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四百三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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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原案。
該犯以已革漕書。
暗中幫辦漕務。
并受饋包庇。
實為漕務之蠹。
比律拟徒酌加二等流二千裡。
罪名亦屬允協。
已退庫書捐納從九品銜薛桂一犯。
原審因各犯均未供指。
案中并無其人。
茲訊明先于薛正安當漕書時。
幫同辦事。
有得受公項錢文情事。
應請将薛桂依律拟流減徒。
下刑部議。
尋議奏、各犯情罪與該督等原奏相符。
應毋庸議外。
薛桂系已退庫書幹預漕務。
分受錢文。
情節較重。
所得流罪。
應不準其援減。
到配折責安置。
從之。
○廣西巡撫周之琦、因病解任。
以福建布政使徐繼畲、為廣西巡撫。
山東按察使陳慶偕、為福建布政使。
雲南迤東道徐思莊、為山東按察使。
○丁卯。
谕軍機大臣等、奕湘等奏、查辦越邊伐木、及沿江結舍墾田各案犯。
業已完竣一摺。
此案前經降旨。
着花沙納于查勘工程事竣後。
會同奕湘親赴該處周曆履勘。
茲據該将軍奏稱時屆隆冬。
請俟明歲春融。
再行前往。
着花沙納查勘工程事竣。
即行回京覆命。
該将軍俟來歲春融。
先期奏明。
候旨派員會同前往。
将此谕令知之。
○兩廣總督耆英等覆奏、遵旨訪獲拐犯蘇歪等。
起出幼孩盧亞錦等十一名。
又訪獲拐犯陳亞九等。
起出幼孩王亞有等五名。
研訊均無藥迷及毒斃情事。
江西巡撫吳文镕覆奏、緝獲形迹可疑之龔鳳吉、劉廖氏等。
根究來曆住址。
均屬明白。
并有族鄰地保指證。
實非邪匪。
分别保釋。
均報聞。
○蠲緩湖南華容、澧、安鄉、沅江、武陵、五州縣暨嶽州衛被水災區新舊額賦有差。
○戊辰。
上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内閣、奕湘等奏、請将失察越邊伐木結舍墾田之原辦及統巡各員。
嚴議處分量從末減等語。
着該将軍等仍遵前旨。
将該各員職名開明送部。
俟該部定議覆奏時。
再降谕旨。
○以塔爾巴哈台屯田豐收。
予員弁議叙。
賞兵丁一月鹽菜銀。
○緩徵江西奉新、上高、新昌、建昌、安義、南昌、新建、豐城、進賢、靖安、清江、新淦、新喻、峽江、鄱陽、餘幹、星子、德化、德安、廬陵、吉水、萬安、瑞昌、湖口、彭澤、二十五縣被旱被水災區新舊額賦。
○己巳。
谕軍機大臣等、賀長齡奏、查明要犯張富等實系真心投誠。
現又招出餘黨懇請免罪一摺。
此案回民張富等赴營繳械投首。
籲求免罪。
前經軍機大臣等會議。
以該犯張富等罪重難逭。
是否果系悔罪出于至誠。
抑系窮蹙來歸。
業經降旨令李星沅、徐廣缙、于到任後嚴密訪查。
悉心體察具奏矣。
茲複據賀長齡奏稱、該犯等實系真心投誠。
現又招出餘黨。
仍請免罪等語。
着李星沅再行詳加體察。
悉心酌辦。
斷不可将就了事。
有傷國體。
尤不可姑息目前。
措置失宜。
緻贻後患。
傥賀長齡苟且目前。
辦理不善。
即着據實嚴參。
不可代人受過也。
原摺着鈔給閱看。
将現辦情形以及定拟之摺。
俱着由驿馳奏。
将此谕令知之。
○庚午。
撫恤朝鮮國遭風難夷如例。
○辛未。
除奉天府複州水沖沙壓地四十五頃八十畝有奇額賦。
○壬申。
上禦勤政殿聽政。
○浙江巡撫梁寶常片奏、蠶稻豐稔。
民情安帖。
夏間毒斃幼孩。
相傳妖異等語。
當時本無其事。
今亦竟無其言。
批、朕早料及。
又奏、定海自收複以來。
民夷安谧。
尚無奸民假冒夷船之事。
嚴饬營縣分别商船盜船。
固不可妄拏。
尤不得置真盜于不問。
得旨、所見皆是。
認真督辦。
不可稍懈。
○命服阕都察院左都禦史沈岐、以原品休緻。
○以鴻胪寺卿熙成、為太常寺卿。
○旌表守正被戕直隸多倫諾爾廳民張二童養媳胡姐兒。
○修河南十三廳、山東曹河曹單二廳、及曹考廳曹上汛、黃河兩岸堤工。
并添備各廳來年防料甎石。
從河道總督鐘祥請也。
○戶部議準、直隸總督讷爾經額疏報、甯晉縣開墾荒地一百七頃五十畝有奇。
照例升科。
從之。
○癸酉。
吏部奏、遵議陝西辦理紅号錯誤處分。
得旨、陝西正考官翰林院侍講陳寶禾、副考官詹事府左中允青麟、均着降一級留任。
準其抵銷。
監臨官林則徐、應得降一級留任處分。
着加恩寬免。
○禮部議準、山東巡撫崇恩疏報、采訪東平州貞節婦女于周氏等三百三十一口。
貴州巡撫喬用遷疏報、采訪黃平州陳戴氏等一百八十一口。
