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四百六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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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修總裁官經筵日講起居注官太子太保體仁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管理戶部事務上書房總師傅翰林院掌院學士兼管順天府府尹事務随帶加五級紀錄十八次臣賈桢總裁官經筵講官吏部尚書鑲藍旗漢軍都統管理新營房城内官房大臣稽察内七倉大臣稽察會同四譯館事務加一級随帶加六級軍功加三級紀錄五次臣花沙納經筵講官文淵閣提舉閣事兵部尚書總管内務府大臣鑲白旗滿洲都統稽察内七倉大臣管理宗人府銀庫左翼幼官學甯壽宮圓明園等處精捷營禦茶膳房禦藥房太醫院造辦處事務随帶加十八級臣阿靈阿副總裁官經筵講官兵部尚書随帶加六級紀錄二十次臣周祖培等奉敕修
道光二十九年。
己酉。
六月。
丁卯朔。
上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以修理廣東九龍城寨。
予候補通判顧炳章等升叙有差。
○貸河南武陟縣修沁河民堤銀。
○戊辰。
旌表守正捐軀貴州畢節縣民羅泳達妻吳氏。
○己巳。
谕内閣、陸建瀛奏、請将營求補缺之道員革職一摺。
南河候補道陳韶、周際雲、于該督委署淮海道缺。
尚未拟補何員之際。
竟敢函緻藩司。
囑為探聽。
居心殊屬巧詐。
陳韶、周際雲、均着即行革職。
以為卑鄙營求者戒。
○庚午。
谕内閣、柏葰、榮玉木□□奏、旗庫紅白賞銀無存。
請借支部庫銀兩散放等語。
此項銀兩。
毋庸借動部款。
着綿岫于罰俸外另罰賠銀五百兩。
迅交該旗。
以資散放。
所有原虧銀兩。
仍勒令已革參領開隆阿等依限完繳。
不準遲逾。
○又谕、德誠、吳鐘駿奏、請饬催南糧幫船等語。
南糧幫船銜尾北上。
原不容片刻稽延。
茲據該侍郎等奏稱、三進江廣各幫漕船。
尚未據漕運總督咨報盤驗過淮。
若再遲滞。
必緻有誤回空。
着漕運總督将三進江廣各幫漕船趕緊相機籌辦。
務令迅速渡黃。
跟蹤前進。
并着東南兩河直隸各總督山東巡撫遴委幹員。
協催北上。
傥押運各員藉詞耽延。
及地方官督催不力。
即着一并嚴參。
俾免遲滞而利漕行。
○辛未。
谕内閣、舒興阿奏、請将諱盜營私之參将革職嚴審一摺。
阿克蘇城守營參将彭年、于防兵趙得喜行竊庫銀一案。
已據庫書訪有端倪。
诿為不知。
不即嚴拏。
并有被控授意縱放。
希圖規避。
及種種營私情事。
彭年着即行革職。
歸案嚴審。
務期水落石出。
以成信谳。
○又谕、長春園左門值班參領胡松額、着照部議降二級留任。
加恩準其抵銷。
此案太監踰牆外出。
時值夤夜。
值班官兵等疏于覺察。
當被營兵拏獲。
尚無别項重情。
是以姑從薄懲。
傥因巡查疏忽。
以緻自外越牆進内。
則事關重大。
非尋常疏忽者可比。
定将值班兵丁重治其罪。
并将該值班參領等從嚴懲處不貸。
