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四百三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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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作三個月扣還之處。
并着照所拟辦理。
将此各谕令知之。
○以南郊大祀、禮節娴熟。
賞太常寺贊禮郎察杭阿、五品頂帶花翎。
○賞順天等省鄉試年老諸生陳镛等五十九名舉人副榜有差。
○戊子。
谕内閣、前據潘錫恩奏、中河廳估建滾水石壩、并拆修雙金閘要工一摺。
當交戶部議奏。
茲據該部奏稱、滾水壩為漕船往來要道。
且事屬創建。
應準其撥銀十一萬兩。
責令該河督趕緊興辦。
無誤漕行。
至拆修雙金閘一款。
此項工程。
曾于道光十四年經張井奏請估修。
戶部駁令歸入常年另案款内動用。
該河督自應遵照前案。
不得再行請撥。
緻滋糜費。
嗣後如有應修各工。
若非必須請撥之項。
着一概裁歸常年歲搶修項下報銷。
以符定制。
○己醜。
谕内閣、本日據都察院奏、馬蘭鎮兵丁馬從義、呈訴父冤一案。
着交刑部提案嚴審。
務期水落石出。
至該兵丁所控伊父馬雲、奉派巡查赤轄峪。
被王二短子毆斃埋壓。
既經禀報驗明。
何以該管備弁。
不敢緝拏。
且據該兵丁呈稱、曾經容照賞給馬兵。
許拏兇犯。
案懸半載。
并無音信等語。
其中情節支離。
着容照明白回奏。
此案兇犯王二短子等、仍着容照督饬嚴拏。
送部究辦。
斷不可任令遠揚。
○雲南巡撫陸建瀛奏報、兼署雲貴總督日期。
得旨、想汝亦知朕得人之難。
用人之不易。
勉圖報稱。
為國宣勤。
他無所顧可也。
○戶部議準、前任江蘇巡撫李星沅疏報、靖江縣新漲田七十九頃十七畝。
照例升科。
從之。
○除江蘇靖江縣濱江坍折田一頃二十九畝額賦。
○庚寅。
谕内閣、劉韻珂奏、請清厘台灣閑居幕友。
開單呈覽。
各官延請幕友。
必得謹慎自持之士。
方足以資襄助。
台灣孤懸海外。
尤應加意整饬。
以杜弊端。
據奏查明閑居該處郡城紛紛待聘者。
除陸續内渡及先後病故外。
尚有陳白齋等三十二人。
均非刑名錢谷之才。
聚處台郡。
久而不歸。
難保無鑽營求薦及勾串為奸等弊。
若任其盤踞。
贻害地方。
于海疆吏治。
大有關系。
着即将現住郡城之陳白齋等三十二人。
驅逐内渡。
不準逗留。
其現在有館各幕。
該督仍當留心查察。
如有前後異軌者。
随時檄饬該地方官驅逐。
不可稍有将就。
嗣後内地幕友。
除地方官延請外。
不準私自渡台。
若台地官員并不認真驅逐。
或任其私渡。
即照徇庇失察例分别議處。
以重吏治而肅海疆。
○辛卯。
上詣安佑宮行禮。
○正白旗蒙古副都統錫蘭都、因病解任。
以工部右侍郎明訓、兼正白旗蒙古副都統。
○壬辰。
上詣大高殿壽皇殿行禮。
○奉皇太後還宮。
○以故一等公阿齡阿子祥保、襲爵。
○命詹事府少詹事葉觐儀、在上書房行走。
工部右侍郎張芾、仍在南書房行走。
○命左春坊左庶子丁嘉葆、提督貴州學政。
○禮部議準、山西巡撫吳其浚疏報、采訪廣靈縣節婦劉田氏等三十一口。
請建總坊旌表。
從之。
