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四百五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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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公項。
業已措繳全完一摺。
雲南已革守備馬起鳳、侵用公項六十兩零。
業于限内全完。
着照例免其治罪。
惟該革員于被參後。
钤記延不交出。
實屬抗玩。
其所兼雲騎尉世職。
着一并斥革。
另行承襲。
以示懲儆。
餘着照所拟辦理。
該部知道。
○江南提督尤渤奏、病痊請觐。
得旨、汝身體照常。
朕心欣慰。
已有旨毋庸來京。
即行接印可也。
○以詹事府詹事和色本、充日講起居注官。
○江甯副都統色普徵阿、因病解任。
以署正黃旗滿洲副都統惠密、為江甯副都統。
○以剿辦雲南彌渡保山哨匪功。
加總督林則徐太子太保。
并賞花翎。
賞遊擊馬福花翎。
都司陳得功、守備王國才、巴圖魯名号。
知縣李峥嵘等藍翎。
餘加銜升叙有差。
○補行道光二十七年軍政。
漕标卓異官七員。
不謹官一員。
有疾官一員。
年老官五員。
浮躁官一員。
分别議叙處分如例。
○辛卯。
谕内閣、寶興之子鐘和、未婚妻四川同知福珠隆阿之女那拉氏。
一聞夫故。
過門守節。
深知大義。
甚屬可嘉。
着毋庸拘常例。
即予旌表。
○又谕、前據潘錫恩奏、洪澤湖盛漲。
籌啟昭關壩。
當經降旨饬令慎重核辦。
茲據該河督奏稱、昭關壩雖已饬啟。
仍恐分消不及。
拟再啟放義河等語。
着該河督相度機宜。
竭力防護。
可守則守。
傥有舉動。
必應與李星沅妥商全局。
慎重辦理。
斷不可輕于一試。
至事前如何準備。
事後如何撫綏。
該河督身膺重寄。
諒不敢冒昧從事。
必應籌畫萬全也。
慎之。
○又谕、潘錫恩奏、請将疏防纖堤坐蟄之員弁摘去頂帶等語。
江南裡河惠濟閘下張王廟對岸南纖堤坐蟄過水。
尚未掣溜。
雖經該管文武員弁于三日内搶堵穩固。
究屬疏于豫防。
署清河縣裡河縣丞倪輗、運口汛把總高玉龍、協防江善章、均着摘去頂帶。
撤任留工效力。
知府銜升用知府裡河同知曹文昭、都司銜裡河營守備吳泰、着一并摘去頂帶。
所有搶堵錢糧。
即責令該廳營全賠。
不準開銷。
以示懲儆。
○江蘇巡撫陸建瀛奏、遵查元和等縣盜劫各案。
或被獲審究。
或認真勒緝。
未敢稍任縱延。
至白龍山系在浙江湖州府境内。
與江蘇太湖毗連。
應即飛咨浙省。
會同摉捕。
複查長洲、元和、吳、三縣捕役。
委無盜匪溷迹其間。
此後總以有無失事。
有無獲犯。
驗其緝捕之勤惰。
如有縱容匪徒挂名充捕、以及抑勒諱飾情事。
即嚴參治罪。
得旨、摘奸發伏。
非振作勇敢者不能。
汝其竭力而行。
斷不可流于懦弱。
勉之。
○壬辰。
上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内閣、徐廣缙等奏、請将在籍職員革職審辦一摺。
廣東在籍候補知府麥慶培、因伊兄麥芬生泰店内。
圖減起貨工費。
緻與挑夫争執。
已屬貪鄙。
複敢勾串夷商。
申請示禁。
幫同助喝。
尤屬唆聳生事。
