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百九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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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附近香港之九龍地方。
稽查出入牌照等語。
朕以香港為售貨總匪。
若僅責成巡檢稽查。
恐立法尚未周密。
令該大臣等再行妥議。
茲據耆英奏稱、體察情形。
不在驗照官之大小。
全在行之以實。
所有前赴香港之船。
既由給照口岸。
按月報明粵海關。
業已互有稽考。
九龍巡檢。
不過查其已到未到。
并無稅銀可收。
似可無虞偷漏等語。
着照所議辦理。
所有祁<?土貢>等前奏廣東新安縣屬之官富司巡檢。
請移駐九龍地方。
改為九龍巡檢。
作為海疆要缺。
即照所請、準以試用從九品許文深試署。
俟試署期滿。
如果稱職。
另請實授。
并定為在任三年。
如經理得宜。
即予保舉升擢。
毋庸扣至六年俸滿。
其現準試署之許文深、能否經理得宜。
仍着祁<?土貢>等随時察看。
如不勝任。
即行撤回。
另為酌調。
毋得稍事因循。
至該巡檢雖無徵收稅課之責。
而稽查出入。
務令華夷相安。
斷不可任吏胥勒索。
别生事端。
是為至要。
再據耆英另片奏、欽遵谕旨。
劄饬黃恩彤曉谕咪唎口□堅夷目口□褔吐等語。
現在耆英業已回任。
傥該國果有使臣到粵。
即着祁<?土貢>等督饬藩司黃恩彤。
婉為開導。
谕以天朝撫馭外夷。
悉遵定制。
該夷向來未通朝貢。
不但廣東督撫不能代為奏懇。
即或駛往直隸海口。
亦斷不準該夷上岸。
是該夷徒勞往返。
轉孤負大皇帝曲加體恤之意。
不如安分通商。
得沾實惠。
如此明白曉谕。
庶可絕其觊觎之心。
并杜各國效尤之念。
萬勿稍有含混。
以緻别生枝節。
将此谕知祁<?土貢>、程矞采、并傳谕黃恩彤知之。
○又谕、據耆英奏、通商善後案内實在情形一摺。
其香港通市一節。
責成九龍巡檢稽查。
已谕知祁<?土貢>等揀派妥員經理矣。
因思五口通市。
事屬創行。
必應于立法之初。
詳明周帀。
方可期經久無弊。
各海關稅課之盈绌。
全在嚴查偷漏。
着各該督撫等、責成各海口文武員弁。
督饬卡房巡船人等。
實力稽查。
斷不準日久又成具文。
至夷人在各口租屋賃地。
自應于議定界址時。
再與切實要約。
以杜藉口。
務當因地制宜。
不準稍留罅隙。
其出海船隻。
并着嚴申禁令。
毋得任意出入。
總之有治始有治法。
各該省督撫等。
尤當随時體察情形。
核實辦理。
認真整頓。
俾商船不至偷越。
而國課益臻充裕。
是為至要。
将此各谕令知之。
○以緝捕匪徒出力。
賞四川知府宣瑛、花翎。
知州呂偉崃等、藍翎。
餘加銜升叙有差。
○禮部議準、江蘇巡撫孫善寶疏報、采訪贛榆縣節孝婦女張房氏等九十四口。
湖南巡撫吳其浚疏報、善化縣易素貞等五百七十八口。
各請建總坊旌表。
從之。
○命陝甘總督富呢揚阿。
撥銀六十七萬五千兩。
解赴伊犁。
備道光二十五年經費。
○壬戌。
谕軍機大臣等、據保昌、劉鴻翺奏、廈門一口。
已擇于九月十一日開市。
遵照廣東議定條款。
華夷均屬相安等語。
覽奏均悉。
現在廈門通商。
事屬創始。
全在經理之員。
示以大方。
持以公平。
庶使民夷悅服。
期于久遠無弊。
除福州一口。
暫停開市。
應由該督撫曉谕商民。
不準私相貿易外。
所有廈門一口。
着仍遵前旨。
交劉韻珂。
劉鴻翺。
督同藩司徐繼畲。
妥為籌辦。
該督等接奉前次谕旨。
自應饬令該藩司馳往廈門。
