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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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照素納所請。
圖觀呼圖克圖之呼畢勒罕、着照例給與路引。
遣往藏去。
○又谕、穆彰阿所管事務較繁。
那清安着管理光祿寺事務。
穆彰阿着不必兼管。
○又谕、多隆武着留京以副都統用。
武隆阿現在喀什噶爾。
所有正白旗漢軍副都統事務、即着多隆武署理。
○谕軍機大臣等、禦史譚言藹奏、淮河三口。
勢須疏浚。
請饬查修一摺。
淮河發源桐伯。
經由安省、下注洪澤湖。
中間受水既多。
必須暢行無阻。
間遇盛漲。
可免泛溢之虞。
現據該禦史所奏、峽石荊山浮山三口。
俱有淤墊。
歲潦每有淹浸之患。
着孫玉庭、李鴻賓、遴派幹員、确切履勘。
如有應須疏浚之處。
即會商估計。
酌定章程。
奏明借款興修。
務期核實辦理。
以資利濟而衛民生。
該禦史摺、着發給閱看。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素納奏、據玉舒番子鄂納車楞等呈報、該番子等、去夏貿易回牧。
行至玉舒呼喇地方。
被四川所管格爾族番賊、古薩爾旺紮勒父子。
合果洛克番賊、瓦喇木滾蘊端等十餘人為首。
糾約千餘人。
搶去元寶三百六十七錠。
馱牛四千五百七十隻。
馬二十三匹。
以及茶布各物。
并傷斃番人十二名。
伊等逃避回牧後。
探明賊首。
呈請辦理等語。
玉舒番族、每年前來甘省、交納貢銀。
即在邊境貿易。
今被川省格爾族果洛克番賊、聚衆搶劫。
傷斃番人十二名。
劫去贓銀一萬數千兩。
實屬目無法紀。
着蔣攸铦迅即派委幹員、前往該處。
将傷斃番人之賊犯、按名查拏。
并将搶去銀兩牛馬原贓、逐一查起。
審明按律辦理。
如格爾族等、有抗拒情事。
即派大員、帶兵前往彈壓。
務獲贓賊。
以儆兇頑而安行旅。
将此谕令知之。
○以廣東碣石鎮總兵官許松年、為陸路提督。
澄海協副将陳元标、為碣石鎮總兵官。
○旌表守正被戕甘肅通渭縣民趙忙忙子妻馬氏。
○己未。
谕内閣、前因諴禧皇貴妃車輿儀制。
降旨令軍機大臣會同禮部内務府酌議、量為區别。
茲據詳查會典、及國史輿服志所載舊制。
酌中定議奏上。
所議甚為允協。
皇貴妃儀仗。
車輿繪飾翟文、肩杆人數、以及帷幨顔色。
悉照會典規制。
無庸更改。
其尋常車轎、幰衣均用明黃色。
幨均改用金黃色。
轎杆照向例黑漆。
車輪車轅、則髹以金黃色。
着即載入宮中現行則例遵行。
○又谕、本日地壇神牌還禦。
前經太常寺于初六日具奏。
派出親郡王七人、恭請神牌。
惇親王綿恺、瑞親王綿忻、因未經先期得信。
以緻遲誤。
幸永錫等敬謹酌辦。
禮成、并未愆期。
因饬查系由何處延誤。
據查明宗人府接據太常寺來文。
于初七日即知照内務府掌儀司。
筆帖式愛隆阿、遲至初九日始告知郎中德永。
德永即日辦理知會。
交拜唐阿舒成呈送。
舒成又未送到。
是此事遲誤之由。
實始于愛隆阿。
着即行革職。
舒成、及收文之披甲人玉麟、俱着革退錢糧。
鞭責八十。
郎中德永、其咎較輕。
着交部議處。
英和等自請議處之處。
着加恩改為察議。
○又谕、向來内廷阿哥等遇有派出差使均由該衙門知照宗人府再由宗人府轉行掌儀司呈請惟例無明文往往推诿遲延嗣後皇子派出差使着該衙門徑行掌儀司由掌儀司據來文先期呈請其惇親王瑞親王惠郡王未分府以前派出差使着該衙門仍知照宗人府徑由宗人府知照該王等以專責成 ○考試應開列試差滿漢二品以下京堂各官于上書房 ○命協辦大學士伯麟為大學士陝甘總督長齡協辦大學士仍留陝甘總督任 ○改盛京昌圖廳理事通判為繁缺。
并添設照磨一員。
從欽差吉林将軍富俊等請也。
○旌表守正捐軀山西長治縣民李三孩妻孫氏甘肅平番縣民哈吉時妻孫氏。
