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四百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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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修總裁官經筵日講起居注官太子太保體仁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管理戶部事務上書房總師傅翰林院掌院學士兼管順天府府尹事務随帶加五級紀錄十八次臣賈桢總裁官經筵講官吏部尚書鑲藍旗漢軍都統管理新營房城内官房大臣稽察内七倉大臣稽察會同四譯館事務加一級随帶加六級軍功加三級紀錄五次臣花沙納經筵講官文淵閣提舉閣事兵部尚書總管内務府大臣鑲白旗滿洲都統稽察内七倉大臣管理宗人府銀庫左翼幼官學甯壽宮圓明園等處精捷營禦茶膳房禦藥房太醫院造辦處事務随帶加十八級臣阿靈阿副總裁官經筵講官兵部尚書随帶加六級紀錄二十次臣周祖培等奉敕修
道光二十七年。
丁未。
十二月。
丙午朔。
谕内閣、劉韻珂等奏、閩省善後案内、亟應建修新舊各工。
業經履勘明确。
現饬先行趕辦一摺。
此項工程。
現經發帑興辦。
所有應建應修炮台等工。
及鑄造大炮擡炮。
并造補軍裝器械。
在在均關緊要。
必當核實辦理。
方期工歸實用。
帑不虛糜。
着該督等即督饬現委總辦全工之鹿澤長、呂恒安、及各該員弁同心協力。
認真經理。
該督等仍與各司道随時輪赴工次。
詳細稽核。
如查有草率偷減情弊。
立即指名嚴參。
不準稍涉姑容。
工竣後仍親往驗收。
○禮部奏、道光二十八年元旦應行禮儀。
得旨、是。
奉皇太後懿旨。
照例行禮。
停止筵宴。
其在外公主福晉命婦進内行禮之處。
并着停止。
○緩徵浙江仁和、富陽、嘉興、秀水、嘉善、海鹽、平湖、石門、桐鄉、歸安、烏程、德清、武康、武義、湯溪、十五縣被旱被水村莊新舊額賦。
并海沙、鮑郎、青村、三場歉收竈戶新舊額課。
○丁未。
谕内閣、已革山東署滕縣知縣繡綸、諱盜賠銀。
狡展不認。
昨有旨交張澧中親提審訊。
茲據禦史林揚祖奏稱、存興家人楊祥所供各情。
該革員未經面質。
勢必指為一面之詞。
仍思狡卸。
兩地各訊各供。
礙難結案等語。
着山東巡撫即将該革員繡綸、解交刑部。
以便提同人證。
将何人經手送銀及呈送銀數若幹之處。
逐層質對。
認真訊究。
毋任狡展。
尋刑部奏、查已革知縣繡綸、于境内被劫重案。
并不速拏贓賊。
辄行許賠銀兩。
又複諱強為竊。
朦混通詳。
迨經訊明。
猶敢飾詞狡展。
若非奏請交部。
傳到家人楊祥質訊。
幾被巧脫。
種種乖謬。
未便以業因本案革職。
竟予免議。
應請旨發往軍台效力贖罪。
以示懲儆。
未獲盜犯。
應令山東巡撫。
督饬勒限嚴緝。
從之。
○又谕、耆英奏、省河鹽課奏銷。
請循案展限一摺。
本年廣東省兩次奏銷。
商力不及。
所有省河各商道光二十七年應完二十六年分課饷。
着準其展至二十八年三月底奏銷。
此後遞年仍前趱早一月。
至三十年年底。
複歸原限。
○又谕、昨據梁寶常奏、浙江仁和等縣田禾被歉。
請緩帶漕糧一摺。
業已降旨準行。
惟原奏内稱蠲免米三萬一百餘石。
分三限捐廉補運。
本年應捐帶米一萬餘石。
先已奏明等語。
各省偶遇災歉。
或蠲或緩。
經督撫奏明。
