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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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額賦、并帶徵積年未完銀米有差。
○丙寅。
聖祖仁皇帝忌辰。
遣官祭景陵。
上詣壽皇殿行禮。
○詣觀德殿幾筵前行冬至大祭禮。
○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内閣、錢臻等參奏、狂謬挾私之知縣一摺。
山東曹沂等屬各州縣、地方緊要。
揀員調補。
以資整饬。
系朕特旨準行之事。
齊河縣知縣蔣因培。
辄在巡撫官廳喧呶。
口稱所調各缺。
均系繁難苦累。
其揀調之人。
究有何罪。
罰調苦缺等語。
蔣因培妄生議端。
計較缺分肥瘠。
搖惑衆聽。
似此刁風。
斷不可長。
蔣因培着即革職。
以示懲儆。
○又谕、前有人參奏陝西綏德州知州羅應庚。
當經降旨饬交朱勳确查。
茲據奏羅應庚于上年八月。
在該州三黃山□卯地方。
有州民聚衆挾制。
關閉店内情事。
經該撫訪聞。
委員署任。
始據羅應庚禀報。
其案前已審結等語。
羅應庚在綏德州任内。
緻被刁民關閉店内。
其為庸劣無能。
不得民心可知。
羅應庚着即勒令休緻。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據斌靜等奏、逆匪遠揚。
偵探無蹤。
暫為撤兵分守各卡一摺。
此摺斌靜等、系于十七日所發。
計慶祥二十日後。
即可到喀什噶爾。
是斌靜等明知慶祥将至。
先為此一奏。
以為站腳地步。
就其摺内聲叙。
綏福出卡倫行有六十餘裡。
即與色普徵額會晤。
可見前此斌靜等、屢奏色普徵額帶兵出卡。
入山窮追。
分布偵探。
全系虛詞。
看來色普徵額、不過帶兵出卡行走數十裡。
即擇有水草地方。
在彼駐劄。
差遣一二回子前往偵探。
及探無蹤迹。
則以雪大草枯。
馬匹瘦乏為詞。
搪塞了事。
慶祥現已到彼。
着即遵照節次所降谕旨。
查明張格爾等。
是否實有糾衆謀叛情事。
抑另有起釁原由。
或竟系斌靜等辦理乖方。
以緻激變。
據實參奏。
斌靜、色普徵額、曆次奏摺含混。
于所獲多犯。
全行誅戮。
不留一名訊取确供。
其辦理錯謬。
已咎無可辭。
俱着先行解任。
留于該處聽候查辦。
現已将武隆阿授為喀什噶爾參贊大臣。
秀堃調為該處幫辦大臣。
武隆阿令其作速赴任。
秀堃本系慶祥帶往。
即令接印任事。
斌靜等原摺。
着發給慶祥閱看。
其摺内所稱撤兵及防守卡倫各事宜。
均着慶祥斟酌妥協辦理可也。
将此由五百裡谕令知之。
○賞前任福建台灣鎮總兵官武隆阿、副都統銜。
為喀什噶爾參贊大臣。
調三等侍衛哈密幫辦大臣秀堃、為喀什噶爾幫辦大臣。
賞河南道禦史永明額、副都統銜。
為阿克蘇辦事大臣。
○貸甘肅渭源、秦、清水、兩當、泾、崇信、靈台、鎮原、靈、徽、十州縣災民兩月口糧。
并緩徵靈、狄道、靈台、河、鎮原、五州縣新舊額賦。
○丁卯。
谕軍機大臣等、本年六月二十七日。
禦史魯垂紳、請查辦江西銷鹽分數。
劾參鹽道胡稷、因循廢弛一摺。
當經皇考仁宗睿皇帝降旨交孫玉庭、延豐、查辦。
嗣于七月二十八日。
孫玉庭等奏、已遴員馳往江西。
會同署鹽道許理城詳查。
尚未據查明具奏。
茲又據參奏、胡稷回任後。
勢必将捏報暢銷之處。
設法彌縫。
又于已革都司徐富國禀報鹽店送給規費一案。
輾轉袒護隐瞞。
并縱容管門家丁金三、盤踞署外。
與書吏串通舞弊等語。
着交孫玉庭、瑺弼、延豐、會同嚴查該鹽道胡稷所報暢銷引課。
是否相符。
有無藉官運私情弊。
