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四百五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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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常德府同知試用通判衛鳳山、領銀辦運木植。
已曆兩年有餘。
并不及早開行。
以緻遇水漂失護木。
實屬遲誤。
衛鳳山着交部議處。
仍準其于司庫武職存半養廉銀内。
暫借二千兩。
即令該員趕辦護木。
迅即起運。
行抵江甯。
即将借項如數措繳解楚歸款。
傥沿途再有遲滞。
及所借銀兩。
延不解繳。
即着從嚴參辦。
此次系因水漲漂木。
事出不虞。
查系實情。
嗣後辦木委員。
不得援以為例。
○丁巳。
上奉皇太後禦奉三無私殿。
進膳。
○遣官祭昭忠祠。
○谕内閣、河南巡撫鄂順安、于辦理赈務。
及賈魯河钜工。
未能妥善。
咎實難辭。
着即照部議革職。
布政使王簡、于散放赈銀。
及賈魯河錢糧。
是其專責。
厥咎維均。
着改為革職。
至按察使吳式芬、于此重大兩案。
尚非專司。
而各案失察。
亦難辭咎。
所有部議降留之處。
着改為革職留任。
八年無過。
方準開複。
以昭平允。
河陝汝道施熙、承辦改挑河道。
未能一律寬深。
着照部議革職。
毋庸再行送部引見。
○以山西布政使潘铎、為河南巡撫。
未到任前。
以河東河道總督鐘祥兼署。
陝西按察使嚴良訓、為河南布政使。
未到任前。
以按察使吳式芬兼署。
○以貴州按察使吳振棫、為山西布政使。
○戊午。
以甘肅蘭州道郭夢齡、為陝西按察使。
福建鹽法道武棠、為貴州按察使。
○己未。
上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内閣、湖南東安縣民人胡仕愛、呈控伊堂兄胡仕能等。
聽糾立會。
挾伊首告之嫌。
率衆搶殺。
該縣知縣受賄。
不為究辦。
曆控本府及督撫衙門。
并未拏犯。
亦未結案等語。
案關糾衆立會。
挾嫌搶殺。
地方官受賄。
虛實均應徹底根究。
嚴行懲辦。
着交陸費瑔、饬屬嚴拏各犯務獲。
并查明該縣知縣有無得贓。
何以不為究辦。
即行親提人證卷宗。
秉公嚴訊确情。
按律定拟具奏。
原告胡仕愛、該部照例解往備質。
尋奏、查訊胡仕愛、具控胡仕能等。
與會匪王棕獻等往來。
并被胡仕萌等毀搶谷物。
均已得實。
該縣并無受賄不辦等情。
惟誣控胡仕萌将其幼子殺斃。
合依律拟杖一百。
流三千裡。
下部議。
從之。
○庚申。
谕内閣、倭什讷奏、拏獲潛入禁地。
欲行偷牲人犯。
請解部審辦一摺。
趙中祥、陳慶、陳六兒、戴十兒、均着交刑部嚴行審辦。
外委孫天生、失于防範。
着革去外委。
降為兵丁。
以示懲儆。
○谕軍機大臣等、有人奏、廣西盜劫各案。
請饬嚴緝等語。
據奏北流縣境有陳李二姓。
于道光二十六年。
為盜匪擄掠。
橫州所屬南鄉墟地界。
本年五月内。
有商船二十餘号。
并遭搶劫。
計贓一萬餘金。
均未緝獲一犯。
如果屬實。
地方文武。
所司何事。
查粵貨入滇。
百色地當孔道。
聞比年來、亦複劫案頻仍。
若不及早創懲。
何以靖闾閻而安行旅。
着鄭祖琛、督饬該州縣營員。
嚴密訪查确實。
認真催緝。
務令奸匪即時弋獲。
不準一名漏網。
毋緻諱劫為竊。
化有為無。
被不肖屬吏欺朦也。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薩迎阿等奏、會同妥議分貯擡炮一摺。
又片奏擡炮勢難調取。
用時由大起官兵帶往等語。
該将軍等身膺重寄。
于邊城情形。
均經身曆目睹。
所議分貯擡炮。
自系因地制宜。
計及久遠。
不難即照所議辦理。
惟會議諸大臣。
但能計及調取之迅速。
保衛之得力。
古人所謂多多益善。
而于倉猝失事。
利器為人所得。
其弊之輕重如何。
概不明言。
今朕為該大臣等明言之。
此項擡炮。
既須分貯英吉沙爾等處。
均屬極邊之區。
若有意外之虞。
倉猝之變。
利器轉為賊有。
豈不授人以柄。
實不得不深思熟慮。
該将軍曾否于此事計議再三。
有無萬全之策。
仍着詳議具奏。
将此各谕令知之。
○辛酉。
谕軍機大臣等、李星沅等奏、俄羅斯商船。
請在上海貿易。
已饬開導回帆一摺。
覽奏已悉。
俄羅斯向在北路陸地通商。
不比西洋各國。
航海貿易。
上海非該國應到之地。
所請自難準行。
已據該督等以事關通商大局。
必應率由舊章。
饬令妥為勸谕。
并谕<?口英>夷領事啊唎啯、随同開導。
該夷船情願立限駛回。
不緻遷延觀望。
所辦甚屬妥協。
可嘉之至。
以後該國商船。
如果再來哓渎。
該督等惟當循照定章。
以理阻卻。
斷勿令其時存觊觎。
緻啟效尤之漸。
至此次俄羅斯來禀。
既由<?口英>夷領事轉送。