朕無不立沛恩施。
緩徵一項。
自應酌量年限。
分别帶徵。
至業經蠲免米石。
原期實惠及民。
無須更議籌補。
所有該撫前經奏明捐廉補運之處。
着毋庸議。
○以辦理匪徒出力。
予浙江府經曆唐潤、以知縣升用。
○戊申。
谕内閣、吉明等奏、請增支弁兵鹽菜口糧等語。
此次葉爾羌新到防兵六百餘名。
留駐東路堵剿賊匪。
并赴奎裡鐵列木莊摉捕餘黨。
其鹽菜口糧。
自應照征兵支給。
至續經派赴各卡隘軍台。
查探防堵之弁兵等二百餘員名。
均系奉差遠出。
跋涉辛勤。
與在城防守者不同。
着加恩照征兵之例。
一律支給。
以示體恤。
○賞世襲三等伯許保瑞、頭等侍衛。
在大門上行走。
○以轟擊英吉沙爾賊匪。
予把總王文焘、以千總升用。
并賞花翎。
賞把總劉揚武等藍翎。
餘升補有差。
釋回遣犯九名。
○己酉。
山東巡撫張澧中、奏報接印日期。
得旨、實力整頓。
克副委任。
朕得人之難。
汝自知之。
勉益加勉。
○旌表逼嫁捐軀江西瑞昌縣儒童朱容書妻向氏。
湖南衡陽縣民譚積林妻淩氏。
○庚戌。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辛亥。
孝惠章皇後忌辰。
遣官祭孝東陵。
○谕内閣、載垣等奏、禦前行走之科爾沁紮薩克固山貝子濟克默特、身體單弱。
于一切差使不甚相宜請旨一摺。
濟克默特、着革去禦前侍衛。
伊子棍楚克林沁、身體亦屬軟弱。
着一并革去乾清門頭等侍衛。
○又谕、賽尚阿等奏、請饬催兩淮應解生息銀兩。
此項銀兩。
系圓明園八旗内務府三旗官兵等口食槍營公費所需。
豈容延宕拖欠。
緻該營籌款拮據。
着兩江總督、速饬将所欠道光七九十等年銀兩。
趕緊徵解。
并将應交二十六年連閏一年利銀二萬六千兩。
二十七年一年利銀二萬四千兩。
一并趕緊解交該營。
以資公用。
毋許再有延宕。
○予剿匪陣亡廣西守備李廷揚、千總劉春林、外委陳國熊、馬瑞春、麻學謙、彭文志、祭葬世職。
○修浚直隸溫榆河果渠村壩埽各工。
從總督讷爾經額請也。
○免調派進征土爾扈特、和碩特、蒙古官兵借支俸項及鹽菜銀。
○緩徵湖南鳳凰、乾州、永綏、保靖、四廳歉收屯田谷石。
○壬子。
谕内閣、前據軍機大臣會同戶部、議令将江蘇蘇松太三屬漕糧。
暫由海運。
曾經降旨準行。
旋據楊殿邦奏、河海并運事宜。
請俟本年辦理無誤。
明年再行籌議。
并片陳近日洋面情形。
當交大學士軍機大臣會同戶部速議具奏。
茲據該大學士等詳核妥議。
所有蘇州、松江、太倉、三屬二十七年應徵漕糧。
着仍于二十八年暫由海運。
至海洋巡哨。
宜加周密。
減船丁舵。
宜加體恤。
現據李星沅等條議章程。
總宜慎益加慎。
務臻妥善。
幫丁為漕務官員所轄。
着責成該漕督嚴饬所屬。
妥為約束。
所稱沙船到津。
易滋流弊一節。
着直隸總督、嚴饬地方該管文武。
實力防查。
毋得稍存大意。
明年河運較少。
抵通較早。
該漕督宜于暇豫之時。
妥籌減費裕漕良策。
以期全漕足額。
仍歸河運舊章。
其嗣後如何輪減。
俟本年辦理如果試行無誤。
即着該漕督于海運蒇事後。
會同兩江總督、江蘇巡撫、妥議具奏。
至紳戶大戶包攬抗欠。
胥役地保包庇侵蝕。
刁衿豪棍把持挾制諸弊。
着兩江總督、江蘇巡撫、悉心厘剔。
有犯必懲。
其海運應用款目。
着戶部詳慎鈎稽。
毋令稍有浮費。
以昭核實。
又據德誠等奏、熟籌收受海運漕糧事宜。
豫行杜絕諸弊章程一摺。
所稱撥船宜擇堅厚。
向由直隸州縣承辦。
率以損壞船隻充數。
再米中用藥使水。
宜嚴為防拏。
又請添設巡員。