○癸巳。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據慶祺奏、知縣調省審案、意存推诿一摺。
已有旨将該縣方發祥勒令休緻矣。
此案民人劉萬強等、糾衆行劫。
奸--女。
罪名綦重。
無庸發回該縣審辦。
着慶祺、文俊、親提嚴訊。
務得确情。
按律定拟。
斷不準稍有徇縱。
至該縣方發祥所稱境内現有回民滋事之處。
其因何起釁。
摺内未據聲明。
并着慶祺等、派員前往确查。
據實具奏。
尤不可稍涉含糊。
将此各谕令知之。
○命吏部左侍郎惠豐、在紫禁城内騎馬。
○旌表守正捐軀河南浚縣民張玉女二姐。
○甲午。
聖祖仁皇帝忌辰。
遣官祭景陵。
○上詣壽皇殿行禮。
○詣關帝廟拈香。
○旌表守正捐軀河南永城縣民窦茂妻李氏。
○蠲減直隸安、隆平、甯晉、河間、天津、文安、六州縣被水地畝額賦有差。
○乙未。
命于大高殿設壇祈雪。
上親詣行禮。
○丙申。
頒發河南祥符縣新建河神廟禦書扁額。
曰安瀾利濟。
中牟縣河神廟曰榮光溥德。
○丁酉。
實授穆特布伊犁鎮總兵官。
○以塔爾巴哈台屯田豐收。
予員弁議叙。
賞兵丁一月鹽菜銀。
○命陝甘總督布彥泰、撥銀六十六萬五千兩。
解赴伊犁。
備道光二十八年經費。
○戊戌。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内閣、奕湘等奏、請将越邊各犯遞籍嚴管等語。
奉天越邊各犯。
多系山東直隸流民。
遷寓沿邊一帶。
乘間潛越。
種種偷盜。
雖經拏獲懲辦。
罪止枷杖。
一經發落。
仍複出邊偷竊。
情殊可恨。
所有此次拏獲越邊各犯。
枷滿折責後。
均着遞回原籍。
交各該州縣等、嚴加收管。
傥遞回後。
仍敢出邊偷竊。
甚至有再犯三犯者。
應如何加等治罪。
各該州縣等于流民收管後。
仍複潛逃出邊滋事、毫無覺察者。
應如何予以
并着照所拟辦理。
将此各谕令知之。
○以南郊大祀、禮節娴熟。
賞太常寺贊禮郎察杭阿、五品頂帶花翎。
○賞順天等省鄉試年老諸生陳镛等五十九名舉人副榜有差。
○戊子。
谕内閣、前據潘錫恩奏、中河廳估建滾水石壩、并拆修雙金閘要工一摺。
當交戶部議奏。
茲據該部奏稱、滾水壩為漕船往來要道。
且事屬創建。
應準其撥銀十一萬兩。
責令該河督趕緊興辦。
無誤漕行。
至拆修雙金閘一款。
此項工程。
曾于道光十四年經張井奏請估修。
戶部駁令歸入常年另案款内動用。
該河督自應遵照前案。
不得再行請撥。
緻滋糜費。
嗣後如有應修各工。
若非必須請撥之項。
着一概裁歸常年歲搶修項下報銷。
以符定制。
○己醜。
谕内閣、本日據都察院奏、馬蘭鎮兵丁馬從義、呈訴父冤一案。
着交刑部提案嚴審。
務期水落石出。
至該兵丁所控伊父馬雲、奉派巡查赤轄峪。
被王二短子毆斃埋壓。
既經禀報驗明。
何以該管備弁。
不敢緝拏。
且據該兵丁呈稱、曾經容照賞給馬兵。
許拏兇犯。
案懸半載。
并無音信等語。
其中情節支離。
着容照明白回奏。
此案兇犯王二短子等、仍着容照督饬嚴拏。
送部究辦。
斷不可任令遠揚。
○雲南巡撫陸建瀛奏報、兼署雲貴總督日期。
得旨、想汝亦知朕得人之難。
用人之不易。
勉圖報稱。
為國宣勤。
他無所顧可也。
○戶部議準、前任江蘇巡撫李星沅疏報、靖江縣新漲田七十九頃十七畝。
照例升科。
從之。
