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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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修總裁官經筵日講起居注官太子太保體仁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管理戶部事務上書房總師傅翰林院掌院學士兼管順天府府尹事務随帶加五級紀錄十八次臣賈桢總裁官經筵講官吏部尚書鑲藍旗漢軍都統管理新營房城内官房大臣稽察内七倉大臣稽察會同四譯館事務加一級随帶加六級軍功加三級紀錄五次臣花沙納經筵講官文淵閣提舉閣事兵部尚書總管内務府大臣鑲白旗滿洲都統稽察内七倉大臣管理宗人府銀庫左翼幼官學甯壽宮圓明園等處精捷營禦茶膳房禦藥房太醫院造辦處事務随帶加十八級臣阿靈阿副總裁官經筵講官兵部尚書随帶加六級紀錄二十次臣周祖培等奉敕修
道光元年。
辛巳。
冬。
十月。
戊寅朔。
享太廟。
上親詣行禮。
○遣官祭永陵。
福陵。
昭陵。
昭西陵。
孝陵。
孝東陵。
景陵。
泰陵。
泰東陵。
裕陵。
昌陵。
○遣官祭孝穆皇後暫安園寝。
○遣官祭端慧皇太子園寝。
○頒道光二年時憲書。
○谕内閣、帥承瀛奏、服制情實改緩人犯呈請留養一摺。
此案龔奴才誤傷伊父龔加紅、由情實改緩四次。
例不準免。
惟念該犯父母俱年逾七十。
家無次丁。
以該犯素非忤逆。
傷由過誤。
呈請留養。
其情可憫。
龔奴才着施恩準其留養。
此系法外施仁。
嗣後不得援以為例。
該部知道。
○又谕、琦善奏、緝捕經費礙難報銷一摺。
前因東省緝捕緊要。
該撫奏請借項生息。
以一半息銀。
作為委員經費。
當經降旨準行。
此項息銀。
本系外支之款。
與動用正項不同。
其給發委員盤費犒賞、盈绌不齊。
部中亦無從稽核。
着照所請、毋庸按年造冊報銷。
以省繁文。
○谕軍機大臣等、慶惠奏、拏獲偷砍圍場木植人犯、審訊大概供詞一摺。
圍場地方。
設有卡倫。
分派官兵看守。
原以稽查賊犯。
今全四等因卡房坍塌。
無人住守。
起意自認保山。
主使馬五等私拉牛車入圍。
屢次偷砍木植。
廢弛已極。
着慶惠即将現獲人犯隔别審訊。
究出同夥賊犯按名查拏。
并嚴究卡倫官兵有無受賄故縱情事。
按例懲辦。
其冰淩溝、水泉子、二處卡房、系于何時坍倒。
該圍場總管何以不報明修理。
以緻官兵無可栖止。
任聽賊人出入無忌。
并着查明據實參奏。
将此谕令知之。
○緩徵山東鄒平、郯城、蘭山、新城、濟陽、齊東、德平、長山、東阿、東平、蒲台、利津、濱、海豐、商河、青城、惠民、陽信、沾化、滕、峄、鄒、汶上、滋陽、壽張、陽谷、觀城、濮、钜野、郓城、單、費堂邑、恩、博興、樂安、高苑、濰、濟甯、金鄉、魚台曆城、齊河、禹城、壽光、莘、嘉祥、甯海、文登、榮成、朝城、五十一州縣。
德州、東昌、臨清、濟甯、四衛。
被水被蟲村莊新舊賦。
給郯城、蘭山、二縣災民一月口糧。
并沖塌房屋修費。
加赈極貧戶口一月。
免額賦十分之一。
○以山東蘭山等縣衛秋禾歉收。
暫緩買補動缺常平倉谷。
○己卯。
上禦乾清門聽政。
○谕軍機大臣等、據呢瑪善等奏、熟籌查辦果洛克賊番一摺。