○貸江蘇山陽、阜甯、二縣暨淮安、大河、二衛被水災民耔種口糧。
○壬申。
以太常寺少卿常志、為太常寺卿。
○癸酉。
谕内閣、張祥河奏、請将失察差役索詐斃命之同知、并辦理搶案迹涉諱匿之知縣解任一摺。
陝西孝義廳同知吳學彬、于差役誣良索詐斃命重案。
先事既失于查究。
迨報驗後。
又不據實具詳。
顯系意圖消弭。
三原縣知縣周赓盛、于搶奪拒傷之案。
既已呈驗。
并不詳辦。
顯有諱匿情弊。
吳學彬、周赓盛、均着先行解任。
交該撫提同各全案人證研鞫明确。
分别按律懲辦。
○甲戌。
谕内閣、抽查漕糧禦史聯福、塗文鈞奏、南漕濕米過多。
請嚴行整饬一摺。
現在糧船抵通。
經該禦史查出頭進尾幫内濕米至八百餘石之多。
此項米石。
難保非驗卸後另有攙和情弊。
所有該經紀等、着交刑部審明辦理。
至此後應如何防範之處。
并着倉場侍郎嚴定章程具奏。
○乙亥。
谕内閣、前據禦史楊彤如奏參、山西巡撫王兆琛、曆任聲名平常。
贓款炳着。
及各州縣饋送營求。
并因辦差釀命等情一摺。
當交陳孚恩、福濟、馳往查辦。
旋據奏現訊情形。
已降旨将王兆琛等一并革拏嚴訊。
茲複據奏、訊明王兆琛于鹽務奏裁公費。
抵充活引正課之後。
辄因辦公不敷。
得受商人節規銀一萬四千餘兩。
又失察巡捕家人婪索規禮門包及轎役滋事。
複收用汾陽霍州兩處紅封銀兩。
種種貪鄙營私。
實屬辜恩溺職。
已革知州楊樹年、于陽曲縣任内索借王凝一銀一萬餘兩。
雖訊與王跻堂家命案無涉。
惟以現任職官。
借貸部民财物。
為數較多。
又饋送該革撫紅封門包銀兩。
亦屬卑鄙無恥。
王兆琛、楊樹年、均着兆那蘇圖派委文武幹員押解來京。
交軍機大臣會同刑部覆審定拟具奏。
至山西巡撫兼管鹽政。
向有河東鹽務辦公銀兩。
查系前任巡撫吳其浚因商力疲敝。
奏請裁革一萬兩。
吳其浚雖已身故。
而其潔己奉公。
洵不愧為封疆大臣。
着該省巡撫查明該故員現有子孫幾人。
查明具奏。
即已革巡撫梁萼涵、前雖因案發往軍台。
而咎止失察伊弟撞騙多贓。
其于鹽務派商。
并無徇情受賄情事。
現又查出交城縣貢餘皮張。
亦經該革撫永遠裁汰。
以視王兆琛恣意貪婪。
相去何啻霄壤。
梁萼涵着即釋放回籍。
并賞給六品頂帶。
以為廉正自愛者勸。
己酉。
六月。
丁卯朔。
上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以修理廣東九龍城寨。
予候補通判顧炳章等升叙有差。
○貸河南武陟縣修沁河民堤銀。
○戊辰。
旌表守正捐軀貴州畢節縣民羅泳達妻吳氏。
○己巳。
谕内閣、陸建瀛奏、請将營求補缺之道員革職一摺。
南河候補道陳韶、周際雲、于該督委署淮海道缺。
尚未拟補何員之際。
竟敢函緻藩司。
囑為探聽。
居心殊屬巧詐。
陳韶、周際雲、均着即行革職。
以為卑鄙營求者戒。
○庚午。
谕内閣、柏葰、榮玉木□□奏、旗庫紅白賞銀無存。
請借支部庫銀兩散放等語。
此項銀兩。
毋庸借動部款。
着綿岫于罰俸外另罰賠銀五百兩。
迅交該旗。
以資散放。
所有原虧銀兩。
仍勒令已革參領開隆阿等依限完繳。
不準遲逾。
○又谕、德誠、吳鐘駿奏、請饬催南糧幫船等語。
南糧幫船銜尾北上。
原不容片刻稽延。
茲據該侍郎等奏稱、三進江廣各幫漕船。
尚未據漕運總督咨報盤驗過淮。
若再遲滞。
必緻有誤回空。
