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四百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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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修總裁官經筵日講起居注官太子太保體仁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管理戶部事務上書房總師傅翰林院掌院學士兼管順天府府尹事務随帶加五級紀錄十八次臣賈桢總裁官經筵講官吏部尚書鑲藍旗漢軍都統管理新營房城内官房大臣稽察内七倉大臣稽察會同四譯館事務加一級随帶加六級軍功加三級紀錄五次臣花沙納經筵講官文淵閣提舉閣事兵部尚書總管内務府大臣鑲白旗滿洲都統稽察内七倉大臣管理宗人府銀庫左翼幼官學甯壽宮圓明園等處精捷營禦茶膳房禦藥房太醫院造辦處事務随帶加十八級臣阿靈阿副總裁官經筵講官兵部尚書随帶加六級紀錄二十次臣周祖培等奉敕修
道光二十五年。
乙巳。
十一月。
戊午朔。
谕内閣、前據禦史田潤奏、前歲西甯會剿番賊。
富呢揚阿及周悅勝等種種諱飾不實等語。
當交惠吉、鄧廷桢、德興、确切密查。
各自繕摺具奏。
茲據惠吉等逐款查明。
先後據實覆奏。
如該禦史原奏所稱、富呢揚阿将番僧邀至大營。
面結和約等情。
據奏并無其事。
惟當時曾有川番則巴錯洛赴營投誠之事。
或不免附會傳訛。
應毋庸議。
其被搶馬匹攤賠彌補各款。
雖據查覆數目情形互有不同。
惟馬匹被搶較多。
挑變攤賠。
亦屬弊窦多端。
曆任該管提鎮大員。
未能随時厘剔。
均着交部先行分别議處。
其餘經牧員弁。
亦着惠吉詳查職名。
一并分别參辦。
其短缺馬匹。
應如何着落賠補。
并着惠吉分晰拟議。
另行具奏辦理。
至富呢揚阿前奏接仗情形。
雖非盡屬虛無。
究不免于鋪張粉飾。
周悅勝以統兵大員。
并未接仗。
辄行捏飾入奏。
若使其身尚在。
均當重治其罪。
富呢揚阿、周悅勝、現皆身故。
所有飾終之典。
着一并撤銷。
周悅勝厥咎尤重。
并着将前賞太子太保銜及賜予谥号、概行追奪。
以為欺罔冒功者戒。
該部知道。
○己未。
谕内閣、前據給事中杜彥士奏、萬安倉被火燒毀豆石。
該監督匿不禀報。
當有旨令倉場侍郎查明具奏。
茲據德春等奏、赴倉查驗。
柱木微有然焦。
豆石均未熏壞。
連日因查訪遺火之人。
是以禀報稍遲等語。
該倉起火之人。
詢由拔草人夫遺失煙火所緻。
所燒柱木僅止尺餘。
即該給事中原奏火氣所蒸豆石約四百餘斤。
為數亦屬無幾。
該侍郎等奉旨饬查。
盡可将實在情形據實具奏。
乃于起出豆石、稱為灌澆柱木被水浸濕。
已屬含混。
至遺火之人。
該監督等自當一面查訪。
一面禀報。
何得以此飾詞。
曲為開脫。
至禀報時日終未指實。
可見該侍郎等所奏層層虛妄。
此等小事。
不肯核實。
更難望其以誠事君也。
德春、楊殿邦、并值班之滿洲監督托恩多布、均着交部分别議處。
○庚申。
谕内閣、理藩院奏、請将病故阿巴哈納爾紮薩克多羅貝勒彭楚克桑布所遺之爵。