自津至通。
晝夜巡查。
均着直隸總督按照所奏各條。
委員查驗。
嚴密查拏。
并派委幹練巡員梭織巡察。
又稱米色必須純潔。
前經議定海運章程。
着該督撫嚴饬承辦各員實力遵辦。
○谕軍機大臣等、耆英等奏、民夷互毆緻斃多名一案。
酌量辦理情形一摺。
廣東黃竹岐地方。
民人毆斃夷命。
現經緝獲兇犯。
訊認不諱。
該督等公同商酌。
已應允該夷酋先将情重人犯四名正法。
乃該酋猶複恃強挾制。
毫無情理。
業經該督等據理嚴駁。
折其驕盈之氣。
該夷始就馴服。
已回香港。
民夷安靜如常。
辦理尚屬妥協。
惟此次民夷互毆。
究系因何起釁。
該夷因何來至黃竹岐地方。
是否系伊應到之地。
有無不法情事。
該兇犯等慘殺夷人。
傷多且重。
因何懷恨至此。
該夷緻毆民人一傷一斃。
實系何人。
均着該督等詳細訪查。
遇便據實具奏。
又據耆英片稱、備文照覆口□佛夷。
力為開導等語。
口□佛夷潛入内地傳教、并兵頭駛往朝鮮兩事。
該督等谕令勸止。
該兵頭均有覆文。
并有每年巡涉朝鮮等國之說。
情詞殊為詭谲。
着仍反覆開導。
切實勸阻。
勿任再有私越蓦行等事為要。
将此谕令知之。
尋奏、民夷互毆。
系因夷人麥刻地等來至黃竹岐村前打雀。
居民驚擾。
鬥毆互傷。
粵省民情。
總因二十一年春間。
夷人滋事。
三元裡地方。
受其荼毒。
懷恨未釋。
是以将該夷六命慘殺。
其被夷人毆斃之民人。
系名陳亞振。
被夷人毆傷之民人。
系名李亞健。
至口□佛夷傳教一事。
前向新到夷酋口□陸<?口英>、谕令禁止。
該酋尚無異言。
其兵頭駛往朝鮮。
亦已備文反覆開導。
遇應阻止之處。
再行随時相機辦理。
報聞。
○又谕、鄭祖琛等奏、殲捕滋事匪徒。
并現派弁兵馳往堵禦一摺。
廣西灌陽縣屬。
前有湖南道州匪徒竄入搶掠。
經該縣會營督同該處團練鄉勇。
協力圍拏。
疊次格殺多人。
并拏獲匪目左廣秀等二名。
該匪等俱已潰散。
退回道州、及交界之永明等處。
現在匪犯李魔旺、已在湖南被獲。
尚恐餘匪出沒無常。
難保不複行竄擾。
該撫等業已派委員弁。
馳往該處。
着即饬令該員弁等、于交界處所。
嚴行堵禦。
并咨會湖南省會同迅速摉捕。
務期淨絕根株。
勿留餘孽。
另片奏、平樂、陽朔等處。
均有匪徒滋事。
業經饬派文武員弁等、督率團勇擊散等語。
着一并饬令分
丁未。
十二月。
丙午朔。
谕内閣、劉韻珂等奏、閩省善後案内、亟應建修新舊各工。
業經履勘明确。
現饬先行趕辦一摺。
此項工程。
現經發帑興辦。
所有應建應修炮台等工。
及鑄造大炮擡炮。
并造補軍裝器械。
在在均關緊要。
必當核實辦理。
方期工歸實用。
帑不虛糜。
着該督等即督饬現委總辦全工之鹿澤長、呂恒安、及各該員弁同心協力。
認真經理。
該督等仍與各司道随時輪赴工次。
詳細稽核。
如查有草率偷減情弊。
立即指名嚴參。
不準稍涉姑容。
工竣後仍親往驗收。
○禮部奏、道光二十八年元旦應行禮儀。
得旨、是。
奉皇太後懿旨。
照例行禮。
停止筵宴。
其在外公主福晉命婦進内行禮之處。
并着停止。
○緩徵浙江仁和、富陽、嘉興、秀水、嘉善、海鹽、平湖、石門、桐鄉、歸安、烏程、德清、武康、武義、湯溪、十五縣被旱被水村莊新舊額賦。
并海沙、鮑郎、青村、三場歉收竈戶新舊額課。
○丁未。
谕内閣、已革山東署滕縣知縣繡綸、諱盜賠銀。
狡展不認。
昨有旨交張澧中親提審訊。
茲據禦史林揚祖奏稱、存興家人楊祥所供各情。
該革員未經面質。
勢必指為一面之詞。
仍思狡卸。
兩地各訊各供。
礙難結案等語。