會同該道等辦理。
俟有頭緒。
再行回省。
傥辦理尚需時日。
即委員暫護藩篆。
俾徐繼畲得以專心經理通商事務。
劉韻珂等務當酌量情形。
妥為調度。
并諄饬該藩司督饬廳縣。
盡心經理。
無滋流弊。
至福州一口。
如該酋前來貿易。
亦當詳饬該藩司查照廈門一切章程。
妥籌辦理。
是為至要。
将此谕令知之。
○福建台灣鎮總兵官伊昌阿、奏報接印任事。
得旨、海疆重地。
固當處以鎮靜。
然鎮靜非因循也。
斷不可稍有廢弛贻誤。
勉之慎之。
○癸亥。
上禦洞明堂。
勾到朝審情實罪犯。
停決斬犯二人。
絞犯一人。
餘十一人予勾。
○谕内閣、祁<?土貢>等奏、知縣查拏匪徒。
被匪拒斃。
并委員馳赴查辦一摺。
廣東署潮陽縣知縣張深。
因縣屬上園鄉鄭姓。
擄捉和平鄉人馬阿瑞等關禁。
即帶領丁役壯勇。
前往查拏。
乃該匪徒鄭端吉等、膽敢糾衆抗拒。
将該署縣張深戕斃。
并殺斃門役蕭升。
又另傷家丁差勇多人。
實屬目無法紀。
該督等現在饬令臬司及該兼護道等、馳往該縣。
密速查拏。
務将首要各犯鄭端吉等、按名戈獲。
嚴訊懲治。
不準一名漏網。
并着查明起釁根由。
及夥黨究有若幹人。
悉數嚴拏懲辦。
以儆兇頑。
尋奏、拏獲起意戕官之鄭端吉。
依律問拟淩遲。
下手戕官。
及拒傷丁役之鄭端功等二十一名。
問拟斬決。
均枭首示衆。
在場助勢之鄭大奴等三名。
亦拟斬決。
餘分别定拟流徒有差。
下部議。
從之。
○又谕、潘錫恩奏、蕭工缺口堵合穩固。
并興辦挑河等工情形一摺。
南河桃北廳屬蕭家莊大堤缺口。
經該河督等督率在工員弁。
鑲築合龍。
辦理尚屬妥協。
惟現在河南中河漫口尚未堵合。
下遊易于施工。
轉瞬中河漫口合龍。
黃流下注。
傥現辦新工未能穩固。
緻有他虞。
惟該河督是問。
其應挑長河。
着即嚴饬所委員弁。
趕緊興挑。
勒限四十日完工。
仍責成該管道員往來巡查。
該河督于工竣後親往驗收。
如敢偷減草率。
不能一律深通。
即着從嚴參辦。
毋稍姑容。
○旌表守正被戕山西臨汾縣民範學端女桂花子。
○甲子。
谕内閣、前據奕興覆奏、土默特
稽查出入牌照等語。
朕以香港為售貨總匪。
若僅責成巡檢稽查。
恐立法尚未周密。
令該大臣等再行妥議。
茲據耆英奏稱、體察情形。
不在驗照官之大小。
全在行之以實。
所有前赴香港之船。
既由給照口岸。
按月報明粵海關。
業已互有稽考。
九龍巡檢。
不過查其已到未到。
并無稅銀可收。
似可無虞偷漏等語。
着照所議辦理。
所有祁<?土貢>等前奏廣東新安縣屬之官富司巡檢。
請移駐九龍地方。
改為九龍巡檢。
作為海疆要缺。
即照所請、準以試用從九品許文深試署。
俟試署期滿。
如果稱職。
另請實授。
并定為在任三年。
如經理得宜。
即予保舉升擢。
毋庸扣至六年俸滿。
其現準試署之許文深、能否經理得宜。
仍着祁<?土貢>等随時察看。
如不勝任。
即行撤回。
另為酌調。
毋得稍事因循。
至該巡檢雖無徵收稅課之責。
而稽查出入。
務令華夷相安。
斷不可任吏胥勒索。
别生事端。
是為至要。
再據耆英另片奏、欽遵谕旨。
劄饬黃恩彤曉谕咪唎口□堅夷目口□褔吐等語。
現在耆英業已回任。
傥該國果有使臣到粵。
即着祁<?土貢>等督饬藩司黃恩彤。
婉為開導。
谕以天朝撫馭外夷。
悉遵定制。
該夷向來未通朝貢。
不但廣東督撫不能代為奏懇。
即或駛往直隸海口。
亦斷不準該夷上岸。
是該夷徒勞往返。
轉孤負大皇帝曲加體恤之意。
不如安分通商。
得沾實惠。
如此明白曉谕。
庶可絕其觊觎之心。
并杜各國效尤之念。
萬勿稍有含混。
以緻别生枝節。
将此谕知祁<?土貢>、程矞采、并傳谕黃恩彤知之。
○又谕、據耆英奏、通商善後案内實在情形一摺。
其香港通市一節。
責成九龍巡檢稽查。
