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四百三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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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石。
核計該米一萬六千石。
其餘米一萬七千十一石零。
分饬各州縣于附近成熟地方、按數采買。
所需價銀。
即于司庫谷價款内借給。
仍俟各屬屆限完徵緩缺米石。
按數還倉造報。
○戊子。
享太廟。
遣惇郡王奕誴、恭代行禮。
○遣官祭太歲之神。
○谕内閣、前據戶部奏、請推廣捐輸米石章程。
準令各省官民、前赴江蘇捐辦米石。
照捐輸銀兩議叙。
當有旨交壁昌等妥議運京路程。
或附海船抵津。
或由内河抵通。
茲據壁昌先行覆奏、糧船分帶捐米。
每船不過數十石。
為數無幾。
雇用民船。
又恐所費較重。
自不若由海運津。
較為便捷。
着該督等即将海運一節。
迅速妥議。
由驿馳奏。
至所稱有漕各省。
願捐者就近由糧船灑帶。
并北省官民就近購買海船商販米石。
由天津交倉等語。
着戶部議奏。
尋議、江蘇捐輸米石。
該督等請令有漕各省。
就近分于糧船灑帶。
查該省現議章程。
系屬籌辦一色粳米。
而有漕各省。
不盡出産粳米之區。
傥令捐生于收買粳米後。
分投各省交幫灑帶。
勢實難行。
至北省官民就近購買交倉一節。
尤恐近畿一帶米價增昂。
于民食大有妨礙。
仍應歸江蘇省辦理。
以昭畫一。
從之。
○又谕、壁昌等奏、請将商捐經費餘存銀兩發典生息。
抵給操兵口糧等項一摺。
江蘇善後案内。
商捐操巡經費赢餘銀二萬二千五百餘兩。
着發典按月生息。
所有每年利銀二千七百兩。
除支給巡江不敷口糧銀一千五百三十六兩外。
餘銀一千一百六十四兩。
着每年提銀一千兩。
以為演放沿江炮位、獎賞兵丁之用。
并着免其造冊報銷。
○又谕、程矞采奏、清查未能辦竣。
請展限一年一摺。
江蘇省此次清查事宜。
自道光元年起。
至二十四年止。
二十餘載。
款項叢雜。
冊籍紛繁。
現據該撫奏稱、原限現将屆滿。
不克依期蒇事。
着準其再展一年。
務須認真厘剔。
不準草率遷就。
以昭核實。
○又谕、存興奏、徵收漕米。
請照曆年例案紅白兼收一摺。
本年浙西各屬成熟田畝。
因先後被水被旱被風。
禾稻受傷。
以緻米色未能一律純潔。
若複輾轉挑換。
恐至開兌需時。
着準其援照成案。
紅白兼收。
籼粳并納。
以便輸将而速兌運。
○上以次辛祈谷于上帝。
自是日始。
齋戒三日。
○己醜。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琦善奏、達賴喇嘛、班禅額爾德尼、差人赴附京地方。
辦買哈達緞匹等物。
酌拟人馬騎馱數目一摺。
當交該部議奏。
茲據奏稱、詳核該大臣所拟。
系體察該處實在情形。
均着照該大臣原拟辦理。
惟所帶人馬騎馱。
既經酌定數目。
以後應令永遠遵守。
不得漫無限制。
并着西甯辦事大臣、屆期詳查奏定章程。
逐一稽查。
傥日後擅自增添。
即着據實參奏。
至原奏所稱專人前往附京地方購備物件之處。
究系在何處購買。
并着該大臣指實地方。
确切奏明。
概不準以附京地方一語含糊入奏。
将此谕令知之。
○直隸總督讷爾經額奏、各屬得雪情形。
得旨、覽奏稍慰。
京師于正月初四日亥末子初。
瑞雪缤紛。
至次日巳刻方止。
足敷五寸。
朕欣感之餘。
仍望直省春膏普遍也。
