克什等、專差堪布恭進貢物。
行至褚瑪爾地方。
被番賊搶劫。
茲複會同濟泷呼圖克圖榮增班第達等、備辦貢物。
請由四川進京。
文幹等因其情詞誠懇。
準令來京。
已于十月初五日自藏起程。
此次噶勒丹錫哷圖薩瑪第巴克什等、重備貢品。
遣使遠來。
固出于愛戴之誠。
但未免加增勞費。
惟此時已行至中途。
祇好令其由川陝一路前來。
沿途照例應付。
嗣後該喇嘛等如有進貢及請觐等事。
該駐藏大臣等總當先行具奏。
不可遽令起程。
俟奉有谕旨。
應否準其來京。
再行遵照辦理可也。
将此谕令知之。
○以任滿庫爾喀喇烏蘇領隊大臣佛住、為盛京兵部侍郎。
○命内閣侍讀學士福彰阿、恒颢、右庶子錢林、洗馬鐵麟、給事中琦昌、清安、李遠烈、禦史和精額、景文、朱為弼、翰林字侍講學士敏勤、沈維鐈、編修林春溥、董國華、易元善、檢讨李象鹍、黃德濂、每日一員、以次聽候召見。
○免四川換防官兵嘉慶二十二年原借行裝銀。
○丁未。
上詣壽皇殿行禮。
○谕内閣、軍機大臣會同兵部議覆、姚祖同奏、河北營伍事宜一摺。
豫省河北彰衛一帶。
與直隸山東接壤。
地方緊要。
今彰德、衛輝、内黃、滑縣、各設參将都司營。
聲勢尚足聯絡。
惟考城舊設把總一汛。
介居曹州大名之間。
形勢單弱。
于巡防偵緝事宜。
均多未便。
着照所議、準其添設考城營。
至請增遊擊守備二員、及于撫标抽移兵三百名之處。
原議未協。
着該撫查照部議、另行裁扺抽撥。
俟奏到之日、再行核辦。
其彰德、衛輝、二營中軍守備。
俱準其改為在外題補。
○又谕、刑部奏、查訊抱養過繼官員一摺。
貴州安義鎮總兵達淩阿、本系民人。
三歲時經旗人額勒登抱養為子。
現被伊族兄舒淩阿呈控。
并據伊自行呈首。
刑部援照舊案。
請将達淩阿作為另戶。
現在八旗查出抱養過繼支食錢糧之人。
均奏明另檔存記。
及身而止。
達淩阿曾經兩次出兵受傷。
得有功牌。
若與另檔存記之人、一律辦理。
未免無所區别。
達淩阿着加恩撥入正藍旗漢軍。
其子孫俱照漢軍例當差。
伊留質之案已結。
即赴貴州安義鎮之任。
其呈報遲延之處。
交部照例議處。
餘俱照刑部所議完結。
并着八旗都統等存記。
如滿洲蒙古抱養民人之子。
有曾經出兵得受功牌、及立有世職者。
均準其歸入本旗漢軍。
以昭畫一。
○又谕、方履亨前以博士起用時。
欽天監行文吏部查核。
該部即無此項專條。
亦應将特用人員之例、聲明咨覆。
乃率将方履亨照廢員歸選例注冊。
并批駁訴呈。
辦理實屬錯誤。
吏部承辦司員、着交都察院議處。
堂官交都察院察議。
其方履亨應如何拟補之處。
仍着吏部比照例案。
酌議具奏。
○以貝子綿岫、綿清、頭品頂帶綿□□賓、為散秩大臣。
○蠲緩安徽宿、靈壁、泗、鳳陽、五河、鳳台、壽、懷遠、定遠、盱眙、天長、潛山、南陵、當塗、無為、合肥、廬江、巢、和、含山、亳、泾、蒙城、繁昌、太湖、望江、宿松、貴池、銅陵、青陽、東流、石埭、三十二州縣被水被旱田畝新舊額賦。
赈宿、靈壁、泗、鳳陽、四州縣及屯坐各衛軍民。
給房屋修費。
并給五河、鳳台、懷遠、三縣災民一月口糧。
○是月。
谕署閩浙總督福建巡撫顔檢。
調任藩司徐炘、新擢臬司蘇兆登、到任後。
汝可留心訪察。
居官辦事如何。
朕看徐炘人尚明白。
似屬可勝藩司之任。
但操守如何。
不能深知。
蘇兆登人尚去得。
但外任不久。
随時查看。
如果幹濟清正。
緩緩具奏。
若不勝任。
亦應據實密奏。
慎勿徇隐。
有誤公事。
反失朕用人之本意也。
再将軍和世泰、近在同城。
不容诿于不知。
其訓練兵丁、居官辦事何如。
有無驕縱不謹之處。
尤宜随時密訪。
秉公據實奏聞。
不可代為隐飾。
慎之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