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四百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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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塹。
恐大汛洪流。
易于彙注。
于大壩關系甚重等語。
現在該處河流。
是否不能暢行。
水勢因何趨注舊口門。
将來伏秋大汛情形吃重。
應如何設法抵禦。
其内塘積水。
應否戽乾取土填實。
自當及早妥籌。
以免後患。
至所稱添辦碎石數千方。
豫備大汛搶險之用。
如本年全河順軌。
無須抛護。
即撥抵常年應辦之數等語。
着鐘祥、鄂順安、體察情形。
悉心籌畫。
務期保固要工。
不至臨事周章。
是為至要。
将此谕令知之。
○以圓明園八旗槍操陣勢整齊。
予翼長福山等議叙。
○癸酉。
禮部議準、山東巡撫崇恩疏報、采訪陽谷縣節婦張劉氏等七十三口。
請建總坊旌表。
從之。
○甲戌。
以故三等子王開雲子鳳翥、襲爵。
○以翰林院侍講學士萬青藜、署日講起居注官。
○乙亥。
谕軍機大臣等、賴恩爵奏、内河督緝緊要。
請暫緩出洋一摺。
匪船出沒搶劫。
最為地方之害。
必應實力摉查。
盡法懲辦。
廣東順德等縣匪徒。
屢次犯案。
雖經該提督等将連幫大夥。
分起拏獲。
而河道紛歧。
此拏彼竄。
餘匪尚多潛匿。
着耆英督饬該提督、嚴饬各協營将備。
趕緊查拏。
毋稍松勁。
其各處通海要隘。
務須分投堵截。
毋令潛出外洋。
一名漏網。
以期淨絕根株。
俟餘匪盡獲。
該提督仍即帶領兵船出洋。
認真巡緝。
務使内河外海。
一律肅清。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寄谕廣西巡撫周之琦。
本日據都察院奏、廣西民人覃士連、以輪奸斃命縱兇不究等情呈控。
已明降谕旨、交該撫親提嚴訊矣。
此案控關輪奸室女。
殺斃滅口。
情節甚重。
兇犯業經全獲。
自應立為究辦。
何以反将楊裕德等三人釋放。
難保非該地方官有意存消弭情事。
着該撫親提全案。
嚴行訊究。
務須水落石出。
毋任化大為小。
緻使兇犯漏網。
是為至要。
将此谕令知之。
尋奏、覃士連之女三妹、先與莫祖建、楊裕德、通奸。
嗣先後拒絕。
莫祖建挾恨。
商同楊裕德、并邀韋老章、楊石土、輪奸覃三妹已成。
緻死滅口。
莫祖建拟斬立決。
楊裕德拟絞立決。
韋老章、楊石土、改發極邊足四千裡充軍。
下部議。
從之。
○丙子。
谕内閣、鄉會試為掄才大典。
應試士子懷挾入場。
自應照例黜革。
從嚴治罪。
至誤帶書本。
非本場應用之物。
及誤帶前場所作文字。
或以字紙包裹物件。
情節各有不同。
其作何分别辦理之處。
必應詳明定例。
以便遵循。
現在科場條例内未經分晰聲叙。
着該部将近年辦過成案。
悉心參酌。
畫一定議。
即纂入條例。
永遠遵行。
其舊例内止系空言無從照辦者。
着即酌量删除。
俾從簡易。
務使該士子等曉然于定例嚴明。
無可避就。
以歸核實而革澆風。
○丁醜。
貴州提督張國相、因病乞休。
允之。
以雲南昭通鎮總兵官王一鳳、為貴州提督。
○戊寅。
上奉皇太後幸奉三無私殿。
進膳。
○以前任陝西布政使陶廷傑、才具平常。
