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四百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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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以漕運總督惠吉、為陝西巡撫。
○以廣東巡撫程矞采、為漕運總督。
廣東布政使黃恩彤、為巡撫。
○辛未。
祈谷于上帝。
上親詣行禮。
○詣大高殿行禮。
○幸圓明園。
奉皇太後居绮春園。
○詣安佑宮行禮。
○壬申。
上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劉韻珂等奏、接準琉球國王密咨、有口□佛<?口蘭>哂船一隻。
駛至該國。
強留執事通事各一人。
并稱數月後另有大船前來等語。
當經谕令耆英确查具奏。
茲據奏稱、口□佛夷口□路璞朗一船。
探明上年三月間到琉球國一次。
七月間已回廣東。
并未複往。
十二月内即回本國。
此外亦無另有兵船前赴琉球之事。
琉球臣屬天朝。
素稱恭順。
該國因見有口□佛船。
懇請查辦。
不容置之不問。
現既探明口□路璞朗兵船回國。
并無續往之船。
自可彼此相安。
不至再行滋事。
惟所留執事通事二人。
尚未查有确據。
仍着耆英随時察訪。
并俟今春喇口□萼呢到粵。
設法探詢。
如果該執事等尚在琉球。
務須勸導該酋。
令将所留之二人撤回本國。
以期永久相安。
方為妥善。
将此谕令知之。
○以故賽因諾顔輔國公布呢達哩子密濟特多爾濟、襲爵。
○調雲南布政使傅繩勳、為廣東布政使。
以湖南按察使蘇彰阿、為雲南布政使。
江南河庫道徐澤醇、為湖南按察使。
○癸酉。
孝全皇後忌辰。
命皇四子奕詝祭陵寝。
○谕内閣、前據禦史朱琦奏、廣東捕務廢弛、盜賊肆行一摺。
當交耆英等确查嚴辦。
茲據奏稱該省捉人勒贖之案。
均經嚴饬該州縣、将未獲逸犯按名查拏。
盡法懲辦。
其罪名自徒罪至斬絞。
各有等差。
并非罪止問軍。
至弁兵均有定額。
汛卡亦有舊制。
惟在随時認真。
不在變更成法。
該禦史原請重定擄贖罪名、并量移營汛之處。
着毋庸議。
其所請嚴究私售炮藥、禁止聯會結黨、勸谕速葬、查拏賭博各條。
現經該督撫等嚴行查究。
認真辦理。
惟廣東盜風素熾。
既據該督撫查有多案。
其未經破獲者。
恐尚不止此數。
且難保無州縣諱飾匿報情事。
着耆英等督饬該地方官激發天良。
破除積習。
于一切匪徒嚴行拏獲。
務使有犯必懲。
不容一名漏網。
并于交界處所。
一體嚴查。
毋分畛域。
傥查有消弭推诿、并胥役包庇縱放各情。
即着據實嚴參。
以靖盜源而安良善。
至據贖之案。
必先有窩藏之家。
方敢糾夥肆搶。
因而索贖。
若不從嚴懲辦。
何以淨絕根株。
着該督撫責成文武員弁、遇有此等重案。
一經拏獲正犯。
即究明窩藏何人。
嚴行懲辦。
不得稍有疏縱。
此項窩藏之犯。
應作何從重拟定罪名之處。
着該督撫酌議具奏。
另片奏、桑園圍漫口。
均經動用官紳捐項。
随時一律興築。
所有此項捐輸議叙。
着即照議、俟查明捐項數目。
酌量請獎。
○甲戌。
調山東登州鎮總兵官武攀鳳、為福建台灣鎮總兵官。
以四川夔州協副将德通、為登州鎮總兵官。
○乙亥。
谕内閣、劉韻珂等奏、招商采買義倉谷石一摺。
福建省城義倉存谷。
因上年米價稍昂。
複經被水。
先後動碾平粜。
現存倉谷無多。
自應及時買補。
以實儲備。
着照所請、準其查照成案。
出示曉谕商民。
如有情願分赴浙江台灣購買者。
即行給照前往。
總以四萬石為度。
不準稍為抑勒。
該商民等有買谷至五千石以上者。
着該督核實請獎。
○改廣東佛岡同知為難簡缺。
歸部铨選。
惠州府海防同知為廣州府虎門屯防同知。
定為海疆繁難要缺。
由外揀員升調。
廣州府永甯通判為惠州府海防通判。
定為難簡缺。
歸部铨選。
從總督耆英等請也。
○丙子。
上禦奉三無私殿。
賜皇子親藩等宴。
○谕軍機大臣等、布彥泰奏、遵旨傳谕林則徐、前赴回疆各城查勘地畝。
并請暫留全慶會勘一摺。
前因阿克蘇、烏什、和阗、庫車等處辦理開墾事宜。
降旨令布彥泰傳谕林則徐前往履勘。
并令選派協領一員随同前往。
茲據該将軍奏、旗營協領。
識力尚恐未周。
請令喀喇沙爾辦事大臣全慶、暫緩北上。
會同林則徐履勘等語。
所見甚好。
全慶俟會勘地畝事竣。
再行回京。
其喀喇沙爾辦事大臣。
着常清于庫車交卸後。