各請建總坊旌表。
從之。
○甲戌。
上禦洞明堂。
勾到江蘇河南情實罪犯。
停決江蘇斬犯二人。
河南斬犯六人。
餘五十二人予勾。
○谕軍機大臣等、前因各省議覆銀錢兼用章程
該犯以已革漕書。
暗中幫辦漕務。
并受饋包庇。
實為漕務之蠹。
比律拟徒酌加二等流二千裡。
罪名亦屬允協。
已退庫書捐納從九品銜薛桂一犯。
原審因各犯均未供指。
案中并無其人。
茲訊明先于薛正安當漕書時。
幫同辦事。
有得受公項錢文情事。
應請将薛桂依律拟流減徒。
下刑部議。
尋議奏、各犯情罪與該督等原奏相符。
應毋庸議外。
薛桂系已退庫書幹預漕務。
分受錢文。
情節較重。
所得流罪。
應不準其援減。
到配折責安置。
從之。
○廣西巡撫周之琦、因病解任。
以福建布政使徐繼畲、為廣西巡撫。
山東按察使陳慶偕、為福建布政使。
雲南迤東道徐思莊、為山東按察使。
○丁卯。
谕軍機大臣等、奕湘等奏、查辦越邊伐木、及沿江結舍墾田各案犯。
業已完竣一摺。
此案前經降旨。
着花沙納于查勘工程事竣後。
會同奕湘親赴該處周曆履勘。
茲據該将軍奏稱時屆隆冬。
請俟明歲春融。
再行前往。
着花沙納查勘工程事竣。
即行回京覆命。
該将軍俟來歲春融。
先期奏明。
候旨派員會同前往。
将此谕令知之。
○兩廣總督耆英等覆奏、遵旨訪獲拐犯蘇歪等。
起出幼孩盧亞錦等十一名。
又訪獲拐犯陳亞九等。
起出幼孩王亞有等五名。
研訊均無藥迷及毒斃情事。
江西巡撫吳文镕覆奏、緝獲形迹可疑之龔鳳吉、劉廖氏等。
根究來曆住址。
均屬明白。
并有族鄰地保指證。
實非邪匪。
分别保釋。
均報聞。
○蠲緩湖南華容、澧、安鄉、沅江、武陵、五州縣暨嶽州衛被水災區新舊額賦有差。
○戊辰。
上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内閣、奕湘等奏、請将失察越邊伐木結舍墾田之原辦及統巡各員。
嚴議處分量從末減等語。
着該将軍等仍遵前旨。
将該各員職名開明送部。
俟該部定議覆奏時。
再降谕旨。
○以塔爾巴哈台屯田豐收。
予員弁議叙。
賞兵丁一月鹽菜銀。
○緩徵江西奉新、上高、新昌、建昌、安義、南昌、新建、豐城、進賢、靖安、清江、新淦、新喻、峽江、鄱陽、餘幹、星子、德化、德安、廬陵、吉水、萬安、瑞昌、湖口、彭澤、二十五縣被旱被水災區新舊額賦。
○己巳。
谕軍機大臣等、賀長齡奏、查明要犯張富等實系真心投誠。
現又招出餘黨懇請免罪一摺。
此案回民張富等赴營繳械投首。
籲求免罪。
前經軍機大臣等會議。
以該犯張富等罪重難逭。
是否果系悔罪出于至誠。
抑系窮蹙來歸。
業經降旨令李星沅、徐廣缙、于到任後嚴密訪查。
悉心體察具奏矣。
茲複據賀長齡奏稱、該犯等實系真心投誠。
現又招出餘黨。
仍請免罪等語。
着李星沅再行詳加體察。
悉心酌辦。
斷不可将就了事。
有傷國體。
尤不可姑息目前。
措置失宜。
緻贻後患。
傥賀長齡苟且目前。
辦理不善。
即着據實嚴參。
不可代人受過也。
原摺着鈔給閱看。
将現辦情形以及定拟之摺。
俱着由驿馳奏。
将此谕令知之。
○庚午。
撫恤朝鮮國遭風難夷如例。
○辛未。
除奉天府複州水沖沙壓地四十五頃八十畝有奇額賦。
○壬申。
上禦勤政殿聽政。
○浙江巡撫梁寶常片奏、蠶稻豐稔。
民情安帖。
夏間毒斃幼孩。
相傳妖異等語。
當時本無其事。
今亦竟無其言。
批、朕早料及。
又奏、定海自收複以來。
民夷安谧。
尚無奸民假冒夷船之事。
嚴饬營縣分别商船盜船。
固不可妄拏。
尤不得置真盜于不問。
得旨、所見皆是。
認真督辦。
不可稍懈。
○命服阕都察院左都禦史沈岐、以原品休緻。
○以鴻胪寺卿熙成、為太常寺卿。
○旌表守正被戕直隸多倫諾爾廳民張二童養媳胡姐兒。
○修河南十三廳、山東曹河曹單二廳、及曹考廳曹上汛、黃河兩岸堤工。
并添備各廳來年防料甎石。
從河道總督鐘祥請也。
○戶部議準、直隸總督讷爾經額疏報、甯晉縣開墾荒地一百七頃五十畝有奇。
照例升科。
從之。
○癸酉。
吏部奏、遵議陝西辦理紅号錯誤處分。
得旨、陝西正考官翰林院侍講陳寶禾、副考官詹事府左中允青麟、均着降一級留任。
準其抵銷。
監臨官林則徐、應得降一級留任處分。
着加恩寬免。
○禮部議準、山東巡撫崇恩疏報、采訪東平州貞節婦女于周氏等三百三十一口。
貴州巡撫喬用遷疏報、采訪黃平州陳戴氏等一百八十一口。
各請建總坊旌表。
從之。
○甲戌。
上禦洞明堂。
勾到江蘇河南情實罪犯。
停決江蘇斬犯二人。
河南斬犯六人。
餘五十二人予勾。
○谕軍機大臣等、前因各省議覆銀錢兼用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