并将徐富國所禀收受規費。
及袒護鹽店。
縱容家人各情節。
逐一徹底根究。
據實參奏。
不可稍涉瞻徇。
原摺着鈔寄閱看。
将此谕知孫玉庭、瑺弼、并傳谕延豐知之。
○又谕、有人參奏、山東巡撫奏調十二州縣内。
朝城一缺。
系九月部選。
十月引見。
尚未到東。
其開缺在該撫奏請揀員之先。
部選實缺之杭喻義。
系曾任州縣。
拏獲盜案之員。
既未到省面見。
何以便稱人地未宜。
且該撫奏請钜野、郯城、莒州、三員。
亦系試署。
則引見發往實缺之員。
亦可俟其到任。
試看能否。
何以明知部選有人。
豫請調補。
又所請試署莒州知州縱家鸾一員。
系因署滕縣任内。
于民人楊德寬毆傷李端身死一案。
相驗不實。
又不能審出實情。
經該撫參奏。
部議降三級調用。
奉旨送部引見之員。
何以不待引見。
竟豫為保請。
前次奏準無論合例與否。
原摺尋常參罰已結案件。
有礙升遷之例。
予以寬假。
至于特旨引見之員。
應俟奉旨後。
方可酌量奏請。
何以被參之案未結。
保薦之章已至。
且聞縱家鸾系捐納出身。
初署地方。
即于人命案件相驗不實。
又不能審出實情。
所稱才具明幹。
亦未确鑿等語。
東省吏治。
廢弛已久。
曹沂兩屬州縣。
尤為難治。
前據錢臻奏、請将實缺人員撤任。
遴員奏請調補。
朕以地方亟資整頓。
一切不掣其肘。
破格施恩。
允其所請。
該撫自不得稍存私意。
今既有人參奏。
所參各情節。
該撫何以不行詳查。
遽行奏請調補。
着将原摺鈔寄閱看。
錢臻即行明白回奏。
不可稍涉含混。
将此谕令知之。
○軍機大臣等、會同禦前大臣議奏。
将南郊大祀減存翊衛官兵。
再行敬謹酌核。
分别應減應撤。
并請将神樂署裁減官六員、兵一百八十名、照舊添設。
撥出官四員。
兵一百名。
移設西天門至昭亨門站道。
從之。
○上以冬至祀天于圜丘。
自是日始。
齋戒三日。
○戊辰。
試中式武舉春英等三十七人于太和殿前。
○命江蘇巡撫陳桂生、湖南巡撫李堯棟、來京。
以廣東布政使魏元煜、為江蘇巡撫。
湖南布政使左輔、為巡撫。
○丙寅。
聖祖仁皇帝忌辰。
遣官祭景陵。
上詣壽皇殿行禮。
○詣觀德殿幾筵前行冬至大祭禮。
○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内閣、錢臻等參奏、狂謬挾私之知縣一摺。
山東曹沂等屬各州縣、地方緊要。
揀員調補。
以資整饬。
系朕特旨準行之事。
齊河縣知縣蔣因培。
辄在巡撫官廳喧呶。
口稱所調各缺。
均系繁難苦累。
其揀調之人。
究有何罪。
罰調苦缺等語。
蔣因培妄生議端。
計較缺分肥瘠。
搖惑衆聽。
似此刁風。
斷不可長。
蔣因培着即革職。
以示懲儆。
○又谕、前有人參奏陝西綏德州知州羅應庚。
當經降旨饬交朱勳确查。
茲據奏羅應庚于上年八月。
在該州三黃山□卯地方。
有州民聚衆挾制。
關閉店内情事。
經該撫訪聞。
委員署任。
始據羅應庚禀報。
其案前已審結等語。
羅應庚在綏德州任内。
緻被刁民關閉店内。
其為庸劣無能。
不得民心可知。
羅應庚着即勒令休緻。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據斌靜等奏、逆匪遠揚。
偵探無蹤。
暫為撤兵分守各卡一摺。
此摺斌靜等、系于十七日所發。
計慶祥二十日後。
即可到喀什噶爾。
是斌靜等明知慶祥将至。
先為此一奏。
以為站腳地步。
就其摺内聲叙。
綏福出卡倫行有六十餘裡。
即與色普徵額會晤。
可見前此斌靜等、屢奏色普徵額帶兵出卡。
入山窮追。
分布偵探。
全系虛詞。
看來色普徵額、不過帶兵出卡行走數十裡。
即擇有水草地方。
在彼駐劄。
差遣一二回子前往偵探。
及探無蹤迹。
則以雪大草枯。
馬匹瘦乏為詞。
搪塞了事。
慶祥現已到彼。