果洛克賊番屢次搶劫。
目無法紀。
自當嚴辦示懲。
現經呢瑪善等派委松潘鎮總兵帶兵前往緝辦。
如該土目等震懾兵威。
立将正賊真贓全行獲解。
即可就事完案。
若稍涉遷延。
轉瞬即屆嚴冬。
該處山深雪大。
以内地官兵、久頓窮邊之地。
設急切不能了事。
亦屬非宜。
呢瑪善等、拟令該鎮将等确探道裡路徑。
暫行撤兵回營。
揚言明歲秋晴。
再行前往。
使之無備。
俟探明冰融雪化。
出其不意。
再行剿洗。
所籌亦不為無見。
此事惟在該将軍等酌量情形。
相機辦理。
總使賊番知所畏懼。
不敢頻出滋擾。
以靖邊疆而安行旅。
其遲速緩急之間。
朕亦不為遙制也。
将此谕令知之。
○直隸總督方受疇奏、大名新添兵額。
請于長蘆運庫每年撥給銀一千四百兩。
以備公用。
仍按年造冊報部。
如所請行。
○以詹事府詹事奎照、候補内閣學土陳嵩慶、為内閣學士。
兼禮部侍郎銜。
光祿寺卿辛從益、為太常寺卿。
○命安徽布政使曹六興、留京以四品京堂候補。
以福建按察使陶澍、為安徽布政使。
江南淮揚道蘇兆登、為福建按察使。
○署河東河道總督嚴烺、奏報秋汛安瀾。
命嚴烺詣河神廟祀謝。
并下部議叙。
出力員弁、升叙有差。
○庚辰。
湖廣總督陳若霖等奏、甄别守令等官。
寶慶府知府潘毓琔、捐納出身。
性情粗鄙。
官聲平常。
應請勒休。
得旨、早應勒休者。
又奏、辰州府通判唐鳳德、以前辦事尚知勤奮。
自上年大計卓異後。
志存滿足。
于政事漸次懈弛。
應請将卓異注銷。
以觀後效。
批、即此可見大計卓異。
無非虛應故事耳。
嗣後務宜認真表薦。
勿緻前後兩歧。
亦不可因有此谕。
動辄回護前非。
總在汝督撫等公爾忘私。
盡心職守。
慎之。
○以故輔國将軍富色硁額子明憲、襲職。
○辛巳。
正黃旗滿洲都統奏、查明抱養民人為子冒入旗籍。
并護軍保亮、馬甲花良阿、請交刑部審訊。
得旨、保亮、花良阿、不必交刑部審訊。
八旗中有似此者。
或可另記冊檔。
着八旗都統妥議具奏。
○漕運總督李鴻賓奏、饬屬訊結積案。
得旨、一切控案。
若不随時審結。
地方官所司何事。
即或有不能速結之案。
斷不至數百案件盡皆若是。
總由積習未除。
因循成性。
辛巳。
冬。
十月。
戊寅朔。
享太廟。
上親詣行禮。
○遣官祭永陵。
福陵。
昭陵。
昭西陵。
孝陵。
孝東陵。
景陵。
泰陵。
泰東陵。
裕陵。
昌陵。
○遣官祭孝穆皇後暫安園寝。
○遣官祭端慧皇太子園寝。
○頒道光二年時憲書。
○谕内閣、帥承瀛奏、服制情實改緩人犯呈請留養一摺。
此案龔奴才誤傷伊父龔加紅、由情實改緩四次。
例不準免。
惟念該犯父母俱年逾七十。
家無次丁。
以該犯素非忤逆。
傷由過誤。
呈請留養。
其情可憫。
龔奴才着施恩準其留養。
此系法外施仁。
嗣後不得援以為例。
該部知道。
○又谕、琦善奏、緝捕經費礙難報銷一摺。
前因東省緝捕緊要。
該撫奏請借項生息。
以一半息銀。
作為委員經費。
當經降旨準行。
此項息銀。
本系外支之款。
與動用正項不同。
其給發委員盤費犒賞、盈绌不齊。
部中亦無從稽核。
着照所請、毋庸按年造冊報銷。
以省繁文。
○谕軍機大臣等、慶惠奏、拏獲偷砍圍場木植人犯、審訊大概供詞一摺。
圍場地方。
設有卡倫。
分派官兵看守。
原以稽查賊犯。
今全四等因卡房坍塌。
無人住守。
起意自認保山。
主使馬五等私拉牛車入圍。