○庚申。
谕内閣松箖等奏詳查續修工程一摺昭陵月牙城應修牆垣。
現已擇吉興工複據松箖等勘明、城上海墁鹻爛。
并牆身續有劈閃處所着歸入前項工程。
一并敬謹修理完整。
并着松箖、齡椿、輪流親往照料。
以昭慎重。
○以大學士伯麟、管兵部事。
禮部尚書文孚、署兵部尚書。
○貸江甯京口各駐防旗員司庫銀、修理官房。
○辛酉。
上詣大高殿行禮。
○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内閣、理藩院奏、遵旨将科爾沁紮薩克達爾漢親王布彥溫都爾瑚議處一摺。
布彥溫都爾瑚、系辦理紮薩克事務之人。
前經該院咨令會同盟長、查辦開墾地畝事件。
伊竟未前往。
經欽差大臣等傳喚。
布彥溫都爾瑚、又複推故未到。
殊屬猾懶。
顯系平日安逸。
不以旗務為事。
布彥溫都爾瑚、着革去紮薩克。
毋庸在乾清門行走。
但布彥溫都爾瑚、究系蒙古奴仆。
若照該院所議、罰親王俸五年。
伊日用未免拮據。
着加恩寬免二年。
仍罰三年。
○又谕、蔣攸铦奏、川省額兵、無可裁汰。
并請将紅白賞需、仍作正開銷一摺。
川省幅員遼闊。
内連六省。
外接蠻荒。
所設營汛本多。
額兵三萬三千九百餘名。
并無冗曠。
着照該督所奏。
無庸再議裁減。
其紅白賞需。
準其仍循舊例。
作正開銷。
該部知道。
○谕軍機大臣等、呢瑪善奏、永北軍務完竣。
無須再添兵力一摺。
正在降旨間。
适又遞到該将軍前一日奏報、途次察看村寨夷人。
已照常耕作。
祇須摉捕餘匪情形。
呢瑪善現已行扺永北。
其所奏該處地方軍務情形。
均經目擊。
覽奏堪釋廑懷。
該将軍摺内所稱、不敢存草率了事之心。
亦不敢因奉有谕旨。
稍事貪功見長。
具見悃忱。
深得大臣之體。
其停調黔兵。
所辦亦合機宜。
現在賊巢已破。
首逆已獲。
惟傅添貴、及其妻谷氏、并賊目黃騰、楊老五四犯、竄匿未獲。
該将軍已派委川省将弁、協同滇省鎮将、入山摉捕。
務即按名捦獲。
早正刑誅。
以淨餘孽。
至饬查張悫田之事。
呢瑪善以慶保前此未至永北。
史緻光甫經接任。
均無所用其回護。
請會同查辦。
着即公同察訪。
務須一秉大公。
确切查明。
據實具奏。
不可稍有偏畸。
至安撫難民。
及善後各事宜。
已饬慶保、史緻光、會籌妥辦。
該将軍俟摉捕事竣。
察看地方安靜。
實可放心。
即奏明回成都本任可也。
将此由五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據慶保等奏、永北軍務已竣。
無須調兵撥饷。
飛咨停止。
并籌辦安撫事宜。
正在降旨間。
适又遞到前一日奏報、攻克永北賊巢。
捦拏首逆。
摉捕零匪并訊取首逆唐老大供詞各摺。
大姚一股夷匪。
前已剿辦肅清。
現在永北一股。
亦已攻破賊巢。
捕獲渠魁。
慶保等、因無須多兵進剿。
本省軍饷敷用。
将前撥川省饷銀、黔省官兵、俱飛咨停止。
所辦甚合機宜。
惟要犯傅添貴、及其妻谷氏、并賊目黃騰、楊老五四犯、尚竄匿稽誅。
其零星餘匪。
仍恐摉捕未淨。
慶保等、當督饬将弁、帶領兵練、上緊偵探。
于各處山谷峒寨摉查。
務将傅添貴等四犯、逐一拏獲。
速正刑誅。
不可稍留餘孽。
至撫恤難民。
及一切善後事宜。
均關緊要。
史緻光系本省總督。
責無旁貸。
慶保此次辦理軍務。
諸凡妥協。
并着将善後事宜、會同史緻光悉心清理。
務令漢夷悅服。
永遠相安。
不緻再生後患。
方為不負委任。
其首逆唐老大、罪大惡極。
如已訊明。
無須留質。
即行淩遲處死。
宣示夷衆。
以昭國法而靖人心。
慶保俟諸務籌辦妥竣。
再行來京陛見可也。
将此由五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成格奏、酌定删除捐款章程。
借銀生息。
以抵公用。
及扣還司庫墊項各摺。
晉省州縣、攤捐款項繁多。