○庚寅。
上詣南郊齋宮齋宿。
○谕軍機大臣等、耆英奏、<?口英>夷定界通商之請、已有轉圜一摺。
又另片奏、請饬駐藏大臣就近體察情形。
酌量妥辦等語。
覽奏均悉。
<?口英>夷定界通商之請。
既系祇欲指明舊界。
并非另立新界。
通商系仍照舊章。
亦不另議新條。
與來五口通商之夷無涉等情。
該夷屈于正論。
妄念已息。
似不至另生枝節。
其西藏地方。
是否與加治彌耳毗連。
有無舊界可循。
及加治彌耳夷人。
是否向與西藏貿易之處。
已谕知琦善體察情形。
酌量妥辦。
并将加治彌耳夷人合謀聚衆、欲行驅逐夷酋等事。
确切偵探。
迅速覆奏矣。
又另片奏、口□佛<?口英>兩夷。
留人居住琉球。
前已谕令撤回。
口□佛酋尚未覆到。
<?口英>酋覆稱醫生前往。
未便阻止。
并琉球附近日本等語。
夷情變幻難測。
或其欲通日本。
而借琉球為東渡津梁。
亦未可知。
着俟口□佛酋覆文到日。
再向口□德酋相機開導。
務期易于轉圜。
該兩夷遣往琉球之人。
何時撤回。
該督即随時馳奏。
又另片奏、解往湖北傳教夷人。
已交西洋夷目收管。
該夷居住香港。
甚為安靜等語。
該夷現既安靜。
想系知所儆畏。
此後惟嚴饬地方官、于關津渡口。
随時盤查。
自不至任意混入。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前因琦善奏、有披楞人欲向唐古特交易。
與耆英前奏<?口英>夷請于後藏定界通商等情。
大略相同。
當降旨令琦善相機籌辦。
并谕知該夷通商事宜。
系耆英專管。
如有禀請事件。
可赴廣東商辦。
茲據耆英奏稱、夷酋頓易前言。
又以定界通商。
均系循照舊章。
該夷犬羊性成。
真僞殊難憑信。
着琦善就近體察情形。
酌量妥辦。
總在因時相機開導。
不緻别啟紛更。
是為至要。
至加治彌耳夷人、與西刻夷人。
是否實有合謀聚衆、欲行驅逐夷酋捦去夷目之事。
着一面确切偵探實在情形。
并查明西藏地方、與加治彌耳毗連。
有無舊界可循。
及
核計該米一萬六千石。
其餘米一萬七千十一石零。
分饬各州縣于附近成熟地方、按數采買。
所需價銀。
即于司庫谷價款内借給。
仍俟各屬屆限完徵緩缺米石。
按數還倉造報。
○戊子。
享太廟。
遣惇郡王奕誴、恭代行禮。
○遣官祭太歲之神。
○谕内閣、前據戶部奏、請推廣捐輸米石章程。
準令各省官民、前赴江蘇捐辦米石。
照捐輸銀兩議叙。
當有旨交壁昌等妥議運京路程。
或附海船抵津。
或由内河抵通。
茲據壁昌先行覆奏、糧船分帶捐米。
每船不過數十石。
為數無幾。
雇用民船。
又恐所費較重。
自不若由海運津。
較為便捷。
着該督等即将海運一節。
迅速妥議。
由驿馳奏。
至所稱有漕各省。
願捐者就近由糧船灑帶。
并北省官民就近購買海船商販米石。
由天津交倉等語。
着戶部議奏。
尋議、江蘇捐輸米石。
該督等請令有漕各省。
就近分于糧船灑帶。
查該省現議章程。
系屬籌辦一色粳米。
而有漕各省。
不盡出産粳米之區。
傥令捐生于收買粳米後。
分投各省交幫灑帶。
勢實難行。
至北省官民就近購買交倉一節。
尤恐近畿一帶米價增昂。
于民食大有妨礙。
仍應歸江蘇省辦理。
以昭畫一。
從之。
○又谕、壁昌等奏、請将商捐經費餘存銀兩發典生息。
抵給操兵口糧等項一摺。
江蘇善後案内。
商捐操巡經費赢餘銀二萬二千五百餘兩。
着發典按月生息。
所有每年利銀二千七百兩。
除支給巡江不敷口糧銀一千五百三十六兩外。
餘銀一千一百六十四兩。
着每年提銀一千兩。
以為演放沿江炮位、獎賞兵丁之用。
并着免其造冊報銷。
○又谕、程矞采奏、清查未能辦竣。
請展限一年一摺。
