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百八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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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糧。
○庚辰。
孝惠章皇後忌辰。
遣官祭孝東陵。
○谕内閣、前據耆英奏、續查上海寶山失守各員。
請分别降革議處等語。
當降旨交該部議奏。
茲據吏部按例定拟具奏。
寶山縣知縣周恭壽。
系守土之員。
署主簿金文煥。
分應協防。
典史胡長庚。
失守監獄。
均着照例革職。
上海縣縣丞慶仁。
主簿李國璜。
先經奉委離境。
與同城失守者有間。
着照部議降三級調用。
無庸查級議抵。
李國璜無三級可降。
着即革職。
其周恭壽應得罪名。
着刑部核議具奏。
以上各員。
均不準其留辦善後事宜。
至兼轄上海寶山之知府知州。
并同城之佐貳官。
及吳淞司巡檢。
應議各職名。
着該督一并查明咨部另議。
○又谕、前據怡良等将福建廈門防堵不力之文武各員據實參奏。
當降旨交該部議奏。
茲據吏部按例定拟具奏。
前任興泉永道劉耀椿。
廈門同知顧教忠。
同安縣知縣盛朝輔。
石浔司巡檢金光耀。
均着照部議革職。
廈門地方雖無城池。
顧教忠以專防同知。
較之兼轄道員。
及并未駐劄之地方官。
責守較重。
應如何治罪之處。
着刑部核議具奏。
該管泉州府知府。
亦有應得之咎。
着怡良等查取職名。
咨部另議。
○谕軍機大臣等、裕泰奏、拟造防江戰船一摺。
據奏湖北省所轄岷江迤長二千餘裡。
設有宜昌鎮标及荊州漢陽各水師營。
戰船不能載炮。
現拟制造開浪船。
繪圖呈覽。
朕詳加披閱。
制造之法。
未能盡善。
即如搖橹之人。
顯露在外。
令人一望而知。
先受其害。
上面尖頂人字罩篷。
用竹排釘。
炮手人等即伏其下。
斷不能遮蔽槍炮。
且船上祇安橹八枝。
炮八位。
斷難抵禦夷船。
若以為捕盜之船。
則盜船率多輕便。
以我長六丈之師船。
追趕彼船。
勢難得力。
現有廣東匠役何禮貴。
能造火輪及各式戰船。
已饬令前赴湖北。
交該督面加詢問。
茲先發去廣東所進造船圖說二分。
該督接奉後即行鈔錄存查。
原圖說遇便封繳。
俟何禮貴到時。
該督酌量何項戰船利于長江駕駛。
即令何禮貴就海船式□□羕。
量為變通。
務期木料堅實。
機關靈捷。
方能适用。
至何禮貴栖為夷人造船之人。
此時既為我用。
不便以罪人羁禁。
惟令其安心服役。
密為看管。
勿令與外人交接。
或至乘間脫逃。
是為至要。
至所請海疆造船。
免其調取楚省木植之處。
覽奏已悉。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造船匠役何禮貴。
現在谕令李星沅于赴陝之便。
帶至河南地方。
轉送湖北。
着鄂順安饬屬探明該撫經過河南境内時。
即派委妥員。
将何禮貴送至湖北省城。
交與裕泰聽候差使。
務饬接送之員。
沿途妥為照料。
毋稍疏虞。
将此谕令知之。
○辛巳。
谕内閣、兵部奏、陣亡之瓦寺土守備哈克裡一員。