每年計共銀八萬二千四百餘兩。
現經該撫酌定章程。
删減銀一萬二千六百餘兩。
開除銀九千二百餘兩。
請将藩庫存貯息谷變價、及減半平
圖觀呼圖克圖之呼畢勒罕、着照例給與路引。
遣往藏去。
○又谕、穆彰阿所管事務較繁。
那清安着管理光祿寺事務。
穆彰阿着不必兼管。
○又谕、多隆武着留京以副都統用。
武隆阿現在喀什噶爾。
所有正白旗漢軍副都統事務、即着多隆武署理。
○谕軍機大臣等、禦史譚言藹奏、淮河三口。
勢須疏浚。
請饬查修一摺。
淮河發源桐伯。
經由安省、下注洪澤湖。
中間受水既多。
必須暢行無阻。
間遇盛漲。
可免泛溢之虞。
現據該禦史所奏、峽石荊山浮山三口。
俱有淤墊。
歲潦每有淹浸之患。
着孫玉庭、李鴻賓、遴派幹員、确切履勘。
如有應須疏浚之處。
即會商估計。
酌定章程。
奏明借款興修。
務期核實辦理。
以資利濟而衛民生。
該禦史摺、着發給閱看。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素納奏、據玉舒番子鄂納車楞等呈報、該番子等、去夏貿易回牧。
行至玉舒呼喇地方。
被四川所管格爾族番賊、古薩爾旺紮勒父子。
合果洛克番賊、瓦喇木滾蘊端等十餘人為首。
糾約千餘人。
搶去元寶三百六十七錠。
馱牛四千五百七十隻。
馬二十三匹。
以及茶布各物。
并傷斃番人十二名。
伊等逃避回牧後。
探明賊首。
呈請辦理等語。
玉舒番族、每年前來甘省、交納貢銀。
即在邊境貿易。
今被川省格爾族果洛克番賊、聚衆搶劫。
傷斃番人十二名。
劫去贓銀一萬數千兩。
實屬目無法紀。
着蔣攸铦迅即派委幹員、前往該處。
将傷斃番人之賊犯、按名查拏。
并将搶去銀兩牛馬原贓、逐一查起。
審明按律辦理。
如格爾族等、有抗拒情事。
即派大員、帶兵前往彈壓。
務獲贓賊。
以儆兇頑而安行旅。
将此谕令知之。
○以廣東碣石鎮總兵官許松年、為陸路提督。
澄海協副将陳元标、為碣石鎮總兵官。
○旌表守正被戕甘肅通渭縣民趙忙忙子妻馬氏。
○己未。
谕内閣、前因諴禧皇貴妃車輿儀制。
降旨令軍機大臣會同禮部内務府酌議、量為區别。
茲據詳查會典、及國史輿服志所載舊制。
酌中定議奏上。
所議甚為允協。
皇貴妃儀仗。
車輿繪飾翟文、肩杆人數、以及帷幨顔色。
悉照會典規制。
無庸更改。
其尋常車轎、幰衣均用明黃色。
幨均改用金黃色。
轎杆照向例黑漆。
車輪車轅、則髹以金黃色。
着即載入宮中現行則例遵行。
○又谕、本日地壇神牌還禦。
前經太常寺于初六日具奏。
派出親郡王七人、恭請神牌。
惇親王綿恺、瑞親王綿忻、因未經先期得信。
以緻遲誤。
幸永錫等敬謹酌辦。
禮成、并未愆期。
因饬查系由何處延誤。
據查明宗人府接據太常寺來文。
于初七日即知照内務府掌儀司。
筆帖式愛隆阿、遲至初九日始告知郎中德永。
德永即日辦理知會。
交拜唐阿舒成呈送。
舒成又未送到。
是此事遲誤之由。
實始于愛隆阿。
着即行革職。
舒成、及收文之披甲人玉麟、俱着革退錢糧。
鞭責八十。
郎中德永、其咎較輕。
着交部議處。
英和等自請議處之處。
着加恩改為察議。
○又谕、向來内廷阿哥等遇有派出差使均由該衙門知照宗人府再由宗人府轉行掌儀司呈請惟例無明文往往推诿遲延嗣後皇子派出差使着該衙門徑行掌儀司由掌儀司據來文先期呈請其惇親王瑞親王惠郡王未分府以前派出差使着該衙門仍知照宗人府徑由宗人府知照該王等以專責成 ○考試應開列試差滿漢二品以下京堂各官于上書房 ○命協辦大學士伯麟為大學士陝甘總督長齡協辦大學士仍留陝甘總督任 ○改盛京昌圖廳理事通判為繁缺。
并添設照磨一員。
從欽差吉林将軍富俊等請也。
○旌表守正捐軀山西長治縣民李三孩妻孫氏甘肅平番縣民哈吉時妻孫氏。
○庚申。
谕内閣松箖等奏詳查續修工程一摺昭陵月牙城應修牆垣。
現已擇吉興工複據松箖等勘明、城上海墁鹻爛。
并牆身續有劈閃處所着歸入前項工程。
一并敬謹修理完整。
并着松箖、齡椿、輪流親往照料。