已谕知祁<?土貢>等揀派妥員經理矣。
因思五口通市。
事屬創行。
必應于立法之初。
詳明周帀。
方可期經久無弊。
各海關稅課之盈绌。
全在嚴查偷漏。
着各該督撫等、責成各海口文武員弁。
督饬卡房巡船人等。
實力稽查。
斷不準日久又成具文。
至夷人在各口租屋賃地。
自應于議定界址時。
再與切實要約。
以杜藉口。
務當因地制宜。
不準稍留罅隙。
其出海船隻。
并着嚴申禁令。
毋得任意出入。
總之有治始有治法。
各該省督撫等。
尤當随時體察情形。
核實辦理。
認真整頓。
俾商船不至偷越。
而國課益臻充裕。
是為至要。
将此各谕令知之。
○以緝捕匪徒出力。
賞四川知府宣瑛、花翎。
知州呂偉崃等、藍翎。
餘加銜升叙有差。
○禮部議準、江蘇巡撫孫善寶疏報、采訪贛榆縣節孝婦女張房氏等九十四口。
湖南巡撫吳其浚疏報、善化縣易素貞等五百七十八口。
各請建總坊旌表。
從之。
○命陝甘總督富呢揚阿。
撥銀六十七萬五千兩。
解赴伊犁。
備道光二十五年經費。
○壬戌。
谕軍機大臣等、據保昌、劉鴻翺奏、廈門一口。
已擇于九月十一日開市。
遵照廣東議定條款。
華夷均屬相安等語。
覽奏均悉。
現在廈門通商。
事屬創始。
全在經理之員。
示以大方。
持以公平。
庶使民夷悅服。
期于久遠無弊。
除福州一口。
暫停開市。
應由該督撫曉谕商民。
不準私相貿易外。
所有廈門一口。
着仍遵前旨。
交劉韻珂。
劉鴻翺。
督同藩司徐繼畲。
妥為籌辦。
該督等接奉前次谕旨。
自應饬令該藩司馳往廈門。
會同該道等辦理。
俟有頭緒。
再行回省。
傥辦理尚需時日。
即委員暫護藩篆。
俾徐繼畲得以專心經理通商事務。
劉韻珂等務當酌量情形。
妥為調度。
并諄饬該藩司督饬廳縣。
盡心經理。
無滋流弊。
至福州一口。
如該酋前來貿易。
亦當詳饬該藩司查照廈門一切章程。
妥籌辦理。
是為至要。
将此谕令知之。
○福建台灣鎮總兵官伊昌阿、奏報接印任事。
得旨、海疆重地。
固當處以鎮靜。
然鎮靜非因循也。
斷不可稍有廢弛贻誤。
勉之慎之。
○癸亥。
上禦洞明堂。
勾到朝審情實罪犯。
停決斬犯二人。
絞犯一人。
餘十一人予勾。
○谕内閣、祁<?土貢>等奏、知縣查拏匪徒。
被匪拒斃。
并委員馳赴查辦一摺。
廣東署潮陽縣知縣張深。
因縣屬上園鄉鄭姓。
擄捉和平鄉人馬阿瑞等關禁。
即帶領丁役壯勇。
前往查拏。
乃該匪徒鄭端吉等、膽敢糾衆抗拒。
将該署縣張深戕斃。
并殺斃門役蕭升。
又另傷家丁差勇多人。
實屬目無法紀。
該督等現在饬令臬司及該兼護道等、馳往該縣。
密速查拏。
務将首要各犯鄭端吉等、按名戈獲。
嚴訊懲治。
不準一名漏網。
并着查明起釁根由。
及夥黨究有若幹人。
悉數嚴拏懲辦。
以儆兇頑。
尋奏、拏獲起意戕官之鄭端吉。
依律問拟淩遲。
下手戕官。
及拒傷丁役之鄭端功等二十一名。
問拟斬決。
均枭首示衆。
在場助勢之鄭大奴等三名。
亦拟斬決。
餘分别定拟流徒有差。
下部議。
從之。
○又谕、潘錫恩奏、蕭工缺口堵合穩固。
并興辦挑河等工情形一摺。
南河桃北廳屬蕭家莊大堤缺口。
經該河督等督率在工員弁。
鑲築合龍。
辦理尚屬妥協。
惟現在河南中河漫口尚未堵合。
下遊易于施工。
轉瞬中河漫口合龍。
黃流下注。
傥現辦新工未能穩固。
緻有他虞。
惟該河督是問。
其應挑長河。
着即嚴饬所委員弁。
趕緊興挑。
勒限四十日完工。
仍責成該管道員往來巡查。
該河督于工竣後親往驗收。
如敢偷減草率。
不能一律深通。
即着從嚴參辦。
毋稍姑容。
○旌表守正被戕山西臨汾縣民範學端女桂花子。
○甲子。
谕内閣、前據奕興覆奏、土默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