○除江蘇靖江縣濱江坍折田一頃二十九畝額賦。
○庚寅。
谕内閣、劉韻珂奏、請清厘台灣閑居幕友。
開單呈覽。
各官延請幕友。
必得謹慎自持之士。
方足以資襄助。
台灣孤懸海外。
尤應加意整饬。
以杜弊端。
據奏查明閑居該處郡城紛紛待聘者。
除陸續内渡及先後病故外。
尚有陳白齋等三十二人。
均非刑名錢谷之才。
聚處台郡。
久而不歸。
難保無鑽營求薦及勾串為奸等弊。
若任其盤踞。
贻害地方。
于海疆吏治。
大有關系。
着即将現住郡城之陳白齋等三十二人。
驅逐内渡。
不準逗留。
其現在有館各幕。
該督仍當留心查察。
如有前後異軌者。
随時檄饬該地方官驅逐。
不可稍有将就。
嗣後内地幕友。
除地方官延請外。
不準私自渡台。
若台地官員并不認真驅逐。
或任其私渡。
即照徇庇失察例分别議處。
以重吏治而肅海疆。
○辛卯。
上詣安佑宮行禮。
○正白旗蒙古副都統錫蘭都、因病解任。
以工部右侍郎明訓、兼正白旗蒙古副都統。
○壬辰。
上詣大高殿壽皇殿行禮。
○奉皇太後還宮。
○以故一等公阿齡阿子祥保、襲爵。
○命詹事府少詹事葉觐儀、在上書房行走。
工部右侍郎張芾、仍在南書房行走。
○命左春坊左庶子丁嘉葆、提督貴州學政。
○禮部議準、山西巡撫吳其浚疏報、采訪廣靈縣節婦劉田氏等三十一口。
請建總坊旌表。
從之。
○癸巳。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據慶祺奏、知縣調省審案、意存推诿一摺。
已有旨将該縣方發祥勒令休緻矣。
此案民人劉萬強等、糾衆行劫。
奸--女。
罪名綦重。
無庸發回該縣審辦。
着慶祺、文俊、親提嚴訊。
務得确情。
按律定拟。
斷不準稍有徇縱。
至該縣方發祥所稱境内現有回民滋事之處。
其因何起釁。
摺内未據聲明。
并着慶祺等、派員前往确查。
據實具奏。
尤不可稍涉含糊。
将此各谕令知之。
○命吏部左侍郎惠豐、在紫禁城内騎馬。
○旌表守正捐軀河南浚縣民張玉女二姐。
○甲午。
聖祖仁皇帝忌辰。
遣官祭景陵。
○上詣壽皇殿行禮。
○詣關帝廟拈香。
○旌表守正捐軀河南永城縣民窦茂妻李氏。
○蠲減直隸安、隆平、甯晉、河間、天津、文安、六州縣被水地畝額賦有差。
○乙未。
命于大高殿設壇祈雪。
上親詣行禮。
○丙申。
頒發河南祥符縣新建河神廟禦書扁額。
曰安瀾利濟。
中牟縣河神廟曰榮光溥德。
○丁酉。
實授穆特布伊犁鎮總兵官。
○以塔爾巴哈台屯田豐收。
予員弁議叙。
賞兵丁一月鹽菜銀。
○命陝甘總督布彥泰、撥銀六十六萬五千兩。
解赴伊犁。
備道光二十八年經費。
○戊戌。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内閣、奕湘等奏、請将越邊各犯遞籍嚴管等語。
奉天越邊各犯。
多系山東直隸流民。
遷寓沿邊一帶。
乘間潛越。
種種偷盜。
雖經拏獲懲辦。
罪止枷杖。
一經發落。
仍複出邊偷竊。
情殊可恨。
所有此次拏獲越邊各犯。
枷滿折責後。
均着遞回原籍。
交各該州縣等、嚴加收管。
傥遞回後。
仍敢出邊偷竊。
甚至有再犯三犯者。
應如何加等治罪。
各該州縣等于流民收管後。
仍複潛逃出邊滋事、毫無覺察者。
應如何予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