江蘇省此次清查事宜。
自道光元年起。
至二十四年止。
二十餘載。
款項叢雜。
冊籍紛繁。
現據該撫奏稱、原限現将屆滿。
不克依期蒇事。
着準其再展一年。
務須認真厘剔。
不準草率遷就。
以昭核實。
○又谕、存興奏、徵收漕米。
請照曆年例案紅白兼收一摺。
本年浙西各屬成熟田畝。
因先後被水被旱被風。
禾稻受傷。
以緻米色未能一律純潔。
若複輾轉挑換。
恐至開兌需時。
着準其援照成案。
紅白兼收。
籼粳并納。
以便輸将而速兌運。
○上以次辛祈谷于上帝。
自是日始。
齋戒三日。
○己醜。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琦善奏、達賴喇嘛、班禅額爾德尼、差人赴附京地方。
辦買哈達緞匹等物。
酌拟人馬騎馱數目一摺。
當交該部議奏。
茲據奏稱、詳核該大臣所拟。
系體察該處實在情形。
均着照該大臣原拟辦理。
惟所帶人馬騎馱。
既經酌定數目。
以後應令永遠遵守。
不得漫無限制。
并着西甯辦事大臣、屆期詳查奏定章程。
逐一稽查。
傥日後擅自增添。
即着據實參奏。
至原奏所稱專人前往附京地方購備物件之處。
究系在何處購買。
并着該大臣指實地方。
确切奏明。
概不準以附京地方一語含糊入奏。
将此谕令知之。
○直隸總督讷爾經額奏、各屬得雪情形。
得旨、覽奏稍慰。
京師于正月初四日亥末子初。
瑞雪缤紛。
至次日巳刻方止。
足敷五寸。
朕欣感之餘。
仍望直省春膏普遍也。
○庚寅。
上詣南郊齋宮齋宿。
○谕軍機大臣等、耆英奏、<?口英>夷定界通商之請、已有轉圜一摺。
又另片奏、請饬駐藏大臣就近體察情形。
酌量妥辦等語。
覽奏均悉。
<?口英>夷定界通商之請。
既系祇欲指明舊界。
并非另立新界。
通商系仍照舊章。
亦不另議新條。
與來五口通商之夷無涉等情。
該夷屈于正論。
妄念已息。
似不至另生枝節。
其西藏地方。
是否與加治彌耳毗連。
有無舊界可循。
及加治彌耳夷人。
是否向與西藏貿易之處。
已谕知琦善體察情形。
酌量妥辦。
并将加治彌耳夷人合謀聚衆、欲行驅逐夷酋等事。
确切偵探。
迅速覆奏矣。
又另片奏、口□佛<?口英>兩夷。
留人居住琉球。
前已谕令撤回。
口□佛酋尚未覆到。
<?口英>酋覆稱醫生前往。
未便阻止。
并琉球附近日本等語。
夷情變幻難測。
或其欲通日本。
而借琉球為東渡津梁。
亦未可知。
着俟口□佛酋覆文到日。
再向口□德酋相機開導。
務期易于轉圜。
該兩夷遣往琉球之人。
何時撤回。
該督即随時馳奏。
又另片奏、解往湖北傳教夷人。
已交西洋夷目收管。
該夷居住香港。
甚為安靜等語。
該夷現既安靜。
想系知所儆畏。
此後惟嚴饬地方官、于關津渡口。
随時盤查。
自不至任意混入。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前因琦善奏、有披楞人欲向唐古特交易。
與耆英前奏<?口英>夷請于後藏定界通商等情。
大略相同。
當降旨令琦善相機籌辦。
并谕知該夷通商事宜。
系耆英專管。
如有禀請事件。
可赴廣東商辦。
茲據耆英奏稱、夷酋頓易前言。
又以定界通商。
均系循照舊章。
該夷犬羊性成。
真僞殊難憑信。
着琦善就近體察情形。
酌量妥辦。
總在因時相機開導。
不緻别啟紛更。
是為至要。
至加治彌耳夷人、與西刻夷人。
是否實有合謀聚衆、欲行驅逐夷酋捦去夷目之事。
着一面确切偵探實在情形。
并查明西藏地方、與加治彌耳毗連。
有無舊界可循。
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