或令伊胞兄托音喇嘛德裡克多爾濟承襲。
抑或由該族四人内揀選一人承襲等語。
彭楚克桑布所遺紮薩克多羅貝勒爵。
着該孀婦鄂丹巴爾于伊夫近族四人内。
酌其情願者揀選一人承襲。
德裡克多爾濟、既已領有度牒。
着毋庸承襲。
嗣後領有度牒之喇嘛。
概不準其襲爵。
若身為喇嘛。
尚未領有度牒者。
遇有應襲之爵。
方準承襲。
○又谕、鄂順安奏、籌議立限清查倉庫一摺。
河南各屬倉庫。
自上屆清查以後。
曆年已久。
款目繁多。
着準其予限兩年。
該撫即督同藩司認真清查。
細心稽核。
務令款項明晰。
斷不準瞻徇回護。
以緻有名無實。
○又谕、梁寶常等奏、續獲奉化縣滋事匪犯多名。
并安撫該地方情形一摺。
該處滋事各犯。
經該撫曉谕解散。
首犯張名淵等聞拏投案。
并據各紳耆縛送要犯。
茲又據奏陸續獲犯多名。
現在城鄉一律安靜。
錢糧照舊完納。
定期開考等情。
所辦尚好。
該縣被擾良民。
着該撫即督饬該署縣确實查明。
分别撫恤。
毋令失所。
其現獲各犯。
着即詳悉研究。
務得确情。
按律拟罪。
此外未獲各犯、并要犯趙順年等。
務即趕緊追拏。
毋任一名漏網。
仍嚴禁差役等藉端滋事。
驚擾良民。
餘均照所議辦理。
○以故杜爾伯特紮薩克輔國公達克端弟多郭喇巴、襲爵。
○緩徵河南永城、息、安陽、湯陰、臨漳、林、涉、内黃、延津、獲嘉、武陟、祥符、陳留、杞、通許、尉氏、中牟、鹿邑、睢、太康、陽武、商邱、柘城、夏邑、孟、原武、二十六州縣被水被旱村莊新舊額賦。
○辛酉。
先是民人周文盛、呈控給事中雙壽囑托巡城禦史萬超受賄妄拏。
上命軍機大臣會同刑部審訊。
至是訊明覆奏。
得旨、此案已革吏目蔣勤培、以不應承審之案。
經該城禦史批委。
并不禀辭。
且聽許囑托。
辄将無辜婦女。
濫行責押。
實屬任性妄為。
僅予革職。
不足蔽辜。
着從重發往軍台效力贖罪。
給事中雙壽、為鋪戶再三情托。
複串囑捏供。
殊屬卑鄙。
禦史萬超、于副指揮審報之案。
違例改派吏目。
雖訊無授意曲法情事。
惟以風憲官聽受囑托。
并谕令吏目追問婦女。
以緻該吏目濫行拷訊。
實屬乖謬。
雙壽、萬超、着即行革職。
乙巳。
十一月。
戊午朔。
谕内閣、前據禦史田潤奏、前歲西甯會剿番賊。
富呢揚阿及周悅勝等種種諱飾不實等語。
當交惠吉、鄧廷桢、德興、确切密查。
各自繕摺具奏。
茲據惠吉等逐款查明。
先後據實覆奏。
如該禦史原奏所稱、富呢揚阿将番僧邀至大營。
面結和約等情。
據奏并無其事。
惟當時曾有川番則巴錯洛赴營投誠之事。
或不免附會傳訛。
應毋庸議。
其被搶馬匹攤賠彌補各款。
雖據查覆數目情形互有不同。
惟馬匹被搶較多。
挑變攤賠。
亦屬弊窦多端。
曆任該管提鎮大員。
未能随時厘剔。
均着交部先行分别議處。
其餘經牧員弁。
亦着惠吉詳查職名。
一并分别參辦。
其短缺馬匹。
應如何着落賠補。
并着惠吉分晰拟議。
另行具奏辦理。
至富呢揚阿前奏接仗情形。
雖非盡屬虛無。
究不免于鋪張粉飾。
周悅勝以統兵大員。
并未接仗。
辄行捏飾入奏。
若使其身尚在。
均當重治其罪。
富呢揚阿、周悅勝、現皆身故。
所有飾終之典。
着一并撤銷。
周悅勝厥咎尤重。