就近前往署理。
俾全慶得與林則徐次第履勘。
所有勘明各城地畝情形。
仍由該将軍彙核具奏。
請旨辦理。
将此谕令知之。
○緩徵浙江橫浦、浦東、二場上年被旱蕩
以漕運總督惠吉、為陝西巡撫。
○以廣東巡撫程矞采、為漕運總督。
廣東布政使黃恩彤、為巡撫。
○辛未。
祈谷于上帝。
上親詣行禮。
○詣大高殿行禮。
○幸圓明園。
奉皇太後居绮春園。
○詣安佑宮行禮。
○壬申。
上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劉韻珂等奏、接準琉球國王密咨、有口□佛<?口蘭>哂船一隻。
駛至該國。
強留執事通事各一人。
并稱數月後另有大船前來等語。
當經谕令耆英确查具奏。
茲據奏稱、口□佛夷口□路璞朗一船。
探明上年三月間到琉球國一次。
七月間已回廣東。
并未複往。
十二月内即回本國。
此外亦無另有兵船前赴琉球之事。
琉球臣屬天朝。
素稱恭順。
該國因見有口□佛船。
懇請查辦。
不容置之不問。
現既探明口□路璞朗兵船回國。
并無續往之船。
自可彼此相安。
不至再行滋事。
惟所留執事通事二人。
尚未查有确據。
仍着耆英随時察訪。
并俟今春喇口□萼呢到粵。
設法探詢。
如果該執事等尚在琉球。
務須勸導該酋。
令将所留之二人撤回本國。
以期永久相安。
方為妥善。
将此谕令知之。
○以故賽因諾顔輔國公布呢達哩子密濟特多爾濟、襲爵。
○調雲南布政使傅繩勳、為廣東布政使。
以湖南按察使蘇彰阿、為雲南布政使。
江南河庫道徐澤醇、為湖南按察使。
○癸酉。
孝全皇後忌辰。
命皇四子奕詝祭陵寝。
○谕内閣、前據禦史朱琦奏、廣東捕務廢弛、盜賊肆行一摺。
當交耆英等确查嚴辦。
茲據奏稱該省捉人勒贖之案。
均經嚴饬該州縣、将未獲逸犯按名查拏。
盡法懲辦。
其罪名自徒罪至斬絞。
各有等差。
并非罪止問軍。
至弁兵均有定額。
汛卡亦有舊制。
惟在随時認真。
不在變更成法。
該禦史原請重定擄贖罪名、并量移營汛之處。
着毋庸議。
其所請嚴究私售炮藥、禁止聯會結黨、勸谕速葬、查拏賭博各條。
現經該督撫等嚴行查究。
認真辦理。
惟廣東盜風素熾。
既據該督撫查有多案。
其未經破獲者。
恐尚不止此數。
且難保無州縣諱飾匿報情事。
着耆英等督饬該地方官激發天良。
破除積習。
于一切匪徒嚴行拏獲。
務使有犯必懲。
不容一名漏網。
并于交界處所。
一體嚴查。
毋分畛域。
傥查有消弭推诿、并胥役包庇縱放各情。
即着據實嚴參。
以靖盜源而安良善。
至據贖之案。
必先有窩藏之家。
方敢糾夥肆搶。
因而索贖。
若不從嚴懲辦。
何以淨絕根株。
着該督撫責成文武員弁、遇有此等重案。
一經拏獲正犯。
即究明窩藏何人。
嚴行懲辦。
不得稍有疏縱。
此項窩藏之犯。
應作何從重拟定罪名之處。
着該督撫酌議具奏。
另片奏、桑園圍漫口。
均經動用官紳捐項。
随時一律興築。
所有此項捐輸議叙。
着即照議、俟查明捐項數目。
酌量請獎。
○甲戌。
調山東登州鎮總兵官武攀鳳、為福建台灣鎮總兵官。
以四川夔州協副将德通、為登州鎮總兵官。
○乙亥。
谕内閣、劉韻珂等奏、招商采買義倉谷石一摺。
福建省城義倉存谷。
因上年米價稍昂。
複經被水。
先後動碾平粜。
現存倉谷無多。
自應及時買補。
以實儲備。
着照所請、準其查照成案。
出示曉谕商民。
如有情願分赴浙江台灣購買者。
即行給照前往。
總以四萬石為度。
不準稍為抑勒。
該商民等有買谷至五千石以上者。
着該督核實請獎。
○改廣東佛岡同知為難簡缺。
歸部铨選。
惠州府海防同知為廣州府虎門屯防同知。
定為海疆繁難要缺。
由外揀員升調。
廣州府永甯通判為惠州府海防通判。
定為難簡缺。
歸部铨選。
從總督耆英等請也。
○丙子。
上禦奉三無私殿。
賜皇子親藩等宴。
○谕軍機大臣等、布彥泰奏、遵旨傳谕林則徐、前赴回疆各城查勘地畝。
并請暫留全慶會勘一摺。
前因阿克蘇、烏什、和阗、庫車等處辦理開墾事宜。
降旨令布彥泰傳谕林則徐前往履勘。
并令選派協領一員随同前往。
茲據該将軍奏、旗營協領。
識力尚恐未周。
請令喀喇沙爾辦事大臣全慶、暫緩北上。
會同林則徐履勘等語。
所見甚好。
全慶俟會勘地畝事竣。
再行回京。
其喀喇沙爾辦事大臣。
着常清于庫車交卸後。
就近前往署理。
俾全慶得與林則徐次第履勘。
所有勘明各城地畝情形。
仍由該将軍彙核具奏。
請旨辦理。
将此谕令知之。
○緩徵浙江橫浦、浦東、二場上年被旱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