着漕運總督将三進江廣各幫漕船趕緊相機籌辦。
務令迅速渡黃。
跟蹤前進。
并着東南兩河直隸各總督山東巡撫遴委幹員。
協催北上。
傥押運各員藉詞耽延。
及地方官督催不力。
即着一并嚴參。
俾免遲滞而利漕行。
○辛未。
谕内閣、舒興阿奏、請将諱盜營私之參将革職嚴審一摺。
阿克蘇城守營參将彭年、于防兵趙得喜行竊庫銀一案。
已據庫書訪有端倪。
诿為不知。
不即嚴拏。
并有被控授意縱放。
希圖規避。
及種種營私情事。
彭年着即行革職。
歸案嚴審。
務期水落石出。
以成信谳。
○又谕、長春園左門值班參領胡松額、着照部議降二級留任。
加恩準其抵銷。
此案太監踰牆外出。
時值夤夜。
值班官兵等疏于覺察。
當被營兵拏獲。
尚無别項重情。
是以姑從薄懲。
傥因巡查疏忽。
以緻自外越牆進内。
則事關重大。
非尋常疏忽者可比。
定将值班兵丁重治其罪。
并将該值班參領等從嚴懲處不貸。
○貸江蘇山陽、阜甯、二縣暨淮安、大河、二衛被水災民耔種口糧。
○壬申。
以太常寺少卿常志、為太常寺卿。
○癸酉。
谕内閣、張祥河奏、請将失察差役索詐斃命之同知、并辦理搶案迹涉諱匿之知縣解任一摺。
陝西孝義廳同知吳學彬、于差役誣良索詐斃命重案。
先事既失于查究。
迨報驗後。
又不據實具詳。
顯系意圖消弭。
三原縣知縣周赓盛、于搶奪拒傷之案。
既已呈驗。
并不詳辦。
顯有諱匿情弊。
吳學彬、周赓盛、均着先行解任。
交該撫提同各全案人證研鞫明确。
分别按律懲辦。
○甲戌。
谕内閣、抽查漕糧禦史聯福、塗文鈞奏、南漕濕米過多。
請嚴行整饬一摺。
現在糧船抵通。
經該禦史查出頭進尾幫内濕米至八百餘石之多。
此項米石。
難保非驗卸後另有攙和情弊。
所有該經紀等、着交刑部審明辦理。
至此後應如何防範之處。
并着倉場侍郎嚴定章程具奏。
○乙亥。
谕内閣、前據禦史楊彤如奏參、山西巡撫王兆琛、曆任聲名平常。
贓款炳着。
及各州縣饋送營求。
并因辦差釀命等情一摺。
當交陳孚恩、福濟、馳往查辦。
旋據奏現訊情形。
已降旨将王兆琛等一并革拏嚴訊。
茲複據奏、訊明王兆琛于鹽務奏裁公費。
抵充活引正課之後。
辄因辦公不敷。
得受商人節規銀一萬四千餘兩。
又失察巡捕家人婪索規禮門包及轎役滋事。
複收用汾陽霍州兩處紅封銀兩。
種種貪鄙營私。
實屬辜恩溺職。
已革知州楊樹年、于陽曲縣任内索借王凝一銀一萬餘兩。
雖訊與王跻堂家命案無涉。
惟以現任職官。
借貸部民财物。
為數較多。
又饋送該革撫紅封門包銀兩。
亦屬卑鄙無恥。
王兆琛、楊樹年、均着兆那蘇圖派委文武幹員押解來京。
交軍機大臣會同刑部覆審定拟具奏。
至山西巡撫兼管鹽政。
向有河東鹽務辦公銀兩。
查系前任巡撫吳其浚因商力疲敝。
奏請裁革一萬兩。
吳其浚雖已身故。
而其潔己奉公。
洵不愧為封疆大臣。
着該省巡撫查明該故員現有子孫幾人。
查明具奏。
即已革巡撫梁萼涵、前雖因案發往軍台。
而咎止失察伊弟撞騙多贓。
其于鹽務派商。
并無徇情受賄情事。
現又查出交城縣貢餘皮張。
亦經該革撫永遠裁汰。
以視王兆琛恣意貪婪。
相去何啻霄壤。
梁萼涵着即釋放回籍。
并賞給六品頂帶。
以為廉正自愛者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