并着将前賞太子太保銜及賜予谥号、概行追奪。
以為欺罔冒功者戒。
該部知道。
○己未。
谕内閣、前據給事中杜彥士奏、萬安倉被火燒毀豆石。
該監督匿不禀報。
當有旨令倉場侍郎查明具奏。
茲據德春等奏、赴倉查驗。
柱木微有然焦。
豆石均未熏壞。
連日因查訪遺火之人。
是以禀報稍遲等語。
該倉起火之人。
詢由拔草人夫遺失煙火所緻。
所燒柱木僅止尺餘。
即該給事中原奏火氣所蒸豆石約四百餘斤。
為數亦屬無幾。
該侍郎等奉旨饬查。
盡可将實在情形據實具奏。
乃于起出豆石、稱為灌澆柱木被水浸濕。
已屬含混。
至遺火之人。
該監督等自當一面查訪。
一面禀報。
何得以此飾詞。
曲為開脫。
至禀報時日終未指實。
可見該侍郎等所奏層層虛妄。
此等小事。
不肯核實。
更難望其以誠事君也。
德春、楊殿邦、并值班之滿洲監督托恩多布、均着交部分别議處。
○庚申。
谕内閣、理藩院奏、請将病故阿巴哈納爾紮薩克多羅貝勒彭楚克桑布所遺之爵。
或令伊胞兄托音喇嘛德裡克多爾濟承襲。
抑或由該族四人内揀選一人承襲等語。
彭楚克桑布所遺紮薩克多羅貝勒爵。
着該孀婦鄂丹巴爾于伊夫近族四人内。
酌其情願者揀選一人承襲。
德裡克多爾濟、既已領有度牒。
着毋庸承襲。
嗣後領有度牒之喇嘛。
概不準其襲爵。
若身為喇嘛。
尚未領有度牒者。
遇有應襲之爵。
方準承襲。
○又谕、鄂順安奏、籌議立限清查倉庫一摺。
河南各屬倉庫。
自上屆清查以後。
曆年已久。
款目繁多。
着準其予限兩年。
該撫即督同藩司認真清查。
細心稽核。
務令款項明晰。
斷不準瞻徇回護。
以緻有名無實。
○又谕、梁寶常等奏、續獲奉化縣滋事匪犯多名。
并安撫該地方情形一摺。
該處滋事各犯。
經該撫曉谕解散。
首犯張名淵等聞拏投案。
并據各紳耆縛送要犯。
茲又據奏陸續獲犯多名。
現在城鄉一律安靜。
錢糧照舊完納。
定期開考等情。
所辦尚好。
該縣被擾良民。
着該撫即督饬該署縣确實查明。
分别撫恤。
毋令失所。
其現獲各犯。
着即詳悉研究。
務得确情。
按律拟罪。
此外未獲各犯、并要犯趙順年等。
務即趕緊追拏。
毋任一名漏網。
仍嚴禁差役等藉端滋事。
驚擾良民。
餘均照所議辦理。
○以故杜爾伯特紮薩克輔國公達克端弟多郭喇巴、襲爵。
○緩徵河南永城、息、安陽、湯陰、臨漳、林、涉、内黃、延津、獲嘉、武陟、祥符、陳留、杞、通許、尉氏、中牟、鹿邑、睢、太康、陽武、商邱、柘城、夏邑、孟、原武、二十六州縣被水被旱村莊新舊額賦。
○辛酉。
先是民人周文盛、呈控給事中雙壽囑托巡城禦史萬超受賄妄拏。
上命軍機大臣會同刑部審訊。
至是訊明覆奏。
得旨、此案已革吏目蔣勤培、以不應承審之案。
經該城禦史批委。
并不禀辭。
且聽許囑托。
辄将無辜婦女。
濫行責押。
實屬任性妄為。
僅予革職。
不足蔽辜。
着從重發往軍台效力贖罪。
給事中雙壽、為鋪戶再三情托。
複串囑捏供。
殊屬卑鄙。
禦史萬超、于副指揮審報之案。
違例改派吏目。
雖訊無授意曲法情事。
惟以風憲官聽受囑托。
并谕令吏目追問婦女。
以緻該吏目濫行拷訊。
實屬乖謬。
雙壽、萬超、着即行革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