着山東巡撫即将該革員繡綸、解交刑部。
以便提同人證。
将何人經手送銀及呈送銀數若幹之處。
逐層質對。
認真訊究。
毋任狡展。
尋刑部奏、查已革知縣繡綸、于境内被劫重案。
并不速拏贓賊。
辄行許賠銀兩。
又複諱強為竊。
朦混通詳。
迨經訊明。
猶敢飾詞狡展。
若非奏請交部。
傳到家人楊祥質訊。
幾被巧脫。
種種乖謬。
未便以業因本案革職。
竟予免議。
應請旨發往軍台效力贖罪。
以示懲儆。
未獲盜犯。
應令山東巡撫。
督饬勒限嚴緝。
從之。
○又谕、耆英奏、省河鹽課奏銷。
請循案展限一摺。
本年廣東省兩次奏銷。
商力不及。
所有省河各商道光二十七年應完二十六年分課饷。
着準其展至二十八年三月底奏銷。
此後遞年仍前趱早一月。
至三十年年底。
複歸原限。
○又谕、昨據梁寶常奏、浙江仁和等縣田禾被歉。
請緩帶漕糧一摺。
業已降旨準行。
惟原奏内稱蠲免米三萬一百餘石。
分三限捐廉補運。
本年應捐帶米一萬餘石。
先已奏明等語。
各省偶遇災歉。
或蠲或緩。
經督撫奏明。
朕無不立沛恩施。
緩徵一項。
自應酌量年限。
分别帶徵。
至業經蠲免米石。
原期實惠及民。
無須更議籌補。
所有該撫前經奏明捐廉補運之處。
着毋庸議。
○以辦理匪徒出力。
予浙江府經曆唐潤、以知縣升用。
○戊申。
谕内閣、吉明等奏、請增支弁兵鹽菜口糧等語。
此次葉爾羌新到防兵六百餘名。
留駐東路堵剿賊匪。
并赴奎裡鐵列木莊摉捕餘黨。
其鹽菜口糧。
自應照征兵支給。
至續經派赴各卡隘軍台。
查探防堵之弁兵等二百餘員名。
均系奉差遠出。
跋涉辛勤。
與在城防守者不同。
着加恩照征兵之例。
一律支給。
以示體恤。
○賞世襲三等伯許保瑞、頭等侍衛。
在大門上行走。
○以轟擊英吉沙爾賊匪。
予把總王文焘、以千總升用。
并賞花翎。
賞把總劉揚武等藍翎。
餘升補有差。
釋回遣犯九名。
○己酉。
山東巡撫張澧中、奏報接印日期。
得旨、實力整頓。
克副委任。
朕得人之難。
汝自知之。
勉益加勉。
○旌表逼嫁捐軀江西瑞昌縣儒童朱容書妻向氏。
湖南衡陽縣民譚積林妻淩氏。
○庚戌。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辛亥。
孝惠章皇後忌辰。
遣官祭孝東陵。
○谕内閣、載垣等奏、禦前行走之科爾沁紮薩克固山貝子濟克默特、身體單弱。
于一切差使不甚相宜請旨一摺。
濟克默特、着革去禦前侍衛。
伊子棍楚克林沁、身體亦屬軟弱。
着一并革去乾清門頭等侍衛。
○又谕、賽尚阿等奏、請饬催兩淮應解生息銀兩。
此項銀兩。
系圓明園八旗内務府三旗官兵等口食槍營公費所需。
豈容延宕拖欠。
緻該營籌款拮據。
着兩江總督、速饬将所欠道光七九十等年銀兩。
趕緊徵解。
并将應交二十六年連閏一年利銀二萬六千兩。
二十七年一年利銀二萬四千兩。
一并趕緊解交該營。
以資公用。
毋許再有延宕。
○予剿匪陣亡廣西守備李廷揚、千總劉春林、外委陳國熊、馬瑞春、麻學謙、彭文志、祭葬世職。
○修浚直隸溫榆河果渠村壩埽各工。
從總督讷爾經額請也。
○免調派進征土爾扈特、和碩特、蒙古官兵借支俸項及鹽菜銀。
○緩徵湖南鳳凰、乾州、永綏、保靖、四廳歉收屯田谷石。
○壬子。
谕内閣、前據軍機大臣會同戶部、議令将江蘇蘇松太三屬漕糧。
暫由海運。
曾經降旨準行。
旋據楊殿邦奏、河海并運事宜。
請俟本年辦理無誤。
明年再行籌議。
并片陳近日洋面情形。
當交大學士軍機大臣會同戶部速議具奏。
茲據該大學士等詳核妥議。