命以四品頂帶休緻。
○準大通橋車戶承買黑豆二萬石。
津貼車價。
○己卯。
上詣安佑宮行禮。
○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據提督衙門奏、蘭山縣民毛富元、抱控孫少勇等挾嫌搶奪一案。
已明降谕旨交崇恩秉公嚴審矣。
此案孫少勇等、與毛斌口角起釁。
辄敢率領掖匪摉搶。
地方官何以不為究辦。
至所稱道光二十三年張知縣赴鄉緝捕。
被孫少勇手下掖匪逼圍在蘭淩地方衙署内。
用火炮擡槍攻打。
緻将差役朱麻子、李玉、殺傷身死。
經沂州府帶兵救護得脫等情。
案關掖匪糾衆抗官殺差。
何以該管知府不為詳辦。
着崇恩親提人證卷宗。
秉公嚴審。
務期水落石出。
以成信谳。
不準稍有瞻徇回護。
緻蹈化大為小惡習。
所有着名掖匪。
并着嚴饬地方文武員弁設法嚴拏。
毋任一名漏網。
将此谕令知之。
尋奏、前任蘭山縣知縣張攀桂、拏獲搶劫王鳳鳴案内夥匪二名。
首犯沈苓、糾衆劫奪。
拒斃縣役朱希元、李玉。
沈苓亦因傷殒命。
并無逼圍衙署、及沂州府帶兵救護之事。
孫少勇充當鹽店管事。
拏獲販賣私鹽之趙年。
經毛斌拉脫放走。
孫少勇與毛斌口角。
禀縣互控。
毛斌因牽扯沈苓奪犯拒差之案。
希圖動聽。
應照誣告人死罪未決律拟杖流。
加徒役三年。
下部議。
從之。
○以候補内閣學士敬徵、齡鑒、為内閣學士。
兼禮部侍郎銜。
○以湖南長沙協副将王镛、為雲南昭通鎮總兵官。
○庚辰。
前任陝西巡撫李星沅奏、拏獲傳習青蓮教匪犯蕭剛等、按律究治。
得旨、查辦甚好。
嚴行根究。
毋緻縱脫。
○舉行道光二十四年大計。
河南卓異官十二員。
年老官三員。
有疾官二員。
才力不及官二員。
浮躁官一員。
分别議叙處分如例。
○辛巳。
禮部以宗室會試中額請。
得旨、取中二名。
○兩江總督壁昌、龍江關監督經文圖奏、遵查儀徵縣舊有稅口。
專收江廣漕船卸載木稅
恐大汛洪流。
易于彙注。
于大壩關系甚重等語。
現在該處河流。
是否不能暢行。
水勢因何趨注舊口門。
将來伏秋大汛情形吃重。
應如何設法抵禦。
其内塘積水。
應否戽乾取土填實。
自當及早妥籌。
以免後患。
至所稱添辦碎石數千方。
豫備大汛搶險之用。
如本年全河順軌。
無須抛護。
即撥抵常年應辦之數等語。
着鐘祥、鄂順安、體察情形。
悉心籌畫。
務期保固要工。
不至臨事周章。
是為至要。
将此谕令知之。
○以圓明園八旗槍操陣勢整齊。
予翼長福山等議叙。
○癸酉。
禮部議準、山東巡撫崇恩疏報、采訪陽谷縣節婦張劉氏等七十三口。
請建總坊旌表。
從之。
○甲戌。
以故三等子王開雲子鳳翥、襲爵。
○以翰林院侍講學士萬青藜、署日講起居注官。
○乙亥。
谕軍機大臣等、賴恩爵奏、内河督緝緊要。
請暫緩出洋一摺。
匪船出沒搶劫。
最為地方之害。
必應實力摉查。
盡法懲辦。
廣東順德等縣匪徒。
屢次犯案。
雖經該提督等将連幫大夥。
分起拏獲。
而河道紛歧。
此拏彼竄。
餘匪尚多潛匿。
着耆英督饬該提督、嚴饬各協營将備。
趕緊查拏。
毋稍松勁。
其各處通海要隘。
務須分投堵截。
毋令潛出外洋。
一名漏網。
以期淨絕根株。
俟餘匪盡獲。
該提督仍即帶領兵船出洋。
認真巡緝。
務使内河外海。
一律肅清。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寄谕廣西巡撫周之琦。
本日據都察院奏、廣西民人覃士連、以輪奸斃命縱兇不究等情呈控。