将來難保不互相勾串。
以該國貨物附入<?口英>商。
影射貿易。
此亦夷情詭谲之常。
不值與之較論。
嗣後傥俄羅斯人與船隻。
俱不入口。
其貨物竟歸入<?口英>夷售賣。
彼此俱未明言。
似
已曆兩年有餘。
并不及早開行。
以緻遇水漂失護木。
實屬遲誤。
衛鳳山着交部議處。
仍準其于司庫武職存半養廉銀内。
暫借二千兩。
即令該員趕辦護木。
迅即起運。
行抵江甯。
即将借項如數措繳解楚歸款。
傥沿途再有遲滞。
及所借銀兩。
延不解繳。
即着從嚴參辦。
此次系因水漲漂木。
事出不虞。
查系實情。
嗣後辦木委員。
不得援以為例。
○丁巳。
上奉皇太後禦奉三無私殿。
進膳。
○遣官祭昭忠祠。
○谕内閣、河南巡撫鄂順安、于辦理赈務。
及賈魯河钜工。
未能妥善。
咎實難辭。
着即照部議革職。
布政使王簡、于散放赈銀。
及賈魯河錢糧。
是其專責。
厥咎維均。
着改為革職。
至按察使吳式芬、于此重大兩案。
尚非專司。
而各案失察。
亦難辭咎。
所有部議降留之處。
着改為革職留任。
八年無過。
方準開複。
以昭平允。
河陝汝道施熙、承辦改挑河道。
未能一律寬深。
着照部議革職。
毋庸再行送部引見。
○以山西布政使潘铎、為河南巡撫。
未到任前。
以河東河道總督鐘祥兼署。
陝西按察使嚴良訓、為河南布政使。
未到任前。
以按察使吳式芬兼署。
○以貴州按察使吳振棫、為山西布政使。
○戊午。
以甘肅蘭州道郭夢齡、為陝西按察使。
福建鹽法道武棠、為貴州按察使。
○己未。
上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内閣、湖南東安縣民人胡仕愛、呈控伊堂兄胡仕能等。
聽糾立會。
挾伊首告之嫌。
率衆搶殺。
該縣知縣受賄。
不為究辦。
曆控本府及督撫衙門。
并未拏犯。
亦未結案等語。
案關糾衆立會。
挾嫌搶殺。
地方官受賄。
虛實均應徹底根究。
嚴行懲辦。
着交陸費瑔、饬屬嚴拏各犯務獲。
并查明該縣知縣有無得贓。
何以不為究辦。
即行親提人證卷宗。
秉公嚴訊确情。
按律定拟具奏。
原告胡仕愛、該部照例解往備質。
尋奏、查訊胡仕愛、具控胡仕能等。
與會匪王棕獻等往來。
并被胡仕萌等毀搶谷物。
均已得實。
該縣并無受賄不辦等情。
惟誣控胡仕萌将其幼子殺斃。
合依律拟杖一百。
流三千裡。
下部議。
從之。
○庚申。
谕内閣、倭什讷奏、拏獲潛入禁地。
欲行偷牲人犯。
請解部審辦一摺。
趙中祥、陳慶、陳六兒、戴十兒、均着交刑部嚴行審辦。
外委孫天生、失于防範。
着革去外委。
降為兵丁。
以示懲儆。
○谕軍機大臣等、有人奏、廣西盜劫各案。
請饬嚴緝等語。
據奏北流縣境有陳李二姓。
于道光二十六年。
為盜匪擄掠。
橫州所屬南鄉墟地界。
本年五月内。
有商船二十餘号。
并遭搶劫。
計贓一萬餘金。
均未緝獲一犯。
如果屬實。
地方文武。
所司何事。
查粵貨入滇。
百色地當孔道。
聞比年來、亦複劫案頻仍。
若不及早創懲。
何以靖闾閻而安行旅。
着鄭祖琛、督饬該州縣營員。
嚴密訪查确實。
認真催緝。
務令奸匪即時弋獲。
不準一名漏網。
毋緻諱劫為竊。
化有為無。
被不肖屬吏欺朦也。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薩迎阿等奏、會同妥議分貯擡炮一摺。
又片奏擡炮勢難調取。
用時由大起官兵帶往等語。
該将軍等身膺重寄。
于邊城情形。
均經身曆目睹。
所議分貯擡炮。
自系因地制宜。
計及久遠。
不難即照所議辦理。
惟會議諸大臣。
但能計及調取之迅速。
保衛之得力。
古人所謂多多益善。
而于倉猝失事。
利器為人所得。
其弊之輕重如何。
概不明言。
今朕為該大臣等明言之。
此項擡炮。
既須分貯英吉沙爾等處。
均屬極邊之區。
若有意外之虞。
倉猝之變。
利器轉為賊有。
豈不授人以柄。
實不得不深思熟慮。
該将軍曾否于此事計議再三。
有無萬全之策。
仍着詳議具奏。
将此各谕令知之。
○辛酉。
谕軍機大臣等、李星沅等奏、俄羅斯商船。
請在上海貿易。
已饬開導回帆一摺。
覽奏已悉。
俄羅斯向在北路陸地通商。
不比西洋各國。
航海貿易。
上海非該國應到之地。
所請自難準行。
已據該督等以事關通商大局。
必應率由舊章。
饬令妥為勸谕。
并谕<?口英>夷領事啊唎啯、随同開導。
該夷船情願立限駛回。
不緻遷延觀望。
所辦甚屬妥協。
可嘉之至。
以後該國商船。
如果再來哓渎。
該督等惟當循照定章。
以理阻卻。
斷勿令其時存觊觎。
緻啟效尤之漸。
至此次俄羅斯來禀。
既由<?口英>夷領事轉送。
将來難保不互相勾串。
以該國貨物附入<?口英>商。
影射貿易。
此亦夷情詭谲之常。
不值與之較論。
嗣後傥俄羅斯人與船隻。
俱不入口。
其貨物竟歸入<?口英>夷售賣。
彼此俱未明言。
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