着即遵照節次所降谕旨。
查明張格爾等。
是否實有糾衆謀叛情事。
抑另有起釁原由。
或竟系斌靜等辦理乖方。
以緻激變。
據實參奏。
斌靜、色普徵額、曆次奏摺含混。
于所獲多犯。
全行誅戮。
不留一名訊取确供。
其辦理錯謬。
已咎無可辭。
俱着先行解任。
留于該處聽候查辦。
現已将武隆阿授為喀什噶爾參贊大臣。
秀堃調為該處幫辦大臣。
武隆阿令其作速赴任。
秀堃本系慶祥帶往。
即令接印任事。
斌靜等原摺。
着發給慶祥閱看。
其摺内所稱撤兵及防守卡倫各事宜。
均着慶祥斟酌妥協辦理可也。
将此由五百裡谕令知之。
○賞前任福建台灣鎮總兵官武隆阿、副都統銜。
為喀什噶爾參贊大臣。
調三等侍衛哈密幫辦大臣秀堃、為喀什噶爾幫辦大臣。
賞河南道禦史永明額、副都統銜。
為阿克蘇辦事大臣。
○貸甘肅渭源、秦、清水、兩當、泾、崇信、靈台、鎮原、靈、徽、十州縣災民兩月口糧。
并緩徵靈、狄道、靈台、河、鎮原、五州縣新舊額賦。
○丁卯。
谕軍機大臣等、本年六月二十七日。
禦史魯垂紳、請查辦江西銷鹽分數。
劾參鹽道胡稷、因循廢弛一摺。
當經皇考仁宗睿皇帝降旨交孫玉庭、延豐、查辦。
嗣于七月二十八日。
孫玉庭等奏、已遴員馳往江西。
會同署鹽道許理城詳查。
尚未據查明具奏。
茲又據參奏、胡稷回任後。
勢必将捏報暢銷之處。
設法彌縫。
又于已革都司徐富國禀報鹽店送給規費一案。
輾轉袒護隐瞞。
并縱容管門家丁金三、盤踞署外。
與書吏串通舞弊等語。
着交孫玉庭、瑺弼、延豐、會同嚴查該鹽道胡稷所報暢銷引課。
是否相符。
有無藉官運私情弊。
并将徐富國所禀收受規費。
及袒護鹽店。
縱容家人各情節。
逐一徹底根究。
據實參奏。
不可稍涉瞻徇。
原摺着鈔寄閱看。
将此谕知孫玉庭、瑺弼、并傳谕延豐知之。
○又谕、有人參奏、山東巡撫奏調十二州縣内。
朝城一缺。
系九月部選。
十月引見。
尚未到東。
其開缺在該撫奏請揀員之先。
部選實缺之杭喻義。
系曾任州縣。
拏獲盜案之員。
既未到省面見。
何以便稱人地未宜。
且該撫奏請钜野、郯城、莒州、三員。
亦系試署。
則引見發往實缺之員。
亦可俟其到任。
試看能否。
何以明知部選有人。
豫請調補。
又所請試署莒州知州縱家鸾一員。
系因署滕縣任内。
于民人楊德寬毆傷李端身死一案。
相驗不實。
又不能審出實情。
經該撫參奏。
部議降三級調用。
奉旨送部引見之員。
何以不待引見。
竟豫為保請。
前次奏準無論合例與否。
原摺尋常參罰已結案件。
有礙升遷之例。
予以寬假。
至于特旨引見之員。
應俟奉旨後。
方可酌量奏請。
何以被參之案未結。
保薦之章已至。
且聞縱家鸾系捐納出身。
初署地方。
即于人命案件相驗不實。
又不能審出實情。
所稱才具明幹。
亦未确鑿等語。
東省吏治。
廢弛已久。
曹沂兩屬州縣。
尤為難治。
前據錢臻奏、請将實缺人員撤任。
遴員奏請調補。
朕以地方亟資整頓。
一切不掣其肘。
破格施恩。
允其所請。
該撫自不得稍存私意。
今既有人參奏。
所參各情節。
該撫何以不行詳查。
遽行奏請調補。
着将原摺鈔寄閱看。
錢臻即行明白回奏。
不可稍涉含混。
将此谕令知之。
○軍機大臣等、會同禦前大臣議奏。
将南郊大祀減存翊衛官兵。
再行敬謹酌核。
分别應減應撤。
并請将神樂署裁減官六員、兵一百八十名、照舊添設。
撥出官四員。
兵一百名。
移設西天門至昭亨門站道。
從之。
○上以冬至祀天于圜丘。
自是日始。
齋戒三日。
○戊辰。
試中式武舉春英等三十七人于太和殿前。
○命江蘇巡撫陳桂生、湖南巡撫李堯棟、來京。
以廣東布政使魏元煜、為江蘇巡撫。
湖南布政使左輔、為巡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