麥慶培着即行革職。
交該督撫提同應質人證。
嚴訊确情。
不準任聽狡展。
從重定拟具奏。
○命翰林院編修翁同書、提督貴州學政。
○癸巳。
谕内閣、海枚奏、撤回遣勇在途緻斃人命。
審明定拟一摺。
此案伊犁遣勇趙玉等在途搶掠。
緻将回子愛木拉等戳傷斃命。
經帶領之協領那爾洪阿、遊擊樊成、當将該犯等拏獲究辦。
究與帶領兵丁行走滋事者有間。
着免其交部議處。
○命陝甘總督布彥泰、撥銀一萬九千九百兩、解赴阿克蘇。
五千兩、解赴庫車。
備道光三十年經費。
○甲午。
戶部議準、陝甘總督布彥泰疏報、甘肅清遠縣開墾地二十九頃三十一畝有奇。
照例升科。
從之。
○丙申。
仁宗睿皇帝忌辰。
遣官祭昌陵。
上詣安佑宮行禮。
○丁酉。
谕軍機大臣等、寄谕湖廣總督裕泰。
前因刑部奏、請饬提已革山西巡撫梁萼涵署内門丁艾慶、當降旨饬令徐澤醇查詢。
如該門丁已回湖北原籍。
即着飛咨該督撫迅速饬提解京。
茲據署登州鎮總兵景琳奏稱、查詢梁萼涵門丁。
據供稱道光二十四五兩年。
在山西巡撫任内所用門丁艾慶、早回湖北江夏縣原籍等語。
着該督速即饬提艾慶、委員押解速行來京。
交刑部歸案質訊。
傥該門丁業經外出。
即提其家屬确切訊明現往何處。
作何營幹。
即速飛行饬提委解到部。
毋得稍有耽延。
尤不得緻令聞風逃逸。
将此谕令知之。
○大理寺卿邢福山、以親老乞養。
允之。
○己亥。
上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内閣、潘錫恩奏、請将疏防纖堤漫溢之員弁懲處。
并自請議處等語。
江南裡河惠濟閘下張王廟對岸南纖堤。
前因坐蟄過水。
業将該員弁分别摘頂撤任。
茲複疏于防範。
緻令南岸迤西纖堤漫溢。
所有署清河縣裡河縣丞倪輗、運口汛把總高玉龍、協防江善章、均着革職。
留工效力。
知府銜升用知府裡河同知
業已措繳全完一摺。
雲南已革守備馬起鳳、侵用公項六十兩零。
業于限内全完。
着照例免其治罪。
惟該革員于被參後。
钤記延不交出。
實屬抗玩。
其所兼雲騎尉世職。
着一并斥革。
另行承襲。
以示懲儆。
餘着照所拟辦理。
該部知道。
○江南提督尤渤奏、病痊請觐。
得旨、汝身體照常。
朕心欣慰。
已有旨毋庸來京。
即行接印可也。
○以詹事府詹事和色本、充日講起居注官。
○江甯副都統色普徵阿、因病解任。
以署正黃旗滿洲副都統惠密、為江甯副都統。
○以剿辦雲南彌渡保山哨匪功。
加總督林則徐太子太保。
并賞花翎。
賞遊擊馬福花翎。
都司陳得功、守備王國才、巴圖魯名号。
知縣李峥嵘等藍翎。
餘加銜升叙有差。
○補行道光二十七年軍政。
漕标卓異官七員。
不謹官一員。
有疾官一員。
年老官五員。
浮躁官一員。
分别議叙處分如例。
○辛卯。
谕内閣、寶興之子鐘和、未婚妻四川同知福珠隆阿之女那拉氏。
一聞夫故。
過門守節。
深知大義。
甚屬可嘉。
着毋庸拘常例。
即予旌表。
○又谕、前據潘錫恩奏、洪澤湖盛漲。
籌啟昭關壩。
當經降旨饬令慎重核辦。
茲據該河督奏稱、昭關壩雖已饬啟。
仍恐分消不及。
拟再啟放義河等語。
着該河督相度機宜。
竭力防護。
可守則守。
傥有舉動。
必應與李星沅妥商全局。
慎重辦理。
斷不可輕于一試。
至事前如何準備。
事後如何撫綏。
該河督身膺重寄。
諒不敢冒昧從事。
必應籌畫萬全也。