所有蘇州、松江、太倉、三屬二十七年應徵漕糧。
着仍于二十八年暫由海運。
至海洋巡哨。
宜加周密。
減船丁舵。
宜加體恤。
現據李星沅等條議章程。
總宜慎益加慎。
務臻妥善。
幫丁為漕務官員所轄。
着責成該漕督嚴饬所屬。
妥為約束。
所稱沙船到津。
易滋流弊一節。
着直隸總督、嚴饬地方該管文武。
實力防查。
毋得稍存大意。
明年河運較少。
抵通較早。
該漕督宜于暇豫之時。
妥籌減費裕漕良策。
以期全漕足額。
仍歸河運舊章。
其嗣後如何輪減。
俟本年辦理如果試行無誤。
即着該漕督于海運蒇事後。
會同兩江總督、江蘇巡撫、妥議具奏。
至紳戶大戶包攬抗欠。
胥役地保包庇侵蝕。
刁衿豪棍把持挾制諸弊。
着兩江總督、江蘇巡撫、悉心厘剔。
有犯必懲。
其海運應用款目。
着戶部詳慎鈎稽。
毋令稍有浮費。
以昭核實。
又據德誠等奏、熟籌收受海運漕糧事宜。
豫行杜絕諸弊章程一摺。
所稱撥船宜擇堅厚。
向由直隸州縣承辦。
率以損壞船隻充數。
再米中用藥使水。
宜嚴為防拏。
又請添設巡員。
自津至通。
晝夜巡查。
均着直隸總督按照所奏各條。
委員查驗。
嚴密查拏。
并派委幹練巡員梭織巡察。
又稱米色必須純潔。
前經議定海運章程。
着該督撫嚴饬承辦各員實力遵辦。
○谕軍機大臣等、耆英等奏、民夷互毆緻斃多名一案。
酌量辦理情形一摺。
廣東黃竹岐地方。
民人毆斃夷命。
現經緝獲兇犯。
訊認不諱。
該督等公同商酌。
已應允該夷酋先将情重人犯四名正法。
乃該酋猶複恃強挾制。
毫無情理。
業經該督等據理嚴駁。
折其驕盈之氣。
該夷始就馴服。
已回香港。
民夷安靜如常。
辦理尚屬妥協。
惟此次民夷互毆。
究系因何起釁。
該夷因何來至黃竹岐地方。
是否系伊應到之地。
有無不法情事。
該兇犯等慘殺夷人。
傷多且重。
因何懷恨至此。
該夷緻毆民人一傷一斃。
實系何人。
均着該督等詳細訪查。
遇便據實具奏。
又據耆英片稱、備文照覆口□佛夷。
力為開導等語。
口□佛夷潛入内地傳教、并兵頭駛往朝鮮兩事。
該督等谕令勸止。
該兵頭均有覆文。
并有每年巡涉朝鮮等國之說。
情詞殊為詭谲。
着仍反覆開導。
切實勸阻。
勿任再有私越蓦行等事為要。
将此谕令知之。
尋奏、民夷互毆。
系因夷人麥刻地等來至黃竹岐村前打雀。
居民驚擾。
鬥毆互傷。
粵省民情。
總因二十一年春間。
夷人滋事。
三元裡地方。
受其荼毒。
懷恨未釋。
是以将該夷六命慘殺。
其被夷人毆斃之民人。
系名陳亞振。
被夷人毆傷之民人。
系名李亞健。
至口□佛夷傳教一事。
前向新到夷酋口□陸<?口英>、谕令禁止。
該酋尚無異言。
其兵頭駛往朝鮮。
亦已備文反覆開導。
遇應阻止之處。
再行随時相機辦理。
報聞。
○又谕、鄭祖琛等奏、殲捕滋事匪徒。
并現派弁兵馳往堵禦一摺。
廣西灌陽縣屬。
前有湖南道州匪徒竄入搶掠。
經該縣會營督同該處團練鄉勇。
協力圍拏。
疊次格殺多人。
并拏獲匪目左廣秀等二名。
該匪等俱已潰散。
退回道州、及交界之永明等處。
現在匪犯李魔旺、已在湖南被獲。
尚恐餘匪出沒無常。
難保不複行竄擾。
該撫等業已派委員弁。
馳往該處。
着即饬令該員弁等、于交界處所。
嚴行堵禦。
并咨會湖南省會同迅速摉捕。
務期淨絕根株。
勿留餘孽。
另片奏、平樂、陽朔等處。
均有匪徒滋事。
業經饬派文武員弁等、督率團勇擊散等語。
着一并饬令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