已明降谕旨、交該撫親提嚴訊矣。
此案控關輪奸室女。
殺斃滅口。
情節甚重。
兇犯業經全獲。
自應立為究辦。
何以反将楊裕德等三人釋放。
難保非該地方官有意存消弭情事。
着該撫親提全案。
嚴行訊究。
務須水落石出。
毋任化大為小。
緻使兇犯漏網。
是為至要。
将此谕令知之。
尋奏、覃士連之女三妹、先與莫祖建、楊裕德、通奸。
嗣先後拒絕。
莫祖建挾恨。
商同楊裕德、并邀韋老章、楊石土、輪奸覃三妹已成。
緻死滅口。
莫祖建拟斬立決。
楊裕德拟絞立決。
韋老章、楊石土、改發極邊足四千裡充軍。
下部議。
從之。
○丙子。
谕内閣、鄉會試為掄才大典。
應試士子懷挾入場。
自應照例黜革。
從嚴治罪。
至誤帶書本。
非本場應用之物。
及誤帶前場所作文字。
或以字紙包裹物件。
情節各有不同。
其作何分别辦理之處。
必應詳明定例。
以便遵循。
現在科場條例内未經分晰聲叙。
着該部将近年辦過成案。
悉心參酌。
畫一定議。
即纂入條例。
永遠遵行。
其舊例内止系空言無從照辦者。
着即酌量删除。
俾從簡易。
務使該士子等曉然于定例嚴明。
無可避就。
以歸核實而革澆風。
○丁醜。
貴州提督張國相、因病乞休。
允之。
以雲南昭通鎮總兵官王一鳳、為貴州提督。
○戊寅。
上奉皇太後幸奉三無私殿。
進膳。
○以前任陝西布政使陶廷傑、才具平常。
命以四品頂帶休緻。
○準大通橋車戶承買黑豆二萬石。
津貼車價。
○己卯。
上詣安佑宮行禮。
○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據提督衙門奏、蘭山縣民毛富元、抱控孫少勇等挾嫌搶奪一案。
已明降谕旨交崇恩秉公嚴審矣。
此案孫少勇等、與毛斌口角起釁。
辄敢率領掖匪摉搶。
地方官何以不為究辦。
至所稱道光二十三年張知縣赴鄉緝捕。
被孫少勇手下掖匪逼圍在蘭淩地方衙署内。
用火炮擡槍攻打。
緻将差役朱麻子、李玉、殺傷身死。
經沂州府帶兵救護得脫等情。
案關掖匪糾衆抗官殺差。
何以該管知府不為詳辦。
着崇恩親提人證卷宗。
秉公嚴審。
務期水落石出。
以成信谳。
不準稍有瞻徇回護。
緻蹈化大為小惡習。
所有着名掖匪。
并着嚴饬地方文武員弁設法嚴拏。
毋任一名漏網。
将此谕令知之。
尋奏、前任蘭山縣知縣張攀桂、拏獲搶劫王鳳鳴案内夥匪二名。
首犯沈苓、糾衆劫奪。
拒斃縣役朱希元、李玉。
沈苓亦因傷殒命。
并無逼圍衙署、及沂州府帶兵救護之事。
孫少勇充當鹽店管事。
拏獲販賣私鹽之趙年。
經毛斌拉脫放走。
孫少勇與毛斌口角。
禀縣互控。
毛斌因牽扯沈苓奪犯拒差之案。
希圖動聽。
應照誣告人死罪未決律拟杖流。
加徒役三年。
下部議。
從之。
○以候補内閣學士敬徵、齡鑒、為内閣學士。
兼禮部侍郎銜。
○以湖南長沙協副将王镛、為雲南昭通鎮總兵官。
○庚辰。
前任陝西巡撫李星沅奏、拏獲傳習青蓮教匪犯蕭剛等、按律究治。
得旨、查辦甚好。
嚴行根究。
毋緻縱脫。
○舉行道光二十四年大計。
河南卓異官十二員。
年老官三員。
有疾官二員。
才力不及官二員。
浮躁官一員。
分别議叙處分如例。
○辛巳。
禮部以宗室會試中額請。
得旨、取中二名。
○兩江總督壁昌、龍江關監督經文圖奏、遵查儀徵縣舊有稅口。
專收江廣漕船卸載木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