據四川總督寶興咨稱、實系空銜。
并未管理屯務。
請将議給世職之處注銷等語。
自系照例辦理。
惟念該弁雖系空銜。
其臨陣捐軀。
忠勇之忱。
與實缺者同堪憫恻。
哈克裡着仍照實缺例給子世職。
以示朕破格施恩。
激勵将士之意。
所有多給恤賞銀一百兩。
亦着毋庸扣減。
其造冊錯誤各員。
并着免其查取職名議處。
○命署漕運總督工部尚書廖鴻荃來京。
以署太常寺少卿李湘棻。
署漕運總督。
○以故雲南趙州屬定西嶺土巡檢李泰源弟碩源。
襲職。
○命留海疆經費及續捐銀二十二萬六千兩。
暫貯南河河庫備用。
○壬午。
上詣大高殿行禮。
○谕内閣、本年屆應軍政之期。
兵部将在京之都統、護軍統領、副都統、右翼總兵、銮儀使、内務府護軍統領。
在外之駐防将軍、都統、副都統、領隊大臣、提督、總兵。
分晰開繕履曆清單進呈。
朕詳加披閱。
内鑲黃旗漢軍副都統蘇隆阿、内務府鑲黃旗護軍統領福桑阿、福州副都統額勒錦、年力就衰。
正黃旗蒙古副都統玖泰、正黃旗漢軍副都統倫忠、鑲藍旗漢軍副都統喀拉春、人甚平庸。
均着以原品休緻。
餘着照舊供職。
其造冊遲延之廣西提督達裡保、湖南永州鎮總兵英俊、着交部議處。
浙江提督李廷钰、福建台灣鎮總兵達洪阿、杭州将軍特依順、副都統恒興、并古城等處領隊大臣造冊遲延。
均屬有因。
着加恩免其議處。
廣東碣石鎮總兵李賢、瓊州鎮總兵鮑起豹、高州鎮總兵趙承德、該三員履曆均未依限報部。
是否由軍營甫經撤防。
着兩廣總督查明送部。
照例辦理。
○又谕、周天爵奏、請将溺職苟免之衛守備革職拏問一摺。
鎮江衛守備耿國榮。
于夷匪攻破城池後。
未能緻命殉節。
乃遲至半月有餘。
複又攜眷出城。
以緻錢糧案卷均被遺失。
所供在署固守。
及後被擄掠之處。
必有不實不盡。
耿國榮着即革職拏問。
交江蘇巡撫提同書吏人等嚴切訊究。
并将被掠錢糧查明确數。
損毀案卷共有若幹。
按律定拟具奏
○庚辰。
孝惠章皇後忌辰。
遣官祭孝東陵。
○谕内閣、前據耆英奏、續查上海寶山失守各員。
請分别降革議處等語。
當降旨交該部議奏。
茲據吏部按例定拟具奏。
寶山縣知縣周恭壽。
系守土之員。
署主簿金文煥。
分應協防。
典史胡長庚。
失守監獄。
均着照例革職。
上海縣縣丞慶仁。
主簿李國璜。
先經奉委離境。
與同城失守者有間。
着照部議降三級調用。
無庸查級議抵。
李國璜無三級可降。
着即革職。
其周恭壽應得罪名。
着刑部核議具奏。
以上各員。
均不準其留辦善後事宜。
至兼轄上海寶山之知府知州。
并同城之佐貳官。
及吳淞司巡檢。
應議各職名。
着該督一并查明咨部另議。
○又谕、前據怡良等将福建廈門防堵不力之文武各員據實參奏。
當降旨交該部議奏。
茲據吏部按例定拟具奏。
前任興泉永道劉耀椿。
廈門同知顧教忠。
同安縣知縣盛朝輔。
石浔司巡檢金光耀。
均着照部議革職。
廈門地方雖無城池。
顧教忠以專防同知。
較之兼轄道員。
及并未駐劄之地方官。
責守較重。
應如何治罪之處。
着刑部核議具奏。
該管泉州府知府。
亦有應得之咎。
着怡良等查取職名。
咨部另議。
○谕軍機大臣等、裕泰奏、拟造防江戰船一摺。
據奏湖北省所轄岷江迤長二千餘裡。
設有宜昌鎮标及荊州漢陽各水師營。
戰船不能載炮。
現拟制造開浪船。
繪圖呈覽。
朕詳加披閱。