屢次偷砍木植。
廢弛已極。
着慶惠即将現獲人犯隔别審訊。
究出同夥賊犯按名查拏。
并嚴究卡倫官兵有無受賄故縱情事。
按例懲辦。
其冰淩溝、水泉子、二處卡房、系于何時坍倒。
該圍場總管何以不報明修理。
以緻官兵無可栖止。
任聽賊人出入無忌。
并着查明據實參奏。
将此谕令知之。
○緩徵山東鄒平、郯城、蘭山、新城、濟陽、齊東、德平、長山、東阿、東平、蒲台、利津、濱、海豐、商河、青城、惠民、陽信、沾化、滕、峄、鄒、汶上、滋陽、壽張、陽谷、觀城、濮、钜野、郓城、單、費堂邑、恩、博興、樂安、高苑、濰、濟甯、金鄉、魚台曆城、齊河、禹城、壽光、莘、嘉祥、甯海、文登、榮成、朝城、五十一州縣。
德州、東昌、臨清、濟甯、四衛。
被水被蟲村莊新舊賦。
給郯城、蘭山、二縣災民一月口糧。
并沖塌房屋修費。
加赈極貧戶口一月。
免額賦十分之一。
○以山東蘭山等縣衛秋禾歉收。
暫緩買補動缺常平倉谷。
○己卯。
上禦乾清門聽政。
○谕軍機大臣等、據呢瑪善等奏、熟籌查辦果洛克賊番一摺。
果洛克賊番屢次搶劫。
目無法紀。
自當嚴辦示懲。
現經呢瑪善等派委松潘鎮總兵帶兵前往緝辦。
如該土目等震懾兵威。
立将正賊真贓全行獲解。
即可就事完案。
若稍涉遷延。
轉瞬即屆嚴冬。
該處山深雪大。
以内地官兵、久頓窮邊之地。
設急切不能了事。
亦屬非宜。
呢瑪善等、拟令該鎮将等确探道裡路徑。
暫行撤兵回營。
揚言明歲秋晴。
再行前往。
使之無備。
俟探明冰融雪化。
出其不意。
再行剿洗。
所籌亦不為無見。
此事惟在該将軍等酌量情形。
相機辦理。
總使賊番知所畏懼。
不敢頻出滋擾。
以靖邊疆而安行旅。
其遲速緩急之間。
朕亦不為遙制也。
将此谕令知之。
○直隸總督方受疇奏、大名新添兵額。
請于長蘆運庫每年撥給銀一千四百兩。
以備公用。
仍按年造冊報部。
如所請行。
○以詹事府詹事奎照、候補内閣學土陳嵩慶、為内閣學士。
兼禮部侍郎銜。
光祿寺卿辛從益、為太常寺卿。
○命安徽布政使曹六興、留京以四品京堂候補。
以福建按察使陶澍、為安徽布政使。
江南淮揚道蘇兆登、為福建按察使。
○署河東河道總督嚴烺、奏報秋汛安瀾。
命嚴烺詣河神廟祀謝。
并下部議叙。
出力員弁、升叙有差。
○庚辰。
湖廣總督陳若霖等奏、甄别守令等官。
寶慶府知府潘毓琔、捐納出身。
性情粗鄙。
官聲平常。
應請勒休。
得旨、早應勒休者。
又奏、辰州府通判唐鳳德、以前辦事尚知勤奮。
自上年大計卓異後。
志存滿足。
于政事漸次懈弛。
應請将卓異注銷。
以觀後效。
批、即此可見大計卓異。
無非虛應故事耳。
嗣後務宜認真表薦。
勿緻前後兩歧。
亦不可因有此谕。
動辄回護前非。
總在汝督撫等公爾忘私。
盡心職守。
慎之。
○以故輔國将軍富色硁額子明憲、襲職。
○辛巳。
正黃旗滿洲都統奏、查明抱養民人為子冒入旗籍。
并護軍保亮、馬甲花良阿、請交刑部審訊。
得旨、保亮、花良阿、不必交刑部審訊。
八旗中有似此者。
或可另記冊檔。
着八旗都統妥議具奏。
○漕運總督李鴻賓奏、饬屬訊結積案。
得旨、一切控案。
若不随時審結。
地方官所司何事。
即或有不能速結之案。
斷不至數百案件盡皆若是。
總由積習未除。
因循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