慎之。
○又谕、潘錫恩奏、請将疏防纖堤坐蟄之員弁摘去頂帶等語。
江南裡河惠濟閘下張王廟對岸南纖堤坐蟄過水。
尚未掣溜。
雖經該管文武員弁于三日内搶堵穩固。
究屬疏于豫防。
署清河縣裡河縣丞倪輗、運口汛把總高玉龍、協防江善章、均着摘去頂帶。
撤任留工效力。
知府銜升用知府裡河同知曹文昭、都司銜裡河營守備吳泰、着一并摘去頂帶。
所有搶堵錢糧。
即責令該廳營全賠。
不準開銷。
以示懲儆。
○江蘇巡撫陸建瀛奏、遵查元和等縣盜劫各案。
或被獲審究。
或認真勒緝。
未敢稍任縱延。
至白龍山系在浙江湖州府境内。
與江蘇太湖毗連。
應即飛咨浙省。
會同摉捕。
複查長洲、元和、吳、三縣捕役。
委無盜匪溷迹其間。
此後總以有無失事。
有無獲犯。
驗其緝捕之勤惰。
如有縱容匪徒挂名充捕、以及抑勒諱飾情事。
即嚴參治罪。
得旨、摘奸發伏。
非振作勇敢者不能。
汝其竭力而行。
斷不可流于懦弱。
勉之。
○壬辰。
上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内閣、徐廣缙等奏、請将在籍職員革職審辦一摺。
廣東在籍候補知府麥慶培、因伊兄麥芬生泰店内。
圖減起貨工費。
緻與挑夫争執。
已屬貪鄙。
複敢勾串夷商。
申請示禁。
幫同助喝。
尤屬唆聳生事。
麥慶培着即行革職。
交該督撫提同應質人證。
嚴訊确情。
不準任聽狡展。
從重定拟具奏。
○命翰林院編修翁同書、提督貴州學政。
○癸巳。
谕内閣、海枚奏、撤回遣勇在途緻斃人命。
審明定拟一摺。
此案伊犁遣勇趙玉等在途搶掠。
緻将回子愛木拉等戳傷斃命。
經帶領之協領那爾洪阿、遊擊樊成、當将該犯等拏獲究辦。
究與帶領兵丁行走滋事者有間。
着免其交部議處。
○命陝甘總督布彥泰、撥銀一萬九千九百兩、解赴阿克蘇。
五千兩、解赴庫車。
備道光三十年經費。
○甲午。
戶部議準、陝甘總督布彥泰疏報、甘肅清遠縣開墾地二十九頃三十一畝有奇。
照例升科。
從之。
○丙申。
仁宗睿皇帝忌辰。
遣官祭昌陵。
上詣安佑宮行禮。
○丁酉。
谕軍機大臣等、寄谕湖廣總督裕泰。
前因刑部奏、請饬提已革山西巡撫梁萼涵署内門丁艾慶、當降旨饬令徐澤醇查詢。
如該門丁已回湖北原籍。
即着飛咨該督撫迅速饬提解京。
茲據署登州鎮總兵景琳奏稱、查詢梁萼涵門丁。
據供稱道光二十四五兩年。
在山西巡撫任内所用門丁艾慶、早回湖北江夏縣原籍等語。
着該督速即饬提艾慶、委員押解速行來京。
交刑部歸案質訊。
傥該門丁業經外出。
即提其家屬确切訊明現往何處。
作何營幹。
即速飛行饬提委解到部。
毋得稍有耽延。
尤不得緻令聞風逃逸。
将此谕令知之。
○大理寺卿邢福山、以親老乞養。
允之。
○己亥。
上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内閣、潘錫恩奏、請将疏防纖堤漫溢之員弁懲處。
并自請議處等語。
江南裡河惠濟閘下張王廟對岸南纖堤。
前因坐蟄過水。
業将該員弁分别摘頂撤任。
茲複疏于防範。
緻令南岸迤西纖堤漫溢。
所有署清河縣裡河縣丞倪輗、運口汛把總高玉龍、協防江善章、均着革職。
留工效力。
知府銜升用知府裡河同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