制造之法。
未能盡善。
即如搖橹之人。
顯露在外。
令人一望而知。
先受其害。
上面尖頂人字罩篷。
用竹排釘。
炮手人等即伏其下。
斷不能遮蔽槍炮。
且船上祇安橹八枝。
炮八位。
斷難抵禦夷船。
若以為捕盜之船。
則盜船率多輕便。
以我長六丈之師船。
追趕彼船。
勢難得力。
現有廣東匠役何禮貴。
能造火輪及各式戰船。
已饬令前赴湖北。
交該督面加詢問。
茲先發去廣東所進造船圖說二分。
該督接奉後即行鈔錄存查。
原圖說遇便封繳。
俟何禮貴到時。
該督酌量何項戰船利于長江駕駛。
即令何禮貴就海船式□□羕。
量為變通。
務期木料堅實。
機關靈捷。
方能适用。
至何禮貴栖為夷人造船之人。
此時既為我用。
不便以罪人羁禁。
惟令其安心服役。
密為看管。
勿令與外人交接。
或至乘間脫逃。
是為至要。
至所請海疆造船。
免其調取楚省木植之處。
覽奏已悉。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造船匠役何禮貴。
現在谕令李星沅于赴陝之便。
帶至河南地方。
轉送湖北。
着鄂順安饬屬探明該撫經過河南境内時。
即派委妥員。
将何禮貴送至湖北省城。
交與裕泰聽候差使。
務饬接送之員。
沿途妥為照料。
毋稍疏虞。
将此谕令知之。
○辛巳。
谕内閣、兵部奏、陣亡之瓦寺土守備哈克裡一員。
據四川總督寶興咨稱、實系空銜。
并未管理屯務。
請将議給世職之處注銷等語。
自系照例辦理。
惟念該弁雖系空銜。
其臨陣捐軀。
忠勇之忱。
與實缺者同堪憫恻。
哈克裡着仍照實缺例給子世職。
以示朕破格施恩。
激勵将士之意。
所有多給恤賞銀一百兩。
亦着毋庸扣減。
其造冊錯誤各員。
并着免其查取職名議處。
○命署漕運總督工部尚書廖鴻荃來京。
以署太常寺少卿李湘棻。
署漕運總督。
○以故雲南趙州屬定西嶺土巡檢李泰源弟碩源。
襲職。
○命留海疆經費及續捐銀二十二萬六千兩。
暫貯南河河庫備用。
○壬午。
上詣大高殿行禮。
○谕内閣、本年屆應軍政之期。
兵部将在京之都統、護軍統領、副都統、右翼總兵、銮儀使、内務府護軍統領。
在外之駐防将軍、都統、副都統、領隊大臣、提督、總兵。
分晰開繕履曆清單進呈。
朕詳加披閱。
内鑲黃旗漢軍副都統蘇隆阿、内務府鑲黃旗護軍統領福桑阿、福州副都統額勒錦、年力就衰。
正黃旗蒙古副都統玖泰、正黃旗漢軍副都統倫忠、鑲藍旗漢軍副都統喀拉春、人甚平庸。
均着以原品休緻。
餘着照舊供職。
其造冊遲延之廣西提督達裡保、湖南永州鎮總兵英俊、着交部議處。
浙江提督李廷钰、福建台灣鎮總兵達洪阿、杭州将軍特依順、副都統恒興、并古城等處領隊大臣造冊遲延。
均屬有因。
着加恩免其議處。
廣東碣石鎮總兵李賢、瓊州鎮總兵鮑起豹、高州鎮總兵趙承德、該三員履曆均未依限報部。
是否由軍營甫經撤防。
着兩廣總督查明送部。
照例辦理。
○又谕、周天爵奏、請将溺職苟免之衛守備革職拏問一摺。
鎮江衛守備耿國榮。
于夷匪攻破城池後。
未能緻命殉節。
乃遲至半月有餘。
複又攜眷出城。
以緻錢糧案卷均被遺失。
所供在署固守。
及後被擄掠之處。
必有不實不盡。
耿國榮着即革職拏問。
交江蘇巡撫提同書吏人等嚴切訊究。
并将被掠錢糧查明确數。
損毀案卷共有若幹。
按律定拟具奏