以昭慎重。
○以大學士伯麟、管兵部事。
禮部尚書文孚、署兵部尚書。
○貸江甯京口各駐防旗員司庫銀、修理官房。
○辛酉。
上詣大高殿行禮。
○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内閣、理藩院奏、遵旨将科爾沁紮薩克達爾漢親王布彥溫都爾瑚議處一摺。
布彥溫都爾瑚、系辦理紮薩克事務之人。
前經該院咨令會同盟長、查辦開墾地畝事件。
伊竟未前往。
經欽差大臣等傳喚。
布彥溫都爾瑚、又複推故未到。
殊屬猾懶。
顯系平日安逸。
不以旗務為事。
布彥溫都爾瑚、着革去紮薩克。
毋庸在乾清門行走。
但布彥溫都爾瑚、究系蒙古奴仆。
若照該院所議、罰親王俸五年。
伊日用未免拮據。
着加恩寬免二年。
仍罰三年。
○又谕、蔣攸铦奏、川省額兵、無可裁汰。
并請将紅白賞需、仍作正開銷一摺。
川省幅員遼闊。
内連六省。
外接蠻荒。
所設營汛本多。
額兵三萬三千九百餘名。
并無冗曠。
着照該督所奏。
無庸再議裁減。
其紅白賞需。
準其仍循舊例。
作正開銷。
該部知道。
○谕軍機大臣等、呢瑪善奏、永北軍務完竣。
無須再添兵力一摺。
正在降旨間。
适又遞到該将軍前一日奏報、途次察看村寨夷人。
已照常耕作。
祇須摉捕餘匪情形。
呢瑪善現已行扺永北。
其所奏該處地方軍務情形。
均經目擊。
覽奏堪釋廑懷。
該将軍摺内所稱、不敢存草率了事之心。
亦不敢因奉有谕旨。
稍事貪功見長。
具見悃忱。
深得大臣之體。
其停調黔兵。
所辦亦合機宜。
現在賊巢已破。
首逆已獲。
惟傅添貴、及其妻谷氏、并賊目黃騰、楊老五四犯、竄匿未獲。
該将軍已派委川省将弁、協同滇省鎮将、入山摉捕。
務即按名捦獲。
早正刑誅。
以淨餘孽。
至饬查張悫田之事。
呢瑪善以慶保前此未至永北。
史緻光甫經接任。
均無所用其回護。
請會同查辦。
着即公同察訪。
務須一秉大公。
确切查明。
據實具奏。
不可稍有偏畸。
至安撫難民。
及善後各事宜。
已饬慶保、史緻光、會籌妥辦。
該将軍俟摉捕事竣。
察看地方安靜。
實可放心。
即奏明回成都本任可也。
将此由五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據慶保等奏、永北軍務已竣。
無須調兵撥饷。
飛咨停止。
并籌辦安撫事宜。
正在降旨間。
适又遞到前一日奏報、攻克永北賊巢。
捦拏首逆。
摉捕零匪并訊取首逆唐老大供詞各摺。
大姚一股夷匪。
前已剿辦肅清。
現在永北一股。
亦已攻破賊巢。
捕獲渠魁。
慶保等、因無須多兵進剿。
本省軍饷敷用。
将前撥川省饷銀、黔省官兵、俱飛咨停止。
所辦甚合機宜。
惟要犯傅添貴、及其妻谷氏、并賊目黃騰、楊老五四犯、尚竄匿稽誅。
其零星餘匪。
仍恐摉捕未淨。
慶保等、當督饬将弁、帶領兵練、上緊偵探。
于各處山谷峒寨摉查。
務将傅添貴等四犯、逐一拏獲。
速正刑誅。
不可稍留餘孽。
至撫恤難民。
及一切善後事宜。
均關緊要。
史緻光系本省總督。
責無旁貸。
慶保此次辦理軍務。
諸凡妥協。
并着将善後事宜、會同史緻光悉心清理。
務令漢夷悅服。
永遠相安。
不緻再生後患。
方為不負委任。
其首逆唐老大、罪大惡極。
如已訊明。
無須留質。
即行淩遲處死。
宣示夷衆。
以昭國法而靖人心。
慶保俟諸務籌辦妥竣。
再行來京陛見可也。
将此由五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成格奏、酌定删除捐款章程。
借銀生息。
以抵公用。
及扣還司庫墊項各摺。
晉省州縣、攤捐款項繁多。
每年計共銀八萬二千四百餘兩。
現經該撫酌定章程。
删減銀一萬二千六百餘兩。
開除銀九千二百餘兩。
請将藩庫存貯息谷變價、及減半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